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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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各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管理条例》制定的地方性文件,主要规定了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以下是《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及解析。

一、市场准入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准入条件和资质要求,包括注册资金、固定资产、人员素质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规定了油品进口审批和市场准入专项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二、油价管理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成品油价格应当遵守国家价格法规定,价格形成机制要合理、透明,能够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成品油价格实行阶梯式管理时,要保障油品生产和销售中小微企业的利益。

三、市场监管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成品油市场监管的职责和监管措施。

地方市场监管机构要加大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对违反成品油管理规定的企业要严格惩处。

同时,要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提高监管的效率和精确度。

四、安全生产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强调了成品油生产和销售需要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要对成品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同时,要加强对成品油生产和销售企业的安全监管,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五、税收管理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成品油生产和销售应当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定,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同时要建立健全成品油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税收管理的精确度和效率。

六、市场服务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成品油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优质的成品油产品和服务。

同时,要加强在售后服务方面的管理,及时解决消费者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并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进行调解或仲裁。

七、法律责任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违反成品油管理规定的企业要严格惩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要建立成品油管理的信用体系,实行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全省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全省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全省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11•【字号】•【施行日期】1994.11.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全省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1994年11月11日)第一条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原则是,确定经营主体资格,规范经营行为,理顺销售渠道,按照国家统一政策、统一价格、统一调拨、统一质量标准的原则,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成品油流通市场,维护成品油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二条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和航空煤油、石脑油、燃料油。

第三条整顿的范围是,在省内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有成品油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中央驻甘企事业单位和外省在我省从事成品油生产、批发、零售的经营单位和地方炼厂。

第四条成品油经营单位所需资源,必须纳入当地石油公司的资源配置,接受石油公司、技术、质量、物价等部门在业务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供需双方实行合同管理。

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实行代销制。

第五条炼油企业不准搞国内各种形式的来料加工或变相来料加工,不准直接向市场销售成品油。

如遇交通运输及其它特殊情况,危及正常生产时,可专题向石化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和省经贸委汇报,专题研究解决。

第六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委定价。

兰州市(含四区)执行国家核定的批发、零售价格,其余地、州、市、县均执行省物委核定的批发、零售价格。

炼油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

各经营单位不得在国家、省物委定价以外加价或变相加价,也不得压价竞销。

如有违反将按规定严肃查处。

各零售网点、加油站都要按照规定价格统一实行挂牌销售。

第七条严格税收征管。

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都要执行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各级政府一律不得给予减免、优惠,更不允许包税。

第八条成品油经营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成品油批发企业1、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成品油市场也迅速增长,给我们带来丰富的经济效益,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行业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实施将为我国的成品油市场建立更加健全的管理机制,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消费者更优质的服务体验。

二、目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目的是:1.建立健全的成品油市场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政府监管、市场机制和自律规则的作用,建立政企共治、市场监督、社会诚信、行政执法、司法保障完善机制体系。

2.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能够购买到安全、优质的成品油产品。

3.加强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的行业规范,定期开展行业教育和培训,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4.防止垄断行为,防止有关企业和个人采取任何损害行业健康发展的垄断行为,防止市场出现垄断。

三、主要内容(一)许可证管理。

凡销售成品油的企业,必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销售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申请程序进行办理。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必须申请续期才能继续营业。

(二)标签管理。

所有成品油产品必须印有营业执照号、企业标志、产品质量标准、产品保质期等信息,并且严格限制有害物质的排放。

(三)价格管理。

政府负责对成品油市场价格进行调控,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价格合理的产品。

在成品油市场运营过程中,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产品价格,否则将受到处罚。

(四)抽检管理。

政府应定期抽检成品油市场中企业销售的油品质量,及时发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行业培训。

政府应定期组织行业内的市场人员进行行业培训,使市场中的人员更好地掌握油品销售知识,提升服务质量。

(六)信息发布。

政府应对有关信息,在政府公示、行业网站和制定有关规定的媒体上及时发布,便于市场交易双方、相关机构和其他相关人员更加全面地了解行业情况。

四、监督检查(一)政府定期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便立即暂停企业销售许可,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石油提炼、加工、贮存后,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供机动车用作燃料或其他用途的产品。

