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镇污水处理
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山东省农村污水处理吨水造价

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山东省农村污水处理吨水造价污水处理厂每吨污水平均造价是多少1.根据已建、在建污水厂的实际情况,吨水造价一般在1500~2000元之间,运行费在0.1.4元/吨之间,即建成一座日处理50万吨污水的城市污水厂,一次性投资费用约在7.5亿至10亿元,年运行费需数千万元甚至达亿元。
2.目前,污水治理工程的造价普遍偏高,主要表现在:建设规模不经济.据对全国328个污水处理厂统计分析,形成万吨污水处理能力建设造价平均为1636.7万元,其中5万吨以下建设造价为2262万元/万吨,5一10万吨建设造价为1614.5万元/万吨,10-20万吨建设造价为1397.6万元/万吨,20-50万吨建设造价为1411.4万元/万吨,50万吨以上造价为1786万元/万吨.从中可以看出,污水处理厂最经济的建设规模为10-20万吨,最不经济的建设规模为5万吨以下,二者比较,万吨能力建设造价相差865万元.单位造价非理性上升.1996一2002年,我同价格总水平呈下降趋势,原材料、燃料、动力采购价格指数2002年比1996年下降20%,而污水处理项目建设造价却不断攀升,在这328个项目中,每万吨处理能力平均造价,1996年及以前年度开工建设的为1371.87万元,1997年为1416.90万元,1998年为1687.59万元,到年每万吨能力建设造价达到1775.89万元,比1996年上升了近30%。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2020修正)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2020修正)【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26【实施日期】2020.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2010年6月25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0年7月30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2020年1月14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设施养护第四章排水管理第五章污水处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洪涝灾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污水处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雨水以及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城区河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专用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专用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供本区域使用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市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排水管理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鲁建城管字〔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的通知各市城市管理局,青岛、东营、济宁、威海、日照、聊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举一反三,进一步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19﹞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落实主体责任城乡生活垃圾转运站是公共环境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户集、村收、乡镇运、县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
加强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既关系到公共财政投入效益,又关系到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去年,中央环保督察反馈了部分省市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环境污染问题。
各市、县(市、区)城乡环卫一体化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度重视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运行和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切实把城乡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监管工作抓紧、抓实、抓细、抓好,将对环境的污染降至最低,不断提升转运站运行监管水平,提高转运能力。
二、合理布局,加强规范管理各市要统筹建设、合理布局城乡生活垃圾转运站。
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垃圾分类等因素的影响,并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的要求,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
原则上一个乡镇(街道)建设一处转运站,在满足垃圾清运要求的前提下,相邻乡镇(街道)可共建共享。
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山东环境下的正文)

⼭东省海河流域⽔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东环境下的正⽂)⼭东省海河流域⽔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适⽤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东省辖海河流域内69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于⼭东省辖海河流域内⼀切排污单位⽔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件下列⽂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期的引⽤⽂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于本标准,然⽽,⿎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研究是否可使⽤这些⽂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适⽤于本标准。
