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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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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附答案)发表日期:2010-10-18 21:49:42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案例1】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

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品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

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

被告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

自2002年以来,在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圣士丹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

原告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

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

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万元;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400元;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5.以罚款制裁被告;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不是注册商标。

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在当今社会,不正当的有奖销售案例屡见不鲜,这些案例往往给消费者带来了
很大的困扰和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典型的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某公司在进行产品销售时,宣传称只要购买他们的产品,就有机会获得豪华游
轮旅行的大奖。

许多消费者为了赢得这个诱人的奖品,纷纷购买了该公司的产品。

然而,当他们购买完产品后,却发现并没有获得任何有关游轮旅行的信息。

经过多次联系公司客服,却始终得不到明确的答复。

最终,这些消费者不仅没有获得奖品,还因为购买了并不需要的产品而遭受了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揭示了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一些常见特点。

首先,这些案例往往通过虚
假宣传来吸引消费者,让他们产生错误的购买决定。

其次,一旦消费者购买了产品,往往会发现所谓的奖品并不存在,或者无法兑现。

最后,消费者在遭受经济损失后,往往难以维权,因为公司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防范不正当有奖销售。

首先,消费者
在购买产品时要保持理性,不要被夸大的宣传所迷惑,要对所谓的奖品进行深入了解。

其次,政府和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有奖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要严厉处罚,以震慑其他企业。

最后,消费者在遭遇不正当有奖销售时,要勇敢维权,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不正当有奖销售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损失,需要我们共同
努力来加强监管和防范。

只有这样,才能让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能够放心,不再受到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困扰。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在当今社会,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给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通过一系列案例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

第一起案例是关于虚假宣传的。

某化妆品公司宣传其产品具有祛斑美白的功效,并声称是通过“科学配方”研制而成。

然而经检测发现,该产品并没有祛斑美白的功效,且并无所谓的“科学配方”。

这显然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其他同行业企业的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最终,该公司被责令停止虚假宣传,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二起案例是关于商业诋毁的。

某家电商平台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对某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了恶意诋毁,声称其产品质量低劣,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竞争对手的声誉和销售额。

竞争对手对此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该电商平台需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这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诋毁行为的一次有效打击。

第三起案例是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

某公司的前员工离职后携带公司的商业秘密,转而向竞争对手泄露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和生产工艺流程,导致竞争对手迅速模仿并推出了与原公司产品相似的产品。

原公司对此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竞争对手需停止生产和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公司的经济损失。

这也充分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严惩不贷。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提醒着企业和个人要遵守市场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以免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不断完善和加强执行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按一定销量返点法律案例(3篇)

按一定销量返点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是一家专注于智能家居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其生产的智能门锁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

YY电商平台(以下简称“YY平台”)作为一家综合性电商平台,在2019年开始销售XX科技的智能门锁。

然而,XX科技发现,YY平台在销售过程中,通过设置虚假销量和提供高额返点的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从而损害了XX科技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YY平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其提供高额返点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YY平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YY平台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虚假宣传:YY平台通过技术手段,人为制造虚假销量,误导消费者,使其误认为XX科技的智能门锁销量极高,从而增加消费者购买意愿。

2. 高额返点:YY平台以高额返点为诱饵,吸引消费者购买其销售的XX科技智能门锁,从而损害了XX科技的正常销售渠道和利益。

3. 搭售:YY平台在销售XX科技智能门锁的同时,强制搭售其他商品,迫使消费者不得不购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以上行为,XX科技认为YY平台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二、高额返点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关于高额返点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但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高额返点具有以下特点:1. 误导性:高额返点容易误导消费者,使其误认为购买该商品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从而促使消费者购买。

2. 排他性:高额返点可能导致消费者只关注返点金额,而忽视商品本身的质量和性能,从而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不正当竞争:高额返点可能导致市场竞争秩序混乱,损害消费者利益,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性质。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YY平台提供高额返点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五个不正当事例

五个不正当事例

五个不正当事例1、瓜子广告语激怒人人车狮子开口向其索赔1亿竞争对手之间除了可以争夺商标、专利、版权之外,还可以用“广告语”当武器出击。

11月初,一则两家二手车网站打官司的消息,在网上刷屏了。

据报道:人人车二手车网站因不满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宣传“遥遥领先”、“全国领先”等宣传用语,人人车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瓜子网诉至法院,索赔1亿。

