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绝对豁免走向相对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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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豁免原则

论国家豁免原则

论国家豁免原则作者:徐龙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1期摘要: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共同课题,其理论基础源于国家主权原则以及由该原则引申出来的国家平等和独立。

关于国家豁免的适用范围,长期存在绝对豁免论和相对豁免论的争议。

本文拟对通过对该原则的内涵、理论依据、发展作简要概述,重点探讨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理论之争,在分析当前我国关于国家豁免理论现状的基础上,对国家豁免立法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在国际事务中保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关键词:国家豁免;主权平等;绝对豁免;限制豁免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158-02作者简介:徐龙(1988-),男,河北承德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助理检察员。

一、国家豁免概述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1]。

从概念分析,国家豁免的本质是解决主权冲突的一种妥协方式,是一国属地管辖原则的例外。

二、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的理论之争国家豁免理论发展具有历史性,当前存在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理论之争,但二者并非同时产生,绝对豁免论是最古老的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萌芽于13、14世纪,其认为主权国家之间是独立的,平等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所以,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无论其性质如何,均应享有豁免。

而限制豁免论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并已逐渐成为当前理论与实践的主流观点,该理论认为一国家的法院在处理国家主权豁免问题案时,应把国家行为依其性质或目的分为主权行为(亦称非商业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商业行为);把国家财产分为用于国家事务的财产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对于属于主权行为和用于国家事务的财产给予豁免,对于非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财产不应享有豁免[2]。

限制豁免是否已经形成国际习惯法

限制豁免是否已经形成国际习惯法

限制豁免原则是否已经构成国家习惯法一、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的发展 (1)(一)绝对豁免原则 (1)(二)限制豁免原则及其发展趋势 (2)二、各国关于国家豁免的实践 (3)三、公约 (5)(一)1926 年的《布鲁塞尔公约》 (5)(二)1969 年的《国际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5)(三)1972 年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 (6)(四)1982 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6)(五)《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 (6)四、刚果香港被诉案中法官观点总结 (7)(一)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芮安牟的观点 (7)(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 (8)(三)终审法院包致金法官的观点 (8)五、限制豁免原则已经形成国际习惯法 (9)一、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的发展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一项公认的习惯国际法原则,但关于豁免的程度、范围和方式等,在国际社会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着分歧。

从20世纪开始特别是二战以来,由于国家开始普遍地从事商业活动,出于对私人利益的保护,限制豁免理论出现,并逐渐产生了绝对豁免论和限制豁免论的对立。

(一)绝对豁免原则基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原则,任何法院都不能对发生其司法管辖区内的国家行使管辖权,除非该主权国家放弃此豁免权,仍证明法院地国对于外国主权国主权平等的承认。

国家豁免原则在各国判例实践和学界理论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立场,一种被认为是“必须地排他的绝对的”的绝对豁免原则,即任何主权国家在外国法院都享有完全的或者绝对的豁免,除不动产和外国自愿同意之外,国内法院对外国任何行为都没有管辖权。

作为绝对豁免理论支持者的奥本海也认为:“国家平等的一个效果,是任何国家不能对另一国行使司法权。

因而国家虽然可以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一般不能在外国法院被诉,除非它自愿服从该法院的管辖”。

美国著名学者海德认为:“一国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管辖,并且非经其同意,任何国家不得对其提起诉讼,这己是公认的学说”。

绝对豁免原则与有限豁免原则

绝对豁免原则与有限豁免原则

绝对豁免原则与有限豁免原则绝对豁免原则在绝对豁免的情况下,国家⾏为不分主权⾏为与⾮主权⾏为,⼀律享有豁免。

有限豁免原则在有限豁免的情况下,国家⾏为分为主权⾏为与⾮主权⾏为,只有主权⾏为可享有豁免,⾮主权⾏为不能享有豁免。

有限豁免原则:它是相对于绝对豁免原则⽽⾔的。

国家主权豁免国家主权豁免是指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即除⾮经过⼀国同意,该国的⾏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诉(管辖豁免),其在外国的财产也不得被扣押和强制执⾏(执⾏豁免)。

易错点提⽰⼀国派驻他国的使馆是该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即使馆的⾏为属于派遣国的国家⾏为,因此与使馆发⽣纠纷时,要考虑国家豁免权的问题。

