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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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_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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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_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推荐文章关于创新成功的案例热度:创新取得成功的事例_关于创新成功的例子热度:关于奋斗成功的事例精选热度:关于梦想成功的名人案例热度:从小有梦想努力取得成功的人物热度: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篇12007年12月,由北京水宜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制、生产的专利产品“水宜生”微电解制水器产品大规模投放市场后,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多次获得各类奖项和荣誉,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2008年6月起,市场上出现一款名为“水益生超能纳米活性水杯”的同类产品,商品名称的读音与水宜生公司的产品完全相同,包装、装潢也极为相似。

因此,北京水宜生公司认为“水益生”产品的生产者南京雄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销售者雷虹虹经营的南宁市博爱大药房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影响了北京水宜生公司的商业声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南京雄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雷虹虹告上法庭。

自治区高级法院审理认为,南京雄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经北京水宜生公司的许可,在相同的产品上擅自使用北京水宜生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南京雄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水宜生公司经济损失45万元,并赔偿水宜生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5万元,同时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销毁全部与北京水宜生公司生产的微电解制水器包装、装潢相近似的超能纳米活性水杯的包装、装潢,停止生产、销售包装、装潢与北京水宜生公司微电解制水器包装、装潢相近似的超能纳米活性水杯。

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篇2一网站打着“万家灯火”的旗号,专给万家灯火装饰城的商户做广告。

为此,北京万家灯火家居装饰市场有限公司起诉该网站,索赔500万元损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以西门子仿冒混淆纠纷案为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以西门子仿冒混淆纠纷案为例

对未来的影响和启示
这个案例对于未来的影响和启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品牌保护的重要性:这个案例再次强调了品牌保护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企业应当对 自己的品牌进行全面的保护,包括商标、名称、包装等,防止被他人仿冒或混淆
反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市场监管部门需要持续强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特别 是针对仿冒混淆等行为,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建立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企业应建立一套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用于监测市场上的 仿冒和侵权行为,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
对企业的启示
A
强化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企业应 与相关监管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 及时反映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争取支持与合作
C
培养法律意识:企业不仅要注重 经济效益,也要注重法律合规。 培养员工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在 日常工作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 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
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项 目4 10
项 目2 10
常发生。各国政府、企业、行业组织需要加强
国际合作,共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全
法律法规的完善
球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可能会出现新的

目3
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应
10
企业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
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和长期成功
PART 7 对消费者的启示
对消费者的启示
对于消费者而言,这个案例也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启示
增强品牌意识:消费者应增强对品牌的认知和意识,了解品牌的价值和意义, 提高对仿冒产品的鉴别能力
理性消费: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保持理性,不盲目追求低价或促销,选择 正规渠道购买,避免购买到仿冒产品

关于竞争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关于竞争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例将围绕一家知名家电企业A,在市场竞争中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展开分析。

二、案情概述企业A是一家生产家电产品的知名企业,市场份额较大。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A为了打压竞争对手,采取了不正当竞争手段。

具体表现为:1. 低价倾销:企业A在特定时期内,对部分家电产品进行低价倾销,导致市场价格混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2. 诋毁商誉:企业A通过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企图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

3. 侵犯商业秘密:企业A在招聘过程中,挖角竞争对手的核心技术人员,获取商业秘密。

4. 垄断市场:企业A通过与其他企业签订排他性协议,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形成垄断地位。

三、案例分析1. 低价倾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企业A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家电产品,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 诋毁商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企业A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 侵犯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企业A通过挖角竞争对手的核心技术人员,获取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 垄断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企业A与其他企业签订排他性协议,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形成垄断地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法律后果针对企业A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部门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

具体措施如下:1. 对企业A处以罚款,以警示其他企业。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案例一:美团外卖与饿了么之间的抢夺用户事件美团外卖和饿了么是中国最大的两家外卖平台,它们之间进行激烈的竞争。

据报道,美团外卖雇佣了一批“刷单党”,通过虚假的评价和订单展示来制造用户对该平台的好评和高点击量,以此吸引更多用户使用该平台。

这种行为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者不得采取虚假宣传、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订单等手段,干扰其他竞争者的正常经营秩序。

美团外卖通过雇佣“刷单党”制造了虚假信息,干扰了饿了么的正常经营,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相关部门对美团外卖进行了调查,并最终对其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停止不法行为。

这起案例反映了当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时,相关部门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市场公正竞争的秩序。

