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2020年新编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附表解析名师资料

附表一:河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请表
注:专业技术人员指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石油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如检验、计量、储运等专业技术人员。
附表二:
规划、土地部门对申请新建加油站(点)的预审意见表
附表三:
河北省水上加油船申请表
注:专业技术人员指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石油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检验、计量、储运等专业技术人员。
附表四:
水上加油船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
附表五:
水上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
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4份,1份留审核机关,3份交申报企业。
、审核机关为船舶管辖的海事或渔监、内河港航监督部门。
2附表六:河北省新建加油站(点)建设竣工报告表
注:验收结论由设区市、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各有关部门验收意见填写.
附表七:
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改建申请表
附表八:
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改建竣工报告表
注:验收结论由设区市、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各有关部门验收意见填写
:附表九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扩建申请表
附表十:
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扩建竣工报告表
注:验收结论由设区市、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各有关部门验收意见填写.
附表十一:
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
附表十二:
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散煤、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散煤、成品油产品质量监
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5.27
•【字号】2020年第29号
•【施行日期】2020.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散煤、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的公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于2020年组织开展流通领域散煤、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抽查产品实施细则予以公开。
附件:1.散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7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
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7.10.09
•【字号】冀商运行字〔2017〕36号
•【施行日期】2017.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
正文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规定》
的通知
冀商运行字〔2017〕3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的系列部署要求,更好地适应我省成品油市场新形势、新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和我省成品油市场管理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管理规定》实施之日起,《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JFS-2011-27003)《关于实施〈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
知》(JFS-2016-20002)等与《管理规定》不一致的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河北省商务厅
2017年10月9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新建成品油仓储设施审批和验收等事宜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新建成品油仓储设施审批和验收等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04.11.16•【字号】冀商改字〔2004〕23号•【施行日期】2004.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河北省商务厅关于新建成品油仓储设施审批和验收等事宜的通知各设区市商务局,中石化河北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中石油冀东销售分公司:为严格成品油仓储设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和原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以及商务部近期有关精神,现就成品油仓储设施的建设、验收等问题做进一步明确:一、新建成品油仓储设施必须经设区市商务部门报省商务厅批准。
油库建设单位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基建立项、土地、规划、交通、消防、环保等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
无省级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先建设后报批的一律不予发给《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不得投入运营,否则将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二、新建成品油仓储设施完工后,由省商务厅委托具备条件的评价机构组织土地、建设、规划、交通、消防、环保、税务、质检、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省商务厅报国家商务部备案,发给《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鉴于我省成品油仓储设施情况比较复杂,对部分已投入运营但未取得《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仓储设施,要尽快报当地设区市商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报国家商务部备案后补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三、成品油仓储设施的验收内容:1、批准立项手续是否齐全,布局是否符合当地仓储企业发展规划;2、是否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3、储油罐及接卸条件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4、工艺流程、工程质量是否能满足运营、安全、环保的要求;5、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布局是否符合要求;6、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设备和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四、成品油仓储设施验收程序1、项目完工后,先通过安全、消防验收,而后向当地设区市商务部门提交综合验收申请,由当地设区市商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出验收请示,由省商务厅委托的评价机构两周内组织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省商务厅报国家商务部核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2012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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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冀粮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粮规〔2023〕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发行各市分行,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级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切实发挥成品粮储备在应急供应中的保障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修订了《河北省省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2023年12月11日河北省省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成品粮储备(含食用植物油,下同)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切实发挥成品粮储备在应急供应中的保障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成品粮储备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调控粮食市场,平抑粮价,在省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内建立的成品粮储备。
第三条省级成品粮储备品种:小麦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成品油)。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省级成品粮储备的承储、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省级成品粮储备动用权归省人民政府。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六条省级成品粮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式。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12)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2.02.28•【字号】冀商运行字[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冀商运行字〔2012〕4号)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加快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便利消费的成品油零售服务网络体系。
现将重新修订的《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原《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冀商商改字〔2008〕37号)及《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冀商商改字〔20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加油站、加油点、加油船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的,申请人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申请新建、迁建加油站(点)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1、《河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请表》(附表一、一式三份);2、申请报告。
企业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等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个人申请报告须说明个人基本情况(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3、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概述、市场分析、市场预测、油源分析、投资情况、结论等);4、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三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及加盖该批发企业公章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5、拟建加油站(点)平面位置图。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05.11.10•【字号】冀商改字〔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商务局、中石化河北分公司、中石油华北销售河北分公司、中石化华北销售冀东分公司: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管理,维护农村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经营秩序,保证农业和农村的油品供应,根据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商改字[2004]77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印制与发放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商务厅重新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办法》要求严格执行。