1.国家也可以⾃愿地对其某个⽅⾯或某种⾏为,放弃在外国法院的管辖豁免。

这种放弃是国家的⼀种主权⾏为,必须是⾃愿、特定的,表现为:(1)豁免的放弃可以分为明⽰放弃和默⽰放弃两种形式,明⽰的⽅式主要是指国家通过条约等明⽩的语⾔⽂字表达⽅式放弃豁免。

默⽰⽅式通常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为表⽰放弃豁免⽽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包括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介⼊诉讼等,但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出庭阐述⽴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放弃。

(2)国家在外国领⼟范围内从事商业⾏为本⾝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

(3)相关纠纷适⽤某国法律解决,不意味着接受该国法院的管辖。

(4)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法律⼈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

(5)放弃豁免是针对个案进⾏的,不能因在某⼀案件中放弃了豁免就视为在所有以后的案件中都放弃了豁免。

(6)管辖豁免与执⾏豁免是两个程序,放弃管辖豁免并不等于也放弃执⾏豁免。

也就是说,即便⼀国接受了他国法院管辖,他国法院也不能当然的对该国财产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执⾏措施,执⾏豁免权的放弃必须另⾏明⽰作出。

2.国家豁免的两个理论:限制豁免主义理论主张将国家⾏为分为商业⾏为(管理权⾏为、⾮主权⾏为)和⾮商业⾏为(统治权⾏为、主权⾏为),认为国家的商业⾏为没有管辖豁免权,从⽽将传统上对国家⼀切⾏为和财产的豁免原则称为绝对豁免主义。

中国国家豁免立场的转变与发展

中国国家豁免立场的转变与发展

中国国家豁免立场的转变与发展作者:李政谦来源:《西部论丛》2020年第12期摘要:本文通过我国近年来的有关国家豁免的司法实践、双边多边条约和立法状况分析了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转变和发展。

关键词:绝对豁免司法实践《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中国关于国家豁免的立场经历了一个逐步转变的过程,从最初的坚持绝对豁免,到承认一些例外情况,再到事实上倾向于限制豁免主义。

著名国际法学家韩德培将我国国家豁免立场的特点概括为以下六点:①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反对限制豁免论和废除豁免论;②坚持国家本身或者说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即坚持绝对豁免论;③区分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的活动,认为国有公司或国有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享有豁免;④赞成通过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⑤如果外国国家无视中国主权,对中国或中国财产强行行使司法管辖权,中国保留对实该国进行报复的权利;⑥中国在外国法院出庭主张豁免权的抗辩不得视为接受外国法院管辖。

[1]一、司法实践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关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案例并不多,目前几乎所有有关我国的涉及国家豁免的案件都是表现在被动方面,即我国作为被告出现在外国法院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中。

1. 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司法实践自建国以来,我国政府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受到起诉的情况时有发生,较早期的案件主要有:1950年香港高等法院审理的“两航公司案”、1979年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审理的“湖广铁路债券案”、1987年日本高等法院审理的“光华寮案”等。

我国政府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无不声明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享有豁免权,从而认为相关法院无权管辖。

虽然此中大多数案件最终是中国胜诉,但是分析我国作为被告的案件中,绝对豁免主义并没有为我国争取到豁免,法院地国大都是从其他角度对案件进行了裁决,而不是通过肯定我国享有绝对豁免权而解决争议。

论国家主权豁免制度

论国家主权豁免制度

河北工业大学毕业论文作者:学号:系:专业:法学题目:论国家主权豁免制度指导者:教授评阅者:副教授2012年6月5日论国家主权豁免制度摘要:主权豁免制度是当代国际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国对外交往中的基本原则。

主权豁免制度历史渊源悠久,体系复杂,随着国家干预涉外经济的频繁,主权豁免制度逐步分成绝对豁免制度和相对豁免制度。

且后者主权豁免制度发展的潮流。

我国历史上坚持绝对豁免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逐步采用相对豁免制度,并在2005年加入《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正式成为相对豁免制度国家,本文通过对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两种制度的分析,总结我国主权豁免制度的不足,并为我国主权豁免制度的发展提供建议。