案例二:某电商平台上商家之间的恶意降价事件某电商平台上有多家零售商在销售同一商品时,一些商家为了吸引更多顾客,采取了恶意降价的手段,以低于成本或者只盈利极少的价格销售商品。

这种行为给其他商家造成了不正当的竞争压力,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家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该电商平台接到了多家商家的投诉,并对违规商家进行了处理,要求其停止恶意降价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这起案例表明,就算是在电子商务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

相关部门会采取措施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保护所有主体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化妆品公司之间的虚假宣传事件某化妆品公司在宣传推广产品时,通过虚假宣传的手段夸大了产品的功效和效果,迫使其他竞争者在宣传中也不得不采取类似虚假宣传的手段来保持市场份额。

这种行为干扰了市场经济的秩序,也误导了消费者做出合理的购买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不得提供虚假宣传信息,误导他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得到了多名消费者的举报,对涉事企业展开了调查,并最终裁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虚假宣传的行为。

经济法竞争法律制度案例(3篇)

经济法竞争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此背景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文以某市家电市场不正当竞争案为例,分析经济法竞争法律制度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某市家电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吸引了众多家电品牌入驻。

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和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该市场的两大竞争对手。

甲公司是一家老牌家电企业,拥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乙公司则是一家新兴家电企业,市场占有率逐年上升。

2018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某市家电市场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

具体表现为:1. 乙公司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能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损害了甲公司的商业信誉。

2. 乙公司采取低于成本价销售策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对甲公司等正当竞争者造成严重冲击。

3. 乙公司恶意诋毁甲公司产品,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了甲公司的市场声誉。

三、案件处理甲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

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甲公司的投诉进行调查,并作出如下处理:1. 责令乙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甲公司产品的行为。

2. 对乙公司低于成本价销售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要求其立即停止。

3. 责令乙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对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经济法竞争法律制度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分析如下:1. 乙公司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 乙公司采取低于成本价销售策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分析与法律解决方案

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分析与法律解决方案

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分析与法律解决方案在现代商业社会中,不正当竞争已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反不正当竞争案例,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解决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

案例一:商业诽谤在某个商业领域,公司A和公司B都提供相同的产品和服务。

然而,由于公司A具有更大的市场份额,公司B却采取了恶意手段来竞争。

公司B开始发布虚假信息,诋毁公司A的产品质量和商业信誉,以此来吸引公司A的客户。

这种商业诽谤行为不仅给公司A带来了巨大损失,还误导了消费者的选择,并扭曲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针对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应该提供以下解决方案: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明确商业诽谤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加大处罚力度。

2. 提供媒体监管机制,严格审核商业广告和宣传信息,确保其真实准确,避免误导消费者。

3.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消费者投诉渠道,并提供追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途径。

案例二:价格倾销公司C和公司D在同一市场提供相同的产品,由于公司D在生产成本方面具有优势,以低于市场平均价的价格进行销售,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公司C无法与公司D的低价竞争,只能面临市场份额的减少和业绩下滑。

这种价格倾销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C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针对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应该提供以下解决方案:1.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价格倾销行为的定义和标准,并加强监管力度,严禁价格倾销行为的发生。

2. 强化市场调节机制,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低价占有市场份额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3. 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通过技术创新、品牌推广等方式,提高产品附加值,以应对价格倾销行为。

综上所述,不正当竞争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因此应该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来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还需要加强监管机制,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以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的受到保护。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健康、公平、有序的商业竞争环境。

法律条例分析案例(3篇)

法律条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随之增多。

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文将以一起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家电销售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家电维修的企业。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维修过程中,故意将客户的家电零件更换为与自己销售的产品相配套的零件,并以此为由,向客户推荐购买甲公司的产品。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遂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四、法律分析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虚假承诺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本条款旨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乙公司行为的认定本案中,乙公司在维修过程中,故意将客户的家电零件更换为与自己销售的产品相配套的零件,并以此为由,向客户推荐购买甲公司的产品。

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虚假宣传:乙公司未向客户说明更换零件的真实原因,而是以维修为由,推销自己的产品,属于虚假宣传。

(2)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乙公司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使甲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3)不正当竞争: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所述,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法律后果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于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不正当竞争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下面介绍几个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案例。

