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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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引言成品油是指经过精炼、加工和纯化处理后的石油产品,广泛应用于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和家庭用途。

为了保障成品油市场的有序发展,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最近我们发布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最新版本。

本文将详细介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的主要内容。

一、背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管,早在xxxx年,我们制定了第一版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经过多年的实施和经验总结,我们发现原有版面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因此,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我们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推出了最新版本。

二、主要内容2.1 体制机制改革为了提高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效能和透明度,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对体制机制进行了改革。

新的体制机制将更加注重市场监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增强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

2.2 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明确了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市场准入将依据企业的资质、技术和经营能力进行评估,确保有能力的企业进入市场。

同时,成品油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失去资质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采取相应的退出措施,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

2.3 价格监管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对成品油价格进行了监管。

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和国家政策导向,成品油价格将进行合理调整和控制,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价格的虚高和垄断行为的出现。

2.4 资质管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资质进行了管理。

经营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经营成品油。

这样可以提高市场的竞争力,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2.5 监督与执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增强了监督与执法的力度。

成品油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成品油经营企业也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监督,确保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行。

三、实施和推广为了确保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的有效实施和推广,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宣传力度,向社会公众普及最新版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增强市民对成品油市场的了解和认知。

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新)

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新)

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依法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流通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公布全省成品油零售和配送体系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负责对县(市、区)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下列设施之一:1、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2、铁路专用线;3、公路运输车辆;4、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石油提炼、加工、贮存后,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供机动车用作燃料或其他用途的产品。

第三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并明确标注产品质量信息。

第五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明确成品油的种类、等级、产地、生产厂家、质检报告等相关信息,供消费者查询。

第六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和售后服务体系,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经营者的管理第七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或执照。

第八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并定期进行自查与自评,以确保自身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九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定期检查,以提高成品油质量和经营水平。

第十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市场监测和风险评估机制,及时掌握市场变化,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产品质量管理第十一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与生产厂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供应的成品油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对进货的成品油进行质量检验,并保存相关检测报告和凭证。

第十三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对存储过程中的成品油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其质量稳定。

第十四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成品油质量追溯制度,便于查找和追踪成品油质量问题的起源和责任。

第四章售后服务与投诉处理第十五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提供消费者咨询、投诉处理等服务。

第十六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及时回应消费者的投诉,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七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积极参与消费者维权活动,加强与消费者组织的沟通和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是指针对成品油市场制定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具体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而异,下面是常见的一些管理措施:
1. 价格管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通常会对成品油的价格进行管理和监管,包括价格浮动范围的限制、价格的调整机制等。

2. 进口和出口管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可能涉及对成品油进口和出口的监管,包括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进出口关税的征收等。

3. 质量监管:管理办法通常会制定成品油质量标准,并对成品油的质量进行监管,包括质量检测、质量认证等。

4. 经营主体准入管理:管理办法可能对成品油市场的经营主体进行准入管理,包括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经营资质的认定等。

5. 市场竞争监管:管理办法可能通过禁止垄断行为、限制垄断企业的市场份额等措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6. 信息披露和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可能要求成品油市场的经营者进行信息披露,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政策和法规而有所不同,以上仅为一般性的概述。

如果想了解具体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请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1. 引言成品油是指从原油提取后再经过精炼、加工而成的石油产品。

成品油市场是一个重要的市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和管理成品油市场,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制定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 法律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成品油市场的管理。

3. 成品油市场管理原则本办法遵循以下管理原则:•公平竞争: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公平竞争权利,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价格自由:成品油价格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不得操纵和干预。

•质量安全:确保成品油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

•信息公开: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度,提高市场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在成品油市场中的合法权益,禁止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4. 主要管理措施4.1. 市场准入管理为了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对成品油市场的准入进行管理。

凡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企业,均有权进入成品油市场经营。

同时,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条件或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清退。

4.2. 价格管理成品油价格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不得操纵和干预。

但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可以对成品油价格进行合理调控。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及时发布成品油价格信息,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参考。

4.3. 质量安全管理成品油的质量安全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方面。

制定相关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对成品油进行质量监管。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成品油,相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并追究相关责任。

4.4. 信息公开管理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度,提高市场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成品油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成品油价格、质量、供应等信息,供市场参与者和消费者参考。