关键词:国家主权豁免制度绝对豁免制度相对豁免制度国企改革Title The Theory of Sovereign Immunity SystemAbstractSovereign immunity had become the important part of international law system the theory of Sovereign immunity i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foreign relations. Sovereign immunity system with a long historical origin, complexe system, along with the national intervention foreign onomic frequent, sovereign immunity from system gradually into the absolute immunity ystem and relative exempt system. Traditional absolute immunity system is hard to adapt to be requiremented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relatively exempt system came into being, ecome sovereign immunity system development trend.Our country adhere to the absolute immunity system in history, along with the deepening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government participation n the overseas trade increased, to protect our national security interests and assets, our country has the relative exempt system, and in 2005 to join the United Nations and its property national convention on 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officially become a relatively exempt system countries, this paper will focus on absolute immunity and relative exemption from analysis of the two systems, the paper summarizes the shortage of sovereign immunity from system to Chinese sovereign immunity from system for advice.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entrustment The entrusted organization The limits of entrustment State-owned enterprisereform目次1 引言 (1)2 主权豁免制度概述 (1)2.1 主权豁免制度概念 (1)2.2 主权豁免制度意义 (3)3 主权豁免制度分析 (3)3.1 主权豁免制度制度分类 (3)3.2 绝对豁免制度分析 (4)3.3 相对豁免制度分析 (5)4主权豁免经典案例分析 (6)4.1 湖广铁路债券案 (6)4.2 仰融诉辽宁省政府案 (7)5 主权豁免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思路 (7)5.1 主权豁免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8)5.2 我国对主权豁免制度的立法情况 (8)5.3 中国与主权豁免的国际条约 (9)5.4 主权豁免制度的发展路径 (10)结论 (13)参考文献 (14)致谢 (15)1 引言主权豁免制度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交往中的基本准则。

从国家豁免原则看中国面对的挑战和选择

从国家豁免原则看中国面对的挑战和选择

从国家豁免原则看中国面对的挑战和选择181从国家豁免原则看中国面对的挑战和选择樊瑞(中南大学湖南长沙410000)摘要: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所确立的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原则不断发展,限制豁免理论逐渐取代绝 对国家豁免理论。

中国已在《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上签字,表明我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态度 开始有所转变,逐渐接受限制豁免理论。

这一转变必将对中国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通 过研究这一动态以寻求应对措施,无疑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绝对豁免限制豁免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 (2017) 18-0181-02在国际法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在19世纪初就已 形成,这项规则被国际社会所尊重,时至今日,早已发展 成为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一直 存在着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立场。

限制豁免理论由于 更符合国际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利于维护国家 在国际交往中的利益,所以逐渐发展成为一种趋势,在各 国的国内立法拥有一定的实践,也开始在相关的国际条约 中有所体现。

从《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签订过程中,我国积极响应,并就 相关的问题发表了立场声明,以及我国于2005年9月14 日签署了《公约》等的实践中,都不难看出我国现在也倾 向于持限制豁免理论。

一、绝对豁免向限制豁免的发展演变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规则,国家豁免由国家主权和 国家平等原则衍生而来,它主要是指一个国家免于接受其 他国家的管辖。

具体来说就是国家的行为和财产都不能受 外国的管制,包括司法和执行的各个方面。

伴随跨国间的 商业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也日趋深人,各个 国家对于国家豁免的理论与实践上也逐渐由绝对主义向限 制豁免发展。

绝对豁免主张在法律层面上,作为重要国际主体的主 权国家地位平等,相互独立,不能受他国的管辖。

简述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内容

国家主权豁免是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原则,是指国家根据主权平等原则所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权利。

除非一国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自愿放弃豁免权,他国司法机关就不能对其国家代表、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进行管辖。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与领事人员作为国家代表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他们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受他国司法机关的管辖,但国家主动放弃管辖豁免权的除外。

国家行为与国家财产也享有豁免权,但是其豁免原则(范围)有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之分。

绝对豁免原则是指凡是国家行为与国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外国司法机关不能对他们行使管辖权。

相对豁免原则是指国家的主权行为(也称为统治权行为、公法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国家财产可以享受豁免,国家的非主权行为(也称为管理权行为、商业交易行为、私法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不可以享受豁免。

