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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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2007-03-22 15:49文章来源:商业改革司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其它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前言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政府于2006年12月11日开放了国内成品油批发经营权。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方便企业成品油经营资质的申请、变更及参加年度检查,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我们编制了《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遵照执行。

?目录??附件:附表 1.2.3.4.5.6.7.8.9.10.?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一、审批/管理部门及权限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审批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和仓储经营资格,并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站、农村加油点、水上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审批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对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仓储经营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申请成品油(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下同)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在质量、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它是一种事前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其自身活动可能发生的危害和后果,从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手段和控制措施防止其发生,以减少可能引起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有效管理模式。
4 成品油零售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4.1 具备稳定、合法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4.2 具备符合所在地规划的经营场所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设施。
5.2 加油站的设计与施工
5.2.1加油站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符合GB 50156的规定。承担加油站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5.2.2加油站建设单位应当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应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5.2.3加油站工程施工应当接受当地建设、劳动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建加油站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5.2.4加油站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应当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且应符合GB/T 50328的规定。
5.2.5加油站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B 50300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3 加油站的设备、设施
5.3.1加油站设备、设施、工艺的选择应符合GB 50156的规定。
5.3.2加油站配备的加油机,应符合下列条件:
4.3 经营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土地、规划、交通、消防、安全、防震、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

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流通体制规范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四川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负责制定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并具备以下四种条件之一: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条件(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条件(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省会及市(州)中心城市和高速公路经营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国道、省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县城、县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乡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七)加油站的设置与距离要求:1.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2.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3.县道每百公里不超过8对;4. 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公里,即建设规划用地红线最近距离不少于公里;但位于道路两侧的相对位置或转弯后的其它位置的两个加油站,按其中心点之间的距离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最短行车距离(以单边最短距离为准)不少于公里。

2023修正版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一、引言成品油是指经过炼油厂加工、提纯、分馏后即可直接用于机械设备、汽车等燃烧的精炼石油产品。

为了规范和管理成品油市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商务部制定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二、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成品油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

成品油市场的规模逐渐扩大,但市场上的不规范行为也日益严重。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制定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三、管理范围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对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管理:1. 成品油市场准入:对新的炼油企业或石油贸易企业的准入条件进行规定,确保市场参与者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2. 成品油价格:商务部将对成品油价格进行监管,制定合理价格机制,防止价格垄断和恶意竞争的出现。

3. 商务部对成品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包括对企业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管,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防止不合法的行为。

4. 成品油质量监管:商务部将加强对成品油质量的监测和检验,保证成品油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5. 成品油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商务部将建立成品油市场的信用体系,加强对企业的信用评估和监管,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提高市场经营主体的诚信度。

四、市场监管在成品油市场管理方面,商务部将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监测和监管,及时发布成品油市场信息,提供市场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环境。

2. 定期组织检查和抽样检验,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成品油产品进行处理。

3. 对存在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保护消费者权益。

4. 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协作,共同打击非法成品油交易和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

五、处罚措施对于不遵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市场主体,商务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取消相关资质证书或经营许可证,暂停经营活动。

2. 罚款,根据违规情况和影响程度进行处罚。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申报成品油仓储油库建设及经营资质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申报成品油仓储油库建设及经营资质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申报成品油仓储油库建设及经营资质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鄂商运通[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商务厅关于申报成品油仓储油库建设及经营资质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商运通[2012]4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北销售分公司:成品油配送体系中仓储油库建设是规范成品油经营秩序、保障市场供应、促进终端销售的有力保证。

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等文件要求,现将建设成品油仓储油库及申报相关资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在新建、扩建、迁建成品油油库前,必须向拟建地市州商务局提出建设申请,市州商务局要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包括经营情况、注册资金、资源供应、销售渠道、安全生产等。

审查完毕后将初步审查意见报省商务厅申请成品油仓储油库建设规划。

二、省商务厅对市州商务局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在符合全省成品油仓储规划的前提下,下达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企业凭规划确认文件向当地规划、建设、国土、安全生产监督、消防、环保、气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成品油仓储油库新建的各项手续及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三、成品油仓储油库竣工后,企业向市州商务局报送油库有关竣工验收材料,经过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及材料上报省商务厅备案。

四、成品油仓储油库开展经营活动必须取得《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企业需申请仓储或批发经营资质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由省商务厅上报商务部核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未取得省商务厅规划确认文件自行建设的成品油油库,不予办理仓储或批发资质任何相关手续。

