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集中供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利用整治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21•【字号】鄂府发〔2017〕94号•【施行日期】201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7〕94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1日鄂尔多斯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全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规划、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及违法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面以下含水层中的水。
第三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厉行节约、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最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水保护和管理考核体系,鼓励和支持地下水替代水源工程建设、地下水保护和节约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旗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最严格的措施,确保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地下水优先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第六条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旗区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节约地下水的义务,有权监督和检举污染、违法开发、破坏和浪费地下水行为。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鄂府办发〔2014〕58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正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鄂府办发〔2014〕58号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市委三届63次常委会议精神,结合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现就近期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如下。
一、工作任务分解(一)廉素1.抓好财政收入,力争完成2014年全年财政收入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二)王建国2.制定沿黄河、沿无定河现代农牧业经济带建设规划。
责任单位:市农牧业局。
时限要求:9月下旬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后报市委。
3.制定扶持农牧业龙头企业,促进规模化生产、品牌化经营的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市农牧业局、农牧业产业办公室。
时限要求:10月底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后报市委。
4.制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林业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
时限要求:9月下旬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后报市委。
5.制定保障禁止开发区内农牧民生产生活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市农牧业局。
时限要求:10月下旬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后报市委。
6.实施好扶贫攻坚工程,年内确保2.6万贫困人口脱贫。
责任单位: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7.抓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及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农牧业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
(三)王挺8.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行负面清单管理,公开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服务清单。
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限要求:9月下旬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后报市委。
鄂尔多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鄂尔多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发文字号】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发布部门】鄂尔多斯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13【实施日期】202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鄂尔多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于2019年8月29日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经2019年9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13日鄂尔多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9年8月29日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确定、保护和监督管理。
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
第三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综合防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市、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8〕77号2008年8月2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区)、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城市污水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管网是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第五条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六条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用户,应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各城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对用于城市消防、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的公益性用水,免征污水处理费。
第七条城市污水处理费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第八条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原则上平均不低于0.8元/吨。
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提出意见,根据自治区现行的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区水源配置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区水源配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9•【字号】鄂府办发〔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区水源配置方案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区水源配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9日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区水源配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鄂府发〔2017〕180号)等有关法律和工作要求,为确保我市中心城区供水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配置原则按照“分质供水、尊重现实”的原则,分质供应综合生活用水和绿化用水。
综合生活用水采用水质较好的地下水,绿化用水采用非常规水、地表水和退出人饮水源水。
除食品药品以外严禁其它工业项目生产取用公共自来水。
强化制度约束,加强水源地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各水源地供水用途、供水规模和供水对象。
将东胜区常规供水水源地转换为西柳沟、哈头才当、罕台川(沙湾子)水源地,将康巴什区常规供水水源地转换为哈头才当水源地,将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常规供水水源地转换为查干淖尔水源地。
在用好用足现状4处水源地的同时,启动准格尔旗西部供水工程为东胜区供水。
哈头才当、查干淖尔水源地剩余水量作为中心城区备用水源。
二、配置方案(一)综合生活用水配置方案综合生活用水量按东胜区近三年城镇人均日用水量150L计算(包括城市服务业及其它杂用水)。
以现状人口91.3万人为基数,人口自然增长率按照9.8‰计算,预计2020年中心城区人口将达到93.1万人,2030年将达到101.64万人。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棋盘井蒙西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棋盘井蒙西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棋盘井蒙西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现将《鄂尔多斯市棋盘井蒙西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15日鄂尔多斯市棋盘井蒙西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关于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持续改善棋盘井蒙西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印发〈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若干保障措施〉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号)等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棋盘井蒙西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关于要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开展了两轮棋盘井蒙西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召开了两次现场推进会,完成了1000多项治理任务,推动区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2020年棋盘井、蒙西园区空气质量优良率分别达到83.6%和84%,高于自治区考核要求13.6和4个百分点。
