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公安厅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规定(试行)

河北省公安厅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中醉酒驾车有关条款,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醉酒驾车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醉酒标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
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路面查缉醉酒驾驶机动车时,应当加强执勤民警的安全防护,按照《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配备适当警力,安排好任务分工,配齐执勤执法装备,科学设置检查区域,确保执勤民警人身安全。
同时,还应积极协调治安部门和医疗机构建立工作联动机制,配合参与查处工作。
第四条交通警察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应当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对徇私舞弊、滥用权力致使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人逃避法律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几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发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或组织、指挥、参与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办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犯罪嫌疑人是军人、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的,办案单位调查取证完毕后,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对于现场发现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当事人自称军人、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的,先按本规定办理,待身份查明后按管辖规定办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修改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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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修改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使政府立法更好地适应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需要,省政府对2012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2013年4月27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等29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29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省长张庆伟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第十四条中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三万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河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修正案第十四条中的“并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修正案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重大危险源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修正案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未取得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二、删去第二十条。
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总结

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总结目录1. 内容概览 (2)1.1 背景与意义 (2)1.2 目标与定位 (4)1.3 实施原则 (5)2. 组织实施 (6)2.1 组织领导 (7)2.2 政策支持 (9)2.3 资金保障 (9)2.4 监督管理 (10)3. 行动目标 (12)3.1 行政执法能力提升 (13)3.2 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13)3.3 行政执法效率提升 (14)4.1 法治教育与培训 (17)4.2 行政执法制度建设 (19)4.3 案件管理与处理 (19)4.4 行政执法队伍优化 (21)4.5 信息技术应用 (22)5. 重点任务 (23)5.1 完善行政执法机制 (24)5.2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25)5.3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27)5.4 提升行政执法服务水平 (28)6. 实施步骤 (29)6.1 第一阶段 (30)6.2 第二阶段 (32)6.3 第三阶段 (33)7.1 加强组织领导 (35)7.2 加大资金投入 (36)7.3 强化监督检查 (37)7.4 激励与约束机制 (38)8. 评估与考核 (40)8.1 评估方法与标准 (41)8.2 考核机制与流程 (42)8.3 结果应用与反馈 (44)1. 内容概览为贯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方案精神,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法治行为着力打造高质量执法队伍,本方案通过深化机制创新、强化队伍建设、加强技术支撑、提升服务水平四个方面,制定了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旨在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增强执法能力和震慑力,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方案涵盖了执法方式、监管对象、执法队伍以及科技应用等多个方面,并明确了目标、指标和评估方式,力求打造完善的行政执法体系,为构建良好法治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1.1 背景与意义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省公安机关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工作情况座谈会召开