成品油油库的建设和经营资质取得是一项政策性强、审批严格的行政许可事项,请各市州商务局在企业申报时要认真进行审查,要充分了解建设成品油油库的各项政策及熟悉建设过程中的行业规范,特别是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拟引进成品油油库项目时,要看是否符合全省成品油仓储规划,要提请企业做好建库前的调研工作,不要盲目上XXX设,以免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近年国内加油站相关政策及事件

近年国内加油站相关政策及事件
2005年5月 2006年4月 2006年12月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商务部2004年第90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
年修订)
第24号令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 国务院颁布“非公经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济36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
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 国务院
2001年7月 中国加入WTO
2001年9月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 国务院转发经贸委等
市场秩序的意见》
五部门“意见”
2001年
中石化,中石油相继上市,外资 借机进入
2002年2月 2002年3月 2002年3月 2002年3月 2002年8月 2002年8月
2003年2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集贸市场和加油站专 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迅速开展集贸市场和加油 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的意见》
[2003]147号
2004年6月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商务部第8号令
2004年12月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2004年第23号 令
பைடு நூலகம்
2004年12月
《关于进一步完善加油站行业发 展规划的通知》
商务部2004年第14号
2004年12月 2004年12月 2005年1月 2005年2月
时间 1992年9月 1998年3月 1999年5月
2001年6月
政策名称/事件
发布机构
政策放开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 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

精编【企业管理制度】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精编【企业管理制度】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管理制度】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流通体制规范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四川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负责制定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并具备以下四种条件之一: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条件(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条件(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省会及市(州)中心城市和高速公路经营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国道、省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县城、县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乡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七)加油站的设置与距离要求:1.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2.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3.县道每百公里不超过8对;4.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即建设规划用地红线最近距离不少于1.8公里;但位于道路两侧的相对位置或转弯后的其它位置的两个加油站,按其中心点之间的距离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最短行车距离(以单边最短距离为准)不少于1.8公里。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加油站经营许可申报程序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加油站经营许可申报程序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加油站经营许可申报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19•【字号】粤经贸电力[2007]996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加油站经营许可申报程序的通知(粤经贸电力〔2007〕996号)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为进一步规范加油站市场管理,现将加油站申报经营许可程序通知如下:一、企业在新建、改建、重建、迁建加油站前,必须向拟建加油站所在地市级经贸部门要求申领规划确认文件。

各地市级经贸部门根据当地加油站年度建设计划,对申请建设加油站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审查拟建加油站点是否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组织2个以上人员到现场对拟建站点是否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加油站设置”的要求进行审核;填写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申请表(见附件)。

各地市级经贸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上报省经贸委申请规划确认文件。

二、省经贸委对地市级经贸部门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下发规划确认文件。

企业凭规划确认文件向当地规划、建设、国土、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监督、气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加油站建设及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三、加油站竣工后,企业向所在地市经贸部门报送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并附有关材料,市级经贸部门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四、省经贸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向企业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如未取得我委下发的规划确认文件就自行建设的加油站,我委一律不予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五、高速公路加油站的建设程序暂按《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经营许可申报程序的通知》(粤经贸电力〔2007〕706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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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前言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政府于2006年12月11日开放了国内成品油批发经营权。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方便企业成品油经营资质的申请、变更及参加年度检查,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我们编制了《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遵照执行。

目录一、审批/管理部门及权限二、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一)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二) 提交材料1.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2.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3.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三、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的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一)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申报程序(二) 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的申报程序及时限(三) 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四) 提交材料1.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经营资格注销提交的材料2.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一)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二) 提交材料1.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2.企业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4.其他要求(三)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五、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挂失补办的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一)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二) 提交材料六、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程序、办理时间及提交材料(一) 年度检查办理程序(二) 办理时间(三) 提交材料(四) 关于2006年度年检的特别要求七、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一)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二) 提交材料八、网上政务系统附件:商务部及各省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联系表附表1.《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4.《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5.《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6.《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7.《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8.《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9.《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10.《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一、审批/管理部门及权限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审批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和仓储经营资格,并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站、农村加油点、水上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审批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对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仓储经营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申请成品油(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下同)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于企业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不属于省级或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省级及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表3)。

(二)提交材料1.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

1.1《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4);1.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1.3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1.3.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1.3.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1.3.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1.3.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1.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1.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1.7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1.8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1.9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1.10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1.11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12 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1.13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14 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1.15 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2.1 《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5);2.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2.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2.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2.6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2.7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2.8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2.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2.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1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2.13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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