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1234号文件
北京市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服务行为动态评价暂行办法

北京市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服务行为动态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服务行为,积极建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遵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指导思想,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征收的劳务服务机构和参与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服务行为动态评价。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自愿申报、信息公开、动态评价,违规退出”的原则,在北京市房屋征收信息系统中(下称“征收信息系统”)建立房屋征收劳务服务机构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库(下称“名录库”),并按照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应当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布的名录库中选择服务机构。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指导区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名录库的规范使用;制定记分标准;做好服务机构的入库与退出等。
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规范本区域房屋征收服务活动的开展;接受服务机构对不良行为记分的申诉等。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对服务机构填报的项目信息进行核验;分配服务机构项目账号和权限;对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发生不良行为的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予以警告并在名录库中依据记分标准记分;对不良行为整改情况予以验收评价等。
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做好行业内从业人员相关法规政策的培训。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适时与工商、税务、人力社保、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协会联系,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章入库和退出第七条房屋征收劳务服务机构申请加入名录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自愿申请,承诺遵守本办法;(二)依法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机构经营范围包含“房屋征收劳务服务”或“房屋拆迁”等相关内容;(四)有10名以上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五)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拆迁房屋评估?拆迁房屋纠纷

北京拆迁房屋评估?拆迁房屋纠纷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验房攻略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我们在生活中常常会遇到因为拆迁而遇到的房屋纠纷问题,因为对于赔偿上很多家庭都会不能接受,而且也会涉及到社会保障的问题等等。
那么在拆迁时怎么进行房屋评估呢。
下面我们来为大家介绍有关于北京拆迁房屋评估?北京房屋拆迁纠纷?北京拆迁房屋评估不管是拆迁房屋还是房屋产权发生调换时都是需要对房屋进行评估的,应当由具有相应的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进行。
涉案被拆迁房屋依法需要另行估价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拆迁房屋的评估需要注意下面几点:1、其实同一拆迁项目的被拆迁房屋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估价应当委托同一估价机构进行。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拆迁当事人投票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由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2、其拆迁当事人应当与确定的拆迁估价机构签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合同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迁估价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委托的估价业务。
3、我们应该找一家政府指定的评估公司,对你的有房产证的房子进行评估,拿到评估证明,作为拆迁补偿的参考。
北京房屋拆迁纠纷房屋使用期限已到就会涉及到拆迁的问题,拆迁并不能做到人人满意,房地产商,业主之间的小心思若不能达成一致,就会引发拆迁房屋的纠纷,如若发生纠纷有哪些处理方式呢?看看下面就知道了。
1、进行裁决: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人民法院不予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2、可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拆迁单位、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十日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拆迁集体宅基地房屋的补偿价(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本规则计算。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面积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依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四条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户均宅基地面积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 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安置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实例说明(非住宅)

成本逼近法计算过程如下:
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 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
2:基准地价法: 计算过程如下:
综上,两种方法价值差距较大,因成本逼近法成本为审定成本,可信 度较高,故采用成本逼近法结果为土地估价结果。 土地总价=土地面积×土地单价=45293.07×3083.04/10000=13964.03 万元
新评估办法中(19号文)涉及非住宅评估方法章 节简介
第二章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方法 第九条至第十三条
第四章 成片非住宅评估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
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 与不动产登记应用的案例说 明
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 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
(二)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三)受托估价方掌握的有关资料和估价人员实地勘查、市
场调查采集获得的资料。
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 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
三、评估技术思路 本次估价需对估价对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格进
行测算。根据《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收购补偿价格评估技术指引》的通知》的通知北估秘 [2015]004号,本次评估采用房地分估思路,其中土地使用 权评估采用基准地价和成本逼近法进行评估,建筑物价格 的评估采用北估秘[2016]001号重置成本法,其他的价格及 费用,如停产停业损失费用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 搬迁、临时安置补偿费用参照《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确定。
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 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
(一)、采用房地分开评估,土地土地使用权价格选取成本 逼近法与基准地价修正法计算。