但该区域资源富集、工业集聚,是国家重要的煤焦化、氯碱化工、硅铁基地,周边聚集有乌海市、阿拉善盟以及宁夏石嘴山市的多个工业园区,且与乌海市矿区相互交错,相近的资源禀赋、集群式的企业分布、高硫高磷易燃的煤质特性和脆弱的生态环境,致使区域性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交叉污染严重、排放叠加效应明显,污染防治任务仍然艰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心城区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心城区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8•【字号】鄂府办发〔2018〕142号•【施行日期】201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心城区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8〕142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中心城区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8日鄂尔多斯中心城区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规范和加强中心城区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SL459-2009)、《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鄂府发〔2015〕200号)、《鄂尔多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16〕74号)、《鄂尔多斯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16〕153号)等相关规定和程序。
(三)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协调一致和可操作性”原则。
以人为本,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社会服务职能,避免或减少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城市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预防为主,通过深入分析城市供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先制定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相关对策,努力将突发事件遏制在萌芽状态。
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明确职责与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与属地管理为主的供水应急管理体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2016年度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2016年度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0•【字号】鄂府办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2016年度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4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2016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0日鄂尔多斯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2016年度考核工作方案为全面评估考核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2016年度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217号)以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任务的通知》(鄂府发〔2014〕36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全市8个旗区人民政府及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度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负主体责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二、考核组织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农牧业局、审计局、统计局、水文局等部门组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负责组织实施对各旗区人民政府及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并形成年度考核报告。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设在市水务局,承担考核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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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集中供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利用整治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鄂府办发〔2022〕55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集中供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利用整治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2〕55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城镇集中供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利用整治提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9日鄂尔多斯市城镇集中供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利用整治提升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按照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深刻汲取中央环保督察组通报“棋盘井区域违法取水用水突出,生态环境影响严重典型案例”教训,全面强化城镇集中供水、污水收集处理及利用等方面监管执法能力,补齐城镇发展短板,提高城镇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坚决扛牢维护国家生态安全重大政治责任,聚焦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战略定位,将做好水资源管护突出问题以案促改工作作为拥护“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办、从政治上查、从政治上改,突出问题导向,压实工作责任,对全市城镇集中供水、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利用等情况全面排查整治,全力保障全市城镇集中供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安全运行,切实提高城镇再生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为推动我市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作出应有贡献。
二、主要任务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全面排查梳理全市城市、城镇供水、生活污水处理及利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坚持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狠抓问题整改,提升总体管理水平。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
重点核查《鄂尔多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
主要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情况,保护区标示牌、界桩设立情况,保护区内原住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情况,保护区内农业种植、畜禽养殖等综合治理情况,相关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1.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2.牵头单位及工作职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水利局负责核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名录和重要饮用水水源名录公布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达标建设情况、取水许可制度落实情况。
3.配合单位及工作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城市供水单位在供水水质、水压检测等方面的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相关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依法查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和矿产勘查、开采行为。
市农牧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养殖业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设并维护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和桥梁的防护以及应急设施。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对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故意损毁、盗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相关设施设备的行为。
(二)中心城区、旗人民政府所在地、工业园区供水方面。
重点核查《城市供水条例》《内蒙古城市供水实施办法》《城镇供水服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国家、自治区城市供水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落实情况。
