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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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劳动保障基础知识考试

3.7劳动保障基础知识考试

劳动保障基础知识考试一、填空题(每小题1 分,共15 分)1.《劳动法》于1995 年1 月1 日施行,《劳动合同法》于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4. 《就业促进法》中规定: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5. 《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6.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 倍的工资。

7.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 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8. 就业援助是国家采取措施,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9. 《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10. 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协商确定。

11. 用人单位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水平。

14.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1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二、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项的代码填写在题干的括号内。

劳动合同法从哪一年开始

劳动合同法从哪一年开始

劳动合同法从哪一年开始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它规范了劳动关系的建立与终止、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然而,究竟劳动合同法是从哪一年开始颁布实施的呢?本文将介绍并探讨劳动合同法的历史与发展。

劳动合同法的历史可追溯到上个世纪,其制定的初衷是为了平衡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权益,并促进劳动力的流动和社会公正。

在早期,劳动合同法的内容相对简单,并未对劳动关系的各个层面做出详细的规定。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90年代初。

1994年,中国国务院颁布了《劳动法》,这是中国第一部劳动法律。

尽管它并没有从字面上称之为“劳动合同法”,但其核心内容涵盖了劳动合同的许多方面。

这部法律为劳动双方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权益,特别是在雇佣关系建立、合同期限、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工资支付等方面。

而后,为了更加系统、完善地规范劳动关系,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劳动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也为劳动关系的稳定和有序发展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指导。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它明确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解除程序,杜绝了劳动者被违法解雇的情况。

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保护等。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如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等。

然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不够重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存在逃避合同责任、违法解雇和拖欠工资等行为。

其次,一些劳动者可能对自己的合同权益不够了解,导致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法律的实施还需要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的加强,以确保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

总结来说,劳动合同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94年,但是它真正作为正式法律文件在2008年开始实施。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保护劳动者权益、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时间

劳动合同法实施时间

劳动合同法实施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时间相关的具体条款:第一条本法旨在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宜。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劳动合同期限;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 劳动报酬;7. 社会保险;8. 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规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但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法进行调整。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具体条款应以官方发布的法律文本为准。

[司法考试]《劳动合同法》解读

[司法考试]《劳动合同法》解读
资现象仍时有发生 ▪ 3、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劳动条件差 ▪ 4、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
、效率低 ...... ......
整理课件
《劳动合同法》重点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四)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整理课件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整理课件
主要内容
▪ 一、《劳动合同法》解读 ▪ 二、《劳动合同法》其他重要问题关注 ▪ 三、企业操作实务 ▪ 四、劳动争议处理
整理课件
一、《劳动合同法》解读
▪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 《劳动合同法》重点内容
整理课件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 ▪ 2、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拖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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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小赵于2008年1月1日到某公司就职 ,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2000元。 到2009年1月1日,小张可以向公司主张: 2008年2月份到12月份发双倍工资,双 方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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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有员工未签订书面合同如何处理? ▪ 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
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 ▪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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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08年小王被机械厂录用,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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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评】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对于 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模式发生了颠覆 性的变化,一些原来不愿订合同的用人单 位,现在反而担心劳动者不订合同。据辽 宁省的专项检查显示,劳动者本人提出不 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占一半以上。《劳动 合同法条例》平衡了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毕竟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有义务。

宣传劳动合同法简报(3篇)

宣传劳动合同法简报(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为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进行简要宣传。

二、主要内容1.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 劳动合同的履行(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权利。

(2)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 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过错解除三种。

(2)劳动合同的终止分为自然终止、法定终止和约定终止三种。

5. 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4)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5)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

