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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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数据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数据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数据交易所交易规则1. 引言深圳数据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一家致力于促进数据资源交易与共享的机构。

为了确保交易的公平、透明和高效,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交易规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数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包括市场准入、合约设计、成交方式、结算与清算等方面。

2. 市场准入2.1 会员资格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才能成为深圳数据交易所的会员: - 具备合法注册并经营的法人资格; - 具备相应的技术和人力资源,能够满足数据资源的提供和交易需求; - 符合监管部门关于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方面的要求。

2.2 上市要求对于希望在深圳数据交易所上市的数据产品或服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数据产品或服务具备一定的市场需求和商业价值; - 数据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 数据产品或服务提供方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运营经验。

3. 合约设计3.1 合约类型深圳数据交易所提供多种合约类型,包括现货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等。

不同的合约类型适用于不同的数据交易需求。

3.2 合约规格每个合约都有特定的规格,包括标的物、交割方式、交割日期等。

这些规格将在合约发布前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以确保市场参与者对于合约的理解和预期一致。

4. 成交方式4.1 集中竞价成交深圳数据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成交方式进行数据交易。

市场参与者可以在指定时间段内提交委托单,并通过撮合引擎自动匹配买卖双方的委托单进行成交。

4.2 协商成交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无法通过集中竞价成交方式进行成交的情况,深圳数据交易所也提供协商成交服务。

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买卖双方都满意的成交价格和数量。

5. 结算与清算5.1 结算方式深圳数据交易所采用T+1结算制度,即成交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进行结算。

结算采用现金结算方式,买方向卖方支付相应的货款。

5.2 清算机构深圳数据交易所设立了独立的清算机构,负责处理交易所的结算与清算事务。

清算机构会对每笔交易进行核对和计算,并确保资金安全和交易的有效性。

京沪深交易规则

京沪深交易规则

京沪深交易规则京沪深交易规则1. 背景介绍•京沪深交易规则是指在中国的三个主要金融市场:北京、上海和深圳,所实施的交易规则。

•这些规则包括了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交易品种、交易机制等内容,对金融市场运作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2. 交易方式•京沪深交易规则采用了现代化的电子交易系统,投资者可以通过互联网和交易终端进行交易。

•交易方式包括了买卖、申购、赎回等操作,通过交易系统完成。

3. 交易时间•京沪深交易规则规定了交易时间,主要分为工作日交易时间和休市时间。

•工作日交易时间一般从早上9点半开始,下午3点结束。

具体时间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有所调整。

•休市时间包括了节假日、周末及清晨等。

4. 交易品种•京沪深交易规则中包含了各种交易品种,主要涉及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期权等金融产品。

•不同的交易品种有不同的交易规则和风险特征,投资者在交易前需了解清楚。

5. 交易机制•京沪深交易规则中规定了交易机制,主要包括了交易方式、限价交易、集合竞价等。

•限价交易是指投资者根据自己的意愿报出买入或卖出的价格,只有价格符合条件的委托才能成交。

•集合竞价是指每个交易日的开盘前,投资者可以集中报价,以确定开盘价。

6. 注意事项•投资者在进行交易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规避风险。

•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选择适合自己的交易品种和策略。

•在交易过程中,应及时了解市场信息,掌握行情动态,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以上为关于京沪深交易规则的简要介绍,投资者在进行交易前应详细了解相关规则,以提高投资效果和避免风险。

7. 交易费用•根据京沪深交易规则,投资者在进行交易时需要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一般包括佣金、印花税和交易所费用等,具体费用标准由相关机构规定。

•投资者应该了解并合理计算交易费用,以保证交易成本的控制。

8. 交易风险•在进行金融市场交易时,投资者需要注意交易风险。

•京沪深交易规则对于不同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机制规定了相应的风险提示,投资者应谨慎投资。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是指该交易所所制定和发布的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的规则。

这些规则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交易会员资格:规定了交易会员的申请、审核和退出的程序和条件。

