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互联网反垄断典型案例复盘及未来展望

互联网反垄断典型案例复盘及未来展望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人们的生活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改变,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互联网巨头通过垄断市场,限制竞争、阻碍创新的问题。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各国纷纷采取反垄断措施,并对一些互联网巨头进行打击。
本文将对互联网反垄断典型案例进行复盘,并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互联网反垄断典型案例复盘1.雷霆打车与滴滴的竞争雷霆打车与滴滴的竞争可以说是互联网反垄断的典型案例之一、滴滴作为中国最大的打车平台,通过独家投资和巨额补贴策略,使得其他竞争对手难以生存。
反垄断机构对滴滴进行了调查,并处以重罚款项。
这个案例表明,互联网巨头不能利用市场主导地位限制竞争,这对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不利。
2. Facebook与WhatsApp合并2024年,Facebook以190亿美元的天价收购WhatsApp,引起了反垄断机构的关注。
他们担心该合并对整个社交媒体市场和通讯市场的竞争和创新造成了威胁。
反垄断机构要求Facebook满足一些限制条件,确保市场的竞争环境。
二、互联网反垄断未来展望1.加强监管和法规制度建设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市场面临着更多的挑战。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更完善的法规制度。
反垄断机构应当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使违法者付出更高的代价。
2.提倡开放平台和共享经济在互联网领域,开放平台和共享经济是一种有效的防止垄断和促进竞争的方式。
通过开放平台,各个企业可以共同合作,共建共享的生态系统,为用户提供更多的选择,增强市场的竞争力。
共享经济的发展也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提高社会效益。
3.鼓励创新和竞争创新和竞争是推动市场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动力。
政府应该为创新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竞争,并提供平等的机会。
只有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企业才能充分发挥创新的能力,为用户提供更多新的产品和服务。
综上所述,互联网反垄断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举措。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案例介绍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奇智软件 (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时至今日已经有了最终的结果,本 PPT将以此案作为引领,对互联网领域中的一系列不正当竞争现象进 行研究。 本案具体案由:2011年6月10日,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一 审起诉称:原告是提供互联网综合服务的互联网公司,腾讯QQ即时通 讯软件和腾讯QQ即时通讯系统是原告的核心产品和服务。2010年10月 29日,原告发现两被告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向用户提供 “360扣扣保镖”软件下载,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推广宣传。该软件 直接针对腾讯QQ软件,自称具有“给QQ体检”、“帮QQ加速”、“清 QQ垃圾”、“去QQ广告”、“杀QQ木马”、“保QQ安全”和“隐私保 护”等功能模块,实质上是打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蔑、破坏和 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同时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腾 讯QQ
案例分析
以上部分是对本案例的具体介绍,下面将从学理角度来进行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学理上被定义为:是相当于市场竞争中的正当手 段而言,它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 业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其 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一)行为主体的“经营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应该是在商业活动中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竞争的经营者,而此处的经营者的特性是其“经营性”,既包括具备 法定经营资格的企事业法人、非法人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体 工商业者,也包括并不具有法定经营资格、但却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自 然人。例如农村人员经营活动中的竞争行为、企业内部职工侵害商业 秘密的竞争行为等等。
案例介绍
算机软、硬件的设计、技术开发、销售;信息服务业务;从事广告业务 等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37626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2237号民事判决书均认 定原、被告之间“在网络服务范围、用户市场、广告市场等网络整体服 务市场中具有竞争利益,二者具有竞争关系”。 (二)原告指控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一审法院基于各个 公证处的各类公证书,得出结论,即被告开发并发行的扣扣保镖具有如 下功能:能够调用‘360安全卫士’软件查杀盗号木马;能够屏蔽腾讯计 算机公司开发的腾讯QQ软件使用的插件;能够清理QQ产生的临时文件、 缓存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能够过滤QQ软件‘迷你首页’、‘QQ公告’ 等信息窗口。”“通过测试发现,‘扣扣保镖’软件具备‘安装测 试’、„„等9项功能。
法律案例_搜索引擎(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搜索引擎作为网络信息检索的重要工具,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学习知识、交流思想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搜索引擎日益普及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典型搜索引擎法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搜索引擎在言论自由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
二、案例一:百度搜索侵权案1. 案件概述2012年,我国著名作家王某某因其在百度搜索引擎上发现未经授权的侵权作品,将百度公司告上法庭。
王某某认为,百度搜索引擎在提供搜索服务时,对侵权作品进行了索引和展示,侵犯了其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百度公司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 案件分析本案中,百度搜索引擎作为信息检索工具,对侵权作品进行了索引和展示,具有明显的侵权行为。