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4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47号2005-11-17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房屋拆迁的评估机构须是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并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认定、公布的可以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第四条拆迁入应在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由区、县拆迁主管部门签发的“房屋拆迁价格评估通知书”后方可委托评估。
第五条拆迁人应与委托的评估机构就委托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评估合同》。
第六条拆迁人应在约定期限内提供评估必需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勘察等工作。
第七条受托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及拆迁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八条估价报告必须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后方可生效。
评估报告一式三份,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各执一份,一份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九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条受托评估机构有义务为当事人就估价报告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收取评估费。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不一致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认定,并按认定结果补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认定不成的,一方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定评估机构对双方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并按复核结果补偿。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5•【字号】京建法〔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6〕10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房屋征收办,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职能转变总体思路,结合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5〕1号)要求,经与相关部门沟通,现就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二、《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废止后,本市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各类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发布并更新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请各单位参考执行。
三、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应根据市场情况对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加强相关工作的指导。
四、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本通知实施之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或已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适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5月25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1996.11.01•【字号】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各区县房地局、物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北京市物价局对原《北京市城市房屋估价办法》、《北京市建设用地征用城区房屋补偿费计算标准》、《北京市郊区房价评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发布。
现将《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平房、中式楼房的价格评估。
二、在拆迁补偿等涉及房屋重置价评估时,按本办法执行。
三、十个远郊区县房屋的重置价格按本办法重置价格的50%-80%掌握,其实际补偿取值由各远郊区县根据当地房屋实际造价水平提出方案,报市房地局审批后执行。
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本次调整分值定为227元/分。
五、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区房屋估价办法》、《北京市建设用地征用城区房屋补偿费计算标准》、《北京市郊区房价评估办法》同时废止。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说明(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按建筑规范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造的各类砖混、砖木结构的平房及中式楼房的价格评估。
(二)本办法采用分部件按条件计分,依成新折扣方法、计算房屋总分再按规定分值计算房屋现价。
(三)房屋的组成部件。
包括屋面、屋架、墙身、门窗、顶棚、地面、装修、设备、附属物共九类。
前六类部件以标准间为单位按条件计分,后三类部件依实际数量按条件计分。
(四)房屋的标准间:平房为建筑面积20平方米、中式楼房为建筑体积60立方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08•【字号】京建发〔2021〕69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北京估价师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本市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政策法规,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3月8日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行为,维护当事人(包括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公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本市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以下简称鉴定)工作,包括项目整体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和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报告的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成立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接受征收当事人申请,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四条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聘请。
第五条征收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1234号文件
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1234号文件
一、总则
为规范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保证住户合理维权,确保拆迁支付
赔偿款计算公正、公平,根据房地产法《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以期加快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保护住户合法权益。
二、定义
1.拆迁评估:指拆迁当事人对拆迁建设工程影响的房屋、土地及其他
相关产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综合考虑利益关系,确定其市
场价值的有关工作。
2.拆迁当事人:指因拆迁建设工程受影响的房屋、土地及其他相关产
权所有人或者使用权人。
三、评估标准
1.评估依据:赔偿款评估的依据主要包括已审定的有关政策、住房价
格的实际行情价格、区域性住房建筑及拆迁项目的市场价格等因素;赔偿
款应按照当地市场价格、交易价格或参照同类房屋实际交易价格确定。
2.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择优受理并组织拆迁
评估。
评估机构应当组建以政府或机构指定的专职评估师为主的专业评估
队伍,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评估程序:拆迁评估的主要程序有专业技术评估、公民参与及其他