2. 交易品种:详细列出了可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3. 交易方式:规定了证券交易的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连续竞价交易等。

4. 委托和成交:规定了投资者如何进行委托交易,并确定了成交的条件和方式。

5. 交易时间:规定了证券交易的时间,包括开市时间、闭市时间等。

6. 信息披露:明确了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信息的要求,以确保市场的透明度。

7. 违规处理:规定了对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监管和违规处理的措施。

请注意,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和更新。

如果您需要了解具体的交易规则细节,建议您访问沪深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股票上市条件。

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有充足的财务实力和运作能力,拥有稳定的经营和盈利状况,同时
也需要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定。

二、股票交易方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的是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也就是通过交易系
统进行的连续竞价,以买入或卖出股票的最优价格与对手方成交。

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可以实行固定报价、撮合交易等交易方式。

三、信息披露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其经营、财务、股权变动等信息,保障投资者
合法权益。

四、股票停复牌规定。

公司应当在披露重大信息前,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申请
停牌,并在信息披露结束后及时恢复交易。

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也
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规定,对公司股票进行停牌和复牌的管理。

五、违规处理规定。

对于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擅自停牌、
违反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其采取
相应的法律和纪律处罚措施。

以上就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供您参考。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所是一种专门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和服务的机构,其交易规则是控制和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的准则。

交易规则的制定旨在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下面将从交易制度、交易方式、会员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详细介绍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一、交易制度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是指市场的基本运行机制,包括交易时间、交易阶段、交易方式等。

交易时间是证券交易所每天开展证券交易的时间段,通常是在每个交易日的上午和下午开放交易,具体交易时间根据不同的证券交易所而有所不同。

交易阶段是指交易时间按照不同的规则划分的具体交易期间,包括开市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尾市集合竞价等不同的交易阶段。

交易方式是指交易者之间进行证券买卖的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做市商交易、协议转让等。

二、交易方式1.集中竞价交易:证券交易所采用公开的方式,交易者在交易时间内向交易所提交买卖申报,交易所按照买卖申报的价格和数量进行匹配,确定成交价格和成交量。

这种交易方式通常用于交易量较大、流动性较高的证券。

2.做市商交易:交易所指定一些做市商,由他们提供证券的买卖报价和流动性支持,其他交易者可以根据这些报价进行交易。

这种交易方式适用于交易量较小、流动性较低的证券。

3.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买卖协议,自行决定交易价格和数量。

这种交易方式通常应用于非上市交易或非公开交易的证券。

三、会员管理证券交易所对市场参与者进行会员管理,一般分为交易会员和非交易会员两种类型。

交易会员是指具有交易资格、可以直接参与证券交易的会员,他们可以提交买卖申报和进行交易。

非交易会员是指只能接受交易会员的委托进行交易的机构,如代理证券交易、基金管理机构等。

证券交易所通常对会员进行注册、管理和监管,要求会员具备一定的资本、信誉和交易能力,并执行一定的交易纪律和规范。

四、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证券交易所的重要规则之一,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度。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1年8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等交易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第五条交易所设置交易场所。

交易场所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交易主机通过报盘系统接受申报指令,撮合成交,并将交易结果发送给交易所会员。

第七条申报指令由会员以有形席位报盘或无形席位报盘方式进入交易主机。

有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通过设在交易大厅的交易席位输入交易主机;无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经其柜台系统处理后,通过无形席位报盘系统自动输送至交易主机。

设置交易大厅的,会员通过其派驻在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有形席位报盘。

进入交易大厅的,限于下列人员;(一)登记注册的会员交易员;(二)场监管人员;(三)特许入场的人员。

第二节交易会员第八条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的机构,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根据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许可,交易所核定会员的交易业务围。

第十条会员在交易所办理席位开通手续后,才能进行证券交易。

第十一条投资者参与证券买卖,应当委托会员进行。

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并申报后,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三节交易席位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在交易所开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席位(以下简称“席位”)。