GB 3097-1997 海⽔⽔质标准GB 3838-2002 地表⽔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活饮⽤⽔标准检验法GB/T 6920 ⽔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 ⽔质总铬的测定GB/T 7467 ⽔质六价铬的测定⾼锰酸钾氧化-⼆苯碳酰⼆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8 ⽔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2 ⽔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4 ⽔质铜的测定⼆⼄基⼆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7475 ⽔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8 ⽔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84 ⽔质氟化物的测定离⼦选择电极法GB/T 7485 ⽔质总砷的测定⼆⼄基⼆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6 ⽔质氰化物的测定第1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GB/T 7488 ⽔质五⽇⽣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T 7490 ⽔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林分光光度法GB/T 7494 ⽔质阴离⼦表⾯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T 8972 ⽔质五氯酚的测定⽓相⾊谱法GB8978-1996 污⽔综合排放标准GB/T 9803 ⽔质五氯酚的测定藏红T分光光度法GB/T 11889 ⽔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T 11890 ⽔质苯系物的测定⽓相⾊谱法GB/T 11893 ⽔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5 ⽔质苯并(α)芘的测定⼄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1898 ⽔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基-1,4-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2 ⽔质硒的测定 2,3-⼆氨基萘荧光法GB/T 11903 ⽔质⾊度的测定GB/T 11906 ⽔质锰的测定⾼碘酸钾分光光度法GB/T 11907 ⽔质银的测定⽕焰原⼦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0 ⽔质镍的测定丁⼆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1 ⽔质铁、锰的测定⽕焰原⼦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质镍的测定⽕焰原⼦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 12997-1991 ⽔质采样⽅案设计技术规定GB 12998-1991 ⽔质采样技术指导GB 12999-91 ⽔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T 13192 ⽔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相⾊谱法GB/T 13193 ⽔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散红外线吸收法GB/T 13194 ⽔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硝基甲苯的测定⽓相⾊谱法GB/T 13197 ⽔质甲醛的测定⼄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3198 ⽔质苯并(a)芘的测定⾼效液相⾊谱法GB/T 14204 ⽔质烷基汞的测定⽓相⾊谱法GB/T 15959 ⽔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GB/T 16488 ⽔质⽯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 ⽔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7130 ⽔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相⾊谱法GB/T 17131 ⽔质 1,2-⼆氯苯、1,4-⼆氯苯、1,2,4-三氯苯的测定⽓相⾊谱法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918-2002 城镇污⽔处理⼚污染物排放标准CJ3082-1999 污⽔排⼊城市下⽔道⽔质标准HJ/T 72 ⽔质邻苯⼆甲酸⼆甲(甲基⼆丁、⼆⾟)酯的测定液相⾊谱法HJ/T 73 ⽔质丙烯腈的测定⽓相⾊谱法HJ/T 74 ⽔质氯苯的测定⽓相⾊谱法HJ/T 91-2002 地表⽔和污⽔监测技术规范HJ/T 347 ⽔质粪⼤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建设项⽬环境保护设施竣⼯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剧毒化学品⽬录(2002年版)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于本标准:3.1污⽔ waste water在⽣产与⽣活活动中排放的废⽔的总称。
青岛李村河污水处理厂类Ⅳ类标准提标扩建工程设计

青岛李村河污水处理厂类Ⅳ类标准提标扩建工程设计青岛李村河污水处理厂类Ⅳ类标准提标扩建工程设计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污水处理是城市环境保护的重要一环,也是保障人民生活水平和健康的必要手段。
青岛李村河污水处理厂作为青岛市重要的污水处理设施之一,扩建工程的设计意义重大。
一、工程背景青岛市位于中国东海岸,是山东省省会,也是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
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城市人口居住密度增加,废水排放量也随之增加。
