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及完善
2024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范文【导言】农村产权制度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石和保障,对于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适应新时代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致富,现拟订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2024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推动农村经济增长、农民持续增收致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改革内容】1. 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建设和法人治理,确保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明晰、权益保护和流转机制的有效运行。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土地资源,实施符合农业农村现代化要求的产业发展战略,推动集体经济增收致富。
2. 推动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加强土地确权登记,完善土地流转市场机制,鼓励农民将土地流转给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土地流转的效率和规模。
同时,加大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力度,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增加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3. 支持农民个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
积极推动农民个体经济转型升级,鼓励农民个体经济组织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加强农民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推进个体经济产权的确权登记和保护工作,提高农民个体经济质量和效益。
4. 完善农村金融产权制度。
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体系,推动农村金融机构的专业化经营和市场化运作,增加对农民和农村经济的金融支持。
推进农村金融机构与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的深度合作,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经营需求。
【三、改革措施】1. 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成立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和任务,加强改革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落实改革方案。
2. 完善政策法规,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和政策措施,明确产权归属、流转方式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其中涉及到农村土地产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农村家庭财产产权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在不断的尝试和探索,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方案,以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进一步落实和效果。
一、优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农村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优化其产权制度一直都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
首先,应该加强土地权属体系的完善,将所有农民的土地产权都注册到土地管理部门,确保所有农民都能够拥有自己的土地证书,从而保障他们的土地权益。
其次,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鼓励农民在土地流转市场中进行自由买卖,提高土地的流动性。
同时,加强农地地价和农地税费的管理,防止过度收取,确保农民土地权益受到有效保护。
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载体,实行集体经济与个体经济相结合,成为了国家对付社会经济问题的欲望。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建设,应该注重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依法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民主权利,鼓励其积极开发农村资源,推动其开展各类社会服务,提高经济的效益。
此外,还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产权,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享知识产权,实现信息资源的有序流通。
三、保护农村家庭财产产权农村家庭财产产权保护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重点。
对于保护农村家庭财产产权的措施,一方面,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各种不合理的规定,并为农民的家庭财产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则要加强社会监管和社会力量参与,以推动对农民家庭财产产权的真正保护。
除此之外,还要根据农民的具体需求,提供相关的财产保险、安全保障等服务,保障农民的权益。
综上所述,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利益的重要工作。
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宣传教育和实践经验的总结,积极发挥法律法规对于改革的引导作用,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的保障。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指的是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确权与保护制度。
由于我国农地面积庞大,农地产权制度的完善是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的重要保障。
在开放以来,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经历了多次调整和,不断完善,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下面将从历史演变、目前情况、存在问题和方向等方面进行阐述。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之初。
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农村土地被收归国家所有,并由集体经营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
这种农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但也束缚了农民的自主权和农业生产活动。
开放后,为了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提高农村经济效益,我国开始试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将土地使用权下放给农民个体或家庭,并通过土地承包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这一制度的实施,为农民提供了土地使用权的安全感,鼓励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的收入得到了显著提升。
其次,农地产权保护不完善。
由于土地使用权初始分配是靠长期承包合同来约定,一旦合同期满,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就面临不确定性。
加上土地流转受限的影响,农民在土地经营上缺乏足够的产权确权保护,不愿意在土地上投入更多的资金和劳动力,这限制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再次,农地产权制度存在公平问题。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约定了每个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面积,但由于家庭户口登记的不公平和土地分配的不均衡,导致一些农户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特别是在城市扩张中,农地的征收和拆迁常常涉及到利益分配的不公平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正在进行农地产权制度。
一方面,政府加大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托管试点力度,放宽农地流转范围,鼓励农民参与土地市场交易。