第十三条席位的交易权限由交易所规定。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置专用席位。

专用席位持有人应当承担会员的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交易所可以限制和调整席位数量。

第十五条会员应当保证每个席位具备至少一种通信备份手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规则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所需遵守的规则。

该规则旨在确保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公平、公正、透明,并防止操纵市场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规则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 定义了何为关联方:指与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利益共享、互相依赖等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禁止的关联交易:禁止公司及其关联方进行虚假交易、操纵股价、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交易,禁止利用关联方占据市场优势,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3. 关联交易的披露:规定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包括交易对象、交易内容、交易价格等信息,并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关联交易的审批:规定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前应进行审批程序,审批程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审批机构应耐心、严谨、公正。

5.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定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后应及时披露交易情况,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方式、交易对方、交易时间等信息,并应在公司年报、中报、季报等披露文件中披露关联交易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深圳数据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数据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数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数据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中国国内首家专注于数据交易的交易平台,为数据提供方和数据需求方提供了一个高效、透明、安全的交易环境。

为了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交易规则,以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一、交易所会员资格和准入1. 会员资格:交易所的会员分为数据提供方会员和数据需求方会员。

数据提供方会员是指具备合法数据资源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其他组织,而数据需求方会员则是指有数据需求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其他组织。

2. 准入条件: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需满足一定的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合法合规、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备相关数据资源或需求等。

交易所将对申请人进行资质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其成为交易所会员。

二、数据交易合约的签订与履行1. 合约签订:交易双方在达成交易意向后,应签订《数据交易合约》,明确交易内容、交易价格、交易方式、交易期限等相关事项。

合约的签订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循交易所制定的合约格式。

2. 合约履行:交易双方应严格按照合约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数据提供方应按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数据资源,确保数据的质量和安全;数据需求方应按时支付相应的交易费用,并在合约规定的期限内使用数据资源。

三、数据交易的撮合与成交1. 撮合方式:交易所采用电子撮合的方式进行数据交易。

会员可通过交易所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提交交易申请,系统将根据交易规则自动撮合交易双方的需求。

2. 成交规则:交易所根据交易需求的匹配程度和交易价格的合理性,确定交易的成交结果。

成交后,交易双方将收到交易所发出的成交确认通知,并按照通知的要求完成后续的数据交割和交易结算。

四、数据交易的费用和结算1. 交易费用:数据交易的费用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所不直接收取交易费用。

交易双方应在合约中明确约定交易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并按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2. 结算方式:交易所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可通过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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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市场主体 (2)第三章特定市场和交易模式 (5)第四章结算业务 (7)第五章交收业务 (8)第六章风险控制 (9)第七章异常情况 (10)第八章监督管理 (11)第九章信息管理 (13)第十章法律责任 (14)第十一章争议处理 (14)第十二章附则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和其他市场活动,保护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

第二条交易中心着力于开拓中国内地商品现货市场,立足商品现货贸易,促进商品流通,客观反映商品价格,并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容许的前提下适时开发相关金融产品,以对接产业资本,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条交易规则适用于交易中心组织的一切交易活动以及交易中心认为应当适用交易规则的市场活动。

交易中心、参与商、第三方机构、其他参与交易中心组织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和其他市场活动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均须遵守交易规则。

第二章市场主体第四条根据主体及角色不同,在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或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分为参与商及第三方机构。

第五条参与商是指符合交易中心相关资质要求,于交易中心注册、申请并通过交易中心相应的资格审核,与交易中心签署相关协议后可以在交易中心组织的特定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特定市场”),从事特定市场交易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交易中心批准,上述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成为特定市场的专业交易商、风险管理商或综合交易商。

专业交易商是指经交易中心批准,可以直接从事特定市场自营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自营业务”),并与交易中心进行直接结算的参与商。