主要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经营,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管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出厂水、二次管网、末梢水安全检测等,以及相关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1.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2.牵头单位及工作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城市供水单位在供水水质、水压检测等方面的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出厂水水质安全状况信息。
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负责饮用水卫生安全监测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水龙头卫生安全状况信息。
3.配合单位及工作职责:市水利局负责取水许可制度落实情况。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园区供水发展资金的安排计划并监督实施,配合园区供水行业管理部门做好供水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定期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并将水源水质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监督检查。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相关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依法查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和矿产勘查、开采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对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故意损毁、盗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相关设施设备的行为。
(三)苏木乡镇(不含工业园区所在地建制镇)供水方面。
重点核查《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等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落实情况。
主要包括苏木乡镇生活饮用水工程设施存在隐患或问题、运行与管理、安全管理等情况,以及相关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1.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2.牵头单位及工作职责:市水利局负责做好排查整治工作。
3.配合单位及工作职责: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和问题整改资金。
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负责水质监测工作。
(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利用方面。
重点核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等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落实情况。
主要包括各旗区城镇、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监管、进出水水质监管及达标排放、市政再生水利用、污泥规范化处置等,以及相关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1.责任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2.牵头单位及工作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和及安全管理,污泥处置情况,市政再生水利用情况,污水及排水管网建设运行维护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土壤等检查,依托城镇污水厂处理工业污水情况。
3.配合单位及工作职责:市水利局负责河湖水位与市政排口协调机制建立情况,市政在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情况。
市农牧局负责户改厕污水收集。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污水处理厂规划手续,污水排水官网纳入地下管线普查管理。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
三、推进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住建、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全市城镇集中供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利用整治提升工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全市排查整治提升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旗区要比照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组建工作专班,细化排查整治提升措施,全力推进排查整治提升工作落地见效。
(二)压实工作责任。
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城市、城镇供水、生活污水处理及利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立即开展排查,依法合规、科学有序推进整治提升。
各旗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管,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岗、要求到位。
市住建、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行业监管,推动问题整治提升。
(三)构建长效机制。
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科学治理,边排查边整治补齐短板漏洞,边整治边提升健全制度机制,建立健全供水安全保障、污水处理及利用长效机制,通过排查整治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供水安全、污水收集处理及利用水平提升,实现长期、可持续向好发展。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旗区要制定水源保护、供水安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宣传工作方案,推动水利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牧区、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引导群众自觉投入到供水安全保障、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各项工作中。
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妥善调处化解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强化舆情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进度安排城镇集中供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利用整治提升行动,按照以下四个阶段稳步推进。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月底前)。
召开全市城镇集中供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利用排查整治提升工作动员部署会,安排部署排查整治提升工作。
各旗区召开本地区城镇集中供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利用排查整治提升工作动员会议,制定形成排查整治提升工作方案。
(二)自查整治阶段(2022年5月1日—8月31日)。
各旗区按照方案有关要求,深入开展自查,形成问题清单,并同步制定整改提升方案,每一类问题都要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正排工序、倒排工期,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负责人。
自查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真正查清查实问题,并提出行之有效的整改提升措施。
各旗区自查整改提升方案要于5月25日前上报工作小组办公室,由市工作小组审定后呈报市委、市人民政府。
(三)核查督导阶段(2022年5月31日—8月31日)。
市工作小组成立专项督导工作组,围绕排查整治提升内容制定督导方案。
市级各专项督导组于2022年5月31日开始赴各旗区督导指导,核查问题及整改整治提升情况,确保旗区自查问题整改提升工作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按时推进。
6月1日开始,实行“周调度、月通报”制度,对整改工作推进缓慢的旗区通报,对整改推进不力的旗区约谈、问责,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置。
(四)巩固深化阶段(2022年9月1日—9月30日)。
各旗区要认真总结排查整治提升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巩固和扩大整治提升成果,形成专项工作报告,于2022年9月20日前报市工作小组办公室,市工作小组办公室梳理汇总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
附件:全市城镇集中供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利用整治提升工作小组附件全市城镇集中供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利用整治提升工作小组组长:苏翠芳市委常委、副市长副组长:孔繁飞副市长额登毕力格副市长成员:尹占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周永强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喜荣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曦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尚二平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余永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王帅市水利局局长张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黄伯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邬建勋市财政局局长马二喜市自然资源局局长苏雅拉图市生态环境局局长王水云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周桂荣市农牧局局长王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韩玉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陶安良市公安局副局长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余永崇兼任,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综合协调、审核汇总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