案例一:虚假宣传
某化妆品公司在广告中宣传他们的产品能够消除色斑,并引用了一位明星的来宣传。

然而,事实上该产品并没有任何消除色斑的功效,该明星也从未使用过该产品。

这种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给其他化妆品公司带来了不正当竞争压力。

案例二:商业诋毁
某餐馆为了吸引顾客,恶意通过网上暗中编撰虚假评价,公开指责竞争对手食品质量不过关,并且通过家长里短的方式对竞争对手进行人身攻击。

这种商业诋毁的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声誉,造成了不正当竞争。

案例三:商业贿赂
某公司在招标过程中行贿相关官员,以此来获取合同。

这种商业贿赂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

案例四:侵犯商业秘密
某公司派遣员工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并通过员工的身份获取到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从而获得了竞争优势。

这种行为侵犯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五:拒绝交易
某公司利用其市场垄断地位,拒绝和某供应商签订合作协议,
以此来排除竞争对手,垄断市场。

这种拒绝交易的行为阻碍了市场的正常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

以上是几个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案例,这些案例都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正当竞争。

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应加强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同时,企业也要提高自己的竞争力,通过合法的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避免参与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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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四川菜馆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原告李某在长沙市开办了长沙市四川人餐厅(该餐厅的企业性质为个体工商户),1999年8月2日获得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的“四川人”服务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的餐饮、快餐。

早在1998年10月,原告单位的设计师齐某为长沙市四川人餐厅设计了一套VI识别系统,内容包括:以热烈的大红色作为企业形象的主要色彩,以特有的行书“四川人”作为企业的商号,把黑色作为主要文字书写色彩。

在餐厅的装饰、布置以及服务人员的服饰等方面突出了浓郁的四川民间风俗特色,包括以红色为底色,镶以辣椒图案为主的花土布作为服务人员的服饰和桌布以及其他装饰用的布料,并特别在服务员的服饰上印上“麻得过瘾,辣得够味!”的广告用语;餐厅的纸巾样式为白色并写有红色“四川人餐厅”;在餐厅的广告宣传上以通俗的“麻得过瘾,辣得够味!”、“要想口味好,请来四川人!”等作为广告用语;其他的装饰还有装烧酒的大酒坛、放酒瓶的木架、墙上挂的辣椒等等。

2003年12月16日,原长沙市开福区日月火锅店变更为现在的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四川风味菜馆。

2003年12月16日被告在开业的宣传中自称是“四川人风味菜馆”,其中的“四川人”三个字的字体与原告餐厅的商标字样相同。

后经原告与之交涉,被告改变了牌匾中“四川人”字样。

被告在其经营中所使用的菜单上也以红为底色,印有辣椒图案、贴着红纸的酒缸以及“麻辣过瘾,香辣够味!”的广告词,并附有总店和分店的分布情况。

被告的菜单除了菜的内容有区别以外其他均相同。

另外,被告所使用的餐巾纸包装上也设计为红白相间,并印有红色的“四川风味菜馆”字样;其他的装饰诸如服务员的衣饰式样、窗花以及酒坛、辣椒等饰物,都与原告的餐厅摆设、布置相仿。

原告起诉称:被告在餐馆的经营上模仿原告,二者不仅仅在经营风味品种上都是四川风味的,而且在餐馆的整体装饰、装潢上也模仿原告的经营风格和特色,被告还对外称其是“四川人”的分店。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四川风味莱馆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四川风味菜馆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原告李某不是“四川人”的商标专用权人,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提起诉讼。

原告经营的是餐饮业,向消费者提供的是饮食而不是餐厅的装饰和装修,而且原告的餐厅装饰和装修都取材于四川的民俗文化,表现的是四川的地方特色,不具有独创性。

被告经营的也是四川风味的餐馆,原、被告双方的餐厅内部装饰都是体现了四川地方民俗特色,是四川风味餐厅的通常装饰,故不能据此认定原告餐厅在长沙享有对四川的地方民俗文化的独占使用权。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都是四川风味餐饮的经营者,客观上存在着同行业的竞争关系。

原告选择部分具有浓郁四川特色风俗的装饰对自己的餐馆进行了企业整体形象设计,形成了自己特别的风格,并对这些设计进行了广告宣传,在消费者的意识中已经形成了自身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已经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企业形象。

但是被告在对自己的企业进行包装、装潢时。

选择了
与原告的诸多相同或相近似的地方。

被告的模仿行为实际上是在冒用原告的经营理念和企业形象,其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的长沙四川人餐厅的不正当竞争。

关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原告的企业性质是个体工商户,依据民诉法的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业主。