者 、律师代表等 召开座谈会 ,专 门听取
对 公 安 机 关 改 革 完 善 受 案 立 案 制 度情 况
的意见和建议 。会 议听取 了省公安厅 的 情 况汇报 。 近年 来 ,我省各级公安机关 紧紧抓 住全面深化公安 改革的重大 契机 ,按照 先完善后改革 的思 路 ,通过采取 完善刑 事案件立案工作规 范和标准 、在 派出所
全社 会应当充分尊重各级 人大代表这个 法律地位 ,为人大代表 充分发挥主体作 朋创造 良好 的条件 。各级人 大代表要增
强使命 感和责任感 ,依 法履行立法 、监
省 人大 常 委会 听取 我省 重 点 跨市域 河流 污 染整 治 工作情 况 汇报
本刊 讯 8 月2 9 日,省人大常委会 召 开听取 省政府关于我 省重点跨市域河 流 污染 整治 _ T 作情况汇报 会 。省环保厅 、
省 人大制度研 究会 第2 7 次研讨 会在 佛 山举行
本 刊讯 省人大制度研究 会第2 7 次
研讨 会于8 月1 7日在 佛 山 市 召 开 ,会 议
深 刻领会 中央和省委关于环境 资源保护 的新理念 、新思 想 、新战略 、新 部署 、
新 要求 ,件管理 中心 、升级改造警 务综合
信息 系统 、开 展行 政执法和刑事 司法衔 会在 中山市 委党校举办 了2 0 1 6 年省 人大 代表环保 专题学 习研讨班 。6 0 多名省 人 大代 表和3 0 0 多名 中 山市 人大 代表参 加
了 , 集 中学 习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副 主任 黄 业
会议 认 为 ,人 大 代 表 在 国 家 权 力 机
本 期 学 习 研讨 班 邀 请 了 省人 大 环
资委 主任委员陈耀光 、省环 境保护厅副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5.11.06•【文号】公通字[2015]32号•【施行日期】2015.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案正文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2015年11月6日)公通字[2015]32号为有效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现就改革完善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任务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着眼建设法治公安目标,进一步规范受案立案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强化监督管理,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便民、公开,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1. 突出问题导向。
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受案不立案、违法受案立案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切实提高受案立案工作效能。
2. 遵循办案规律。
根据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范围广、数量多、类型杂、差异大的特点,结合各警种部门案件来源形式、紧急程度等具体情形,健全完善符合办案规律和公安工作实际的受案立案制度。
3. 坚持质效并重。
既要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受案立案质量,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如实受案立案,也要方便人民群众报案,保障公安机关及时高效制止和惩处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4. 强化监督管理。
明确受案立案监督主管部门,综合运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纠错、执法质量考评等监督管理手段,通过网上统一管理,全面加强对受案立案工作的流程管控和问题整治。
二、主要内容(一)规范工作流程1. 健全接报案登记。
各省级公安机关依托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完善全省区市统一的接报案、受案立案功能模块。
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通知(1996年1月23日)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对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的精神,落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决议》,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一、行政执法过错(以下简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行政执法部门对执法人员和受行政机关委托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执法过错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纪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的制度。
它是实施国家赔偿法和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深化与发展。
实行这一制度,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建设,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政府法制监督,改善行政执法状况,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决议》中关于“在试点的基础上,1996年全面实行”的要求,有关部门要在1996年4月底前完成实施办法的起草审定、建立组织、健全配套措施等实施准备工作,并开始试运行。
经过总结完善,于1996年7月正式全面实施。
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认真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办法。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以及其他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身的特点,遂行行政执法程序的各个环节,认真界定“执法过错”的具体标准、范围以及应该掌握的基本原则、认定形式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前化解和速裁操作规程(试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前化解和速裁操作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3.06•【字号】冀高法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前化解和速裁操作规程(试行)冀高法发〔2018〕6号为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推动和规范人民法院诉前化解、繁简分流和速裁等工作,依法高效审理民商事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当事人起诉的民商事纠纷,一律以“冀登”字号予以登记,扫描起诉材料形成电子档案,当场登记立案的案件除外。
第二条以“冀登”字号登记的纠纷,适宜诉前化解的立“诉前调”字号,进行诉前化解;起诉材料补正后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做好法律释明工作。
第三条民商事简易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诉前化解、先行调解、和解、速裁、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督促程序等。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民商事纠纷,应当告知可供选择的简易纠纷解决方式,释明各类程序的特点。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应当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化解,法律规定不予调解的情形除外。
诉前化解应当出具《诉前化解告知书》,征得当事人同意。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指派专职或兼职程序分流员,负责以下工作:(一)分流登记诉前化解纠纷;(二)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三)对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等进行集中分流;(四)对委托调解的案件进行跟踪、提示、指导、督促;(五)做好不同案件程序之间转换衔接工作;(六)其他与案件分流、程序转换相关的工作。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4)第二章管辖 (6)第三章回避 (10)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12)第五章证据 (17)第六章强制措施 (22)第一节拘传 (23)第二节取保候审 (23)第三节监视居住 (30)第四节拘留 (35)第五节逮捕 (38)第六节羁押 (42)第七节其他规定 (45)第七章立案、撤案 (47)第一节受案 (47)第二节立案 (49)第三节撤案 (51)第八章侦查 (52)第一节一般规定 (52)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54)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57)第四节勘验、检查 (58)第五节搜查 (59)第六节查封、扣押 (61)第七节查询、冻结 (63)第八节鉴定 (65)第九节辨认 (67)第十节技术侦查 (68)第十一节通缉 (71)第十二节侦查终结 (73)第十三节补充侦查 (75)第九章执行刑罚 (76)第一节罪犯的交付 (76)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77)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 (79)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80)第十章特别程序 (80)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80)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83)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85)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86)第十一章办案协作 (87)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89)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93)第十四章附则 (95)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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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立案侦查
【发文字号】冀公法[2016]2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6.03.13
【实施日期】2016.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6年3月13日冀公法[2016] 23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部署,切实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改革完善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制度,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受案立案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强化受案立案环节流程管控和监督管理,有效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
在的不作为、缓作为和乱作为问题,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及时、便民、规范、公开,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第三条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坚持突出问题导向、遵循办案规律、坚持质效并重、强化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成立案件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案管中心),案管中心设在同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案管中心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以外的案件,要全部实行警情网上登记,警情数据网上流转,法律文书网上制作,受案立案网上监督,执法过程网上查询。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有关警种、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发挥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接报警、受案立案工作。
第七条公安机关案管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通过勤务指挥平台、网上执法办案等信息系统掌握、监督和管理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受案立案情况,及时发现、预警和纠正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问题;
(二)对合同诈骗、金融诈骗、涉税的经济犯罪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审核监督;
(三)统一接受登记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和检察机关通
知立案的案件,并网上指派相关办案部门开展受案、立案工作;
(四)协调解决案件管辖争议;
(五)对经调查或侦查认为应由其他机关管辖的案件,实行一口对外移送;
(六)掌握本级公安机关的受案立案情况,做到受案立案数据一口统计汇总;
(七)对在受案立案工作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及时移交纪检、督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八)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负责通过回访报警人、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