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道路车辆
关于发布《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的通知冀交公字〔1998〕48号各市交通局、物价局: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维护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北省公路条例》及《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特制定《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和《河北省公路损坏估价鉴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即日起执行。
本《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各地可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赔(补)偿费。
按本《标准》计算的赔(补)偿费,超过1万元的,由交通局路政管理部门委托同级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事物所受理评估。
赔(补)偿费收据由河北省交通厅统一制发,省财政厅监制。
公路路产包括:1、公路: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渡口2、公路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不少于1米的土地3、公路附属设施: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树木、道班房屋、收费站所、专用房屋等。
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本文件解释权属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物价局。
附:《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序号项目名称单位单价备注高速、一级公路二级、三级公路四级和等外公路一路面1水泥混凝土路面平方米3103002沥青混凝土路面平方米2001203沥青碎砾石路面平方米1004砂石路面平方米40405沥青砂带米1006水泥混凝土路缘石块块19050 - 1507油、酸、碱污损等平方米2001208划伤路面深0.5cm以内米229划伤路面深大于0.5cm米5410粉、粒状物污损路面平方米1自行消除免于收费二路基1水泥混凝土路肩石块块55502土路肩平方米1815153土边沟、土边坡平方米8884干砌石护坡平方米100100605浆砌石护坡平方米150-250150-2501506挡土墙平方米250-300250-3002507隔离墙平方米6004008泄水槽米220220三桥涵1钢筋混凝土护栏及扶手米400100-4001002泄水孔个1501503涵洞通道八字墙平方米5005005004涵洞通道钢护栏米3003005水泥混凝土构件平方米500500未详列构件通用6钢筋混凝土构件立方米800800未详列构件通用四标志、标线1反光标志牌平方米280020002反光里程碑块275200不含立柱基础3反光里程碑块810含立柱基础4反光轮廓标(柱)根2502505反光导向标块50506冷涂反光标线平方米50307热塑反光标线平方米100808混凝土警示桩根50-8050-809公路界碑根1501505010反光道钉块12012011铁管支撑千克151512水泥混凝土杆根30030013里程碑、控制碑块150150-2105014百米桩根5050-12015道口标柱根8080五防护1波形钢护栏块6002钢护栏O形立柱根3503隔离栅立柱根1804隔离栅刺网孔505镀塑隔离栅网平方米350六绿化1常绿乔木(高150cm)株100100150高度每增1cm增2元2落叶乔木(胸径10cm)株株70-10070-10070胸径每增1cm增20元3常绿灌木墩100-250100-2504花灌木株50-10050-1005其他灌木墩404040 6草皮及草皮花卉平方米15-3015-30七其他1收费站升降杆根2002002收费亭个24000240003收费岛船头平方米20020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冀政办字〔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9日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地本部门本行业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和本行业、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是同级政府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议事协调机构,由负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的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统筹指导、整体推进、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河北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和《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三条本规则是我省道路运输运费的计算依据,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和货主,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四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五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省、设区市、县(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
(三)里程计算1、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包括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和城市市区里程。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
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六条计费时间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
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
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的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第七条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详见附表三)。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5•【字号】冀政办[2001]16号•【施行日期】200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01〕16号2001年6月2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制定的《河北省清理整顿道路运输秩序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二00一年五月十六日)为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体系,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和减轻经营者负担的原则,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体系的要求,针对道路运输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清理对车辆和经营者的各类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减轻经营者的负担;整顿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力度,打击非法经营和车匪路霸,为经营者创造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以规范经营者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为重点,确保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清理整顿,力争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基本好转,经营环境有较大改善,政府对市场的监管能力明显增强,行业整体形象明显改善,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体系的建立。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线索举报渠道的公告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线索举报渠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线索举报渠道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持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依法保护运输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省委依法治省办相关工作要求,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对全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进行专项自查,现公开征集交通运输执法领域存在的各类突出问题,欢迎社会各界举报问题线索。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一)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树立不牢,对待群众生硬冰冷、傲慢粗暴,漠视群众合法权益,暴力执法问题;(二)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违规在公路上设置交通标识标线、电子抓拍系统,乱罚款、滥收费,趋利性执法问题;(三)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拦车、扣车、任性检查,选择性执法问题;(四)重处罚、轻教育、重罚款、轻纠错,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简单式执法问题;(五)不顾及实际情况,过度执法、运动式执法、执法“一刀切”问题;(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不廉洁执法问题;(七)违法违规在公路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设立检查卡点,增加运输企业、司机不合理负担问题。
二、举报途径及方式三、相关说明(一)提倡实名举报问题线索,受理单位和部门将对反映人相关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二)举报问题线索时,应有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对象、主要事由和反映人联系方式等必备要素,以便受理单位和部门及时核实、处理和反馈。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问题发生地为线索收集处理和结果反馈第一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各地及时处理问题线索,确保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河北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和《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三条本规则是我省道路运输运费的计算依据,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和货主,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四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五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省、设区市、县(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
