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_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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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篇12007年12月,由北京水宜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制、生产的专利产品“水宜生”微电解制水器产品大规模投放市场后,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多次获得各类奖项和荣誉,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2008年6月起,市场上出现一款名为“水益生超能纳米活性水杯”的同类产品,商品名称的读音与水宜生公司的产品完全相同,包装、装潢也极为相似。
因此,北京水宜生公司认为“水益生”产品的生产者南京雄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销售者雷虹虹经营的南宁市博爱大药房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影响了北京水宜生公司的商业声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南京雄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雷虹虹告上法庭。
自治区高级法院审理认为,南京雄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经北京水宜生公司的许可,在相同的产品上擅自使用北京水宜生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南京雄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水宜生公司经济损失45万元,并赔偿水宜生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5万元,同时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销毁全部与北京水宜生公司生产的微电解制水器包装、装潢相近似的超能纳米活性水杯的包装、装潢,停止生产、销售包装、装潢与北京水宜生公司微电解制水器包装、装潢相近似的超能纳米活性水杯。
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篇2一网站打着“万家灯火”的旗号,专给万家灯火装饰城的商户做广告。
为此,北京万家灯火家居装饰市场有限公司起诉该网站,索赔500万元损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以西门子仿冒混淆纠纷案为例

对未来的影响和启示
这个案例对于未来的影响和启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品牌保护的重要性:这个案例再次强调了品牌保护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企业应当对 自己的品牌进行全面的保护,包括商标、名称、包装等,防止被他人仿冒或混淆
反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市场监管部门需要持续强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特别 是针对仿冒混淆等行为,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建立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企业应建立一套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用于监测市场上的 仿冒和侵权行为,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
对企业的启示
A
强化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企业应 与相关监管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 及时反映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争取支持与合作
C
培养法律意识:企业不仅要注重 经济效益,也要注重法律合规。 培养员工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在 日常工作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 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
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项 目4 10
项 目2 10
常发生。各国政府、企业、行业组织需要加强
国际合作,共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全
法律法规的完善
球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可能会出现新的
项
目3
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应
10
企业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
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和长期成功
PART 7 对消费者的启示
对消费者的启示
对于消费者而言,这个案例也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启示
增强品牌意识:消费者应增强对品牌的认知和意识,了解品牌的价值和意义, 提高对仿冒产品的鉴别能力
理性消费: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保持理性,不盲目追求低价或促销,选择 正规渠道购买,避免购买到仿冒产品
关于竞争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例将围绕一家知名家电企业A,在市场竞争中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展开分析。
二、案情概述企业A是一家生产家电产品的知名企业,市场份额较大。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A为了打压竞争对手,采取了不正当竞争手段。
具体表现为:1. 低价倾销:企业A在特定时期内,对部分家电产品进行低价倾销,导致市场价格混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2. 诋毁商誉:企业A通过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企图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
3. 侵犯商业秘密:企业A在招聘过程中,挖角竞争对手的核心技术人员,获取商业秘密。
4. 垄断市场:企业A通过与其他企业签订排他性协议,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形成垄断地位。
三、案例分析1. 低价倾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企业A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家电产品,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 诋毁商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企业A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 侵犯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企业A通过挖角竞争对手的核心技术人员,获取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 垄断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企业A与其他企业签订排他性协议,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形成垄断地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法律后果针对企业A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部门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
具体措施如下:1. 对企业A处以罚款,以警示其他企业。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案例一:美团外卖与饿了么之间的抢夺用户事件美团外卖和饿了么是中国最大的两家外卖平台,它们之间进行激烈的竞争。
据报道,美团外卖雇佣了一批“刷单党”,通过虚假的评价和订单展示来制造用户对该平台的好评和高点击量,以此吸引更多用户使用该平台。
这种行为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者不得采取虚假宣传、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订单等手段,干扰其他竞争者的正常经营秩序。
美团外卖通过雇佣“刷单党”制造了虚假信息,干扰了饿了么的正常经营,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相关部门对美团外卖进行了调查,并最终对其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停止不法行为。
这起案例反映了当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时,相关部门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市场公正竞争的秩序。
案例二:某电商平台上商家之间的恶意降价事件某电商平台上有多家零售商在销售同一商品时,一些商家为了吸引更多顾客,采取了恶意降价的手段,以低于成本或者只盈利极少的价格销售商品。
这种行为给其他商家造成了不正当的竞争压力,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家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该电商平台接到了多家商家的投诉,并对违规商家进行了处理,要求其停止恶意降价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这起案例表明,就算是在电子商务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
