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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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是怎样的?公案机关的立案。

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进行侦查。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进行拘留。

有逮捕必要的,应即逮捕。

按照规定,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大家都知道,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是比较复杂的。

如果遇到此类事件,大多数人是不知道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经济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经济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经济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一、受理二、立案三、侦查四、破案:经过侦查,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宣布破案:(一)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五、侦查终结。

热门城市:会理县律师耒阳市律师罗平县律师涿州市律师洞口县律师思茅区律师泗水县律师新宁县律师众所周知我国各部门办理案件,都必须按照相关法定的程序进行,因此公安,司法,检查等部门办理经济刑事案件时也应该如此。

那么,经济刑事案件办案程序到底是怎么样的呢。

下面就由法律365小编为你解答。

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受理(一)受理案件时,报案人首先应当向经侦部门的接警民警说明来意,填写报案材料,接受接警民警的询问,如实说明相关的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二)接受案件后,接警民警会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制作《受案回执》交报案人。

(三)接受刑事案件之后,经侦部门会尽快开展立案审查工作,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二、立案(一)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

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1、认为有犯罪事实;2、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二)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三、侦查(一)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及时展开侦查工作。

(二)公民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投诉。

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是什么

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是什么

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是什么【⼀审期限】试谈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对于亲⼈突然被抓进了看守所以后就不知所措,“有病乱投医”,不知道下⼀步会什么样,也不知道应该怎样做,常常是着急上⽕,却⼜⽆所适从,现笔者将⼀般的刑事案件(以⼀般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为例)从⽴案起到判刑及释放做⼀个⼤概的评说,供⼤家参考:⼀、⾸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刑事拘留,三⽇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四⽇,检察院⼀般会在七⽇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嫌疑分⼦,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个⽉,也就是说刑事拘留⼀般是⼗多天,最长是三⼗七天。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般不得超过⼆个⽉,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级⼈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个⽉。

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个⽉。

对于可能判⼗年以下刑罚的嫌疑⼈,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个⽉。

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般是⼆个半⽉到三个⽉左右,最长是⼋个⽉。

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

这个阶段⼀般是⼀个⽉,重⼤复杂的可延长半个⽉。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侦查。

补充侦查应当在⼀个⽉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

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即:⼀般是⼀个⽉⾄⼀个半⽉,最长会达到五个⽉。

最后是到法院。

审理是⼆审终审制,⼀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个⽉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迟不得超过⼀个半⽉。

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个⽉。

如果被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不服⼀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审程序。

⼆审的审判时限跟⼀审的审限是⼀样的,也是⼀个⽉,不超过⼀个半⽉,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个⽉。

诈骗刑事案件的流程是怎么走的

诈骗刑事案件的流程是怎么走的

一、诈骗刑事案件的流程是怎么走的我国诈骗罪的办案流程一般为报案、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几个阶段。

其中最主要的阶段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由检察院进行,审判由法院进行。

二、诈骗立案以后可以撤案吗法律快车提醒您,诈骗案件立案后,侦查机关经侦查后,如果出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经最高检核准等情形,可以撤销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三、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2.客观要件,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3.主体要件,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诈骗罪;4.主观要件,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一、刑事案件侦查阶段:1.接警/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者群众举报后,立即派遣警力到案发现场进行勘验、询问报案人或目击者,了解案发情况。

2.立案登记:公安机关认定犯罪事实,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填写刑事案件登记表,并将案件原始资料归档。

3.侦查取证:公安机关根据立案登记情况,采取侦查措施,例如询问犯罪嫌疑人、证人或目击者、提取物证、检查现场等,收集证据。

4.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在初步侦查后,将侦查情况、案发经过、证据材料等相关情况整理成案件报告,报告上级机关批准或者指示下一步工作。

5.抓捕、羁押:如果经过侦查,公安机关认定嫌疑人确实存在犯罪行为,将采取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确保嫌疑人不会逃跑或者影响调查。

6.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将侦查材料、案件报告、审查意见等送交检察院,经由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决定。

二、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1.初审: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报送的侦查材料后,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范围包括查看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等。

2.审查:检察院对案件进行细致审查,审查过程中可能会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证据,或者对嫌疑人采取进一步羁押等措施。

3.提起公诉: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中会详细列明被告人的罪名和犯罪事实。

4.不起诉:如果检察院综合考虑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等情况,认为不能起诉,就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告知案件投诉人和被害人。