第三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并明确标注产品质量信息。

第五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明确成品油的种类、等级、产地、生产厂家、质检报告等相关信息,供消费者查询。

第六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和售后服务体系,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经营者的管理第七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或执照。

第八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并定期进行自查与自评,以确保自身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九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定期检查,以提高成品油质量和经营水平。

第十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市场监测和风险评估机制,及时掌握市场变化,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产品质量管理第十一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与生产厂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供应的成品油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对进货的成品油进行质量检验,并保存相关检测报告和凭证。

第十三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对存储过程中的成品油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其质量稳定。

第十四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成品油质量追溯制度,便于查找和追踪成品油质量问题的起源和责任。

第四章售后服务与投诉处理第十五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提供消费者咨询、投诉处理等服务。

第十六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及时回应消费者的投诉,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七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积极参与消费者维权活动,加强与消费者组织的沟通和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

甘肃省商务厅《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商务厅《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商务厅《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甘肃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商务厅依法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加油(气)站和成品油仓储业发展规划。

各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提出本辖区内加油(气)站和成品油仓储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

省商务厅审查认为符合条件、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的资格。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为符合当地成品油仓储、加油(气)站发展规划,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决定是否给予其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许可的资格。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是指针对成品油市场制定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具体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而异,下面是常见的一些管理措施:
1. 价格管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通常会对成品油的价格进行管理和监管,包括价格浮动范围的限制、价格的调整机制等。

2. 进口和出口管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可能涉及对成品油进口和出口的监管,包括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进出口关税的征收等。

3. 质量监管:管理办法通常会制定成品油质量标准,并对成品油的质量进行监管,包括质量检测、质量认证等。

4. 经营主体准入管理:管理办法可能对成品油市场的经营主体进行准入管理,包括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经营资质的认定等。

5. 市场竞争监管:管理办法可能通过禁止垄断行为、限制垄断企业的市场份额等措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6. 信息披露和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可能要求成品油市场的经营者进行信息披露,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政策和法规而有所不同,以上仅为一般性的概述。

如果想了解具体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请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近年来,我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层面越来越注重,尤其是因为成品油当前的市场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对成品油的供应和销售等基本运行也受到影响,甚至给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当前成品油市场管理更需要进一步改进,实现真正有效的管理。

为了解决成品油市场管理问题,现针对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依法规范成品油市场的运行秩序,保障成品油供给和销售,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使成品油市场管理更加完善。

一、总则1、为从行业调整、营销管理、价格稳定、市场监督等方面推动成品油市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境内成品油市场。

3、成品油市场管理应遵循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营造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

二、成品油市场调整1、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形势及时调整石油市场和消除钝化性行业障碍,改善市场结构,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结构调整。

2、成品油市场可以通过引进廉价石油、加强企业后市场服务、推行石油联合体市场等措施进行调整。

三、营销管理1、积极鼓励和支持成品油企业开展市场营销,加强成品油市场营销效果,提高市场竞争力。

2、成品油企业应当组织对市场的调查研究,掌握市场需求状况,合理规划和安排营销结构。

3、营销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积极开发市场,加强关系维护,拓展消费者群体,保证和维护消费者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四、价格稳定1、成品油价格由成品油价格监督管理组织发布价格,并及时向消费者公布。

2、成品油价格变动,应根据经济状况、社会实际情况及消费者需求等因素,经司法机关认定,变动通过各级价格监督管理组织统一发布。

3、成品油价格变动,应当防止出现成品油价格暴涨、报价虚高、同行抬价等行为。

五、监督管理1、各级价格监督管理组织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坚持科学价格、公开市场、动态调整、精细管理的原则,加强成品油供应和销售市场的管理。

