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入户访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冀公消[201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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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冀公消[2010]69号)各市、县公安局,冀中公安局: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公安厅制定了《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各地要将本行政区所有符合《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明确消防支队、大队的监督管理范围。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范围,县级公安机关要予以明确。
2010年起,每年3月底前各地要按标准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调整,并由公安机关将重点单位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为了进一步做好消防监督工作,正确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总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单层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设在建筑物地下室及四层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 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池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实行执法回访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实行执法回访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0.04.16•【字号】冀公督[2010]109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实行执法回访制度的通知(冀公督[2010]109号)各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河北省公安机关2010年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以及《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项目细化分解表》的要求和任务分工,决定在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实行执法回访制度。
即由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每季度对本级公安机关主要警种所办案件、所办业务按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当事人进行回访,并将回访情况及时汇总整理,由省厅通报全省,以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
具体要求如下:一、充分认识执法回访制度的重要性。
实行执法回访制度,是省厅为推动全省公安机关“三项建设”特别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进一步规范民警执法行为,搭建警民沟通桥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现实作用。
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将其列入本地“三项建设”整体工作中狠抓贯彻落实,要立即进行研究部署,充分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内容和标准,明确责任和分工,大胆实践、勇于创新,不断健全完善富有本地特色的执法回访制度,全力推动“三项建设”的整体发展。
二、认真组织开展执法回访工作。
执法回访工作由警务督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为规范工作标准和程序,省厅制定出台了《河北省公安机关执法回访暂行规定》(附后),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贯彻落实。
各级警务督察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单位的作用,确保回访数量和质量,深入查找问题漏洞,认真做好分析研判,提出具体的意见建议,并如实填写执法回访登记表和统计表。
各警种、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警务督察部门开展工作,同时参照《河北省公安机关执法回访暂行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并举一反三,全面纠正整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最新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最新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16•【字号】•【施行日期】2022.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台高效对接联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台高效对接联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16日河北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台高效对接联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台高效对接联动的意见》(国办发〔2022〕12号)精神,推动我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与110报警服务台(以下简称110)高效对接联动,科学合理分流非警务求助、快速有效处置突发警情,进一步提升协同服务效能和社会治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2022年底前,全省基本建成12345与110高效对接联动机制,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体系和服务优势,形成12345推动部门协同高效履职、及时解决涉及政府管理和服务的非紧急诉求,110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快速处置紧急危难警情、更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格局。
2023年底前,全面实现12345与110平台互联互通、相关数据资源共享,不断提升对接联动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二、职责边界(一)12345受理范围。
12345是各级政府受理企业和群众对政府管理和服务的非紧急诉求的便民热线平台,受理企业和群众关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咨询、非紧急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

xx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冀公户[2005]29号)《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公户[2005]297号)第一条为做好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设区市可在“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前提下,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规划及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落户条件、标准及审批程序和手续。
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便民、利民,切实解决群众生活困难为基点,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切实落实“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
第三条为使人口统计如实反映居民实际居住和身份状况,在人口统计口径上,将常住户口在城市市区规划区和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居民及常住户口在农村常年从事非农职业(二、三产业)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
第四条要妥善保存和管理户籍资料、材料及证件。
对现有的户籍资料、材料,包括微机管理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电子文档,要按照户籍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管理、存储、使用、安防等工作,使其保持连贯性和延续性。
对原使用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可延续使用或根据群众意愿更换;对新填写的,则不再标明户口性质,只在“户别”栏目中标明“家庭户”或“集体户”,以体现全省居民常住户口的统一性。
在户口迁移工作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标明户口性质;迁往省外的,可根据是否纳入“城镇人口”范围,在《迁移证》上加盖“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长条章。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省厅统一要求及时调整微机存储人口信息字典库。
第五条“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包括以下几种含义:1、申请迁入人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同时,还应具有稳定职业或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以确保其迁入后有基本生活保障。
2、除冀政[2003]40号文件规定的以外,“合法固定住所”还包括以贷款分期付款形式购买的商品住房、有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经批准的农村自建房,但不包括租住的私有出租房屋。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安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安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公办发[2017]7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7.06.28
【实施日期】2017.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安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冀公办发〔2017〕7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河北省公安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公安厅
2017年6月28日
河北省公安机关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公安行政执法办案质量和行政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以下统称法制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公安交管、消防、边防等警种部门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其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进一步扩大内需、改善民生,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贯彻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引领,以建设全国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为主线,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
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
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市、县更多操作空间,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派出所三访活动方案

