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义务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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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军分区关于切实做好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军分区关于切实做好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军分区关于切实做好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16•【字号】长府发[2002]25号•【施行日期】200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军分区关于切实做好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0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武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的精神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军区关于做好驻省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02)15号)中关于“各地市要借鉴四平市的做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军人子女教育方面的优待政策”的要求,现就做好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清做好军人子女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军队肩负着保卫国家安全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任,无论是平时还是战时,军人为维护国家安宁与社会稳定都做出了奉献。

为解决军人家庭的后顾之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明确规定:军人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

多年来,我市各地从双拥工作的大局出发,积极为军人排忧解难,做了大量工作。

但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军人子女在入学、转学、升学等方面还面临着一些实际困难。

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做好军人子女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这项工作做为双拥工作的一项内容,妥善解决好军人子女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落实政策,为提高军人子女教育质量创造条件军人子女,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长春及子女户籍在长春的现役军官(含文职)和士官子女。

我市市区和各县(市)小学、初中、高中都要为军人子女人学提供以下优待政策。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长府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07]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四月十九日长春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6〕6号)要求,自2007年春季开学起,长春市将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一)免除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提高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免除学杂费后,先落实省制定的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即小学每生每学年28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360元。

公用经费补助由中央财政承担60%、省财政承担24%、市财政承担9.6%、区财政承担6.4%。

(二)建立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根据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财力状况等因素,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

资金由省统筹安排、集中使用、项目管理。

(三)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由区级财政安排。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8.09.03•【字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文教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学校:中小学校接受外国学生工作,能够促进校园国际化,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是汉语国际推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校开展此项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日益高涨。

目前,我市有30多所中小学校开展接受外国学生工作,有几百名外国学生在我市就读。

自2005年出台《长春市中小学校接受外国学生暂行管理办法》后,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在管理过程中遇到了很多新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接受外国学生工作,保证学校和外国学生的合法权益,方便外国学生来我市中小学就读,把我市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对外汉语教学基地,促进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制定《长春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办法(试行)二○○八年九月三日长春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市改革开放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工作,促进中小学的国际交流,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学生第二条外国学生是指在长春市中小学就读的持外国护照的适龄人群。

第三条外国学生应持有合法有效地在华居留证件。

第四条外国学生应在长春市有监护人。

如其法定监护人不在长春市常住,应书面委托在长春市常住的外国人或中国公民作为监护人。

外国学生一般应与其监护人一同居住。

第三章学校第五条接受外国学生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全日制中小学校。

长春小升初派位规则

长春小升初派位规则

长春小升初派位规则长春市小升初派位规则是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和学生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制定的。

下面将从招生政策、派位方式、派位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招生政策长春市小升初派位在招生政策上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行就近入学,就近安排。

重点推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平教育。

鼓励家庭具有优秀特长的学生申请特长班。

二、派位方式长春市小升初派位采取多种方式,包括居住地派位、学校自主招生、分片分学区派位等。

1.居住地派位:按照家庭居住地址划定派位范围,学生入学按照就近入学原则,派位范围通常是学生家庭所在的社区、街道或乡镇。

2.学校自主招生:在居住地派位的基础上,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自主招生,考察学生的特长、成绩等方面的表现,录取人数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

3.分片分学区派位:对于特殊情况下人口特别密集的区域,可以划定分片分学区进行派位,确保学校招生数量合理分配。

三、派位标准长春市小升初派位标准主要包括学生居住地、成绩、特长等方面。

1.学生居住地:家庭居住地是决定学生派位的首要条件,按照就近原则进行派位安排。

2.学生成绩:学生的成绩也是影响派位的重要因素之一,一般以小学阶段的学科成绩为主要参考依据。

3.学生特长:长春市鼓励学生发展特长,特长方面的表现也会在派位中得到一定的权重。

四、派位公示和申诉长春市小升初派位过程中,会进行派位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一周左右,家长可以通过公示名单查询学生的派位情况。

如果家长对派位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诉,学校将进行核实,并予以回复。

五、适应特殊群体的派位政策为了保障特殊群体学生的权益,长春市小升初派位还制定了适应特殊群体的派位政策。

例如,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可以享受一定的加分政策。

以上就是关于长春市小升初派位规则的详细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长春市绿园区正阳小学章程

长春市绿园区正阳小学章程

长春市绿园区正阳小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进程,深化课程改革,实行依法治校、治教,切实加强民主管理,创建省市区一流管理、一流师资、一流质量的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性质:学校名称和性质名称:长春市绿园区正阳小学,本学校是一所由国家主办的承担小学六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校,学校全部资产为国家所有。

