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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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2•【字号】办字[2005]88号•【施行日期】2005.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5]88号)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邢台、邯郸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八月二日河北省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7月21日国家六部委召开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和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54号)精神,严厉打击我省行政区域内煤矿的各类违法生产行为,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提出2005年河北省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格局,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以贯彻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和五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精神为主线,以打击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为重点,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大力推进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转变。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决维护人民的利益、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权威。

全面促进煤矿安全和依法生产秩序的形成,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总体目标(一)以人为本,依法整治。

改善煤矿的生产秩序和安全生产状况,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依法打击违法生产行为,推进煤矿依法生产的进程。

(二)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0.02.23•【字号】冀公消[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公消[2010]46号)各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现将《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为认真汲取石家庄市南三条现代床品百货城“2.10”、张家口市赤城县购物中心“2.14”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六个月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并制定本方案:一、时间安排2月28日至8月31日二、工作目标通过此次行动,全省治理范围内的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率达到100%,“四个能力”建设达标率达到100%,员工全员培训合格率达到100%,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100%,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三、治理范围和治理重点(一)治理范围全省范围内室内、室外、地上、地下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

(二)治理重点1、是否经过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在单位周边及顶部搭建违章建筑以及因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3、是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齐配足、完好有效,是否存在擅自挪用、停用等问题;消防水源是否充足,水压是否符合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是否运行正常;5、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门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是否分开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被遮挡、覆盖等现象;6、是否存在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7、是否违规使用明火或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否存在违反禁令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现象;电气线路是否按规定敷设;8、是否存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9、是否在商场、市场、集贸市场内设置仓库、员工集体宿舍等“三合一”、“二合一”场所;10、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单位“防火巡查、灭火第一出动、灭火第二出动”三支队伍建设是否落实,是否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演练,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18•【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2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2号《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8月12日省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正谱2022年8月18日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盐管理,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盐专营工作的领导,建立权责一致的专业化监管体制,健全食盐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食盐专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商务、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盐专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省盐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加食盐品种,提高食盐品质,满足不同人群的用盐需求,促进食盐产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盐业企业,促进盐业企业多元化、产业化、规模化经营。

第七条食盐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维护食盐专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盐政执法公开制度实施方案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盐政执法公开制度实施方案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盐政执法公开制度实施方案【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发布日期】2014【实施日期】2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盐政执法公开制度实施方案(2014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盐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规范盐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冀办发〔2014〕25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冀法〔2014〕11号)要求,结合盐政执法实际,省供销合作总社建立和落实盐政执法公开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省供销合作总社盐管办、盐政稽查总队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执行盐政执法公开制度。

二、公开内容(一)执法职责负责全省流通领域食盐批发零售秩序的监督管理和供销社系统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二)执法权限及依据省供销总社依法具有以下行盐政执法权:1、行政处罚类(7)(1)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的处罚执法依据: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自由裁量标准:①当事人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数量在一吨以下,情节轻微的,对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可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当事人改正;②根据违法事实,当事人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数量在一吨以上,二十吨以下,情节较重的,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③根据违法事实,当事人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或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食盐零售单位(户、店)、食品加工用盐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批发或购进食盐的处罚执法依据: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7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7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7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食用肉品安全,根据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现就加强我省“瘦肉精”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省农业厅牵头负责全省“瘦肉精”监管工作,省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省农业厅负责在动物(专指猪、牛、羊)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监督检验、认定和查处;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物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动物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管理办法,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动物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省卫生厅依法负责组织制定与动物、动物生鲜肉质量相关的地方安全标准并依法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省工商局负责动物生鲜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动物生鲜肉的行为。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索证索票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

省商务厅负责加强动物屠宰的行业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督促屠宰企业落实宰前静养安全管理制度。

