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29页)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石油提炼、加工、贮存后,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供机动车用作燃料或其他用途的产品。
第三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并明确标注产品质量信息。
第五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明确成品油的种类、等级、产地、生产厂家、质检报告等相关信息,供消费者查询。
第六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和售后服务体系,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经营者的管理第七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或执照。
第八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并定期进行自查与自评,以确保自身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九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定期检查,以提高成品油质量和经营水平。
第十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市场监测和风险评估机制,及时掌握市场变化,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产品质量管理第十一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与生产厂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供应的成品油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对进货的成品油进行质量检验,并保存相关检测报告和凭证。
第十三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对存储过程中的成品油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其质量稳定。
第十四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成品油质量追溯制度,便于查找和追踪成品油质量问题的起源和责任。
第四章售后服务与投诉处理第十五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提供消费者咨询、投诉处理等服务。
第十六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及时回应消费者的投诉,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七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积极参与消费者维权活动,加强与消费者组织的沟通和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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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成品油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__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设施细则共16页文档

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执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的程序(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1、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2、填写《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件5);3、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4、提供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油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5、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7、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11、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12、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控股以上拥有水上成品油仓储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仓储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13、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4、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母公司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15、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_精品

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为贯彻执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中所指的6个扩权县是指: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
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程序(一)成品油油库建设的程序1、首先取得省商务厅关于成品油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1)企业申请文件(2)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申请文件;(3)填写《河南省成品油油库建设申请表》(附件6);(4)可行性研究报告;(5)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和成交确认合同;(6)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2、申请企业依据省商务厅的规划确认文件,到各相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油库建设完工后,由相关部门办理验收手续。
企业持验收合格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各验收单位的证书及证明文件,填写《河南省成品油油库建设竣工验收表》(附件7)。
3、省商务厅批复建设的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建设期为24个月,油库建设项目在15个月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开工建设的(自批复之日算起),省辖市商务局对该项目的规划确认可报请省商务厅予以注销。
注销后其它企业可在同一地点按程序申报建设。
(二)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1、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2、填写《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件5);3、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的请示文件;4、企业申请文件;5、提供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油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6、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8、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10、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1、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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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四川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负责制定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并具备以下四种条件之一: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条件(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条件(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省会及市(州)中心城市和高速公路经营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国道、省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县城、县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乡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七)加油站的设置与距离要求:1.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2.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3.县道每百公里不超过8对;4.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即建设规划用地红线最近距离不少于1.8公里;但位于道路两侧的相对位置或转弯后的其它位置的两个加油站,按其中心点之间的距离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最短行车距离(以单边最短距离为准)不少于1.8公里。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成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浙江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成品油仓储行业和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气)站、点、船)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负责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和市本级(含所辖区,下同)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申报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负责市本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仓储、市本级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及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市本级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意见;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醇醚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解读
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解读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为贯彻执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21年第23号令),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中所指的6个扩权县是指: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
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程序(一)成品油油库建设的程序1、首先取得省商务厅关于成品油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1)企业申请文件(2)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申请文件;(3)填写《河南省成品油油库建设申请表》(附件6);(4)可行性研究报告;(5)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和成交确认合同;(6)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2、申请企业依据省商务厅的规划确认文件,到各相关部门1办理建设手续,油库建设完工后,由相关部门办理验收手续。
企业持验收合格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各验收单位的证书及证明文件,填写《河南省成品油油库建设竣工验收表》(附件7)。
3、省商务厅批复建设的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建设期为24个月,油库建设项目在15个月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开工建设的(自批复之日算起),省辖市商务局对该项目的规划确认可报请省商务厅予以注销。
注销后其它企业可在同一地点按程序申报建设。
(二)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2、填写《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件5);3、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的请示文件;4、企业申请文件;5、提供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油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6、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28、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10、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1、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
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之欧阳治创编
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及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制定江苏省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
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企业基本条件第六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成品油供应保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成品油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成品油市场经营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从事虚假宣传、价格垄断、串通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经营实行事前许可制度,市场主体依法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对成品油出厂、运输、储存等环节实施监管,确保成品油质量安全。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替代能源,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章成品油生产和销售第七条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取得石油加工业务许可证,按照国家质量标准生产成品油,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监控和检测。
第八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取得石油产品批发零售许可证,明码标价,公开销售信息。
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确保油品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开展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销售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行为。
第十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合理安排供应,保障市场需求。
不得擅自限制供应,不得哄抬价格。
第三章成品油价格管理第十一条国家对成品油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机制。
成品油价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依据市场行情和相关政策进行定价。
第十二条成品油价格调整应当公开透明,合理公正。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应当及时发布价格调整方案和依据,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三条成品油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后,销售企业应当及时调整销售价格,不得擅自提高价格,不得抢占市场。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能源政策进行成品油价格干预,合理调控市场价格。
第四章成品油市场监管第十五条国家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管,加强对市场主体和产品的监督检查。
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最新号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浙江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成品油仓储行业和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气)站、点、船)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负责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和市本级(含所辖区,下同)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申报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负责市本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仓储、市本级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及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市本级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意见;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醇醚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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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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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成品
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流通体制规范化发展,根据《国
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成
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
际,制定《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细则》)。
第二条 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
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
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
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负责制定全
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
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州)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
责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并具备以下
四种条件之一: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
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
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
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
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
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
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
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
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
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
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
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
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
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
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
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
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
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七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
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
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
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省会及市(州)中心城市和高速公路经营注册资
本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国道、省道经营注册资
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县城、县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
于100万元人民币,乡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
币;
(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
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
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
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
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
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七)加油站的设置与距离要求:
1.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
2.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
3.县道每百公里不超过8对;
4. 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即建设规划
用地红线最近距离不少于1.8公里;但位于道路两侧的相对
位置或转弯后的其它位置的两个加油站,按其中心点之间
的距离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最短行车距离(以单边最短距
离为准)不少于1.8公里。
5.农村加油点设置必须距国道、省道3公里以上且原则
上每个乡镇不超过1座;
(八)申请加油站迁建的企业应向所在市(州)人民政
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成品
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
要求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将材料报省经委,由省经委下
达同意迁建批文方可动工。加油站迁建工程竣工后,由市
(州)人民政府加油站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
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营业,并到省经委进行许可
证书变更(提供迁建后的加油站正面全貌五寸彩色照片一
张)。
1.由于道路改建、城市改造、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原有加
油站停营并需迁建的,需提供有关部门证明;
2. 迁建原则只能在原加油站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行政区
划内就近选址;
3.新迁建地址必须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九)加油站的改、扩建省经委委托市(州)人民政府
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原有加油站因设备设施老
化,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改、扩建的,需提供有关部门证
明。改、扩建工程竣工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加油站行
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营业,并
报省经委备案(提供改、扩建后的加油站正面全貌五寸彩
色照片一张)。
(十)租赁土地不能修建加油站,历史遗留以租赁土地
方式修建的加油站,不能办理转让与租赁变更手续。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仓储经营资格的企
业向省经委提出申请,省经委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
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
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规定时
间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