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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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劳动法八大亮点

解读新劳动法八大亮点

解读新劳动法八大亮点: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继《物权法》通过后与老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又一部法律,昨日辽宁昊众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玫解读了此部法律是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所产生的重大影响,表示这部法律不但可能会解决劳动维权成本高的现状,也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此法实施日期是2008年1月1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半年的时间都要加强学习《劳动合同法》。

”结合长年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经验,王玫提醒大我连市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法》研究,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人力资源工作人员须重视企业用工风险,避免该法实施后付出巨大的违法劳动成本。

意义重大除宪法之外受关注度最高王玫介绍,《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6年3月20日公开布征求意见,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全国人大收到19万条修改建议。

这个被以“"历届人大常委会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中提出意见最多的一次”"称道的劳动合同法,因为其内容牵涉到每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

从该草案一审稿、二审稿、三审稿各界积极参与修改意见,一些跨国企业,外国商会、国外工会对此部法律纷纷发表意见,除宪法外,在中国还没有一部法律的通过像《劳动合同法》这样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

“近些年来由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完备,一些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权难。

”王玫说,此前,劳动领域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一、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不承认与劳动者有事实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三、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有的用人单位设立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五、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目的不交或是少交社会保险,降低用工成本。

劳动法自考题-7

劳动法自考题-7

劳动法自考题-7(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20,分数:20.00)1.我国《劳动合同法》通过于______∙ A.2006年5月29日∙ B.2006年6月29日∙ C.2007年5月29日∙ D.2007年6月29日(分数:1.00)A.B.C.D. √解析:[解析] 我国《劳动法》实施以来,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有扩大的趋势,尤其是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较大程度上肯定了这一趋势。

答案为D。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施行于______∙ A.2008年9月18日∙ B.2008年9月17日∙ C.2007年9月18日∙ D.2007年9月17日(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答案为A。

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的时间是______∙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劳动者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条件之一就是达到法定年龄。

我国《劳动法》将就业年龄规定为16周岁。

答案为B。

4.我国《就业促进法》中规定的统筹就业政策不包括______∙ A.中央和地方统筹的就业政策∙ B.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 C.区域统筹的就业政策∙ D.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我国《就业促进法》中规定的统筹就业政策包括“三个统筹”,即: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区域统筹的就业政策;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

A不在“三个统筹”之内。

答案为A。

5.我国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该法自______起施行。

∙ A.2007年7月1日∙ B.2007年12月31日∙ C.2008年6月29日∙ D.2008年1月1日(分数:1.00)A.B.C.D. √解析:[解析]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行为,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违约

劳动合同法-违约

篇一:《劳动合同法》规定两种情况辞职要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规定两种情况辞职要付违约金作者:祝健入库时间:2007年12月20日李先生大学毕业后到一家软件公司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李先生必须为公司服务5年,如果李先生提前终止合同,应一次性赔偿公司违约金2万元以及公司为其支付的各种培训费用。

李先生工作3年后,向公司提出辞职。

公司批准了他的辞职要求,但要求他按照合同的要求支付违约金及培训费用,而李先生认为自己开发的软件为公司赚取了巨额利润,因此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李先生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鉴于李先生在工作期间为公司作出了很大贡献,所以法院判决李先生支付违约金3000元、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2万元。

「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解读」《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除了像上述案例中劳动者接受过单位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或者有竞业限制的协议外,违反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径自约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的违约金责任,约定无效,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必须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后,对原有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用工制度带来了全新的变革与挑战,与企业原有的用工模式及思路发生了碰撞。

依笔者自身工作经历及对《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同时结合笔者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种学习研讨心得,了解到企业在实施《劳动合同法》时,存在着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将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背景,从企业用工角度,浅谈企业应如何最大限度的降低用工风险,以保障企业与员工双方的利益,从而创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风险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已经有一年的时间了。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原有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用工制度带来了全新的变革与挑战,与企业原有的用工模式及用工思路发生了激烈的碰撞,作为用人企业单位,应当革除以往陈旧落伍的用工观念,加强学习,自觉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使自己的用工行为合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尽量不去触碰《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底限,以避免增加不必要的用工成本,从而主动适应实施《劳动合同法》所带来的用工方面的变化和冲击。

