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法律制度的完善(一)
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行为分析

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行为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奖销售已成为商家的重要促销手段。
为了强占产品市场份额,一些生产者与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千方百计地“促销”其商品,由此催生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在商业实践中已是屡见不鲜,且欺骗方式和手段更趋隐蔽,有的甚至以合法的表象掩盖欺骗和违法的本质,给执法人员违法事实的认定与查处带来一定困难。
笔者试着从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发展趋势,分析案件查处中碰到的难点,并从执法人员的角度就如何正确认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一、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发展趋势。
随着买方市场的逐渐形成,商业竞争日趋激烈,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且开始出现新的发展态势。
(一)有奖销售表现形式呈多样化。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对有奖销售行为作出定义。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近几年,有奖销售活动已经从普通商品销售渗透到特殊行业和领域,设置的奖品内容让人应接不暇,销售方式层出不穷。
1、有奖销售活动渗透到各行各业。
目前,在房地产销售中、电信行业(移动、联通公司)交付话费中、SP短信服务供应商提供的彩信图铃下载、营利性网络经营公司举办的发短信中大奖活动、游戏软件开发商举办的网上用户注册、买游戏装备参与游戏赢积分中奖的活动、电视台和广播电台举办的“答题有奖”收视收听节目、报刊发行时推出的征订(或读报)抽奖活动、证券商推出的根据客户炒股和基金的收益率来确定中奖者的有奖销售。
2、奖品内容突破物质领域。
针对简单的“物质利诱”手段难以使消费者“盲目购买”的现状,商家开始从有奖销售的奖品中大做文章,从现金和实物的物质领域发展到提供就学机会、参与特定活动、行为、使用权利等精神领域。
保护各行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都在迅速崛起,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一些行业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如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市场垄断等。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行业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规定,以下将从多个方面对保护各行业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保护各行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之一。
该法旨在规范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 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诋毁商誉: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恶意串通:与他人串通,操纵市场;- 虚假宣传: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 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2. 处罚措施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一系列处罚措施,包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消除影响;- 责令赔偿损失;-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吊销营业执照;- 取消荣誉称号;- 法律责任追究。
二、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1. 定义垄断行为垄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垄断协议: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垄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2. 处罚措施对于垄断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一系列处罚措施,包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责令消除影响;- 责令恢复市场竞争;- 责令赔偿损失;- 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 取消荣誉称号;- 法律责任追究。
浅议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浅议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摘要]文章从分析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的重要性出发,探讨了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网络广告虚假宣传,有奖网络广告不正当促销行为,网络广告非法网页链接,网络环境下域名争议中的不正当竞争,网络环境下以框传输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网络环境下以埋字串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
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了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思路: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的有效完善;对于网络广告主体规制的有效完善;增加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对于不正当竞争有关法律条款的有效完善。
最后得出:在以后的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管理中,不单要把握其表现形式,更要有效的利用法律来进行规范,通过加大对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力度,来完善对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管理,从而还经营者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关键词]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则;虚拟宣传;促销行为一、前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进行交流和各项活动。
这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在这样的环境下,网络广告也就应运而生了。
所谓网络广告就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经营性广告。
网络广告不同于平面媒体广告,有其非常多的独特特点,如:独特的表现性,可链接性,快速的传播性,客户广泛性等等。
由于这些特点,网络广告带来了更多的信息,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随着网络广告的不断增多,人们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
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出现,严重的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影响了经营者的利益。
为此,研究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问题,对于改善网络广告的规范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此,本文从分析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的重要性出发,探讨了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了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思路。
最后得出:在以后的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管理中,不单要把握其表现形式,更要有效地利用法律来进行规范,通过加大对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力度,来完善对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管理,从而还经营者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如何认定

不正当有奖销售⾏为如何认定
在我们的⽇常⽣活中,常常会有很多商家为了宣传⾃⼰的产品,或者是对⾃⼰的产品进⾏促销等,会进⾏⼀些有奖销售活动。
但并不是所有商家的有奖销售活动都是正当的,其中也有很多不正当有奖销售⾏为。
那不正当有奖销售⾏为如何认定呢?下⾯和店铺⼩编⼀起来了解⼀下。
不正当有奖销售⾏为如何认定
不正当有奖销售⾏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规定所从事的有奖销售活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没有⼀概否定,但给予了限制,该法的第⼗条规定了三种不正当的有奖销售⾏为,是严格禁⽌的:
(⼀)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采⽤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员中奖的欺骗⽅式进⾏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奖的⾦额超过五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条经营者进⾏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采⽤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员中奖的欺骗⽅式进⾏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奖的⾦额超过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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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理与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理与制度不正当竞争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行为,违反了正常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进行。
本文将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理和制度。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保护市场公平、促进经济发展为出发点的,其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公平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的各方公平地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自由选择市场竞争方式,自由参与市场竞争活动,并遵守市场规则进行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规定禁止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和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的秩序。
2. 知识产权保护原则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产权之一,也是创新经济的重要支撑。
反不正当竞争法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对伪造、抄袭他人的商业秘密,滥用他人的商标、著作权等行为进行制裁,维护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3. 诚实信用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倡导诚实信用,禁止虚假宣传、网络谣言传播、不当比较广告等行为。
诚信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建立可靠商业关系的前提。
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了商业信用的正常发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度为了落实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保障市场经济的秩序,各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度。
下面将从立法、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三个方面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
1. 立法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包括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
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标准,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2. 行政监管制度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和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罚,并恢复市场秩序。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规定第一条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以下简称《》)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2.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商品价格减去打折后价格不能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
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及合同效力讨论

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及合同效力讨论有奖销售是指企业通过举办抽奖、赠品等活动来促使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的一种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的还有机会获得额外的奖励,比如抽中优惠券、赠品、折扣等。
由于存在奖励的因素,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及合同效力需要进行讨论。
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可以被视为是一种合同关系。
通过有奖销售活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买卖关系,双方在购买过程中达成了意愿一致的协议。
消费者通过购买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向企业表达了自己的意愿,并且企业也向消费者承诺了提供相应的奖励。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平等有偿的协议。
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可以被认定为一种合同关系。
有奖销售活动的合同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同行为,都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只有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够产生合同效力。
有奖销售活动的合同效力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有奖销售活动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争议。
一方面,有奖销售活动可能涉及到奖品的实际性能、质量等问题。
如果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后没有获得承诺的奖励,或者奖励与承诺不符,消费者可能会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奖销售活动可能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问题。
如果企业在宣传中夸大奖励的幅度、隐瞒奖励的条件等,消费者可能会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或者索赔赔偿。
为了规范有奖销售活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法律对有奖销售活动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规定。
中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对有奖销售活动的限制,要求企业在宣传中明确标明所提供的各项奖励,并公开抽奖方式、抽奖地点、抽奖时间、抽奖结果等信息。
《广告法》还规定了消费者获得奖励的资格和程度,如不得以借款、分期付款、抵扣其他费用等方式限制消费者获奖的权利。
还有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如《网络购物管理办法》、《预付消费卡管理办法》等,也对有奖销售活动做了规定。
浅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五篇

浅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五篇第一篇:浅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浅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发布日期:2010-09-28 文章来源:互联网摘要:网络经济的特殊性决定了在运用法律对该虚拟市场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更为复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尚不完善在规范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实务中造成严重阻碍。
为了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维护网络经营者的利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与完善,加强对网络不正当行为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法律规制;完善互联网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广阔的新市场,在这个虚拟的市场中市场主体的竞争激烈程度比真实市场环境下有过之而无不及。
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形式,竞争永远具有双重性,既包括正当竞争,也包括不正当竞争。
网络环境中存在大量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危及网络交易的安全,最终将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