本案原告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进行诉讼并无不当。

由于原告的商标登记时间早于长沙市开福区四川风味菜馆企业登记的时间,长沙市开福区四川风味菜馆在其开业宣传和餐厅的牌匾上均使用了与原告“四川人”商标字体相同的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应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至于赔偿数额,双方均没有向本院提交足以采信的证据,本院根据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的影响,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手段和情节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十)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四川风味菜构成对原告李某所经营的长沙四川人餐厅的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四川风味菜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10万元;
三、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四川风味菜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长沙晚报》上刊登启示,公开向原告李某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定);
四、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四川风味菜馆不服一审判决,以原答辩理由提出上诉。

李某同意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本案的案情并不十分复杂,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的判决对企业知识产权等合法利益的保护上表现有扩大的趋势,即已不仅仅局限于对商标、专利以及商业秘密等的初级保护,而且提高到企业综合形象、综合权益的保护的高度。

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尤其是在中国加人WTO以后,如何加强对企业合法利益的综合保护,将是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面临的新的课题。

对企业权益的综合保护包括知名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及其特有的包装装潢、产品的原产地及质量特色,服务性行业的良好服务等等。

尤其对于服务性行业来说,不仅仅要使自己的经营有特色,更要创建自己的知名品牌和综合企业形象,这也可以看作是企业的商业包装,为的是使企业能够在行业的同业竞争中取得优势。

综合形象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整体资产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的组成部分,由于其资产的无形性,往往其潜在价值不可估量。

特别是对于服务性行业来说,因为这种无形资产是企业在经营发展中经过长期的熏陶和积累所形成的。

树立一个知名企业形象和开发一种产品是一样的,都要作
先期的投入,而这往往是一个积累和渐进的过程。

一旦受到侵权所可能遭受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后果也将是严重的。

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享有权利?如果有,那么原告享有的究竟是何种权利?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1)原告所使用的装饰物品是否是原告的独创?比如原告餐厅里装饰和使用的宣传广告、标语口号、农家的摆设、服务员的衣着、菜单餐具的设计,均突出了四川农家豪爽大方、热情好客的特色,透露出浓浓的四川地方乡土气息。

原告只是对已有的四川民间传统艺术图案、农具、农家小院的摆设根据餐饮业经营的特点和要求重新搭配、组合、摆放、使其具有视觉上的美感,成为“四川人”经营的标志。

原告的这种“为我所用”的行为已经是实际意义上的:“再创造”,而不是对民间文艺作品简单的无偿使用。

如果仅仅是对民间艺术作品的简单使用则不存在其特有的装饰、装潢,如果有,那也只是四川民间艺术所特有的,具有地方区域特色的东西,以区别于其他省份的艺术特色的作品而不能说是原告特有的装潢。

对于群众性的、大众化的民间文学艺术再度创作作品的保护,因为原、被告共同使用的东西都包涵既有的民间艺术、美术作品,尤其是剪纸、服饰、饮食用具等。

这里面包括原告吸收原有民间艺美中菁华的成分,也有其自己搭配组合、设计创新,具有创意、新意的部分,原有的大众艺术作品经过原告的调适、整合,重新组合搭配再溶入其特有的创新部分就成为原告特有的装潢、装饰。

而且原告经过几年的连锁经营,已经将这些饮食服务的装潢、装饰以及服饰、摆设、宣传广告等等融入其经营方略,有些东西已经成为其经营的“四川人”特有的饮食文化内涵,在以湘菜主的长沙餐饮业中独具特色,显得尤为突出。

这些是原告的经营特色,还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普通的四川民问艺术、日常生活用品,被告提出异议。

在原告提交的一份企业策划报告中也提出,原告对企业服饰的要求:通过企业标志、企业色彩、企业图案的表现,表达企业的集体性和员工个体的归属性,有效地提高企业内部管理的整体观念,激发员工对企业活动的理解和参与意识,对外形成企业形象,体现企业理念和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再分析被告所使用的餐厅的装饰和布置,包括墙壁天花的颜色、房内的摆设、店面牌匾、服务员的服饰、餐具(粗瓷花碗)、菜单的印刷、菜式(菜的品种)、菜价、宣传画、广告语等餐馆的装饰,其总体布置风格也是取材于四川民俗;(2)通过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法院提取的证据通过比较和分析,认定二者相同是有一定的难度的,但认定相近似还是可以的,因为两家餐厅不但在主要装饰特点上而且在经营特色基本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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