依据笔者的自身工作经历及对《劳动合同法》的浅显认识,总结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认为企业在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尤其需要引起注意,并切实加以研究,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用工风险,以利于创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利于社会稳定。

1 要正确的认识和理解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的指出了该法律的立法宗旨,即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并且着重提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

之所以这样表述,其原因在于:在当今的劳动关系实践中,用人单位处于相对比较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只有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关系的相对平衡。

《劳动合同法》重要条文理解

《劳动合同法》重要条文理解
A、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B、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 胜任;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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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要条文理解
4、规模性裁员:依特定程序裁减20人以上或者 裁减占职工总数10%以上(应补偿):
B、双10年必签:单位初次实行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 订立合同时,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10年。
C、第3次续订必签:从2008年1月1日起算,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后续订的 ,且劳动者没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例外: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可不签无固定期限合 同。
一、扩大劳动者的解除权与补偿金:
1、合意而别:协商一致解除(无补偿)。
(第36条)
2、先辞后别:提前30天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天 通知的预告辞职(无补偿)。
(第37条)
3、不辞而别: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有补偿)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
D、违反忠诚义务,同时在其他单位工作,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或 拒不改正;
E、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无效合同;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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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要条文理解
3、预告解雇: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雇,可用1个 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代替预告即时书面通知解雇 (应补偿):
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4条)

新劳动法全文解读

新劳动法全文解读

新劳动法全文解读。

新劳动法解读所谓的新劳动法解读,就是对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为帮助大众正确了解《劳动合同法》,日前XXX行政法室副主任XXX,进行了《劳动合同法》解读。

立法原则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用人单位有自主权,劳动者可自主选择《劳动条约法》是比较完整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在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基本权利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一个基本权利。

劳动者在失业方面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一个用人用工的自主权,今后不允许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

劳动者解除劳动条约,最基本的原则是提前告知。

《劳动条约法》39条、40条、41条,对比《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有了很大调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得到充分保障。

以前的用工形式良多,有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周转工、农转非等。

《劳动条约法》规范了用工形式,明确规定3种用工条约:牢固期限劳动条约、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和以完成一定事情任务为期限的劳动条约。

新劳动法解读签订条约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

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当事⼈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下⾯是店铺为您整理的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供您参考! 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 第⼗⼀届全国⼈⺠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币⼆百万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政部⻔依法申请⾏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将第六⼗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单位的劳动者同⼯同酬的权利。

⽤⼯单位应当按照同⼯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的劳动合同和与⽤⼯单位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 三、将第六⼗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是我国的企业基本⽤⼯形式。

劳务派遣⽤⼯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的岗位;辅助性⼯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作岗位是指⽤⼯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法⼯作的⼀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作的岗位。

“⽤⼯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数量,不得超过其⽤⼯总量的⼀定⽐例,具体⽐例由国务院劳动⾏政部⻔规定。

”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政部⻔责令停⽌违法⾏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宣传劳动合同法简报(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为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进行简要宣传。

二、主要内容1.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 劳动合同的履行(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权利。

(2)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 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过错解除三种。

(2)劳动合同的终止分为自然终止、法定终止和约定终止三种。

5. 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4)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5)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

三、宣传意义1. 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法》第一章考点手册

《劳动法》第一章劳动法概述001劳动法的概念(★★二级考点、一般为选择、名词、简答)1.【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也称为劳动基本法。

3.劳动法上的劳动,指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位置职业上有偿的劳动;也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

”4.劳动法的渊源,亦称劳动法的形式,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它表明劳动法律规范以什么形式存在于法律体系中。

5.我国劳动法渊源,按其效力层次与范围不同,分为:(1)宪法。

我国宪法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及与劳动问题相关的经济制度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基础和最高法律依据,同时又是劳动法律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

(2)法律。

包括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其他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作为劳动法律,在我国有《劳动法》,它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有单项法律,如《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等还有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法律,如《妇女权益保护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司法》等。

(3)行政法规。

这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原则制定发布的各种劳动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具有普遍性,是当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如《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4)部门规章。