目前青岛李村河污水处理厂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但因为处理设施的容量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废水排放量,因此必须进行提标扩建工程设计。
二、需求分析1.提标需求:根据国家环保政策和青岛市相关文件规定,污水处理厂应符合Ⅳ类标准,即处理后的废水能够用于农田灌溉和环境保护地区的景观水。
因此,扩建工程的设计应确保处理效果满足Ⅳ类标准。
2.扩建需求:根据市政府对青岛市未来十年的城市规划,预测到2025年城市人口将进一步增加。
为满足未来城市发展的需求,李村河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应考虑适当扩大处理能力。
三、设计方案1.技术选型:针对提标和扩建需求,选择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
例如,采用生物接触氧化、二沉池组合工艺。
这种工艺可以有效去除废水中的有机物和氮磷等污染物,保证出水达到Ⅳ类标准。
2.设施布局:根据现有厂区的场地条件和用地限制,合理布置新设施。
优化设施的布局,减小占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
同时考虑工艺设备的布局,保证操作人员能够方便进行设备的管理和维修。
3.处理能力:根据未来十年的城市规划,预测废水排放量的增长趋势,确保新设施具备足够的处理能力。
同时,采用模块化设计,方便后期的工程扩建和设备更新。
四、成本控制为了保证工程的可行性,需要合理控制建设成本。
1.选用经济实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避免过分追求高端和豪华,降低建设成本。
2.科学合理地进行设备布局,减少管道长度和通讯线路的使用,降低建设成本。
深度处理工艺在山东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中的应用

深度处理工艺在山东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中的应用刘巨波【摘要】针对有工业废水混入的山东省某污水处理厂,为满足《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的要求,将“高效沉淀池+活性砂滤池+臭氧接触氧化”组合工艺应用于提标改造工程,以确保尾水稳定达标.“高效沉淀池+活性砂滤池”工艺进一步去除TP及SS,可减少后续臭氧投加量;臭氧接触氧化工艺进一步去除COD及色度,兼具消毒效果.改造后实际运行结果表明,该组合工艺运行稳定可靠,出水水质各项指标稳定达标.2018年阴离子PAM平均投加量为0.5 mg/L,PAC平均投加量为65 mg/L;臭氧投加量/COD去除量约为2:1,臭氧系统吨水电耗约0.11 kW·h.【期刊名称】《净水技术》【年(卷),期】2019(038)007【总页数】6页(P33-37,77)【关键词】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深度处理;工艺选择【作者】刘巨波【作者单位】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992.32015年4月,国务院颁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并指出: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国标一级A排放标准。
对此,山东省政府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要求抓紧落实山东省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
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相关要求,该厂提标改造后污水厂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
1 工程概况及提标改造难点分析1.1 项目背景山东某城镇污水厂始建于2009年,共分三期建设,设计总规模为15×104 m3/d,目前已满负荷运行。
该厂进水中工业水占比约为30%,工业废水类型主要为海藻生产企业排放废水,进水中含一定难降解有机物,且色度较高。
原工艺为“预处理+AAO+二沉池+紫外消毒”,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的一级B标准,剩余污泥脱水后含水率要求为80%。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3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6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水质监控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第三节工业污染防治第四节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生态修复与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保证调水水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以下简称沿线区域),是指本省所辖向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水系汇水的区域。
在沿线区域内实施水污染防治和进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污染治理、水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修复与保护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沿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渔业、林业、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南四湖、东平湖、沂沭河流域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相应范围内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沿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政策,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研究、推广和使用先进技术,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区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区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6•【字号】潍政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区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各重点企业:《潍坊市城区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6月28日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26日潍坊市城区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系统安全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改善水环境,根据《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区排水,是指城区内产生的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和排放。