另一方面,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土地产权登记制度,确保每一块土地使用权都得到明确。
此外,我国还在积极推进农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的。
这意味着,农民可以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民,但土地使用权仍然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从而实现土地经营规模化和现代化。
浅析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3 农 民土 地 权 益得 不到 保 障 、
目前尚未形成土地使用权流 转的市场体 制 , 法使集体 土地使 用 无 权流转规 范化、 市场化、 法制化。每年 大约 有近 8千 万农民 外出打 工, 其中 5千万人跨省流动 。一方面推进了城市化 进程 , 另一方面 , 严重
由于土地产权模 糊和集体 所有权的 逐渐上移 , 自上 而下的侵权 行 浪费土地资源 。由于缺乏土地流转制度 , 尽管他们人在 城里打工 , 承包 为经常发生。特别是由于 制度供给 的缺陷 , 农村 基层干 部事实上 决定 地种不了, 既不能退也不能转包 , 结果必然粗 放经 营或索性 撂荒 , 其 土 着土地发包、 费用收取 、 宅基 地分配等权 力 , 而作 为土地 所有权 主体 的 地资源严重闲置。我们 经济 体制 改革 的目标 是建立 社会 主义市 场经 农民贝 没有对他们实施监督 和制约的权 力 , j 『 这就在 客观上 为这些 乡丰 寸 济, 就是在国家宏观 调控 下使市场在 资源配 置中起基础 性作 用。目前 官员滥用权 力进行 “ 寻租” 活动提供了一个体制空间。
() 3 法律法规 内容笼统 , 可操作 性差。虽然 《 农业 法》 中规 定 了土 地承包权可以在发包方同意的条件下 , 允许有偿转让 , 但在转让过程中
的一些具体规定却没有给 出, 实际的操作 中具有 很大的任 意性。另 在 外 ,土地管理法》 《 中所规定的农村土地 集体所有权 的主体也 是含糊不
浪费。
2 农 户 经 营规 模 狭 小 且 在 继 续 变 小 , 块 零 碎 , 模 不 经 济 、 地 规
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发展

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土地是农村经济的基础资源,它的制度性安排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土地权益保障和农村经济发展。
为了促进农村发展,我们需要积极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土地产权和流转机制,优化土地利用方式,改善农民收益。
一、完善土地产权制度要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首先要完善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产权的明确和保护对于土地流转、农民增收至关重要。
应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还要加强土地登记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制度,保证土地经营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二、优化土地流转机制为了促进农村发展,必须优化土地流转机制。
土地流转是农村土地利用的重要方式,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民收益的增加。
为了推动土地流转,应该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推动土地交易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同时,还需要加强土地流转的监管力度,防止乱象发生,确保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
三、改善农民收益农民收益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
为了改善农民收益,应该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升级。
通过发展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等方式,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民收益。
同时,还应该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农民的经营水平和创造力。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资金扶持和税收优惠等措施,给予农民更多支持和保护。
四、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对农村土地的规划、整理、开发等措施,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和市场化水平,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此外,还应该注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土地的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工作,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
总之,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村发展的必然选择。
通过完善土地产权制度、优化土地流转机制、改善农民收益和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益,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23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方案

2023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方案一、背景介绍农村产权制度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石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关键。
然而,当前我国农村产权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权益保护不足、流转效率低下、农民积极性不高等。
为了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我们提出以下改革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构建健全的农村产权制度,保护农民财产权益,提高农村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2. 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依法保护的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改革措施1. 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1)确立土地农民所有权制度。
农民土地经营权可以充分流转,并通过支持土地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帮助农民实现土地提质增效和农业现代化发展。
(2)推进土地规模经营。
鼓励农民自愿参与农地集中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采取差别化的政策支持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加强土地流转市场监管。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交易机制,规范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打击非法土地流转等违法行为。
2. 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1)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
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引导和支持,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动形成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体系。
(2)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
支持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加强资本运作,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能力。
3. 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1)建设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设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提供产权交易、资源整合、资金融通等服务,推动农村产权流转。
(2)完善农村产权评估体系。
加强农村产权评估机构的建设,提高评估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确保产权交易的公平和公正。
4. 加强农村产权保护(1)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保护制度。