5.补充侦查:如果公安机关侦查不够充分,检察院可以依法要求补充侦查,以确保案件的彻底审查。

6.审判:如果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将移交法院审理,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开展审判工作,包括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环节。

7.上诉:对于审判结果不服的一方,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将再次审理案件,并依法作出裁决。

在刑事案件的办案过程中,除了上述基本程序外,可能还会涉及其他程序,例如调查、取保候审、取证、律师代理等环节,具体程序还需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和情况来确定。

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审批

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审批

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审批刑事案件是指涉及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在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基础上,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刑事案件办理流程中的审批程序。

一、案件立案阶段审批在刑事案件开始办理前,需要进行案件的立案审批。

立案审批是基于证据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和初步定性的评估,以及追诉条件是否满足的核查。

1. 立案报告办案机关在收集了一定的证据后,将形成立案报告。

该报告应包括案件发生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的描述、证据的调查和搜集情况等内容。

2. 立案审批立案审批是由检察机关对办案机关提交的立案报告进行审核和决定是否立案的过程。

审批无误后,案件才能正式立案。

二、侦查阶段审批在刑事案件立案后,需要进行侦查工作,搜集更为全面的证据,以确定犯罪行为的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责。

1. 侦查方案侦查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侦查方案。

方案应包括侦查的目标、方法和步骤等内容,需要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2. 侦查许可在正式开展侦查工作前,法院会对侦查机关提交的侦查许可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侦查机关才能合法地开展侦查活动。

三、起诉阶段审批起诉阶段是将案件移交给法院进行审判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案件需要经过起诉审查和起诉决定的审批程序。

1. 起诉审查起诉审查是由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立案和侦查工作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

如果经审查认为案件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存在起诉条件,检察机关会出具起诉意见。

2. 起诉决定法院会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和相关证据,对是否起诉做出决定。

这一审批程序是确保案件材料完整、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一环。

四、审判阶段审批在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需要进行各项审判程序,以确定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开庭审理法院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进行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前,需要进行开庭审判程序审批,确保法庭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审判裁定法院根据审理过程中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是否应当判处刑罚等问题做出裁定。

刑警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刑警办案流程是怎样的1.接受报案:刑警部门接到被害人、群众或其他单位的报案后,进行登记、提取相关信息,确定案件的基本情况。

包括案件的时间、地点、案发经过、涉案人员等。

2.召集侦查人员:刑警部门根据案情和情况的紧急程度,召集相关侦查人员,组成侦查小组。

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重要程度,也可能会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

3.初步调查: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搜集相关证据和线索。

包括现场勘查、走访询问、调取监控录像、查阅相关记录等。

4.确认犯罪事实:侦查人员根据初步调查结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刑事证据的要求,对案件的犯罪事实进行确认。

包括刑事主体、犯罪对象、犯罪手段和犯罪动机等。

5.指定侦查措施:侦查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

包括传唤、讯问、搜查、监视住所、扣押财物、技术取证等。

6.侦查取证:侦查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利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技术手段,搜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包括勘验现场、提取物证、调取通信记录、抽取生物样本等。

7.分析犯罪手段和模式:侦查人员对案件的犯罪手段和模式进行分析,结合过往类似案件和专家意见,形成犯罪分析报告,为后续的侦查工作提供指导。

8.抓捕嫌疑人:当侦查人员掌握了足够的证据,证实了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后,根据法律程序,依法出具逮捕证或抓捕令,对嫌疑人进行抓捕。

9.讯问嫌疑人:侦查人员对被抓获的嫌疑人进行讯问,以进一步确认犯罪事实、犯罪动机和其他相关情况。

此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10.稽查和确证:侦查人员对讯问得到的口供和其他证据进行稽查和确证,核实证人的证言,对可能存在的矛盾和疑点进行排查。

11.鉴定和评估:对案件中的涉案物证和其他相关证据,侦查人员可能会委托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鉴定和评估,以验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12.编写侦查报告:侦查人员根据侦查结果,编写侦查报告,详细记录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侦查措施、取证情况和证据分析等,为后续的起诉和审判提供依据。

刑事案件侦查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侦查办案流程是怎样的?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2、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讯问犯罪嫌疑人等的意见3、审判: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进行审判。