各市要根据《办法》要求,对原已上报省厅的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重新审核,剔除不合格网点,重新确定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的具体数量,并于11月20日前上报省厅。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冀商改字[2004]20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资格的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市场的监督管理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维护农村成品油零售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保证农业和农村的油品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改字[2004]77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印制与发放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品油是国家的战略商品,它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全省各设区市、县(市、区)从事成品油管理的商务主管部门和农村从事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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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加快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便利消费的成品油零售服务网络体系。
现将重新修订的《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原《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冀商商改字〔2008〕37号)及《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冀商商改字〔20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加油站、加油点、加油船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的,申请人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申请新建、迁建加油站(点)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1、《河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请表》(附表一、一式三份);2、申请报告。
企业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等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个人申请报告须说明个人基本情况(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3、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概述、市场分析、市场预测、油源分析、投资情况、结论等);4、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三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及加盖该批发企业公章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5、拟建加油站(点)平面位置图。
属于城区的,应由所在市、县城建(规划)部门出具拟建站选址处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意见;商务部门提供拟建站车程距离2公里范围内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分布示意图。
属于非城区的,需明示拟建站(点)所在(本市、县区域)路段长度和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点)数量及左右各15公里(交叉路口左右各3公里)区间内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点)分布示意图。
标出加油站(点)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点的需文字说明);实地考察须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参加,并在拟建站(点)平面位置图上签注考察人员姓名、考察日期、加盖初审机关公章;6、拟建加油站(点)《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点),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8、当地市、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对申请设立的加油站(点)项目是否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预审意见(附表二);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具体意见可另附材料;9、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的请示。
请示中注明是否符合河北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其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在XXX建设加油站或加油点申请预核准的请示”;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1、加油站(点)迁建的还应交回原加油站(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申请设立加油船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1、《河北省水上加油船申请表》(附表三、一式三份);2、申请报告。
企业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等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个人申请报告须说明个人基本情况(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3、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概述、市场分析、市场预测、油源分析、投资情况、结论等);4、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及加盖该批发企业公章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5、工商部门核发的《加油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6、《水上加油船情况登记表》(附表四);7、负责管辖船舶水域的港航部门签署的《水上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附表五);8、船舶所有权证书及有效的检验证书,租赁船舶还应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9、加油船配备的作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船员特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10、加油船正侧面六寸照片;11、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请示,其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在XXX地区设立加油船申请预核准的请示”;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加油站(点)布点要求加油站(点)布点应符合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1、加油站布点要求。
加油站分为城区和非城区加油站。
(1)城区加油站,是指在具有城建规划的市、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设的加油站。
城区加油站设置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
(2)非城区加油站,是指在城区以外建设的加油站。
其中,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12座;县、乡、村道路每百公里不超过10座。
在总量控制范围内,在山区路段的国道、省道和县道、乡村道的同一条道路上,加油站之间距离不低于4公里,在其他路段的同一条道路上加油站之间距离不低于10公里。
2、因城区改造、道路扩建等原因确需迁移且手续齐全合法的加油站,在选择新址重建时,其服务半径、站与站之间距离可适当缩短。
3、加油点布点要求。
县、乡、村道路及矿山、码头、农场可设立加油点,其布点要求参照非城区加油站布点要求执行。
加油点经营设施应符合消防、质监、环保、气象等部门的要求。
二、加油站(点)原址改、扩建的申请与办理加油站(点)原址改建是指加油岛、营业房、罩棚、罐区设施主体进行更新、改造等行为;扩建是指加油站(点)在原地增加经营品种、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扩大经营场地等行为。
手续齐全的加油站(点)需原址改、扩建时,申请人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申请加油站(点)原址改建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1、《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改建申请表》(附表七、一式三份);2、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需说明改建原因及主要内容等;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4、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请示,其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加油站或加油点申请原址改建的请示”;5、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申请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程序经省商务厅批复同意原址改建的加油站(点)建设竣工后,由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附下列材料,报请省商务厅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营业。
1、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2、《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改建竣工报告表》(附表八、一式三份);3、省商务厅批复文件原件;4、加油岛、罐区设施主体进行更新、改造的需提供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复印件。
(三)申请加油站(点)原址扩建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1、《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扩建申请表》(附表九、一式三份);2、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需说明扩建原因及主要内容等;3、增加经营品种的需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及加盖该批发企业公章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4、《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5、扩大经营场地的需提供当地市、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对加油站(点)扩建项目是否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意见;6、拟原址扩建加油站(点)平面位置图。
属于城区的,提供拟扩建站车程距离2公里范围内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分布示意图;属于非城区的,提供拟扩建站(点)所在路段左右各15公里(交叉路口左右各3公里)区间内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点)分布示意图。
标出加油站(点)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点的需文字说明);7、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请示,其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加油站或加油点申请原址扩建的请示”;8、《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程序新建、扩建加油站(点)建设竣工并经省商务厅或委托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一)加油站(点)1、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2、《河北省新建加油站(点)建设竣工报告表》(附表六、一式三份)或《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扩建竣工报告表》(附表十、一式三份);3、省商务厅批复文件原件;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6、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7、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8、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油点不需提供);9、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0、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复印件;11、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复印件;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加油站应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相关要求,在建设竣工并经省商务厅或委托当地设区市商务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按加油站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程序办理。
(三)加油船经当地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请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附省商务厅批复文件原件)。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期限及申请延期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文件有效期为3年(改、扩建为2年)。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申请人应在到期前2个月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由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批准,延期期限最长为2年。
在本实施细则公布前办理的预核准文件,从批准之日起到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已超过3年的,经申请可再延长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