加大对不动产登记和产权确权工作的力度,确保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2)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农村产权纠纷快速化、专业化解决机制,确保农村产权纠纷及时有效地解决。
四、政策保障措施1. 加大对农村产权改革的财政支持。
浅谈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当前我国农村改革发展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农村全面振兴的关键举措。
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将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浅谈。
一、问题分析1.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难题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存在一些难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土地流转规模小。
由于受到农户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性质等因素的制约,导致土地流转规模难以扩大。
其次是土地流转效益不佳。
目前,一些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后,由于农业生产技术水平低、农业生产条件差、缺乏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原因,导致土地流转效益不佳。
最后是土地流转政策不够完善。
目前,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有所放宽,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比如对土地流转利益分配、土地承包期限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2. 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发展不足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发展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集体经营组织规模小。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农民生产性资金、生产性设备等条件有限,导致集体经营组织规模较小。
其次是集体经营组织经营效益不高。
由于我国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在经营管理、技术研发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导致经营效益不高。
最后是集体经营组织运行机制不够健全。
由于一些地区的农村集体经营组织运行机制不够健全,导致这些组织在经营管理、资金运转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3.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监管不到位当前,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监管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监管机构职责不清。
由于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监管机构职责不清,导致监管工作效率低。
其次是监管手段不足。
由于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监管手段不足,导致监管工作效果不佳。
最后是监管人才匮乏。
由于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监管人才匮乏,导致监管工作水平不高。
二、对策建议1. 加强土地流转政策宣传力度为了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难题,可以加强土地流转政策宣传力度。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 2. 土地使用权属不充分,无法实现 有效的土地流转
2002年据农业部有关部门的统计,以各种形式流 动使用权的耕地约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5% ~6%, 且多数发生在沿海发达省市,内地流转的耕地仅 占承包地的1% ~2%,可见我国农地使用权的流 转发展依然十分缓慢。农地流转缺乏流转主体且 农地使用权不具有物权性是现阶段农地使用权流 转不充分的重要原因。
▪ 其次, 有利于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 ▪ 再其次, 有利于打破农户家庭企业“ 小而全” 生产体系,
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 最后, 有利于消除土地经营的短期行为, 提高土地生产率。
▪ 3 . 土地使用权商品化的途径和办法
▪ 分清两种地租形式
▪ 社会主义地租也应采取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两种形式
▪ (二)土地使用权商品化
▪ 1 . 土地使用权商品化的依据。
▪ 在农村集体经济范围内, 土地不能被当作商品出卖, 土地 所有权不是商品, 然而土地所有权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一样, 要求在经济上得到实现。
2 . 土地使用权商品化的现实意义。
▪ 首先有利于巩固农村集体经济, 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经济职能。
▪ 区别两种土地对象
▪ A . 对处于自然状态即未被开垦的土地征收地租, 这部分地 租实际上是土地价格
▪ B 对已被开垦的土地租金的征收. 参照有关办法执行
▪ 确定两个数量界限
五、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未来发展趋 势
▪ 集体土地制度长期不变 ▪ 农村土地集中不可避免,农村土地集约化
经营制度与自耕农制度并存 ▪ 突显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和财产性 ▪ 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逐步弱化 ▪ 农村土地物权享有主体与使用主体分离,
▪ 一是土地流转工作难度大。 ▪ 二是抛荒地难处理。
论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论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前言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和农村地区在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土地是我国农民的命根子,也是我国农村发展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传统的土地制度虽然在过去的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和农业现代化的加速,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成为了当务之急。
本文将论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传统的土地制度义务集体经济时期义务集体经济时期,实行的是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这种制度是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开展的,从总体上说,这一制度确实推进了土地的集体化,也有一定的通用性,但这一制度的不足也出现了,主要表现在:•农产品生产品质低,经济效益不高。
•由于一些过当的政策调整,农民的积极性和生产热情下降。
•土地资源的不同化引起了一些贫富差异。
家庭承包责任制时期家庭承包责任制时期,实行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制。
从1980年代末到1990年代初,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入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这一制度强调实行门限责任,土地承包期可到40年,家庭可以自主决定土地的流转。
在这一制度下,个体经济和生产方式都得到了提升:•农民积极性得到了提高,农产品的生产逐渐增加。
•由于家庭的繁殖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
然而,这一制度与传统土地制度相比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无法满足一系列的经济社会需求等。
现行的土地制度当前,我国的土地制度已经进入到了第三个时期——流转承包土地制度,该制度主要表现在:•适当加快新一轮土地承包和流转的步伐;•政府需为承包人提供保障;•承包土地契约、证书的规范化;•注重流转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保护。
虽然现行土地制度相较于前两个时期,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进和创新,但仍存在一些较为棘手的问题。
现行土地制度的问题与对策土地承包期限现行土地承包制度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虽然实行了40年承包期,但在实际运转中,土地流转周期过短,土地资源保护不足,这种问题应该通过增加或修改法律来解决,保证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现状及今后改革方向探讨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现状及今后改革方向探讨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演变与现状井田制:商周时期实行井田制,这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土地名义上为国家所有,实际上由统治者分封给各级贵族。