第三条办学宗旨:学校以“全面育人、敬业爱生、质量至上、开拓创新”为办学宗旨,遵循教育方针,从学生的发展需要出发,打好坚实的素质基础,培养二十一世纪所需要的人才。

第四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依据社会和人才的发展需要,遵循教育教学工作的客观规律和相关的教育法规,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系统、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和控制,提高管理效能,提高教育质量。

第五条学校的总体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扎实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坚强的意志品质,成为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人才。

第六条学校校风是:团结、求实、开拓、创新。

校训是:勤学、深思、创新、超越。

学风是:尊师、守纪、勤学、创新。

办学特色:坚持环保教育,创建绿色校园。

第七条1986年5月4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二章学校行政管理第八条校长是法定代表人,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管理学校工作。

校长由上级教育行政机构考核任免。

第九条校长是依靠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他组织在学校中的作用。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的权限:(一)重大事务决策权。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人事聘任建议和决定权。

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财务经费管理权。

严格履行财经制度,批核学校教育经费。

(四)教育教学工作管理权。

按照国家、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全面管理。

实行按计划招生,并经教育有关部门审批依法收取有关教育费用。

长春市教育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

长春市教育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行为和办学行为的暂行规定为了保证民办教育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长春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管理行为和办学行为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民办学校时,要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审查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资格、学校章程(办学章程)、经费来源和办学条件,严格标准,简化程序,压缩时限,公开结果。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独立设置的高等专修学院;普通高等院校,省属成人高等院校面向社会举办的考研辅导,继续教育及各类培训;各类实施高等教育的培训学校(含教育机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中外合作举办学校(含教育机构)按国家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均由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负责业务管理。

实施中、初等学历教育学校及成人职业类、成人高考、高考补习培训学校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

其中,实施中、初等学历教育学校办学所在地在长春市城区的由长春市教育局审批,与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办学所在地在县(市)、双阳区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中、初等非学历文化教育、学前教育培训学校(含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设立民办学历学校,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设立民办非学历学校(含教育机构),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解读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解读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长春市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1•【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26日长春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五大方面,实施25项具体措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在办学条件、教育投入、师资队伍、优质资源配置、管理水平等方面实现基本均衡。

就此,长春市教育局局长王树彬对一些较受读者关注的问题做了详细解读。

四所高中成自主招生试点校考试与评价制度的改革及学生减负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

深化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完善综合素质评定与学业考试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坚持将推荐生指标均衡分配到所有初中,尤其体现向非改制校倾斜。

做好中小学生的减负增效工作,设立家长学校,加强学校、家庭、社会的沟通,营造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的综合教育大环境。

局长解读:今年,长春市将继续进行考试与评价制度改革,统招推荐生的比例达到65%;省重点高中以上全部接收推荐生;自费推荐生的比例达到35%;外县(市)的推荐比例要比去年有所提高;进一步深化高中自主招生考试的改革,准备在师大附中、省实验中学、长春市十一高中、长春市实验中学进行高中自主招生实验。

自主招生考试在考核学生道德品质、学业成绩、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实践与操作五大方面的基础上,将适当加入考核学生行为素养、表达交流、合作意识、解决问题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减负的问题教育部门应当换一种思路来抓,把减负的重点从数量上的减、形式上的减,转变到质量上的保证、效率上的提高,努力从提高教师专业素养,提高课堂效率抓起,把减负作为对学校和教师考核的重要指标。

同时,要将生命教育纳入日常教育教学当中,确保心理健康教育100%开课。

缩小城乡校际办学条件差距为了真正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首先要做的就是缩小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意见》中明确提出,今年长春市将制定《长春市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对中小学校园校舍建设、装备条件、公用经费标准,教职工队伍配套进行规范。

长春中小学招生政策大全

长春中小学招生政策大全第一篇:长春中小学招生政策大全长春中小学招生政策入学,旧指生徒或童生经考试录取后进府、州、县学读书,今泛指入校学习。

下面是小编分享的长春中小学招生政策,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入学条件小学:凡年满6周岁,且具有城区、开发区户籍或具有城区、开发区有效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可入读城区、开发区小学。

初中:凡具有城区、开发区户籍或具有城区、开发区有效居住证,并已经完成小学阶段义务教育的毕业生,可入读城区、开发区初中。

招生录取办法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各城区、开发区要依法保障辖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同步进行招生。