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区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城区排水设施(以下简称“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网、城区河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专用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专用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使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我市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四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从事城区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直接或间接向排水设施排水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区排水管理工作,各区(含高新开发区、综合保税区,下同)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区排水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025-2031年山东省环保市场深度研究与未来发展趋势报告
2025-2031年山东省环保市场深度研究与未来发展趋势报告十年来,山东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标创有监测记录以来最优水平。
全省重点河湖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平均浓度较2024年分别下降28.8%和77.3%,国控断面全面消除了五类以下水体,优良水体比例跃升至77.8%。
“水清岸绿、鱼翔浅底”重回身边。
2024年,全省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39微克/立方米、较2024年改善60.2%,优良天数比例71.1%,重污染天数从2024年的60.8天下降至2024年的3.6天,“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成为常态。
好生态变成了好收入,人均储蓄存款从2024年1.49万元增至6.07万元。
2024年度全县GEP(生态系统生产总值)达到315亿元。
2024年,山东水务项目共34个,总金额119.45亿元;固废项目13个,总投资额30.45亿;环卫项目973个,总投资额88.55亿,三大市场总投资额238.45亿元,是我国环保治理需求的大省。
当前,政策驱动环保产业发展。
2024年12月5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贯彻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的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包括健全推进机制、重点工作任务、强化政策支撑、加强产业培育、加强组织实施五个方面共25条内容。
2024年1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根据文件要求,到2024年年底,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各类型县城因地制宜,差异化、特色化高质量发展成效突出。
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吸纳就业能力显著增强。
公共资源配置与常住人口规模基本匹配,县城短板弱项进一步补齐补强。
市政设施基本完备,公共服务加快完善。
人居环境更加优美,综合承载能力持续提升。
农民到县城就业安家规模不断扩大,县城居民生活品质明显改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鲁政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5〕3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1日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山东流域治污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快速污染阶段(1983—1989年)。
1983年,山东水环境质量基本是地表水三类标准,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为20mg/L左右,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污染物排放量迅速增加,加之治污水平落后,环境基础设施不足,使流域污染呈加剧趋势,到1989年已呈重度污染,全省水环境质量基本处于劣Ⅴ类,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达到260mg/l。
第二阶段是相持阶段(1990—2002年)。
“八五”以来,国家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党委、政府逐步加大流域治污力度,到199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出现第一次改善。
但这个阶段经历了长达13年的拉锯战,水污染严重程度未得到有效改善,水环境污染和治理呈胶着状态。
第三阶段是持续改善阶段(2003年至今)。
在历届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国家有关部委指导支持下,各级党委、政府积极构建水污染防治大格局,坚持把环境保护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探索走出了一条“治用保”系统推进的流域治污路子。