土地私有制:春秋战国时期开始,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井田制崩溃,各个诸侯国进行变法,对土地私有制给予了肯定。
均田制:隋唐时期实施均田制,政府按户数人口给予土地,农民每年向政府交纳赋税,农民获得土地,有了生活来源。
土地兼并与地主私有: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地主对土地的追求增强,进行土地兼并,国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实,均田制彻底崩溃。
土地集体所有制:随后,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土地所有权收归集体所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开放后,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这一制度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土地征收制度:国家倾向于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并建立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宅基地制度改革: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的机制,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这些改革旨在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首要目标是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
通过改革,可以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建立合理、规范、多元化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确保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获得应有的补偿和保障。
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可以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例如,通过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可以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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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及完善摘要:“三农”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完善。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上的冲突、理论上的匮乏和行政权的滥用,致使农村产权主体缺失、农民利益难以有效保障。
我国应完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和保障机制,并对农村产权组织予以重构。
关键词:土地产权、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委员会土地产权是指权利人在其权利存在的土地上,为实现其利用土地的目的,分别依法行使其权利时对土地的用益、流转、管理权。
[1]确立土地产权制度,明晰土地产权权利内容,在调整土地法律关系上有其重要作用。
目前在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被称为“三农”问题,它关系到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稳定和农民的切身利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这一问题日益凸现出来。
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农村土地制度的完善。
我国应完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和保障机制,并对农村产权组织予以重构。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国家围绕土地使用制度等土地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制度。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创新的过程。
50年代初期实行土地改革,实现了农村土地从封建地主所有制向农民所有制的转变;50年代中期进行初级农业合作化,农民以土地入股初级社分红,实行的是农民所有、初级社集体经营的土地制度;50年代中后期至70年代末期进行高级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农村土地制度由农民所有、集体经营转变为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
自1978年秋起,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历了农民自发到国家逐步承认的过程,最终在1984年基本完成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
土地承包经营使农用土地实现了“两权分离”,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可以分别归属于集体和农民两个不同的主体,使原来一切土地权利归集体的单一产权体制,转变为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元产权体制。
这种体制激起了农民长久利用、集约利用土地的积极性。
农户成为独立的和完整的经济核算单位,他们获得了对自己劳动力的支配权,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农村土地权利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内容。
特别是2003年3月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农村土地的使用权的依法行使提供了有力地保障。
根据我国现行土地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包含以下权利体系,即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权、“四荒”使用权抵押和其它抵押、基地权等。
尽管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日趋完善,但在理论和立法上仍存在一些不统一、不科学的地方,学界对相关问题尚有争议,并有继续探讨的必要。
另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种种问题。
在实践中,农民的经营权难以得到应有的保护,当农户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遇到侵权行为时,农户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依法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权利。
例如,当前“圈地之风”盛行,严重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问题分析农村土地制度的现实问题1、所有权主体虚位。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该规定实质上是模糊的,“农民集体”的含义并不明确。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无论是村民小组还是村委会都不可能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
这样就造成了农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
实践中,村民小组、村委会、乡政府,甚至一些集体经济组织都成为集体土地的实际支配者,行使着所有人的权利。
由此导致现实中的严重后果是,村干部和乡干部成了农村集体土地的实际支配者和最大受益者,集体土地所有权实际已被虚化,乡村干部“寻租”成为一种较为突出的现象。
2、所有权效力的相对性和权利内容的不完全性。
与国家土地所有权相比,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受到相对保护。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其运作来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受到严格限制的所有权。
国家对其用途、流转、处置进行严格地管制。
对照所有权的权能构成,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则表现残缺不全。
我国农村土地的法律所有权与实际所有权完全不一致。
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的真正主体是国家,各级政府只是这个所有权主体的代理人,乡、村、组集体是国家所有权的基层代理人。
这些规定违背了所有权平等的要求。
3、农地承包合同性质不明。
在理论界,农地承包合同的性质有行政合同说和民事合同说两种观点。