很明显,瓜子网打广告的策略是“从众心理”,可以看见很多品牌都这样用过,例如香飘飘奶茶“可绕地球一圈”、“1亿人都在用拼多多”、“红罐凉茶领导者”,大家可能都觉得用的人多就是好,所以打这个广告就告诉人家我有实力,选我吧。

也正是因为这个,瓜子网被人人车告了。

来而不往非礼也,12月,瓜子二手车今日以“人人车”使用“买车0首付,三天包卖”等不实的宣传语,造成相关公众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虚假宣传为由将人人车诉至海淀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相关宣传的同时并索赔经济损失1000万元。

2、饿了么力压美团风波再起判罚后屡教不改餐饮商户猪粉世家小吃店同时入驻了美团外卖和饿了么两个平台,提供的菜品种类基本相同,同一菜品的销售价格也相同。

饿了么却连同商家在其订餐页面上推出了一张名为“饿了么力压美团5元”的优惠券。

事实上,这只是针对饿了么新用户的优惠活动。

而美团外卖也推出了类似针对新用户的优惠政策,双方的优惠力度是一样。

今年9月份,饿了么因不正当竞争被法院判处罚款5万元并赔礼道歉,而双十一饿了么再次挑战法律底线,打出“每单比美团优惠”的虚假宣传字样,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到平台商家的利益,更是威胁到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3、苏宁斥京东擅用杨洋肖像混淆认知11月7日,杨洋经纪公司发表声明,称京东公司未经杨洋合法授权,在其京东商城擅自使用含有杨洋肖像的图片,以双十一促销为主题进行宣传推广,并在网络媒介上大肆传播。

虽然京东对肖像权作出回应,同一天,苏宁通过微博发布关于京东商城擅用苏宁代言人杨洋先生形象的声明,指责京东前述不当行为,涉嫌故意混淆公众认知,扰乱市场之正常经营秩序。

打法律擦边球的案例(3篇)

打法律擦边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不惜采取一些法律擦边球的行为。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擦边球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背景、过程及处理结果,以期为企业和法律工作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知名企业A,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推出了一款名为“神速”的洗发水。

在广告宣传中,A企业宣称“神速”洗发水具有“三天见效,让你的头发变得柔顺亮泽”的功效。

然而,经过消费者试用和专家评测,发现“神速”洗发水并没有达到宣传的效果。

在消费者维权过程中,A企业被指涉嫌虚假宣传,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分析(1)企业竞争压力增大。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为了争夺市场份额,纷纷采取各种手段提高自身竞争力。

(2)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

近年来,消费者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对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表示不满。

2. 案例过程分析(1)A企业推出“神速”洗发水,并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产品功效。

(2)消费者购买“神速”洗发水后,发现产品效果与宣传不符,遂向有关部门投诉。

(3)有关部门调查发现,A企业涉嫌虚假宣传,要求A企业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

3. 案例处理结果分析(1)A企业被责令停止虚假宣传行为。

(2)A企业被处以罚款。

(3)A企业名誉受损,市场份额受到影响。

四、法律擦边球的智慧较量1. 企业在竞争中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得采取法律擦边球的行为。

2. 企业在宣传产品时,应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可靠,不得夸大产品功效。

3.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提高警惕,辨别虚假宣传,维护自身权益。

4. 法律工作者应加强法律知识普及,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五、总结法律擦边球案例在我国屡见不鲜,企业在竞争中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同时,消费者也应提高自身维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工作者应加强法律知识普及,为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贡献力量。

以下为案例详细描述: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商家以虚假的幌子进行销售活动,误导消费者通过购买商品或服务来参与所谓的“有奖活动”,然后以各种手段阻挠消费者兑奖或通过中奖商品进行附加消费,达到牟取不当利益的目的。

以下是一则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案例。

某家电商平台为了推广新上线的手机产品,宣布举办“购机有奖”活动。

活动规则是,在特定时间内购买指定手机即可参与抽奖,奖品有现金红包、实物奖品和购物券等。

消费者购买手机后,按照活动规则填写相关信息并等待中奖结果,有些甚至购买了多台手机以增加中奖机会。

然而,当消费者填写完信息后,并没有收到任何中奖通知。

联系客服询问时,客服表示中奖结果需要等待抽奖活动结束后公布,而这个时间却一再延后。

期间还有消费者反映,平台要求填写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声称将中奖金额直接打入账户。

为了获取奖金,消费者纷纷提供了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经过漫长的等待,活动结束后,平台终于公布了一批中奖名单,然而消费者却发现自己并不在其中。