然而,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百度搜索引擎的特殊性,认为其在提供搜索服务过程中,对侵权作品的展示并非主观故意,而是客观存在。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百度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案件启示本案表明,在搜索引擎领域,平衡言论自由与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
搜索引擎在提供搜索服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360搜索不正当竞争案1. 案件概述2016年,我国知名互联网公司奇虎360因其在360搜索中恶意删除竞争对手广告,被阿里巴巴集团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奇虎360公司赔偿阿里巴巴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 案件分析本案中,奇虎360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在360搜索中恶意删除竞争对手广告,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法院认为,奇虎360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件启示本案表明,搜索引擎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利益。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搜索引擎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四、案例三:谷歌退出中国市场案1. 案件概述2010年,谷歌公司因其在搜索结果中涉及敏感信息,导致我国政府对其进行审查。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案例一:美团外卖与饿了么之间的抢夺用户事件美团外卖和饿了么是中国最大的两家外卖平台,它们之间进行激烈的竞争。
据报道,美团外卖雇佣了一批“刷单党”,通过虚假的评价和订单展示来制造用户对该平台的好评和高点击量,以此吸引更多用户使用该平台。
这种行为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者不得采取虚假宣传、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订单等手段,干扰其他竞争者的正常经营秩序。
美团外卖通过雇佣“刷单党”制造了虚假信息,干扰了饿了么的正常经营,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相关部门对美团外卖进行了调查,并最终对其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停止不法行为。
这起案例反映了当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时,相关部门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市场公正竞争的秩序。
案例二:某电商平台上商家之间的恶意降价事件某电商平台上有多家零售商在销售同一商品时,一些商家为了吸引更多顾客,采取了恶意降价的手段,以低于成本或者只盈利极少的价格销售商品。
这种行为给其他商家造成了不正当的竞争压力,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家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该电商平台接到了多家商家的投诉,并对违规商家进行了处理,要求其停止恶意降价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这起案例表明,就算是在电子商务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
相关部门会采取措施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保护所有主体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化妆品公司之间的虚假宣传事件某化妆品公司在宣传推广产品时,通过虚假宣传的手段夸大了产品的功效和效果,迫使其他竞争者在宣传中也不得不采取类似虚假宣传的手段来保持市场份额。
这种行为干扰了市场经济的秩序,也误导了消费者做出合理的购买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不得提供虚假宣传信息,误导他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得到了多名消费者的举报,对涉事企业展开了调查,并最终裁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虚假宣传的行为。
反托拉斯案例与解析

反托拉斯案例与解析
反托拉斯法是一套旨在反对垄断行为,促进市场竞争的法律原则。
在实践中,反托拉斯法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企业通过限制竞争、操纵市场等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反托拉斯案例解析是理解反托拉斯法的重要途径。
以下是一些著名的反托拉斯案例及其解析:
1. 微软垄断案:微软公司因在操作系统和浏览器市场上的垄断行为被指控违反反托拉斯法。
法院裁定微软公司通过捆绑销售和排他性协议等手段,将竞争对手排除在市场之外,从而维持其垄断地位。
微软公司最终被要求分拆其操作系统业务,并支付罚款。
2. 谷歌搜索算法案:谷歌因在搜索算法中的偏向性被指控违反反托拉斯法。
法院裁定谷歌通过人为调整搜索结果,将竞争对手排在搜索结果靠后位置,从而剥夺消费者选择其他服务的机会。
虽然谷歌最终胜诉,但该案件引发了对互联网平台公平竞争的广泛关注。
3. 英特尔反垄断案:英特尔公司因在其CPU业务中实施排他性策略被指控
违反反托拉斯法。
法院裁定英特尔公司通过向电脑制造商提供折扣和奖励,要求他们只采购英特尔芯片,从而将AMD等竞争对手排除在市场之外。
英特尔公司最终被罚款并被迫开放市场。
这些案例揭示了反托拉斯法的核心原则,即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在实践中,反托拉斯法的实施需要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状况、企业行为、消费者福祉等多方面因素。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遵守反托拉斯法至关重要,同时也要关注市场变化,采取合理措施保持竞争力和创新力。
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案例分析

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案例分析案例名称:某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案例分析摘要:本文以某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对其中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文章将对案例背景进行简要介绍,然后分别对侵权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详细分析。
接着,文章将针对该案件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具体解析,涵盖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正当利用专利等方面。
最后,借助最新的中国法条,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和建议,以保护企业利益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损失;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专利1. 案例背景某公司是一家在电子产品市场上运营的企业。