有关事项。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3•【字号】顺政发[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规定的通知(顺政发〔2006〕12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区建委研究制订的《顺义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规定》已经2006年第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顺义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规定第一条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以及《〈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体土地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第四条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略):(一)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根据《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34号)基准地价的划分,并结合我区各地区商品房价格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一类地区:包括顺义城区减河以南、京承铁路以东、顺平路以北、潮白河以西,后沙峪镇城镇规划区,天竺镇天竺村、薛大人庄村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为2300-3000元/m2。
二类地区:包括仁和镇、天竺镇、后沙峪镇除一类地区外的其他地区,南法信镇镇域范围内顺平路以南部分及城镇规划区,马坡镇、李桥镇的城镇规划区,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为1900-2600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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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3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拆迁单位、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本规则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评估确定。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第四条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构成区位补偿房价。
其中,基准地价,是指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的楼面地价平均水平;基准房价,是指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建设综合成本价和被拆迁房屋平均重置成新价的差额。
住宅房屋拆迁的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和土地级别范围,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定期公布。
土地级别为七至十级的地区的基准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市国土房管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五条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按照《房屋拆迁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确定。
被拆迁房屋现状容积率,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除以土地面积计算。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按照被拆迁人提交的房地权属证明文件标明的面积确定;房地权属证明文件没有标明土地面积的,平房容积率按照0.7计算,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容积率按照1计算;当事人有异议的,也可以按照测绘部门实际测量的数据计算。
第六条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按照《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和《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京房地评字[1999]655号)执行。
第七条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改危改区内被拆迁私有房屋(不含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危改前的市场交易价格,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
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按照前款规定评估。
第八条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可以按照《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京房地评字[1999]656号)执行,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第九条本规则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一、住宅房屋拆迁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表(见附表)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
-------------------------------------
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基准房价
一级5300-6000 1000
二级4400-5400 1000
三级3500-4500 1000
四级2400-3600 800
五级1500-2500 800
六级1060-1600 600
七级630-1080 200-600
八级330-650
九级180-370
十级140-260
二、住宅房屋拆迁评估土地级别范围
一级:
西单北大街-西四南大街-西四北大街-地安门西大街-地安门东大街-张自忠路-东四北大街-东四南大街-东单北大街-崇文门内大街-崇文门西大街-前门东大街-前门西大街-宣武门东大街-宣武门内大街-西单北大街;所围地区及繁华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二级:
广安门内大街-广安门北滨河路-西二环护城河引水渠-三里河路-西直门外大街-北二环
路-东直门北大街-东直门外斜街-东三环北路-东三环中路-通惠河-广渠门北滨河路-广渠门内大街-珠市口东大街-珠市口西大街-骡马市大街-广安门内大街;所围地区除一级地价区外的地区,及繁华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三级:
劲松路-广渠门南滨河路-方庄路-群星路-蒲黄榆路-永定门东滨河路-永定门西滨河路-右安门东滨河路-右安门西滨河路-丰台北路-莲花河-西三环中路-太平东路-万寿路-朱各庄路-西翠路-西八里庄路-西三环北路-长春桥路-蓝靛厂路-巴沟路-苏州街-海淀路-中关村大街-北三环西路-北三环中路-北辰路-北四环中路-北辰东路-大屯路-北苑路-北四环东路-惠新西街-樱花园西街-北三环东路-西坝河-霄云里南街延长线至亮马桥路-枣营路-朝阳公园西路-农展馆南路-甜水园西街-金台路-西大望路-建国路-金台西路南延长线-京秦铁路-东三环中路-东三环南路-劲松路;所围地区除一、二级地价区外的地区,及繁华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四级:
1.西四环中路-西四环北路-北四环西路-万泉河路-颐和园路-清华西路-圆明园东路-双清路-清华东路-大屯路-北小河-小营路北延长线-小营北路-关庄路-北四环东路-东四环北路-东四环中路-朝阳路-十里堡路南侧延长线-通惠河-西大望路-松榆南路-武圣路南延长线-周庄路-南三环东路-南三环中路-南三环西路-菜户营南路-莲花河-凉水河西延线-西三环南路-西三环中路-莲花池西路-莲花河-西四环中路;所围地区除一至三级地价区外的地区,及繁华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2.望京地区(望京西路-湖光北街-宏泰西街-宏泰东街)
3.酒仙桥地区
五级:
1.青龙桥-北五环西路-北五环中路-北五环东路-东五环北路-东五环中路-京秦铁路-东四环中路-东四环南路-南四环东路-南四环中路-南四环西路-西四环南路-丰台西路-程庄路-小屯路-吴家村路-八宝山南路-鲁谷路西段-京原公路-西五环中路-西五环北路-北五环西路-青龙桥;所围地区除一至四级地价区外的地区,及繁华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2.清河居住小区
3.上地开发区、国家级软件园区
4.北苑居住小区
六级:
1.朝阳区、石景山区除一至五级地价区外的地区
2.海淀区国家生命园西界-北清路东段-永丰中试基地东界-永丰中试基地北界-永丰中试基地西界-北清路西段-温北路南段-黑龙潭路-山脊线以南,除一至五级地价区以外的地区
3.丰台区永定河以东除一至五级地价区以外的地区
4.昌平区的区政府所在地中心区和龙城花园、回南路、太平庄以南地区
5.顺义区的区政府所在地中心区和天竺地区、后沙峪镇的城镇规划区
6.大兴区的区政府所在地中心及西红门镇、亦庄镇、旧宫镇的城镇规划区
7.通州区的区政府所在地中心区
七级:
1.海淀区国家生命园西界-北清路东段-永丰中试基地东界-永丰中试基地北界-永丰中试
基地西界-北清路西段-温北路南段-黑龙潭路-山脊线以北地区
2.丰台区永定河以西地区
3.昌平区、顺义区、通州区、大兴区的区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除六级地价区外的地区
八级:
1.房山区、门头沟区的区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2.怀柔县、平谷县、密云县、延庆县的县城建成区
3.规划市区外除五至七级地价区以外的市级开发区和主要建制镇
九级:
市域范围内,除一至八级地价区外的平原地区
十级:
市域范围内,除一至九级地价区外的其他地区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200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