风险管理商或综合交易商的管理办法将由交易中心适时制定并另行颁布。

第六条专业交易商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交易中心批准的范围,直接从事相关交易;(二)使用交易中心的相关设施和电子资源,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和协议享有交易中心或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交易、结算、交收、融资、仓储和信息等服务;(三)受邀参加交易中心的相关市场推广或培训活动;(四)推广、介绍专业交易商参与交易,并获得交易中心的相关奖励;(五)按照交易中心的相关业务规则行使申诉、复议或异议权;(六)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专业交易商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主动了解并遵守交易中心的相关业务规则;(三)履行与交易中心签署的相关协议;(四)按照交易中心公布的标准,及时、足额支付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五)接受交易中心的相关管理与监督,配合相关调查及监管工作并提供便利;(六)充分了解参与交易可能遇到的各类风险,认可其参与的交易及其交易结果,承担相关责任;(七)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可能影响其自身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八)妥善保管其用户名、用户编号、密码等私有信息,并承担上述信息遭他人盗用所产生的后果;(九)确保提供给交易中心的相关材料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十)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专业交易商的其他权利、义务及其监督管理等由交易中心另行制定的专业交易商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第九条第三方机构是指经交易中心批准并与交易中心签署相关合作协议,为参与商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提供与交易中心组织的商品现货交易、实物交收和其他与市场活动相关的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第三方机构包括指定银行、指定交收机构、指定融资机构、指定质检机构、指定行情转发商等。

第十一条第三方机构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交易中心批准的范围,向参与商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服务;(二)参照国家或交易中心公布的相关标准,按照协议约定向参与商收取相关服务费用;(三)受邀参加交易中心的相关市场推广或培训活动;(四)推广、介绍参与商参与交易,并获得交易中心的相关奖励;(五)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第三方机构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主动了解并遵守交易中心的相关业务规则;(三)履行与交易中心签署的相关合作协议;(四)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可能影响其自身服务提供能力的重大事项;(五)配合交易中心的调查及监管工作并提供便利;(六)妥善保管其用户名、用户编号、密码等私有信息,并承担上述信息遭他人盗用所产生的后果;(七)确保提供给交易中心的相关材料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八)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各类第三方机构的其他权利、义务及其监督管理等由交易中心分别制定的各类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第十四条在符合参与商资格条件的前提下,经交易中心批准,同一市场主体于不同特定市场可以获得不同的身份。

经交易中心批准,第三方机构可以作为参与商参与指定市场交易。

上述市场主体在以多重身份参与交易活动和其他市场活动时应避免利益冲突,并按照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就其不同身份分别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如上述市场主体在参与交易和其他市场活动时出现利益冲突,须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

第三章特定市场和交易模式第十五条可交易商品的信息及上市交易时间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交易中心可交易的商品分为一般商品与特定商品。

一般商品名单、特定商品名单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布。

第十七条交易中心将根据各类交易模式及交易商品的特点,分别组织不同的特定市场。

第十八条交易中心可根据特定市场情况及交易的方式、特点,于某一特定市场内组织以下一种或数种交易模式:(一)现货挂牌;(二)现货串换;(三)现货商城;(四)交易中心公布的其他交易模式。

第十九条现货挂牌是指参与商根据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发布拟交易商品种类、规格、质量、数量、价格等供求信息,并与接受其挂牌信息和条件的参与商达成交易的交易模式。

第二十条现货串换是指参与商同时以现货挂牌形式购买和出售商品,以达到“以货易货”目的的交易模式。

第二十一条现货商城是指参与商通过在线虚拟店铺集中展示其商品,并通过现货挂牌达成最终交易的交易模式。

第二十二条参与商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参与交易。

相关交易一经成交,不可撤销,交易双方须认可交易结果,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交易中心向参与商收取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交易中心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及维护交易秩序的需要,视市场实际情况对上述收费标准或对所提供的其他增值服务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变更事项”)。