年初,该公司推出了一款全新手机产品,以良好性能和优质售后服务为卖点,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份额。
然而,某竞争对手公司利用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正当利用该公司专利等手段,对该公司进行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该公司的销售额大幅下降,损失巨大。
2. 侵权行为与损失分析2.1 虚假宣传竞争对手公司通过在广告宣传中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其产品的性能和质量,贬低某公司产品的特点和优势,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导致某公司产品的销售额大幅降低。
此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2 商业诋毁竞争对手公司通过发布文章、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声誉攻击,指责某公司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以差评等方式大量贬低某公司产品的形象,致使消费者对某公司产品产生怀疑,从而进一步影响了某公司的销售业绩。
此商业诋毁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3 不正当利用专利竞争对手公司利用某公司产品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将其用于自家产品中,徒有本公司创新研发的专利之实际利益。
此不正当利用专利行为侵犯了某公司的知识产权,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3. 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3.1 虚假宣传行为分析虚假宣传行为是指未经证实或夸大其产品性能和质量的宣传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本
2.都快网络公司 2.都快网络公司 对 域名是否享有合 法权益
案 争 议 焦 点
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对上述 争议事实作如下认定: 争议事实作如下认定:
一.争议的域名是否系王林阳注册或实际经营
虽然从一审公证文件以及相关的翻译件看,网上域名查询结果 并不能确定在2005年6月的最初注册人系王林阳。然而,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 务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 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以网站 主办者为单位进行网站备案。从一审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出具的ICP 备案信息详细浏览表中可以确定域名的主办单位名称 为“林阳”,经确认上面记载的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均与本案 上诉人王林阳相同。同时,二审中都快网络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也 表明王林阳注册了“19楼.中国”的域名,输入该域名进入的却是 本案争议的网站。对此,王林阳也没有作出合理 的解释或提供相应的反证予以反驳。因此,综合上述证据,本院 有理由相信域名由王林阳主办并实际经营使用。
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对上述 争议事实作如下认定: 争议事实作如下认定:
三.两个域名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王林阳是否构成侵或 不正当竞争
从字面看,与两个域名均为国际顶级域名(.net 和.com)下的二级域名,其字符串均为“19floor”,两者完全相同,中 文含义均为“19楼”,故该两个域名构成相似。从网站的论坛架构和栏 目设置看,在后注册使用的网站论坛无论是色彩、板块设置, 还是栏目类型、页面构架均与之前注册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网 站存在相同和相似之处。从结果看,在两个论坛上发贴的许多网民对于 所进入的网站产生了混淆,误入网站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本院认为, 王林阳经营管理的网站对网站存在刻意模仿,足以 造成相关公众对两者的误认和混淆。且王林阳在经营使用自己网站过程 中,故意与都快网络公司的网站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主观 上具有明显的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四)项和 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王林阳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互联网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

互联网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行业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中最具活力和潜力的产业之一。
然而,正因为互联网行业的巨大潜力和利润空间,也吸引了一些企业和个人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获取不当利益。
本文将对互联网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对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一、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互联网行业中常见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些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可能会夸大产品的功能和性能,甚至编造虚假的用户评价和案例。
这种行为不仅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还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例是一些电商平台上的商品描述。
有些商家会使用夸张的词句和图片来宣传商品,让消费者产生过高的期望值。
然而,当消费者购买了这些商品后,往往发现实际情况与宣传不符。
这不仅让消费者感到失望,也对其他诚实守信的商家造成了不公平竞争。
二、恶意点击和刷单在互联网广告行业中,恶意点击和刷单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自动化软件或人工操作,大量点击竞争对手的广告,以消耗其广告预算和降低其广告投放效果。
同时,他们也可能通过刷单的方式,人为提高自己的销量和评价,以获取更多的曝光和信誉。
恶意点击和刷单的行为不仅扰乱了互联网广告市场的秩序,也给广告主和平台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此外,这种行为还破坏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和信任感,让消费者难以分辨真假,从而降低了整个行业的信誉。
三、价格倾销和恶性竞争在互联网行业中,价格倾销和恶性竞争也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些企业为了获取市场份额,可能会采取低价策略,甚至以亏本的方式销售产品。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让消费者陷入价格战的困扰。
价格倾销和恶性竞争的行为对整个行业和消费者都带来了负面影响。
一方面,这种行为会导致市场过度竞争,降低企业的利润空间,甚至导致一些企业倒闭。