也就是说,对于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他国司法机关有权进行管辖。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很多国家开始放弃绝对豁免原则,转而接受相对豁免原则。

相对豁免原则正成为一种越来越有力的世界性趋势,但还不能认为相对豁免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习惯。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国际公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分值较少,但考察的知识点很多、很零散。

所以我们在复习时要有所针对,比如今年辅导用书新增加的知识点以及历年考题中还未涉及到知识点,下面把一些重要知识点的相关内容列出来,以供大家参考复习。

一、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国家主权的豁免。

之所以产生国籍主权的豁免,是因为平等者间无管辖权。

国家主权豁免中,我们要注意这几个问题:1、司法管辖豁免,司法管辖豁免是指在受案、程序、执行三方面都必须得到国家的同意,任何一方面国家的同意不得推定为对其他方面的同意。

2、国际上对国家主权豁免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我国采用绝对豁免原则,而西方一些国家采用相对豁免原则,相对豁免是指将国家行为加以区分,主权行为、管理行为可以得到豁免,而私行为、商事行为不能得到豁免。

3、豁免的放弃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默示放弃是通过起诉、正式应诉、提起反诉、介入诉讼的行为来放弃豁免,注意只有这四种行为。

二、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承认的问题。

1、承认具有单方性、政治性、法律性。

2、承认的形式分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两种,默示承认是指通过建交、正式接受领事、缔结政治性条约和正式投票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四种方式。

3、国家承认是基于领土的变更,分为独立、合并、分立和分离,政府承认是基于剧烈革命和政变等导致的政府更迭,对政府承认的条件是有效统治原则。

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后果是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自己承担国际责任,除非该团体自己掌握国家政权,组建新政府。

三、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中国家的间接责任,这个知识点,往年考试中尚未涉及到,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承担责任,但如果国家对这种行为或其后果的发生有失职或纵容,则可能导致国家的间接责任。

四、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新发展。

1、双罚原则。

2、国际刑事法院。

3、国际赔偿责任,国际赔偿责任是一种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在核能利用上,采用双重责任制,国家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二是在外空探索上,采用国家责任制。

国家主权豁免的相对和绝对原则及合理性分析

2008年11月(总第18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1,2008(Cumulatively,NO.185)(一)国家主权豁免国家主权豁免是指任何一国国家行为和财产都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是主权平等的引申和体现和属地管辖权的例外。

即主权平等国家间无管辖权,所以任何一国不经同意都不得对他国行使管辖,特别是其法院不得对他国行使司法管辖权,除非他国愿意放弃这一豁免。

主权国家在相互享有豁免权的同时也承担了豁免对外国主权行为或财产的司法管辖义务。

国家主权豁免本质是解决主权冲突的一种妥协方式,以实现主张豁免国的国家人格域外效力与给予豁免国司法主权域内效力之间、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专题报告中指出“国家豁免原则是领土原则和国家人格原则相互作用的结果,两者是国家主权的两个方面,是国际法两个基本原则。

”[1]领土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领土范围内具有最高权,可对所有主体及行为行使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域内效力;国家人格原则是指国家作为主权人格者在其领土范围之外与其他国家具有平等地位,可以不服从他国管辖,是国家主权的域外效力。

国家豁免是在解决一国主权域内效力与他国主权域外效力冲突时,主权域内效力对他国主权域外效力的让步。

除自我或相互放弃管辖豁免外按照某些国内立法或国际公约对某些国家行为也不给予豁免。

围绕该问题出现了绝对和相对豁免主义争论。

首先,建立在绝对主权理论基础上的绝对豁免原则主张所有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都应享受完全和绝对豁免;相对豁免原则从主权相对性出发主张对国家行为进行分类后有选择地给予豁免[3];其次,绝对豁免论主张原则性排除所在国管辖权,而相对豁免论则主张非原则性排除所在国管辖权;最后,绝对豁免论认为国家是否享有豁免应该由主权国家自我决定,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否则外国不能对其行使管辖权,相对豁免论则将外国是否享有豁免交由国内法院决定。