从2003年起,全省水环境质量连续12年持续改善,省控重点污染河流全部恢复常见鱼类稳定生长,南水北调干线稳定达到Ⅲ类水质要求,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达到1985年以前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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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城市污水处理是现代城市发展和水资源保护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城市污水处理在发达国家已有较成熟的经验,中国污水处理设施相对于发达国家还十分落后,要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还需一定时间、政策、资金、技术.该文通过对国内外城市污水处理情况的比较,利用技术经济分析方法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城市污水处理和BOT建设模式,并以威远县城市污水工程为例对该模式进行可行性研究.通过分析及实例可以得了结论:BOT模式引入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是可行的,可以加快中国城市污水处理步伐;城市污水处理工艺可考虑以ORBAL氧化沟工艺为主,多种工艺相结合的方式;中国在BOT项目应用上仍处在探索阶段,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健全,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
一、小城镇污水处理特点及需要探讨的问题1 小城镇的重要战略意义1、小城镇一般是指建制镇政府所在地,具有一定的人口、工业、商业的聚集规模,是当地农村、社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并具有较强的辐射能力。
由于小城镇与周围村庄关系密切,所以也常简称“村镇”。
2、城镇化是指农村向城镇逐步转换的过程。
由于产业活动的转移,小城镇交通条件的改善,居民对居住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等原因,使大城市中心区吸引力不断下降,导致经济活动和人口不断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及城镇迁移和扩散。
从世界各国城市化发展趋势看,集中趋势向分散趋势的趋向越来越明显。
加速小城镇建设已成为客观需要。
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1978~2000年建制镇由2178个增至20312个,目前各种规模和性质的小城镇已近48000个。
随着“新农业经济发展”,农村经济社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对小城镇建设也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
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指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一个大战略,……”;国家在“九五”“十五”期间都将发展小城镇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来实施。
小城镇已由原来的“大问题”,逐步发展成为“大战略”“大前途”,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2、小城镇污水治理的重要性及迫切性1、小城镇自身发展的需要随着小城镇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村镇人口不断集中,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城镇污水排放量也不断增加,然而由于过去“重建设,轻环保”的旧观念,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远远落后于城镇建设的发展,缺乏必要的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无序乱流,不仅直接污染了小城镇自身生态环境,而且造成了河湖水体的严重污染,已成为区域性水环境的重要污染源。
同时,由于小城镇紧临农村,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药及化肥等面源污染也极为严重,均对小城镇饮用水安全和居民生存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制约了经济发展及城镇可持续发展。
2、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如前所述,小城镇在城镇总数中所占比例大,且呈分散型,是继大中城市污水治理后的一个新的战略目标。
有关资料介绍太湖流域建有不同规模的7座污水处理厂,而该流域内的小城镇就达978个,并且分布范围很广。
如果只注重大、中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而忽视数量多、分布广的小城镇的污水治理,其结果必然是太湖流域污染防治不可能达到预期目标。
根据有关报导,预计今后我国70%以上的生活污水将来自城镇及小区。
由此可见小城镇的污染治理关系到我国环境状况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也是非常有前途和极具生命力的。
3、小城镇污水处理特点及需要探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将处理规模分为五类,其中V类为1~5万吨/日。
本文将其定位于规模小于2万吨/日,重点是2000吨/日~5000吨/日。
1、主要特点⑴人口少,用水量标准较低,污水处理规模小;⑵产业结构区域特定差异、受雨季影响及用水量时变化系数较大,因此污水水量、水质变化大;⑶经济发展水平偏低,经济承受能力弱,可供选择的适用技术少;⑷由于处理规模小而造成工程建设费及运行费用过高;⑸维护管理技术人员及运行管理经验严重缺乏等。
2、需要探讨的问题我国幅员广大,自然条件及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小城镇区域特点、产业结构及主要功能也各不相同,因此,城镇污水的特性、收集方式、排放水体状况、设计用地、选用工艺等均不相同。
目前,我国尚无针对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处理规模小于2万吨/日,多集中在2000~5000吨/日)的现场排水设计规范、标准、法规等,仍然采用现行中、大规模污水处理工程的相关标准,在工程设计中发现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如下:(1)排水体制一般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建开发区等多采用分流制,对于已建成旧区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合流制可改造成截流式合流制。