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在本质上仍然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监管和约束,但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制定的,由于当时没有考虑到互联网特定经营模式与传统环境下的区别,因此,该法调整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诸多缺陷,法律的滞后性凸显出来。
因而。
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适当修改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与表现形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本质的特征是采用违反商业道德、商业惯例的手段进行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市场竞争中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可见,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网络环境下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破坏公正经营秩序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一)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
在网络世界中,由于物体、字符、标识等表现形式的电子化和网络易模仿、易复制等特性,增加了制造市场混淆的机会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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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法律制度的完善(一)
论文关键词: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
论文摘要: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
在众多竞争手段中,有奖销售的方式已被普遍采用,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也日愈增多。
本文从分析它的构成要件入手,阐述了该行为对经营者、消费者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危害。
针对我国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文分析了该立法的一些缺陷,并提出了一些立法性的建议。
在我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
依法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是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前提。
在市场经济发展活动中,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提高产品的知名度,获取更高的利润,便采用多种方式促销产品,不正当有奖销售就是手段之一。
尽管,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作出了规定。
但是,层出不穷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得表现出的问题日益突出,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无法维护,影响了经济的发展,这也就使得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关于有奖销售行为的规定追在眉睫。
一、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
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交易对方提供一定数量物品、金钱或者其它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①前者是指经营者奖励所有购买者的有奖销售,其本质特征是参与者对其能否获奖,以及能获什么奖的情况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控制性,即参与者在参与有奖销售活动之前即知道自己参与后的获奖情况。
后者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行为。
该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有奖销售活动的参与者谁能中奖、中什么奖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
②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采用上述有奖销售的方式,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基本特征如下:
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
有奖销售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与其交易的对方。
提供有奖销售的是经营者,与其交易的对方包括购买商品的单位、个人或代表、代理单位实施交易行为的代表人、代理人。
2、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内容可以是物品、金钱,也可以是其它经济利益上的行为。
物品不仅包括与所购物品完全相同的物品也包括同种类的物品或不相关的物品。
3、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目的是为了招揽顾客。
有奖销售,不管它表现为何种形式,其根本目的都是为招揽顾客,取得更多的利润。
4、不正当有奖销售具有公开性。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不加区别地向所有购买者进行的,只要购买者按照规定购买一定的商品,不论购买者为何人或何种组织,都将一视同仁。
并且经营者提供赠品时,都是以某种方式,如告示、广告等方式先公开告知购买者,向所有购买者进行的有奖销售。
5、不正当有奖销售具有从属性。
有奖销售行为是商品交易行为的从行为。
正是因为有奖销售行为是作为交易达成的附属条件,对竞争者而言才可能形成竞争优势,才可能成为排挤竞争对手的一种促销手段从而引发不正当竞争;对消费者而言则可能基于此种赠与购买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但有奖销售活动中的获奖并非无偿而是有偿的。
二、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存在既然以一定的市场发展阶段为前提,那么,在特定的允许状态下,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制,来保障、发扬其优点和长处,并抑制其缺点和不足,就成为一种社会治理的当然选择。
(一)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破坏市场竞争,低价倾销,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利于经营者自身的发展所谓低价倾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可概括为: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③
公平竞争原则是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各竞争主体在地位平等、机会平等、公平交易的前提下进行角逐。
而有奖销售行为事实上就等于经营者利用了不正当手段夺走了竞争对手的潜在购买者。
因此,不管哪一种不正当有奖销售,其对同业竞争者利益的损害是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
(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降低了市场的透明度,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之所以能够得逞并能够逃避法律约束的深层原因在于有奖销售信息的非对称性。
由于经营者在销售中附加了特别之利益,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使的消费者无法知道其所购买产品真正情况,而作出非理性的自愿消费行为。
④但在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中,经营者则是利用有奖销售的信息不对称,滥用自己在市场交易中的优势地位,采用多种手段,想方设法隐蔽有关信息,转嫁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违背诚信原则,不顾国家法律,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最终会影响社会资源有效配置和经济稳定运行。
有奖销售的方式对激发消费者的消费欲望是非常有效的,但是这种方式的消极作用也是很明显的。
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容易传送错误的市场信息,可能导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失灵。
首先,对国家来讲,有奖销售是通过增加经营成本的方式操作的,其奖励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在流通费用开支,使企业应纳所得税减少,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其次,价格是市场的”晴雨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供求关系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来调节的,国家主要是根据市场价格来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有奖销售把销售疲软带给了将来,导致国家在资源配置上出现较大的资源浪费。
⑤第三,同时,在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推动下,消费者可能购买一些自己不需要或者不很需要的商品,使市场不能如实反映供需关系,造成市场需求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