行政合同说认为,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使农民通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使用权,以行政合同代替了计划体制下的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计划,国家在农业领域管理方式上行政合同占据了主导地位。
而民事合同说认为,农地承包合同如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是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理论上的争议在立法上也得到了相关的支持。
由于行政与民事关系不分,承包合同已不限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失去了本来的含义,成为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对农民进行全方位治理的手段。
4、农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不清。
目前我国学术界的争论主要集中在物权说与债权说之间,除上述两种观点外,还包括劳动关系说、物权兼债权说、债权兼物权说、所有权说、田面权说、附加土地所有权说、社会保障说等。
5、土地流转制度存在缺陷。
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了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但我国农村并未形成合理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如流转客体有限,流转性质不明确,流转种类的不科学性和流转程序的不规范性。
流转障碍主要在于:一是将农业承包合同定位于债权合同,因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包土地或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经发包人同意;二是依我国《担保法》第37条之规定,耕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可抵押。
不可抵押限制了农地流转。
对此,有学者提出了质疑:“这一规定未必合适,农地使用权都可以转让,为何就不能设定抵押权呢?”[10]由此导致的结果是生产力无法重新配置,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处于要么重新调整土地承包关系,要么放弃规模经营的尴尬局面,土地的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土地问题原因透析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陷入目前之困境,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失范。
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涉及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相关规定表现出含糊不清、相互矛盾或严重背离社会现实等问题。
例如,对农村土地仅规定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对“农民集体”的含义、表现形态未做明确界定,并将“农民集体”与农村、农业经济组织混用。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村民小组具有经营土地的权利,而在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民小组却隶属于村委会,无独立地位,其对土地的经营管理权也就当然地收归村委会了。
村民委员会并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它只是村集体事务的实际操作者,我们应该把村民委员会与农民集体本身相区别。
一方面,从村民委员会性质来看,我国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另一方面,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可见,法律并没有赋予村民委员会以土地所有权,村民委员会只是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并非土地所有者。
尽管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说明具体规定体现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然而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却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并未法定化。
另外,根据该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难以得到物权法的保护。
2、行政介入。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矛盾的核心问题是政府在利益驱动下的政治操纵和强势介入。
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计划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如何分配,土地的控制权事实上不在所有者,而在国家手中。
在实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后,国家基于其利益的需要,仍未放松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控制,只是变换了方式,通过政策和法律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实际控制。
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使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支配更加畅通无阻。
现实中,圈地和拆迁问题不断,一些政府或部门滥用行政权征用土地,损害了农民利益,导致了一些社会问题的产生。
3、理论缺失。
根据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然而《土地管理法》却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经营”职能,这与根本法相冲突。
村民委员会即不是行政组织也不是民事组织,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是民法上的“第三主体”,然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却规定了它的民事责任,该组织的民事责任基础是什么?最典型的是无财产基础,这一问题颇值探讨。
另有不足的是,该法仅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民事责任,却未涉及村干部的责任,因为在实践中村民委员会侵犯农民利益实际上表现为村干部在缺乏应有的监督情况下滥用“职权”。
三、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思考学界提出了改革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思路。
在农村土地所有权方面,第一是集体土地国有化;第二是农村土地私有化;第三是实行农村土地国家、集体和农户三级所有或集体与农户私人所有并存;第四是保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行土地制度改革。
[11]目前,国有、私有方案在我国并不可行,进行相应的改革是一种可行途径。
在承包经营权方面,有学者主张用永佃权取代之,[12]也有人主张用益权制度。
[13]还有观点主张采用农用权[14]或者耕作权[15]的概念。
其他还包括抵押制度的完善及地上权、地役权制度的建立等等。
[16] 针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法律现状,笔者提出以下思考。
1、主体实化,重构所有权主体“农民集体”的意思表示机制的欠缺,正是造成所谓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的原因。
[17]有学者指出,农民集体应当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有确定的组织形成和组织机构,如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
第二,应当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就是这个集体组织是被法律承认的,能够依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三,集体成员应为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18]因此,我国物权立法应当规定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权利实现机构和主体自决权,以落实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
长期以来,我国农民集体所有权存在的问题是以政治或半政治的农村基层组织直接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为了落实农民集体所有权就有必要使二者剥离,而剥离的办法便是赋予一定范围的农村社区以法人资格,按照法人原理组建一定的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
也就是说,集体所有必须与相应的集体成员的自治机构相配合,否则集体所有就可能流于形式。
换言之,农地集体所有是一个组织化的产权形式,没有自主的组织,就没有真正的集体所有。
为此,我国应当对农村基层组织进行法人化改造,真正建立一套“独立自主、自我决策”的机构。
本文认为,我国应当重构农村产权组织,进行公司化法人机关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