省质监局负责监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动物生鲜肉采购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动物、动物生鲜肉及其他相关产品进出口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对制售、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从速立案侦查,依法严查严办,并将案件查办情况向监管部门及时通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2年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2年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2年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冀政办字〔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2年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2022年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5日河北省2022年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依法保护矿产资源,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矿山综合治理,推进扫黑除恶斗争暨自然资源领域整治行动深入开展,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矿产资源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和省“两会”部署,着力解决部分地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执法监管“宽松软”问题,强化各级政府责任担当意识,以更严格的要求、更严肃的态度、更严厉的措施坚决打击各类非法采矿行为,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压实县、乡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遏制偷采盗采、持证矿山超许可事项采矿、以工程项目为名违法违规采矿等行为,实现矿产违法违规问题“动态清零”,健全矿产“全链条”管理长效机制,确保矿山综合治理、扫黑除恶斗争暨自然资源领域整治取得实效,矿山安全形势和矿山生态环境持续向好。

二、主要任务(一)对未经批准无证勘查开采,利用经营场所作为掩护盗采矿产资源,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盗采矿产资源,在自然保护地内盗采矿产资源,私挖滥采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依法从严查处。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职责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职责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为省政府事业机构,行使省政府授权的行政职能,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

省供销社机关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2、维护供销合作社章程赋予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3、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负责管理棉花、化肥、农药、羊毛、救灾物资等国家和省级重要物资的储备工作;4、负责全省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负责食盐批发、零售的监督管理和许可证管理,负责市场工业用盐的归口经营,做好全省食盐专营工作;5、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参与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6、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管理运营本级社社有资产,对直属企事业单位行使出资人职能。

省供销社机关内设16个职能处室,下辖农资有限公司、盐业专营总公司、北方大厦等11家企业,1家事业单位和11个专业协会。

全省系统现有市级供销合作社11个,县级供销合作社152个,基层供销社1215个,法人企业3809个,资产总值273亿元。

2006年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实现销售总额328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01亿元。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食盐供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食盐供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食盐供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06.20•【字号】•【施行日期】202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食盐供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为贯彻执行《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全省食盐供应安全,维护食盐专营秩序,省厅决定自2021年6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食盐供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6月20日一、整治对象和范围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包括在河北省经营的外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3.食盐零售网点(包括农贸市场、百货商店、超级市场、商超、零售商店等);4.食盐重点终端用户(包括从事食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和学校、单位食堂等);5.食盐电子商务领域;6.非食用盐企业(包括工业盐、工业副产盐企业)。

二、整治内容和重点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资质管理情况;食盐生产原料来源及进货凭证情况;食盐产品安全自查、出厂检验记录情况;食盐生产、销售、库存记录情况;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建立及使用情况;食盐企业责任储备情况。

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定点资质管理情况;辖区内开展跨区经营企业资质信息和经营方式;自建物流系统或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食盐仓储设施和运输、装卸工具符合要求的情况;是否存在转卖转批的行为;自建分公司证照情况;自建分公司或自建销售网点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企业采购、销售、库存记录和台账情况。

3.食盐零售网点:是否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检查采购食盐的票据;购销台账和其他有关资料。

4.食盐重点终端用户:检查采购食盐的票据、采购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是否从正规渠道采购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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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全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布部门】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3.04.22
【实施日期】2013.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
全的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供销社,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供销盐政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盐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切实形成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合力,共同维护食盐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全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2日
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全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供销盐政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盐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切实形成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合力,共同维护盐业市场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维护盐业市场管理秩序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食盐是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关系国计民生,一旦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及人身安全,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大局。

私盐和假冒伪劣食盐不仅直接损害人体健康,而且偷逃国家税收,干扰正常的盐业市场秩序,因此,维护良好的盐业市场秩序非常重要。

依法严厉打击盐业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盐业市场管理秩序,是供销盐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责无旁贷的法定职责。

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成立各级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省供销合作总社、省公安厅联合成立“河北省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公安厅副厅长张存信任组长,省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盐管办主任夏永利任副组长、省公安厅食药总队总队长姚爱国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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