一、公办学校公办学校招生按学区划分方案组织实施,即实行划片入学(入:即入校报到;学:即学习期间)。

划片入学应当符合“两个一致”原则。

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应与其父母户籍一致,户籍地址应与实际居住地址及父母的房屋权属证明一致。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城区、开发区无住房,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三代人户籍与家庭住房一致,新生自出生之日起,即落户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上并实际居住,且户籍从未迁移,视为符合“两个一致”。

二、民办学校民办学校面向城区、开发区招生。

各城区、开发区根据各民办学校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民办学校招生实行网上报名,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全员注册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被民办学校录取的,不能参加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派位。

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选择到本校初中就读的,填报本校初中就读申请表,家长(监护人)签字确认,城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予以录取。

公办、民办校录取分三阶段第一阶段:录取申报公办学校且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和申报民办学校且通过注册及电脑随机录取获得学位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二阶段:由各城区、开发区按照“两个一致”优先原则,对申报民办学校但未被录取的和第一阶段不符合“两个一致”未被公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录取。

吉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吉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吉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一、背景介绍吉林省是中国东北地区的一个省份,拥有丰富的教育资源和优秀的教育传统。

为了确保吉林省的义务教育质量,吉林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办学标准,旨在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保障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教育教学目标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学校设施- 学校应拥有基本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和多媒体设备等,满足师生的基本学习需求。

- 学校应提供学生寄宿、餐饮和医疗等基本生活设施,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2. 师资队伍- 学校应拥有具备良好师德、丰富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教师队伍。

- 学校应鼓励教师参加教育教学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3. 教育教学内容- 学校应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确保学生学习的内容符合国家要求。

- 学校应开设丰富多样的课程,包括文科、理科、艺术和体育等,满足学生的多元化发展需求。

4. 教育教学方式- 学校应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包括讲授、实验、讨论和实践等,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 学校应积极推行信息技术教育,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升教学效果。

5. 学生评价与考试评价- 学校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学生评价体系,充分考虑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发展。

- 学校应合理安排考试,减少学生的考试负担,注重学生的学习态度和能力培养。

三、监督与评估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标准不仅仅是一个指导文件,还需要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标准的实施和执行效果。

1. 监督体制- 吉林省教育部门将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的监督体制,加强对学校的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监督。

- 学校应定期接受教育部门的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办学质量。

2. 评估标准- 吉林省教育部门将制定评估标准,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进行评估。

- 评估内容将包括学校的管理制度、师资队伍、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

3. 教育质量发布- 吉林省教育部门将定期发布各学校的教育质量排名,提供给家长和社会公众参考。

长春市城区义务教育招生流程

XX年长春市城区义务教育招生流程xx年幼儿园的升学季就要到了,相信很多适龄孩子的家长已经开始着手准备孩子上学的相关事宜。

下面是的关于长春市城区义务教育招生流程,希望大家认真阅读!如果今年的入学时间没有改变那今年长春小学招生对象为具有长春市户籍或其监护人具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年满6周岁(xx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具有长春市户籍或其监护人具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小学按照xx年的报名方式招生入学程序可分为五大步骤(5月3日-13日)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报名的,由各城区采取相应措施,统筹安排入学。

在不同城区进展屡次报名的,以第一次报名时填报的信息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定派送学位。

(5月15日-18日)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完成网上报名后形成报名信息数据库,经公安部门审核验证户籍信息后导入全市公办中小学学区学位派送系统。

(5月19日-22日)长春市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区方案和公安部门核准的户籍地址派送学位。

当学校学区生源超出学校招生方案时,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统筹安排入学。

实行多校划片试点的学校要采取电脑派位方式进展学位派送,届时邀请辖区内相关人员及家长代表现场监视由公证处公证全过程。

学位派送完毕后,向各中小学下达与录取。

(5月23日-27日)长春市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依据“两个一致”原那么。

对于录取的学生进展户籍和防震审核,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审核其原籍户口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的有效居住证。

(5月30日-31日)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为辖区内公办中小学校下达正式录取,各中小学校为说派送的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及入学须知,并组织新生在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记者依据往年招生的工作原那么了解到,符合“两个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按各城区划定的片区范围免试入学,不符合“两个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各城区采取相应措施,统筹安排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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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春市义务教育条例 (1993年10月20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1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1993年11月16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全市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在已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实施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管部门。