再次联系客服核实,客服表示名单仅为“一部分”,其他名单将在未来公布。

消费者愤怒地表示,这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而且他们购买产品的初衷就是为了参与抽奖。

为了维权,消费者联合起来成立了维权群体,寻求法律援助。

经过律师的调查,发现电商平台实际上没有任何抽奖活动,中奖名单完全是虚假编造的。

电商平台利用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手段,吸引消费者购买手机,期间又通过要求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信息来获取更多的个人信息。

平台的目的就是通过购物返利的方式吸引消费者进行附加消费,以获取更多的利润。

维权群体将这一情况向媒体曝光,并向相关部门投诉。

经过调查,该电商平台被处以巨额罚款,并责令停止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

同时,消费者维权群体也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恢复了自身权益。

这则案例揭示了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危害和手段。

消费者要保持警惕,提高消费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对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商家进行举报,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一

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一

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一商业贿赂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交易秩序,影响风清气正营商环境。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表现形式也花样翻新,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特点。

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监管执法力度,形成强监管的社会震慑力,对推动经营者增强守法经营意识,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加大工作力度,部署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等,严厉打击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现公布一批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一、医疗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随着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一些医药企业采取更为隐蔽、复杂的手段,为其贿赂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如有的企业以赞助科研经费、学术会议费等名义,进行不法利益输送。

有的在医药购销环节给付医院工作人员回扣。

有的通过生产环节虚抬药品价格、流通环节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进行贿赂。

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商业机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加重了群众医疗负担,激化了医患矛盾,对医疗卫生系统行风和医者职业道德也造成严重侵蚀,助长了歪风邪气。

案例1.合肥倍思恩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基本案情:2020年5月,当事人与某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签订协议,以给付科研费用的方式,使得其经营的矫正用耳模型进入县人民医院推广销售,销售时间为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

在此期间当事人在县医院共销售178个矫正用耳模型,当事人工作人员白某某分2次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县医院耳鼻喉科科研费用3.5万元。

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生收受当事人赞助费用的行为,已移送医院纪检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29.09万元,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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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饮料的拉环可获某明星签名照片一张;第三重奖是:

集够10个拉环除寄回某明星签名照片还可参加每两个月 大抽奖:一等奖是价值5000元的台式电脑,二等奖是价

值2000元的数码相机,三等奖是时尚随身听。某市工商
局接群众举报后依法对该公司的上述有奖销售活动进行
立案调查,至查获时该有奖销售活动的第三重奖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 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 放市场
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 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 金额)
“××果汁3次连环中大奖”的宣传页对其生产的××果
汁进行有奖销售活动。按照该公司的宣传,凡在活动期
间购买该公司生产的××果汁可有三次中奖机会:第一
重奖是:买一箱(24瓶)该饮料可获刮刮卡一张,即刮

即中。一等奖是价值500元的遥控直升飞机一架;二等奖 是价值10元的回力玩具车一辆;第二重奖是:集够10个
分类与表现形式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一种违法的促 销手段,其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不 正当有奖销售 另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不 正当有奖销售
2001年6 月
格兰仕空调
2680元
2880
某饮料公司于2005年1月开始,在山东、辽宁、吉林、
黑龙江、河南、河北、北京、内蒙古等省市区发布
还未举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以列举 方式禁止经营者从事三类有奖销 售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3年12月9日《关于禁止有奖 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 干规定》,对第13条加以细化, 禁止以下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 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3、巨奖销售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 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习惯称 为巨奖有奖销售)。
可能获得的最高奖: 价值500元的遥控直升飞机一架+某明星 签名照片一张+价值5000元的台式电脑一 台 上述奖品市价明显超过5000元
第三重奖的抽奖虽未举行,但有奖销售 活动随宣传开始即付诸实施,三重中奖 的高奖吸引和诱惑自始就影响着消费者, 违法事实已经形成。




所谓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 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 钱、失误、附加服务等)为 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 他不正当手段损害用户、消 费者的利益,或者其他经营 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在法规 中就是指违反《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十三条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 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 干规定》所从事的有奖 销售行为。
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经营者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 次价高商品或积压滞销的商品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没 有一概否定,但给予了限制,本法 的第十三条规定了三种不正当的有 奖销售行为,是严格禁止的。
1、欺骗性不正当有奖销售行 为
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 高商品的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产生的原因









的 市 场 竞 争
规 不 完 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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