另一方面,消费者可能会因为低价而选择购买低质量的产品,从而损害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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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
以上案例中,3Q大战——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北京奇 虎科技有限公司和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从2010 年开始一直纠缠至今。
2013年4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 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 争案公开宣布一审判决,判定后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的标的额 (赔偿金额1.25亿元)和赔偿额(500万元),都创了我国反不正当 竞争案的记录,该案被誉为“中国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
(二)原告指控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一审法院基于各个 公证处的各类公证书,得出结论,即被告开发并发行的扣扣保镖具有如 下功能:能够调用‘360安全卫士’软件查杀盗号木马;能够屏蔽腾讯计 算机公司开发的腾讯QQ软件使用的插件;能够清理QQ产生的临时文件、 缓存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能够过滤QQ软件‘迷你首页’、‘QQ公告’ 等信息窗口。”“通过测试发现,‘扣扣保镖’软件具备‘安装测 试’、……等9项功能。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
由上图可以看出,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发生率在2011 年达到了最高峰,在2011年中一共发生了19起不正当竞争案件。 从2004年至今,其中一些影响力较大的案件二一科技有 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针对同类产品不恰当的软件冲突提示 和警告构成不正当竞争(2005年)。
本案具体案由:2011年6月10日,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一 审起诉称:原告是提供互联网综合服务的互联网公司,腾讯QQ即时通 讯软件和腾讯QQ即时通讯系统是原告的核心产品和服务。2010年10月 29日,原告发现两被告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向用户提供 “360扣扣保镖”软件下载,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推广宣传。该软件 直接针对腾讯QQ软件,自称具有“给QQ体检”、“帮QQ加速”、“清 QQ垃圾”、“去QQ广告”、“杀QQ木马”、“保QQ安全”和“隐私保 护”等功能模块,实质上是打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蔑、破坏和 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同时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腾 讯QQ
5、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关于垂直搜索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2011年)。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
5、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正 当竞争纠纷案—关于商业诋毁行为区分于基本事实描述的认 (2013年)。
6、北京奇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贝 壳网际(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关于散布未 经证实的消息构成商业诋毁的认定(2013年)。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腾讯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24日,腾讯计算机公司成立 于1998年11月11日,奇虎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13日,奇智公司成立 于2005年12月28日,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与奇虎公司、奇智公司 都是中国互联网领域最辉煌的时代成长并不断发展,已经成为我国互联 网领域中的巨头,很显然是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法人组织。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腾讯诉奇虎、奇智不正当竞争案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互联网领域成为不正当竞争的重灾区。从2004 年至今,互联网领域中各大公司之间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诉讼屡见不鲜。 根据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维权工作委员会发布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 件观察报告》,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年份分布呈现出如下趋 势。
案例分析
(三)危害后果的社会性 现代市场经济中竞争程度日益加剧,对社会的影响也日益增强。
不正当竞争导致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其危害性已经从损害经营者的 私权和私益扩大到对公众利益的损害和对社会经济运行秩序的破坏。
在本案当中,从原告利益的角度看来,奇虎、奇智公司所开发、 发行的“扣扣保镖”实质上是打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蔑、破坏 和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同时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 腾讯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户广告,并将其产品和 服务嵌入原告的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被告的上 述行为不仅破坏了原告合法的经营模式,导致原告产品和服务的完整 性和安全性遭到严重破坏,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亦遭到严重损 害。
案例介绍
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户广告,并将其产品和服务嵌 入原告的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被告的上述行为 不仅破坏了原告合法的经营模式,导致原告产品和服务的完整性和安 全性遭到严重破坏,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亦遭到严重损害。被 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 了无法估量的损失,亦导致用户不能再享受优质、安全、有效的即时 通讯服务,最终损害用户的利益。两被告系关联公司,被告奇虎公司 系扣扣保镖的开发者和著作权人,同时也是域名的注册人 和实际运营人,被告奇智公司系扣扣保镖的发行人。两被告应承担连 带责任。
(二)行为判断的不确定性 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使用了诸如违反“商