近来来,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案件的复杂程度也是日益增大。

既然是办案,那么就是有法律规定的流程的,一切按照程序办事,才不会出错,案件才能顺利的解决。

在本文主要为您介绍▲刑事案件侦查办案流程,帮您了解基本办案常识。

▲一、刑事办案程序▲1、立案。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1)公案机关的立案。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制作笔录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同时,根据控告人的反映,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此公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

(2)检察院的立案。

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

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法律规定,侦查过程中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形式变相羁押。

检察院刑事办案程序是什么

检察院刑事办案程序是什么我国公检法三个机关是相互独立的部门,各自在办理案件的时候都必要经过严格的办事程序。

其中,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对案件的管辖上也有着严格的区分,相互之间办理案件的程序也有所不同。

那么,就检察院而言,检察院刑事办案程序是怎么样的呢?小编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一、立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二、侦查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10类常见案件律师办案流程指引

案件律师办案流程指引1. 刑事案件律师办案流程步骤一:案件接受与初步调查1.律师接受案件,与当事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案件背景和当事人的陈述。

2.律师进行初步调查,收集案件相关证据和资料。

3.律师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析,评估案件的法律风险和可能的结果。

步骤二:案件策划与辩护策略制定1.律师与当事人深入交流,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辩护方向。

2.律师分析案件证据,确定辩护策略和证据调取方案。

3.律师与当事人一起制定详细的辩护计划,明确分工和时间节点。

步骤三:证据调查和收集1.律师根据辩护策略,调取相关证据和资料。

2.律师可以委托调查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和取证。

3.律师与调查人员合作,收集充分的证据,为辩护提供有力支持。

步骤四:案件分析与法律研究1.律师对案件相关法律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2.律师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分析案件的法律依据和争议点。

3.律师与团队成员进行讨论和研究,确保辩护观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步骤五:起草辩护意见书和答辩材料1.律师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起草辩护意见书和答辩材料。

2.律师对辩护意见书和答辩材料进行反复修改和完善,确保逻辑严密和论证精确。

3.律师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讨论,确保辩护意见的准确表达当事人的诉求。

步骤六:庭前准备和辩护演练1.律师与当事人一起进行庭前准备,包括对证据的整理和准备、对辩护观点的强化等。

2.律师与当事人进行辩护演练,模拟庭审过程,熟悉辩护技巧和应对策略。

3.律师对案件的庭审程序和法庭规则进行详细说明,确保当事人了解庭审流程。

步骤七:庭审和辩护1.律师代表当事人出庭参加庭审,进行辩护。

2.律师根据辩护策略和庭审形势,灵活运用辩护技巧和论证手法。

3.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步骤八:案件审理和辩护观察1.律师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观察和记录,及时调整辩护策略。

2.律师与团队成员进行案件审理的总结和分析,为后续辩护做好准备。

3.律师与当事人进行案件进展的沟通,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和提供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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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办案流程期限(公安立案侦查)说明: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58条)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

(第92条)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122条)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未规定次数。

(第166条)刑事诉讼办案流程期限(检察院自侦案件)说明:1、本表所称“检规”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2、以月计算的期限,指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结案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收委托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六节代理申诉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四节会见被告人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六节出庭准备第七节法庭调查第八节法庭辩论第九节休庭后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七条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八条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九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异地律师应予支持。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第十一条律师收案应分别根据下列情况办理委托手续:(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二)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忱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之后;(三)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须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四)担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五)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须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六)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之后;(七)涉及国家秘密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须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

第十二条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律师受理案件须办理以下手续:(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律师事务所存档;(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三)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后建立卷宗。

第十五条对于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可以指派律师承办,但须按本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或者委托人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由于以上事由解除委托关系,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并记录在卷。

第二节结案第十七条律师承办刑事业务结案时,应写办案总结,整理案卷归档。

第十八条办案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应写出办案总结,说明原因,并附上相关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十九条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忱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以下简称“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办理委托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

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二十条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第二十一条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二十二条律师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

第二十三条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第二十四条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按照《中央六部门规定》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对于侦查机关不依法安排会见的,律师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纠正。

第二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

侦查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律师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

如果不是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本身涉及国家秘密,律师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件、文件:(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二)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三)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

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二)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三)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四)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七)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其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第三十条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

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会见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第三十二条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排。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

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三十三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二)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三)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四)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五)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七)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八)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九)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全相关规定;(十)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十一)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服保候审第三十四条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主动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一)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二)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三)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已的婴儿;(四)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其它取保候审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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