实施义务教育,农村实行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办学,县(市、区)、乡(镇)两级管理;市区实行市、区两级办学,市、区两级管理。

第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以国家办学为主。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单独或联合举办小学、初级中等学校。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实施义务教育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县(市、区)、乡(镇)应按规划完成义务教育。 完成义务教育的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评估验收的书面报告,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可,报市人民政府评估验收。

完成义务教育的县(市、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评估验收的书面报告,经市人民政府认可上报省人民政府评估验收。 2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在经费、师资等方面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少数民族学校给予照顾。

第九条 适龄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的教育是义务教育的组成部分。在实施义务教育的过程中,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他们要给予关怀、照顾。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义务教育奖励基金,用于奖励为实施义务教育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就学 第十一条 凡年满七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出规划,创造条件,使入学年龄逐步过渡为六周岁。 盲、聋哑和弱智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不超过九周岁。 第十二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或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务农或从事其他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交学费,只交杂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国家规定城乡最低生活标准的学生,免交杂费。

第十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休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过批准。缓学、休学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缓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在校年龄不得超过十八周岁,盲、聋哑和弱智学生不得超过二十周岁。对已超过接受义务教育年龄又未完成规定义务教育年限的,发给肄业证书,注明就读年限和所达到的学业程度,使其离校。

第十六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招生。适龄儿童、少年应到户籍所在地学区内的学校就学。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的招生对象和办法应报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到非户籍所在地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应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开具借读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 3

人民政府申请接受义务教育,到指定学校就学,并按规定交纳借读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拒收。

公安部门在办理临时户口时,对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义务教育学校就学证明的,不予办理临时户口。

第三章 师资 第十八条 教师应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教师应爱护学生,禁止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九条 小学教师应当具备中等师范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初级中等学校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按规定进行资格考试。特殊教育专任教师要经过专门培训。

本条例实施前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条例规定学历的,按国家规定的过渡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中小学教师。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对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师范院校按计划分配到义务教育学校的毕业生改做其他工作。

定向分配到义务教育学校的毕业生必须严格执行服务期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做好教师的考核和评聘工作。对不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要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第二十三条 优先发展师范教育,使中等师范学校办学条件达到标准化。加强教师进修院校建设,其办学条件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建校标准,保证师资培训经费。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逐步提高小学和初中教师中具有专科和本科学历的比例。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注重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领导干部进行学校管理理论和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民办教师实行工资制。 4

民办教师的工资中统筹加国家补助的部分应不低于当地公办教师工资的三分之二,并应逐步达到当地同类公办教师的工资水平。民办教师的工资原则上应按月发给,不能按月发给的要保证当年兑现,不得拖欠。

民办教师的工资,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乡筹县管。 民办教师不承担义务工。 第二十七条 要逐步建立健全适合民办教师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标准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25%。

第四章 学 校 第二十八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的教育。

第二十九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选用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科书,推广使用普通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第三十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面向全体学生。对残疾儿童、少年和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给予关怀、帮助,不得歧视。

第三十一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加强对学生进行社会公德、民主法制、创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在行为规范养成上下功夫,使德育落到实处。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重视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意发现和培养有特长的学生,在打好基础的前提下,办出各自的特色。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加强和改善体育、卫生和美育工作,提高教学水平,从实际出发,开展各种形式的课外活动。

第三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对学生加强劳动观点和劳动技能的教育,要有固定的劳动基地和社会实践基地。农村学校应有足够的校田地或林地、池塘。

第三十三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积极进行教育改革实验,在提高教育质量的同时,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三十四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加强校园环境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开展 5

各项工作、活动和整体环境建设都应坚持有利于育人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在校园周围从事妨碍教育教学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园、校舍、财产及设施等要予以保护,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或变相侵占。

第三十六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每学期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义务教育验收标准和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八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使学校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第三十九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积极开展社区教育,建立学生家长委员会或开办学生家长学校,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征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支持、配合。

第四十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向学生收取费用,必须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开学前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推销教科书之外的书刊。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代收费。为学生服务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统一办理。

第五章 办学条件和经费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义务教育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本着就地就近、适当集中的原则,设置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小学的设置,学生上学路程一般不超过1.5公里;初级中等学校的设置,学生上学路程一般不超过5公里。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或停办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学校(班),市区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市区和五个县(市)要办好聋哑学校。办学规模应满足所有聋哑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

各县(市、区)有条件的要举办弱智儿童学校。不具备条件的,要在普通小学、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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