指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劳动规章。

如《工伤认定办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多个配套规章等。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一、背景介绍经过多年不懈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关系进行了规定和保护,促进了和谐的劳动关系,宣传和普及该法对保障劳动者权益和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为出发点,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感。

以下是该法中的一些基本法律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合法权益原则•保密原则三、宣传重点在宣传中需要特别强调以下的内容:1. 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与劳动者达成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同时也要提醒劳动者注意在签订合同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和其他权益保障等内容。

合同条款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3. 合同变更和终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变更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同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特别是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或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避免给劳动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 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雇主应为员工提供的各项权益,这包括劳动保险、退休金、双休日、带薪假期以及其他福利和保险等。

在宣传中要重点强调这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四、宣传方式为了能够让更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保护内容,需要采取多种宣传方式。

可以利用社交媒体、微信公众号、企业官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此外,还可以通过普及相关法治知识和宣传企业文化等方式进行宣传,从而使更多的人受益于中国劳动法律的保护。

五、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今后,我们应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提高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律的规定和保护的认识,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劳动关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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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劳动合同法对现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用工制度带来全新的变革与挑战,作为用人单位,应当革除以往陈旧的用工观念,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成本,缓解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冲击。 一、新法下规章制度制定的重要性及风险应对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章制度,公司的管理将会陷于困境。《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以大篇幅进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从法律规定看,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 【风险分析】 1、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提示: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包括内容违法、制定程序违法、公示程序违法。 【应对策略】 1、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履行公示程序; 2、对旧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进行修订或删除; 3、公示方法与技巧:(1)公司网站公布;(2)电子邮件通知;(3)公告栏张贴;(4)员工手册发放(保留签收记录);(5)规章制度培训(保留培训签到记录);(6)规章制度考试法(保留试卷)。从举证角度考虑,不推荐网站公布、电子邮件通知、公告栏张贴,因为这三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 二、新法下对劳动者入职审查的重要性及风险应对 实践中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加上劳动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轻视入职审查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分析】 1、如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2、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对策略】 1、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 2、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如学历证明、从业经历,要求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三、新法下劳动合同订立形式和期限及风险应对 为了破解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的泛滥和用人单位不签合同的顽疾,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不管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风险分析】 1、工资成本的增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对策略】 1、革新用工观念,建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2、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抛弃双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观念,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3、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证据等,用人单位将不承担法律风险。 四、新法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陷阱及风险应对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条意思很明确,在三种情形下,只有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才可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需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这里实际上暗藏了一个很大的“陷阱”,用人单位一不留神将很容易掉入。 【风险分析】 1、在劳动者符合法定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默认接受,但时隔数月或者数年,突然要求公司从该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从法律规定看,其主张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劳动者并没有提出过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本应当主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口头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劳动者的意思订立,但履行一段时间后,劳动者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系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 【应对策略】 当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的,订立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增强证据意识,实践中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种类型的合同,如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被劳动者利用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风险。 五、新法下试用期的全新规定及风险应对 针对实践中用人单位随意约定试用期,导致试用期成为“廉价期”“白干期”,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对此做出了多个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风险分析】 1、单独试用合同风险:单独签订试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赔偿金风险: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人财两空风险: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出资技术培训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 【应对策略】 1、严格执行试用期规定,不违法约定试用期; 2、合理设定试用期限:比如,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可达六个月,但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零三百五十四天时(不到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一天之差,试用期可相差四个月,用人单位可选择适当的合同期限,来决定符合企业利益的试用期。 3、慎重决定试用期内是否提供专项费用培训,为避免风险,提供专项培训前可提前终止试用期。 六、新法下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方式选择及风险应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选择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还是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风险分析】 1、两种解除劳动方式经济成本相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劳动合同三十日届满后解除,这三十日内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成本一样; 2、二者风险不同:第一种方式下,三十日可发生很多事情,劳动者在这三十日内仍存在工伤、患病、怀孕、意外伤害的风险,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方式下,用人单位支付了一个月工资后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不会再产生用工风险。 3、实践中三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均需遵循其程序,比如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直接解除,需先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解除,违反该程序的,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 【应对策略】 1、避免违法解除风险,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应先另行安排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的,需先培训或调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先变更。 2、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再解除风险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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