三、宣传意义1. 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全国自考法学类(劳动法)-试卷20

全国自考法学类(劳动法)-试卷20

全国自考法学类(劳动法)-试卷20(总分:82.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40.00)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施行于 ( )(分数:2.00)A.2007年9月17日B.2007年9月18日C.2008年9月17日D.2008年9月18日√解析:解析: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历史上出现得最早的劳动法规是 ( )(分数:2.00)A.1906年在瑞士通过的《关于禁止丁厂女工夜间工作公约》B.德国的《疾病保险法》C.美国的《劳资关系法》D.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解析:解析:《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又称“工厂法”)的开端,而“工厂立法”与以前的“劳工法规”有了质的变化,它是为了保护工人利益,因此是现代意义的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3.就业促进的目标是 ( )(分数:2.00)A.消灭周期性失业B.实现绝对就业C.实现充分就业√D.完全消除失业解析:解析:就业促进是指国家采取的帮助公民实现就业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

就业促进的目标是充分实现就业。

但充分就业绝不是完全消除失业。

4.下列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属性的是 ( )(分数:2.00)A.专门性B.多元性√C.行政性D.法定性解析:解析: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属性包括:法定性、行政性、专门性。

5.我国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 ( )(分数:2.00)A.包括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制度及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劳动基本法以及与其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子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B.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C.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D.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解析:解析: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综合性法律,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称为劳动基本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案例二








实习期间引发的工伤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职高学生黄某,毕业前学校推荐进入某厂实习, 实习期间,右手指不慎被机器压伤。 争议焦点:黄某与工厂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能否认定为工 伤。工厂是否可以不构成工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首先,黄某受伤完全是在实习单位工作中造成,从民事 角度来讲,实习单位也应对黄某受伤承担一定责任; 其次:黄某在实习单位付出了其他员工一样的劳动,仅 因为黄是实习生不予赔偿,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再次:尽管司法解释认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 学不视为就业,黄某并非勤工助学,其实习的行为可以认 定为就业型实习。 因此:实习单位给与一定的赔偿是合理合法的。

二是劳动合同短期化; 三是对适用期、违约金的滥用; 四是劳务派遣用工失范; 五是劳动争议高发,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 稳定。 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就是要完 善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的五大特点





(一)用人单位 1、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 4、其他组织 1、国家机关 2、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直接适用《劳动 合同法》的用人 单位
依照执行《劳动 合同法》的用人 单位
关于用人主体的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 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非营利性 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学校、民办医 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 2、社会团体: 按照公务员管理的(八大党派)比照公务员管 理的(工青妇、工商联、文联、足协、法学会等, 除此外的其他社团与职员签订劳动合同可作为 《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 3、目前我国用人单位的范围未包括:集体所有 制生产经营组织、农户和公民个人。

新《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纺织》》
【年(卷),期】2008(000)001
【摘要】2008年1月1日起,新《劳动合同法》实施。

新法针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合同解除与终止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明确了合同内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规定了企业不与员工签合同将赔付双倍工资,劳务派遣工应与其他员工同工同酬等。

【总页数】1页(P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5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J],
2.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何确保企业利益 [J], 王蓉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08年1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上 [J], 华建敏
4.《物权法》实施与海关行政执法劳动者权利保护现状--以K企业为例考察劳动法的实施情况指导性案例的效力现代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合意诉讼与ADR机制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比较研究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的完善及其适用我省检察理论研究走在全国前列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2008年年会在广州举行中国法学会召开区域法治论坛工作座谈会深圳大学法学院获2008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
学研究课题立项我省八项法学研究课题获200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物权法》实施与海关行政执法 [J], 邱成瑜
5.浅谈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企业实施新《劳动合同法》冲击及企业的应对策略 [J], 刘淑芳;王莉琴;高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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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时间篇一:2016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2016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

(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劳动者可以随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

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28、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上级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劳动合同。

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9、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3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3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

3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临时性、阶段性的用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

35、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自动续延视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6、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7、《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的数额,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4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

对协商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1、劳动者的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4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

43、劳动者使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建议请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4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协定。

4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50%的费用的经费,“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

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47、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提供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仍应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8、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未协商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5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若发生劳动争议,以原书而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为依据。

但原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无效。

52、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从2008年开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

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三: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

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金。

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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