变更事项将通过交易中心系统等渠道予以公告。

如参与商或第三方机构等不同意变更事项,应当于变更事项确定的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服务。

如参与商或第三方机构等在变更事项生效后仍继续使用交易中心提供服务,视为参与商或第三方机构等同意已生效的变更事项。

第二十四条交易中心将另行制定相关细则或管理办法,对各类交易模式的具体要求、操作方式、结算交收、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规定。

第四章结算业务第二十五条结算是指交易中心根据电子成交记录或成交双方的委托,对双方的货款、手续费、履约担保金、违约金、税费以及其他相关款项进行计算、划转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交易中心各类交易模式的交易币种为人民币。

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特定商品经交易中心公告后,可使用外汇交易。

第二十七条交易中心将于指定交易模式中规定相关商品的溢短及升贴水等商品属性,并于交收结算过程中引入适当机制以处理上述因溢短或升贴水导致的商品价值差额。

第二十八条交易中心采用实时结算交收制度,即交易中心于当笔交易达成后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及交易双方的安排进行资金与商品的收付。

第二十九条参与商可通过交易中心系统查询相应资金及商品结算明细数据。

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交易中心申请复核,申请最迟时间不应超过交易中心规定的异议时间。

在规定时间内,若参与商未对资金结算及商品交收结果提出异议,即视为其已接受前述资金结算及商品交收结果。

第三十条结算时,参与商须保证其根据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拥有足额资金或商品用于结算。

第三十一条参与交收的参与商应确保其可以根据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发票。

第三十二条各类交易模式及交易商品的具体结算办法由交易中心另行制定的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加以规定。

第五章交收业务第三十三条参与商选择通过交易中心指定交收机构进行交收或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交收结算的,须遵守本章及交易中心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指定交收机构指经交易中心指定为商品现货交易履行实物交收提供商品仓储等服务的机构。

指定交收机构包括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交收厂库。

第三十五条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需求与指定交收机构情况调整指定交收机构、调整指定交收机构库容等,并向市场公告。

第三十六条交易中心可以参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交易中心商品交收质量标准。

标准仓单项下的商品应符合交易中心规定的相关质量标准。

第三十七条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出库后,参与商应及时做好接运验收及确认收货工作。

收货或验货时若发现有货证不符、货物破损等情况,应及时通知指定交收机构和交易中心,以确定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关标准仓单的生成、管理和流转等事项由交易中心另行制定的仓单管理办法加以规定。

第三十九条各类商品交收方式的具体要求、流程、费用等由交易中心另行制定和发布相关指引或公告。

第六章风险控制第四十条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交易中心于各类交易模式中同时实行一种或多种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以下方式:(一)履约担保金制度;(二)风险警示制度;(三)风险准备金制度;(四)异常交易处理制度;(五)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四十二条履约担保金制度是于指定交易模式项下,交易中心在参与商账户中冻结相应的资金、仓单或其他资产,作为该等参与商参与交易活动的履约担保的制度。

各指定交易模式项下的履约担保金标准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或于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

第四十三条风险警示制度是指交易中心在发现相关风险征兆或隐患时,可单独或同时采取要求相关参与商报告相关情况、口头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或化解风险的制度。

第四十四条交易中心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中心设立的,用于维护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中心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

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办法由交易中心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异常交易处理制度是指交易中心发现因市场主体行为或交易系统故障等情形而导致或可能导致恶意交易或错误交易时,有权进行调查和甄别并采取暂停交易等措施,以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护市场主体利益的制度。

第七章异常情况第四十六条发生以下风险情形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一)交易系统故障或交易数据发生错误的;(二)信息发布系统故障,导致参与商无法接收行情的;(三)发生地震、水灾、火灾、台风、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四)互联网通讯故障等导致相关数据传输中断、无法进行正常交易的;(五)出现恶意违规行为或严重破坏行为,导致市场交易秩序混乱的;(六)出现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结算、交收危机,即将或正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七)交易中心认为应当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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