但是,很多小城镇尚无排水系统,雨污水均沿道路边沟或路面排至就近水体,一些小城镇(特别是山区和贫困地区等)由于街道过于狭窄、两侧建筑密集、施工复杂,无条件修建分流制排水系统,可考虑采用完全合流制排水体制;(2)排放标准现行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其中除BOD5、COD、SS、pH外,总磷、总氮、氨氮、粪大肠菌群数等均需达到要求的标准。
对于一些城镇化发展中的地区而言,建设及运营资金短缺,土地资源紧张,可考虑将其标准进行调整或放宽;(3)处理工艺没有根据小城镇特点研究和采用相适应的处理工艺,而是延用和照搬大、中型规模城市污水处理工艺及设计参数,造成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过高;(4)占地面积延用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指标,如“水工业工程设计手册——废水处理及再用”中规定为0.8~1.2公顷/万吨·天,使得征地费及相关费用较高;(5)绿化率延用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绿化率指标,如“水工业工程设计手册——废水处理及再用”中规定为绿化率大于30%,而小城镇大多紧靠农村,是否可因地制宜降低该指标;(6)电源等级目前,城市污水处理厂电源等级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规定“……必须为二级负荷……”或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小城镇可考虑根据具体情况而进行修定;(7)自控水平小城镇污水厂是否仍采用目前常用的集散型控制系统和DO控制回路,是否要设置控制管理中心及模拟屏等设施,监测项目可否简化等问题;(8)人员编制仍延用现行的“水工业工程设计手册——废水处理再生”中有关人员编制的标准,可否根据具体情况减少人员编制,实行社会化服务等;(9)建设程序及文件编制能否简化现行的建设程序和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等。
4、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设计的若干建议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下列建议,仅供业内人士研究和讨论:1、排水体制排水体制的选择宜根据当地具体条件,因地制宜,不必强求采用完全分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
对改造难度极大的旧城区可维持原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并在合流制系统终点设置调节池;对西部干旱地区,由于降雨量极少,亦可全部采用合流制系统,并在污水总干管进入污水处理厂前设置调节池,调蓄雨季洪峰流量。
当然,在工程设计时应对整个收集系统(全部完全分流制系统、非截流式合流制+完全分流制系统、完全截流式合流制系统、合流制+调节池+分流制系统及完全合流制+调节池系统等)进行经济技术比选和详细的投资——效益分析后,选用经济合理的排水体制方案。
2、排放标准目前,我国大部分小城镇经济承受能力较弱、资金不足、“建得起、用不起”,因此,当务之急应该是治理与不治理、工程及运行费用是否与小城镇现况经济水平相适应的问题。
排放标准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予以调整和放宽,如在封闭及半封闭水体,可考虑除磷脱氮的要求,而在开放式水体,可适当降低磷,氮等有关标准,这样可以缩短处理流程、减少处理构筑物池容及相关机械设备、自控仪表等,不仅节省了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还可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速度和简化运行管理。
但是要考虑改造的可能性,待具有一定经济能力时,再将该污水处理厂工艺流程进行调整或改造,使之达到国家要求的相关标准。
3、污水处理工艺;(1)变化系数小城镇由于处理规模小,变化系数较大。
当污水处理厂进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时,时变化系数较大;当工业废水比例较高时,时变化系数及周变化系数均较大;当该城镇为旅游地区时,不仅时变化系数大,而且季节性变化系数亦较大。
变化系数直接影响工程规模,设计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充分调查研究和认真进行科学分析后再合理确定其变化系数。
(2)设置调节池小城镇人口少,处理规模小,时变化系数大,污水水质水量变化大,因此在选择处理工艺时需注意其处理效果的稳定性。
宜在污水处理厂进水端设置调节池(该池亦可兼作合流制系统中的调节池使用),待降雨强度减小,再均匀地以小流量方式排入污水处理厂。
一方面可以减少冲击负荷,另一方面还可保持原水有机物浓度,提高污水处理效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宜选用低负荷型和成熟可靠、稳定性好的处理工艺典型处理工艺可考虑活性污泥法的氧化沟工艺、延时曝气工艺、间歇式活性污泥法及其变法工艺;生物膜法的生物转盘、接触氧化及生物滤池工艺等。
特别是一些较适合小规模污水处理厂的新开发的技术和工艺,亦可在具备条件的小城镇采用,例如:人工快速渗滤技术,百乐卡工艺及人工生态绿地等。
(4)易于维护管理,维修工作量少一般不宜采用检修环节多,检修频率高的处理工艺和尽量减少水处理构筑物的系列数。
(5)宜选用与建设用地面积相适应的工艺由于各城镇所处地域不同,如山区、渔村、高原、沿海一带等,所能取得的用于污水处理厂建设的用地形状及面积各不相同,选择工艺时应与其相结合,合理确定。
4、污泥处理工艺(1)污泥处理工艺选择应与污水处理工艺相适应。
当采用延时曝气或泥龄较长时,污泥基本处于稳定状态,可不设消化池或其它污泥稳定设施。
(2)污泥处理工艺选择应与污泥最终利用形式相适应。
· 当污泥直接用于农田、绿地时,可选用污泥浓缩、消化和脱水工艺;· 当污泥最终利用采用堆肥时,则污泥处理只需浓缩和脱水工艺;· 当采用最终填埋处置时,则污泥处理也只需浓缩和脱水工艺,有条件者可增加常温消化工艺,以便降低填埋场渗滤液中有机物浓度,提高渗滤液处理的可靠性;· 特定情况下,最终采用焚烧工艺时,污泥经浓缩、脱水后,脱水泥饼需保证较低的含水率,以便减少焚烧所消耗的能量。
(3)由于小城镇污水处理厂产泥量少,污泥稳定化处理可采用常温消化;污泥脱水优先考虑自然干化;污泥堆肥可选用露天式自然堆肥等方式;(4)由于污泥处理规模小,污泥处理系统常为间歇运行,污泥浓缩或脱水的上清液往住集中产生,如回流至水处理系统将会形成冲击负荷,影响水处理系统的稳定运行。
因此,宜考虑将其集中贮存,再以小流量形式连续地流入污水处理系统。
(5)处理方式由于处理污泥量少,可考虑集中或分散处理两种方式;当处理厂之间距离较近或交通便利,易于运输时,可采用在其中某处理厂内合建污泥处理设施,各厂将生污泥或浓缩污泥通过管道输送、罐车或卡车运送等方式,将其集中处理、处置;当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可单独设置污泥处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