相关部门会采取措施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保护所有主体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化妆品公司之间的虚假宣传事件某化妆品公司在宣传推广产品时,通过虚假宣传的手段夸大了产品的功效和效果,迫使其他竞争者在宣传中也不得不采取类似虚假宣传的手段来保持市场份额。
这种行为干扰了市场经济的秩序,也误导了消费者做出合理的购买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不得提供虚假宣传信息,误导他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得到了多名消费者的举报,对涉事企业展开了调查,并最终裁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虚假宣传的行为。
经济法竞争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此背景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文以某市家电市场不正当竞争案为例,分析经济法竞争法律制度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某市家电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吸引了众多家电品牌入驻。
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和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该市场的两大竞争对手。
甲公司是一家老牌家电企业,拥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乙公司则是一家新兴家电企业,市场占有率逐年上升。
2018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某市家电市场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
具体表现为:1. 乙公司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能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损害了甲公司的商业信誉。
2. 乙公司采取低于成本价销售策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对甲公司等正当竞争者造成严重冲击。
3. 乙公司恶意诋毁甲公司产品,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了甲公司的市场声誉。
三、案件处理甲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
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甲公司的投诉进行调查,并作出如下处理:1. 责令乙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甲公司产品的行为。
2. 对乙公司低于成本价销售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要求其立即停止。
3. 责令乙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对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经济法竞争法律制度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分析如下:1. 乙公司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 乙公司采取低于成本价销售策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分析与法律解决方案

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分析与法律解决方案在现代商业社会中,不正当竞争已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反不正当竞争案例,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解决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
案例一:商业诽谤在某个商业领域,公司A和公司B都提供相同的产品和服务。
然而,由于公司A具有更大的市场份额,公司B却采取了恶意手段来竞争。
公司B开始发布虚假信息,诋毁公司A的产品质量和商业信誉,以此来吸引公司A的客户。
这种商业诽谤行为不仅给公司A带来了巨大损失,还误导了消费者的选择,并扭曲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针对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应该提供以下解决方案: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明确商业诽谤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加大处罚力度。
2. 提供媒体监管机制,严格审核商业广告和宣传信息,确保其真实准确,避免误导消费者。
3.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消费者投诉渠道,并提供追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途径。
案例二:价格倾销公司C和公司D在同一市场提供相同的产品,由于公司D在生产成本方面具有优势,以低于市场平均价的价格进行销售,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公司C无法与公司D的低价竞争,只能面临市场份额的减少和业绩下滑。
这种价格倾销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C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针对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应该提供以下解决方案:1.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价格倾销行为的定义和标准,并加强监管力度,严禁价格倾销行为的发生。
2. 强化市场调节机制,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低价占有市场份额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3. 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通过技术创新、品牌推广等方式,提高产品附加值,以应对价格倾销行为。
综上所述,不正当竞争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因此应该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来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还需要加强监管机制,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以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的受到保护。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健康、公平、有序的商业竞争环境。
法律条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随之增多。
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文将以一起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家电销售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家电维修的企业。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维修过程中,故意将客户的家电零件更换为与自己销售的产品相配套的零件,并以此为由,向客户推荐购买甲公司的产品。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遂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四、法律分析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虚假承诺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本条款旨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乙公司行为的认定本案中,乙公司在维修过程中,故意将客户的家电零件更换为与自己销售的产品相配套的零件,并以此为由,向客户推荐购买甲公司的产品。
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虚假宣传:乙公司未向客户说明更换零件的真实原因,而是以维修为由,推销自己的产品,属于虚假宣传。
(2)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乙公司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使甲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3)不正当竞争: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所述,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法律后果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于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不正当竞争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下面介绍几个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案例。
案例一:虚假宣传
某化妆品公司在广告中宣传他们的产品能够消除色斑,并引用了一位明星的来宣传。
然而,事实上该产品并没有任何消除色斑的功效,该明星也从未使用过该产品。
这种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给其他化妆品公司带来了不正当竞争压力。
案例二:商业诋毁
某餐馆为了吸引顾客,恶意通过网上暗中编撰虚假评价,公开指责竞争对手食品质量不过关,并且通过家长里短的方式对竞争对手进行人身攻击。