业道德”、“善良风俗”、“诚实信用”等道德语言,这使得不正当竞 争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商业道德是在漫长历史中逐渐形成的符合交易各 方利益的行为规范,它是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的最基本的环境条件,以违 反商业道德作为标准来概括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最为贴切和全面的,但是 道德标准不可能及时地成为法律规定的内容,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后认定了以下事实: (一)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具有竞争关系的事实。腾讯公司、 腾讯计算机公司与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例如计
案例介绍
算机软、硬件的设计、技术开发、销售;信息服务业务;从事广告业务 等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37626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2237号民事判决书均认 定原、被告之间“在网络服务范围、用户市场、广告市场等网络整体服 务市场中具有竞争利益,二者具有竞争关系”。
案例介绍
除此之外,扣扣保镖所具有的隐藏功能针对性极强并具有:(1)在 不被用户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破坏其他软件正常运行的流氓软件特征。(2) 绕开用户控制隐蔽触发的后门功能特性。(3)注入其他进程,修改其正 常功能运行方式的外挂特征。而这些技术手段通常只在木马、后门、病 毒这类恶意软件上见到,在一款‘以安全为名’的软件上出现并针对正 常软件使用是极为罕见的。因此基于此可以认定,被告存在不正当竞争 行为。
二审法院在经过审理以后,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相关事实予以认定。
案例介绍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判决: 一、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连带 赔偿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 万元。二、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连续15日在其网站(、 )首页显著位置,在新浪网、搜狐网和网易网网站首 页显著位置,连续7日在《法制日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第一 版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赔礼 道歉,消除影响。三、驳回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
案例分析
与此同时,“扣扣保镖”软件业减少了原告的增值业务交易机会 和广告收入,给原告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同时也导致用户不能再 享受优质、安全、有效的即时通讯服务,且“扣扣保镖”本身也有其 隐藏的四个程序,该程序对于网络用户的隐私和计算机安全也造成了 一定的隐患。其行为最终损害用户的利益。从这一点上来说,被告的 行为不仅有违商业道德,对于社会公众的利益的损害也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法律必须站在维持秩序的高度,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来对不限 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未经许可强行修改他人搜索页面构成 不正当竞争(2005年)。
3、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不 正当竞争纠纷案—设置进程阻碍用户使用他人同类产品构成不正当竞 争(2010年) 。
4、3Q战争——国内两大客户端软件商奇虎360和腾讯之间为了 维护各自的利益,从2010年开始,开展了了一系列的互联网之战。 2014年4月18日,北京市西城法院对奇虎360诉腾讯名誉侵权案做出 一审判决,判定腾讯公司败诉,并判罚其在腾讯网首页向360公司公 开道歉7天的处罚(2010年)。
一审后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华人 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 决。
案例分析
以上部分是对本案例的具体介绍,下面将从学理角度来进行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学理上被定义为:是相当于市场竞争中的正当手 段而言,它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 业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其 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竞争行为。
案例分析
以上部分是从学理角度的分析,以下部分是结合我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所做的简要分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 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 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最高院认为,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市场领 域。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一)行为主体的“经营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应该是在商业活动中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竞争的经营者,而此处的经营者的特性是其“经营性”,既包括具备 法定经营资格的企事业法人、非法人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体 工商业者,也包括并不具有法定经营资格、但却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自 然人。例如农村人员经营活动中的竞争行为、企业内部职工侵害商业 秘密的竞争行为等等。
案例分析
变化多样,正因为如此,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性的确定与其他行为有 所不同,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必须通过个案进行判断。市场竞争主 体的行为一旦被认为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即可被作为不正当竞争行 为进行规制。
本案中,将商业的道德作为一般性条款来覆盖已经发生的和潜在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及时规制竞争行为具有重 要意义。因为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当中所列举的反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例如: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等。本案的具体情况似乎都 不能确切地被放入到其中的某一项当中,但是互联网领域中的不正当 竞争行为是近些年才愈演愈烈,法律具有时空局限性,无法跟随实际 情况而随时变化。本案的判决也显示出现代经济社会中法律和道德的 互补性已经成为趋势,以维护商业道德作为经济立法的宗旨有利于加 快市场秩序制度建设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