派出所三访活动方案活动背景为加强基层治安维护工作,促进人民群众与警方之间的互动,提高社区安全感和满意度,某派出所决定开展“三访”活动。
三访即警方依法上门访问、警方与辖区企业单位互相访问、警方与辖区群众互相访问。
本文旨在制定派出所三访活动方案,确保活动能够落地实施。
活动目的1.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加强社区社会治安的联防联控能力,提高社区居民的安全感和满意度;2.掌握人民群众对辖区内治安问题的反映,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增强基层警务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3.促进辖区企业单位和警方相互了解,搭建联系合作的平台;4.更新警方在辖区内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提高执法水平。
活动时间和地点时间:2022年6月至9月,共进行3次;地点:活动覆盖整个辖区,包括社区、企业单位和个人居民。
活动流程访问居民1.派出所选派民警小组,由一名领队和不超过5名民警组成团队;2.进入目标居民小区,依次对每户居民进行访问,向居民宣传关注家庭、人身安全的信息,同时了解居民对辖区内治安问题的反映,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3.如有发现街面上的违法行为,请直接向所长原地报告。
访问企业单位1.派出所领导带领民警小组进入目标企业单位;2.宣传党和政府关于企业安全生产和治安维护的政策法规,要求企业单位严格执行管理措施,并加强设施建设;3.了解企业单位反应如“黑恶势力”、违法行为等举报情况,同时听取企业反映的问题和意见。
联合联动1.派出所领导带领民警小组并联合相关工作人员分别进入社区、企业单位;2.派出所领导介绍辖区治安形势,强化社区、企业单位意识以及社会治安“三位一体”理念,并向社区、企业单位推介派出所365安全防范;3.结合社区、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安排开展“暴恐防范宣传月”、“禁毒宣传进社区企业”等相关活动。
活动后续1.对访问居民、企业单位进行问卷调查,掌握群众意见和建议,做到有求必应;2.在派出所公告栏上公布访问结果和派出所工作进展情况;3.建立和完善警民现场沟通的机制,实现“有情况及时上报,有问题及时解决”。
公安入户走访下一步工作计划及措施

公安入户走访下一步工作计划及措施公安入户走访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对于提升社区治安管理水平、增强群众满意度具有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深化公安入户走访工作,确保走访工作取得实效,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及措施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工作目标1. 深入了解群众需求,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切实解决群众实际问题。
2. 加强基础信息采集,确保户籍、人口、单位等信息准确无误。
3. 深化治安管理,排查风险隐患,预防违法犯罪案件发生。
4. 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二、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部署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入户走访工作,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同时,要加强与社区、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2. 完善走访制度建立走访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机制,明确走访时间、频率、内容等要求。
同时,要将走访工作与日常警务工作相结合,确保走访工作与实际工作需求相符。
3. 优化走访队伍选拔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民警从事入户走访工作。
同时,加强走访队伍的培训,提高走访能力和水平。
4. 落实走访内容(1)了解群众需求。
通过与群众面对面交流,了解群众在治安、交通、户籍等方面的问题和诉求,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2)采集基础信息。
全面掌握户籍、人口、单位等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排查风险隐患。
对社区、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宣传法律法规。
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
5. 改进走访方式结合现代科技手段,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高走访工作效能。
同时,注重走访与线上互动相结合,拓宽群众诉求渠道。
6. 强化走访效果评估建立走访工作评估机制,对走访工作成效进行定期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充分运用走访成果,为公安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7. 提升走访工作透明度公开走访工作内容、进度和成效,接受群众监督。
加强与群众的互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走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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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入户访查工作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公治[2010]12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0.05.11
【实施日期】2010.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入户访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公治[2010]122号)
各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现将《全省公安机关入户访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全省公安机关入户访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实有人口管理,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三项建设”,省厅决定自2010年5月开始,在全省开展入户访查工作。
为确保入户访查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深入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安信息化建设、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为出发点、落脚点,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大力推进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实施意见》,大力开展入户访查工作,促使民警深入社区(村庄)、深入群众,全面采集更新实有人口、实有房屋等基础信息,加强实有人口管理,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增进警民感情、和谐警民关系,提高群众工作水平,提高新形势下公安机关社会管理的能力。
二、访查对象
入户访查的对象包括两部分:一是以出租房屋为重点的实有房屋,包括居民住宅、单位宿舍、工地工棚、商业门店、有人长期包房的旅店和其他实有人口的居住处所。
二是以流动人口为重点的实有人口,包括人户一致的常住人口、人在户不在的浮住人口、暂住人口、境外人员、常住户口未落和待定人员。
三、任务目标
(一)全面采集更新以流动人口为重点的实有人口信息和以出租房屋为重点的实有房屋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鲜活。
2010年底前,入户访查覆盖率达到60%以上,2011年实现全面覆盖。
(二)开展实有人口治安关注度评价,实现对实有人口的分层次管理。
(三)了解社情民意,及时收集有价值的情报信息,及时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带动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全面发展。
(四)倾听群众呼声,收集群众意见,关注群众疾苦,及时解决群众反响强烈的突出
问题和实际困难,进一步和谐警民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