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屏襄门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单位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制定《屏襄门街道办事处档案管理办法》,请各科室严格遵照执行。

屏襄门街道办事处 2010年5月10日

屏襄门街道办事处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档案室是我单位在各项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归档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综合档案室按其门类和载体形式,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含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专业档案等七种档案。

第四条综合档案是本单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我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保护综合档案的义务。

第六条综合档案管理工作应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各项工作的利用。

第七条根据有关规定,综合档案管理工作所需要经费要列入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费计划。

第二章综合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我单位要建立档案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我单位要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文化知识、与工作相适应的档案工作人员;新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上岗培训。

第十条我单位综合档案工作,由本机关负责统一指导,实行分级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我单位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做好下列工作:(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制定档案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全部档案,按规定积极提供利用;

(三)督促和检查本单位档案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向区档案局报送档案工作情况和有关统计报表;

(五)积极组织和参加档案工作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六)开展档案工作现代化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三章综合档案整理和保管

第十二条各业务部门应把档案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列入职责范围。

第十三条各业务部门,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将应归档的档案材料收集齐全,组成保管单位,于次年4月底以前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第十四条综合档案的整理参照《屏襄门街道办事处文件材料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简称“三合一“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门窗严密,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需设备,并保持清洁和适宜的温度、湿度。

第十六条接收、移交档案必须认真核对清点,并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定期清理核对档案,做到帐物相符,对破损体或载体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和复制。

第十八条胶片、照片、磁带等非纸质载体档案,要采用密封盘、胶片夹和照片档案夹存放。

第十九条销毁档案必须严格把关,由档案鉴定小组提出意见,造具清册,经主管领导、区档案局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送造纸厂监销。

第四章档案统计和利用

第二十条建立综合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管理、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认真填写统计年报表,并按规定报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应编制规范的档案检索工具,方便利用,提高效率。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档案工作要逐步实现现代化,建立计算机数据库,进行计算机检索。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严禁存有密级档案的计算机接入互联网。

第二十四条借阅档案要严格遵守借阅制度,认真填写借阅登记和利用效果登记。借阅机密档案和专业档案应经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档案不准外借,外单位查阅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经领导批准后。

第二十六条档案资料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不得遗失、涂改、拆散、剪裁、勾画、批注和转借,利用完毕应及时归还。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对归还的档案要当面查清,如有损坏、涂改或丢失,应及时报告领导,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对在档案的收集、归档、保护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中成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本单位领导研究决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凡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屏襄门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屏襄门街道办事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10 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