这种商业诋毁的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声誉,造成了不正当竞争。
案例三:商业贿赂
某公司在招标过程中行贿相关官员,以此来获取合同。
这种商业贿赂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
案例四:侵犯商业秘密
某公司派遣员工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并通过员工的身份获取到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从而获得了竞争优势。
这种行为侵犯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五:拒绝交易
某公司利用其市场垄断地位,拒绝和某供应商签订合作协议,
以此来排除竞争对手,垄断市场。
这种拒绝交易的行为阻碍了市场的正常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
以上是几个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案例,这些案例都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正当竞争。
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应加强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同时,企业也要提高自己的竞争力,通过合法的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避免参与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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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诉讼请求
1.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理
被告辩称
1.原告不适格,应分案审
2.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诉讼费被告承担
2.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行为 3.原告主张没有事实和依 据虎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
案例一
案情
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
争议焦点
案情
在安装“3示安全风险提示(插标行为)。用户在点
击该提示后,会被逐步引导安装360安全浏览器,而该浏览器又会
将用户导入360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要停止抵 毁腾讯及腾讯的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 2、要求被告连续三个月在360网站及其他网站首页显著位置, 以及在《法制日报》等报纸第一版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 3、诉求两被告连带赔偿腾讯经济损失1.25亿元; • 4、承担腾讯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全部诉讼费用。
•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
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
(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011年4月26日,奇虎360败诉,之后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2011年9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2012年4月,奇虎向广东高院起诉腾讯滥用在即时通讯市场的支配地位 2013年3月,驳回奇虎全部诉讼请求,奇虎不服上诉至最高院 2013年11月,最高院维持一审判决 2012年4月,腾讯向广东高院起诉奇虎“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 2013年4月25日,广东高院做出一审判决奇虎败诉 2013年12月4日,最高院公开进行一审 2014年2月24日,最高院做出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4.网址导航劫持流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条) (1)被告无权擅自改变原告在其搜索框上向用户提供的下拉提示词。
(2)增加文字介绍、 设置背景颜色等方式,甚至在用户设置了其他搜索方向,依然插入 了与用户设置的
搜索方向关联性很小的下拉提示词,引导用户访问本不在相关关键字搜索结果中靠前位置的、 甚至与用 户搜索目的完全不同的被告的影视、 游戏等页面,进行获得更多的用户访问量。 (3)直接进入被告的影视、 游戏等页面,甚至网络用户在仅设置搜索方向、 并未输入相关关键词时也 会进入被告的相关网页 (4)被告行为不仅不正当的获取了相关利益,亦有可能因为引导用户更多的访问与其搜索目的完全不 同的页面,从而挫伤用户继续使用原告搜索引擎服务的积极性,或者使用户产生对原告所提供的搜索服务
新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 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 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 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 3.插标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 (1)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具有恶意) • (2)单方认定,改变向用户提供的服务内容 • (3)区别对待 • (4)利用原告搜索引擎推广自己的浏览器
4.被告插标等行为不构成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
第十四条(旧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 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 “有可能”
• 11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 在此期间360又推出了“扣扣保镖” • 11月3日晚,腾讯发表了《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 • 11月10日,在工信部等三部委的积极干预下,QQ与360才恢复兼容。
扣扣保镖
卸载QQ弹窗、QQ广告、QQ音乐等QQ附带服务,将全面
保护QQ用户的安全。腾巧公司则称,“扣扣保镖”在用户登录Q
Q后会跳出“QQ可能侵犯用户隐私”等提示,进而诱导用户“一
键修复”,如果用户不安装360安全卫士,将无法使用木马查杀功
能,也就不能保其QQ安全。而如果网络用户使用“一键修复”功 能,腾讯借助QQ平台搭建的増值服务和广告业务功能就将被禁用、 阻止或者清除。据统计,扣扣保镖在推出3天之内下载量即破千万。
• 旧法: •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
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
(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 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被告主张
• 第一、扣扣保镖并未构成对腾讯商业模式的破坏。理由是:一方
面,商业模式本身并不是法律保护的客体;另-方面,扣扣保镖
能促使腾讯改变其掠夺性商业模式,这对网络用户和市场竞争都
是有益的,因而奇虎公司的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 第二、奇虎公司不构成对腾讯商业声誉的抵毁
• 第三、腾讯的高额赔偿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广东高院判决
• 广东髙院通过查明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走条第一款的规定作
出以下判决。判决两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 500万元; • 二、在"360网"(、)首页显著位置,在新浪网 ()、搜狐网()和网易网()网站首页显著 位置,连续7日在《法制日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第一版思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 应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的负面评价,进而对原告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案件二
• 案件背景:
• 2010年春节期间,腾讯推出QQ医生软件 • 5月31日,腾讯将QQ医生软件升级为QQ电脑管家 • 9月27日,360发布针对QQ的隐私保护器工具 • 10月14日,针对360隐私保护器曝光QQ偷窥用户隐私事件,腾讯正式宣
布起诉360不正当竞争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 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争议焦点
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侵犯商标权
插标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网址导航劫持流量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的判决及理由
• 1.诉讼主体适格(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 • 2.驳回侵犯商60安 全浏览器和360安 全卫士进行经营,但是该合作备忘录 并未指明 360安全浏览器和 360安 全卫士的版本,且该合作备忘录 的履行期间与本案两原告主张的被控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行为存 在的时间并无重叠,本院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奇智软件公司与两 原告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存在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