4.5. 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保护消费者在成品油市场中的合法权益,禁止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涉及成品油生产、销售、储运等环节的各类经营主体。

三、成品油生产3.1 生产资格成品油生产企业须持有合法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3.2 生产安全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生产过程中无事故发生。

同时,企业应定期进行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3 环境保护成品油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备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对废水、废气、废渣等进行安全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四、成品油销售4.1 销售资格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持有合法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4.2 产品标识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在产品包装上标识明确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种类、产地、规格、批号等,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信息。

4.3 价格管理成品油销售价格应遵循市场原则,不得搞垄断行为,不得操纵市场价格。

同时,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4.4 质量监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执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要求。

相关部门可以对销售企业进行质量抽检,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相关信息。

五、成品油储运5.1 储存管理成品油储存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存设施安全可靠,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5.2 运输管理成品油运输企业应持有合法的运输资质,专业从事成品油运输工作。

运输过程中,应及时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运输安全稳定。

5.3 应急准备成品油储存和运输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减少事故损失。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市场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其他相关主体。

第三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应当遵守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者的基本义务第四条经营者在经营成品油市场时,应当遵守如下基本义务:(一)按规定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件;(二)确保销售的成品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三)依法提供真实、准确的成品油产品信息;(四)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限制竞争,伤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规范第五条经营者在成品油市场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范:(一)不得采取虚假广告、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手段;(二)不得销售劣质成品油或者以次充好;(三)不得擅自提高成品油价格或者以任何形式哄抬价格;(四)不得变相从事经营特许经营的行为;(五)不得偷漏税款,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六条消费者在成品油市场中享有如下权益:(一)购买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保证的成品油产品;(二)获取真实、准确的成品油产品信息;(三)享有公平交易权,不受不正当限制和歧视待遇;(四)依法维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处罚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罚;(三)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六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其他涉及成品油市场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附件:1. 成品油市场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 成品油产品质量检验标准3. 成品油价格监测报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用于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1. 简介为有效规范我国成品油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条例》、《石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市场准入2.1 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报送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并取得能源主管部门行政许可证。

2.2 申请条件(1)能够依法依规从事成品油批发或零售业务;(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经济组织形式;(3)有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能够确保成品油质量安全;(4)能够在市场上合理定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 安全生产3.1 企业安全生产行为(1)加油站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加油站环境卫生、消防设备、通讯设备和防雷接地设施运行正常。

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生产设施检验检测和保养维修。

(2)加油站应当保证加油区、装卸区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按照规定限度和流量装卸成品油。

(3)所有加油站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技能培训,核定作业资格,定期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和考核,并按照规定佩戴劳保用品进行作业。

3.2 监管部门职责(1)加油站设施的安全设计、安全施工和竣工验收;(2)在审批、核准加油站的办理过程中,对加油站设施的在建和投产过程中进行安全检查;(3)定期检查加油站环境卫生、设备设施和职工劳动保护情况;(4)批准并监督加油站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4. 检测和验收4.1 加油站自检加油站应当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质量检测、维护和验收制度,并对成品油进行定期自检,确保成品油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4.2 检测部门监督加油站应当根据规定向质检部门送样检测,质检部门应当对送样加油站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检验结果向加油站提出处理建议。

同时,质检部门应当对加油站质量管理尽职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和有效性。

5. 价格管理5.1 价格形成机制成品油价格应当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和成本因素自主形成,除市场因素之外不得依据其他因素政府干预。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成品油供应保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成品油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成品油市场经营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从事虚假宣传、价格垄断、串通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经营实行事前许可制度,市场主体依法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对成品油出厂、运输、储存等环节实施监管,确保成品油质量安全。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替代能源,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章成品油生产和销售第七条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取得石油加工业务许可证,按照国家质量标准生产成品油,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监控和检测。

第八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取得石油产品批发零售许可证,明码标价,公开销售信息。

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确保油品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开展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销售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行为。

第十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合理安排供应,保障市场需求。

不得擅自限制供应,不得哄抬价格。

第三章成品油价格管理第十一条国家对成品油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机制。

成品油价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依据市场行情和相关政策进行定价。

第十二条成品油价格调整应当公开透明,合理公正。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应当及时发布价格调整方案和依据,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三条成品油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后,销售企业应当及时调整销售价格,不得擅自提高价格,不得抢占市场。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能源政策进行成品油价格干预,合理调控市场价格。