2、各级价格监督管理组织应当加强消费者权益教育,加强相关政策宣传,使消费者能了解到市场消费权益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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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甘政发[2007]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品油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在全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甘肃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加油站和成品油仓储发展规划的实施;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并上报商务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设立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网点的设立条件和经营资格的备案程序;负责对各市州商务局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州商务局负责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成品油仓储企业、零售企业(加油站)和农村加油网点发展规划的实施;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行政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情况的核实;负责按“以站带点、站点结合、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的原则,对农村加油网点经营资格进行初审,并报省商务厅备案;负责对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或直接批量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申请成品油经营的条件第六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甘肃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商务部2004年第90号公告)的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以特许连锁经营方式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应当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九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符合规划的确认程序第十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必须符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及各级政府批准或批转的甘肃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和各市州加油站、成品油仓储发展规划,必须申请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建设加油站、油库符合规划确认文件。

对不符合规划及未取得符合规划确认文件新建加油站、油库,各市州商务局不予受理成品油经营证书申请,省商务厅不予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申报新建仓储、加油站经营布点符合规划确认,由申请人向所在市州商务局提出;市州商务局初审后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依据全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进行符合规划确认。

第十二条对申请人提出符合规划的确认请求,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对确认符合规划的申请,省商务厅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并抄送发改委、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

对确认不符合规划的申请,省商务厅在申报表内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退回市州商务局,由市州商务局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省商务厅对申请人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一年后,申请人尚未动工的(企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市州商务局可提出撤销规划确认的建议,报省商务厅批准后,通知申请人。

撤销后,原申请人原则不得重复申请该规划确认,确需复建的需提出适当理由,由市州商务局审核上报省商务厅确认。

(企业不可抗拒因素有:规划修改变动的、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符合修建条件的、申请人失踪或死亡的等。

)第十五条申报成品油仓储新建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规划确认申请文件。

(二)县以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或成品油规划制定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意见或规划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仓储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第(二)~(三)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均须由申请人盖章并由受理机关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经办人签名及注明时间。

下同)。

第十六条申报加油站新建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规划确认申请文件。

(二)县以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或成品油规划制定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意见或规划复印件。

(三)商业性质《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若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成交确认书未明确土地用途为加油站的商业用地,则必须同时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同意选址文件。

(四)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公里及叉路3公里以内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示意图;在高速公路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0公里以内示意图。

高速公路出入口的,提供辐射半径10公里以内的示意图。

国、省道上的,提供前后20公里以内的示意图。

上述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予注明)。

(二)~(三)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和部队现有内部自用的加油站申请对外营业,申报人应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除外)所列材料。

第十八条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品油仓储或加油站用地,应事先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省商务厅进行符合加油站规划的确认。

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行文时必须附上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材料。

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省商务厅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省商务厅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

招标、竞买人资格,由市州商务局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定并下达预核准文件。

做为建成后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依据。

第十九条成品油仓储(含批发企业油库)和零售经营企业的迁建、扩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其程序分别参照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新建相关条款办理。

迁建是指由于道路改扩建、市政规划改变等原因要求拆迁,成品油经营企业从现有地址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

其规模、性质(占地面积)不得改变,搬迁地址应符合就近原则。

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迁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除提交与新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建的正式文件或证明、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用地文件或证明、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原件(正、副本)。

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原经营地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和占地面积、增加加油机数量、经营规模的行为。

扩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应提交原有建设规模(占有土地面积,储油罐容量、数量及总容量,加油机、加油枪数量)、有关审核部门的意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第二十条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的新建、迁建、扩建项目竣工后,企业拟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应向所在市州商务局提出申请报告。

市州商务局负责按《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商务部2004年第90号公告)和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要求进行实地核查,着重核实建设内容与规划确认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并将核实情况及相应的企业情况,形成核实报告报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应将成品油仓储经营(含批发企业油库)建设项目竣工核实情况报商务部备案。

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加油站项目竣工后,由省商务厅按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规定实地核查或委托市州商务局实地核查。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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