(三)里程计算1、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包括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和城市市区里程。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
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六条计费时间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
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
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的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第七条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详见附表三)。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改革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方式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6]第6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改革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方式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6]第6号](https://img.taocdn.com/s3/m/208e49ca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4e.png)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改革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方式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改革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方式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6]第6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交通局:随着我国成品油价格改革的深化,以及车辆通行费、保险费、企业经营管理等费用的提高,道路运输企业旅客运输成本大幅上升。
为适应道路运输市场的情况变化,缓解成品油价格上涨的影响,促进我省道路运输企业的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调整道路旅客运价,修订颁发《河北省道路旅客运价规则》。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革道路旅客运价形成机制和管理方式,改善道路旅客运价结构。
(一)放开各类包车客运运价,包车客运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承运双方协商议定。
(二)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由政府定价管理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
道路班车客运运价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可以在20%的浮动幅度内上下浮动。
(三)实行道路旅客运价备案制度。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道路旅客运价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幅度内浮动的道路旅客运价以及旅客票价均需向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实行。
(四)取消春运、夜班车等各类运价加减成的规定;取消代客车运价、货车捎客运价、直达和普快客运价、城乡客班车运价、旅游客运价价目,减少运价档次。
(五)取消道路旅客运价外加收的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调整道路旅客运价,疏导运价矛盾。
(一)我省道路旅客基本运价由现行每人千米0.068元提高至0.08元,班车客运的分类运价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详见《河北省道路旅客运价规则》)。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关于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关于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3.02.27•【字号】冀价经费字[2003]第7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关于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3]第7号)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2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汽车客运站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汽车客运站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可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
二、旅客站务费收费标准:实行微机售票的汽车客运站,一级站每票1.5元,二级、三级站每票1元;未实行微机售票的汽车客运站,一级站每票1元,二级、三级站每票0.5元。
三、汽车客运站必须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并经过市级以上价格和交通运管部门验收批准方可收取旅客站务费。
经验收达不到站级标准、减少规定的服务项目、不代售车票的客运站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
一级站由省物价局或委托设区市物价局和省交通厅负责验收;二、三级站委托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负责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物价局、交通厅备案。
四、旅客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一项成本因素计入票价,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旅客站务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汽车客运站管理服务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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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价经费[2013]2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3.11.04
【实施日期】2013.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
(冀价经费〔2013〕26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各扩权县(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对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交通管理执法行为的通知》(公交管〔2011〕1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道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
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道路救援服务单位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自2014年1月1日起,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
城市道路和开放式公路车辆救援工作由社会救援机构承担。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二、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行为。
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应当遵循就近、安全、便捷、自愿的原则,救援服务单位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或电子信息板向社会公示。
接到车辆求助信息或公安交管部门清障要求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
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三、完善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
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我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实行上限管理,道路救援服务单位不得突破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应当事人要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单位为当事人提供车辆维修、货物单独保管以及其它服务,由双方协商收费。
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停放费由执法单位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四、强化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及收费的监督检查。
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单位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收费证》后方可收费,在组织实施道路车辆救援时,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监督检
查,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应根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车辆救援效率。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我省道路拖车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5]第18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公安厅
2013年11月4日
附件:
河北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