(二)国家主权豁免相对和绝对原则的合理性分析国家豁免相对和绝对原则各有其优缺点,其合理程度和有效性随时代不同而有所变化。

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之间徘徊

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之间徘徊作者:袁韶浦来源:《消费导刊》2012年第01期引言国家豁免关系到一国财产甚至一国经济主权,奉行绝对主义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奉行限制主义的大多数发达国家。

同时,国际话语权的争夺,也使得豁免问题的讨论不仅仅存在于学术界,更多的被赋予了国际政治经济意义。

国家及财产管辖豁免是一般承认的国际法原则,但如何豁免却是一个难题。

面对众多国家在一桩桩国家管辖的案件中求法无门、外交失败,中国将何去何从?一、绝对豁免主义(一)绝对豁免主义的概念绝对豁免主义的定义国际上一般说法是:一个国家不论其行为的性质如何,在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除非该国放弃其豁免权。

它贯彻严格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包括:1.司法管辖豁免。

2.诉讼程序豁免。

3.强制执行豁免。

(二)绝对豁免主义的意义绝对豁免主义建立在严格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上,曾对维护世界稳定发挥过重大作用。

1发展中国家依靠这个理论在国际事务中据理力争,为争夺国际话语权提供了理论与法律支撑。

2绝对主义的发展与限制主义的对抗,其实是促进了今天国家管辖理论的发展,避免了西方国家的规则垄断,促进多边关系的发展。

3从主权论说,由于持这个理论的国家大多数为实力不太高的发展中国家,他们在国际交往中往往会处于劣势地位,国家的经济主权甚至政治主权可能会在不经意间遭受侵犯。

绝对豁免理论使发展中国家在形式上保护了国家主权。

(三)绝对豁免主义的缺陷绝对主义的缺陷是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频繁逐步暴露出来的,绝对豁免主义的缺陷可以作如下总结。

120世纪以后这种绝对性使得一国对于另一国的任何行为都无法制约,造成经济纠纷无法管辖,甚至引起报复。

2绝对主义拒绝了司法途径。

面对经济纠纷,外交成为了唯一的办法,容易引发国力比拼,助长了强权主义。

3采用绝对主义的国家由于没有合理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在引进外资的时候,很容易引起投资商的顾虑和担忧,从而阻碍了国际经济的发展。

二、限制豁免主义(一)限制豁免主义的概念限制豁免主义把国家的活动分为主权行为和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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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绝对豁免走向相对豁免
近年来,随着国际关系的日益紧密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贸易、旅游、教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变得越来越频繁,因此,各国之间的法律合作也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样的背景下,豁免制度也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豁免制度在国际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使得国际交流合作更加方便和顺畅。

豁免是指国家在法律上允许外国官员或其他人员在本国境内享有特殊权利或豁免某些法律规定,因此豁免制度一直是外交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际法中,豁免可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两种形式。

绝对豁免是指外国官员享有的一种特殊豁免权,其豁免权利是免于其在接受国的司法管辖,即不受任何一国的法律和司法管辖的限制。

这种形式主要用于国家元首、外交代表团等高级别人员的身份和特权。

相对豁免则是指外交官或其他国家官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但仍受到法律的限制和控制。

相对豁免的主要特点是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或条件,比如,外交官享有外交豁免,但如果它涉及到危害对方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这种豁免将被取消。

相对豁免是豁免制度的一种重要发展形式,其出现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应对当前国际各国之间日趋紧密的联系,绝对豁免
制度难以应对的问题。

相对豁免使得不同国家之间在各个领域的交流变得更加灵活和方便,并使得各国之间的司法合作更具可行性。

相对豁免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保护受侵害人的权益。

随着世界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剧,对于保护人权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强有力的豁免制度来保护人权,而相对豁免制度通过对于外交豁免的限制,保证不因豁免扰乱不同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维护公平和正义的目标得以实现。

当然,相对豁免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例如豁免的条件和权限容易引起争议。

另外,考虑到豁免制度的正当性,需要对其进行限制和监督,否则极端情况下豁免可能会被滥用。

综上所述,相对豁免是豁免制度的一种重要发展形式,其必须在尊重各国主权与保护人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采取措施逐渐转向相对豁免制度,以适应日益复杂和紧密的国际关系。

相对豁免需要不断的改进和升级,以提高其可信度和合理性,促进国际和解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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