第四章成品油市场监管第十五条国家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管,加强对市场主体和产品的监督检查。

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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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依法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流通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公布全省成品油零售和配送体系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负责对县(市、区)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下列设施之一:1、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2、铁路专用线;3、公路运输车辆;4、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拥有下列设施之一:1、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2、铁路专用线;3、公路运输车辆;4、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山东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农村柴油加油点的设立条件待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设立后另行设定。

第九条外商投资设立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网点规划确认程序第十条成品油经营网点设立实行网点规划确认制度。

申请人应依照本办法申报网点规划确认,经核准符合规划的加油站、油库作为已布局的加油站、油库。

第十一条申报新建(迁建、扩建)油库、加油站的经营网点确认,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依据全省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加油站间距设置等要求,给予网点规划确认。

第十二条对网点预核准的申请,省经信委下达网点规划确认批复文件,并在省经信网上发布。

申请人持网点规划确认批复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对不符合网点规划确认要求的申请,省经信委在申报表内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返回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省经信委对申请人下达网点规划确认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4个月,期间申请人申请的许可项目工程尚未完工验收的(企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逾期须重新办理网点规划确认。

逾期未办理网点规划确认的,省经信委将对该成品油经营网点另行网点规划确认。

第十四条申报成品油仓储新建网点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3份):(一)《山东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扩建)网点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二)《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仓储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第(二)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均须由申请人盖章并由受理机关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经办人签名及注明时间。

下同)。

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改扩建)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拟建仓储网点的地理位置图;(四)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成品油仓储迁建、扩建的,还要提供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原件;(五)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加油站设置的间距应符合以下相关要求:1、市、县城区加油站设置的服务半径不低于0.9公里;2、国道、省道的加油站设置单侧间距不少于15公里;3、高速公路加油站的设置应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国家和省交通部门对服务区设置的要求适当增加;4、乡镇驻地一般设置1到2个加油站;设置2个以上加油站的,其服务半径不低于0.9公里;5、农村加油站间距不低于2.0公里;6、工业园区、物流园区、重要道路交叉路口以及其他车流量大的地方,可以适当增加加油站数量。

第十六条申报加油站新建网点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一)《山东省加油站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扩建)网点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2);(二)商业性质《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若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成交确认书未明确土地用途为加油站的商业用地,则必须同时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同意选址文件。

(三)新建(迁建)加油站周边区域分布示意图:须标明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

省、国道新建加油站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5公里范围及交叉路2公里范围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2公里范围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农村加油站提供建设地点3公里范围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分布示意图上要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某方向距离(省国道15公里、交叉路2.0公里、农村3公里或城区2.0公里)没有加油站的,也应注明“无站”,不能空缺。

以上距离均采用全国行业通用车行距离测量方法测量,其中,同一条道路采用公路中心线车行距离测定。

(四)加油站地址的GPS定位数据(由省经信委指定单位测量);(五)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六)迁建、改扩建加油站的,还要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原件;(七)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和部队现有内部自用的加油站申请对外营业,申报人应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第6项除外)所列材料。

第十八条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品油仓储或加油站用地,应事先由县、市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加油站网点规划的确认。

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市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网点规划确认后,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

依法并按本实施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用地者,可以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九条成品油仓储(含批发企业油库)和零售经营企业申报迁建、扩建网点规划确认,其程序分别参照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新建相关条款办理。

迁建是指由于道路改扩建、市政规划改变等原因要求拆迁,成品油经营企业从现有地点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其规模、性质不得改变。

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申报迁建网点规划确认,除提交与申报新建网点规划确认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建的正式文件或证明、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用地文件或证明、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的原件(正、副本)。

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原经营地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和经营规模的行为。

申报扩建网点预核准,应提交原有建设规模(占有土地面积,储油罐容量、数量及总容量,加油机、加油枪数量)、有关审核部门的意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加油站的新建和扩建网点规划的网点规划确认申请,由加油站经营企业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经信委进行确认。

有关程序及要求,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的新建、迁建、扩建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向所在地市级有关部门申请相关项目验收,并凭验收合格文件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二十二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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