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常见违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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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的判定
违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26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收集、 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依据第41条第2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一、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案2
案例1: 2010年7月15日,某市卫生局执法人员,在对持 证诊所日常监督时,发现顾某中医诊所内设有手术室, 内有无影灯、手术床、手术器械等,诊桌上放有四份病 历,分别为马某右股骨头置换术,夏某剖宫产术,张某 全子宫切除术,张某剖宫手术。通过现场检查《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该诊所许可的诊疗科目为:中医内科。 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 并对病历、处方、手术知情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作 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案例2
2010年4月19日上午,某市卫生局执法 人员,在打非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东门街道 一卫生服务站广告牌上标有诊疗科目:口腔, 执法人员便对该服务站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 该站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 目:全科医疗科、预防保健科。站内设有口腔 科,内有牙椅2张,执业人员张建保无资质,自 该站成立以来执业至今。取证:执法人员对该 站负责人和张建保分别做了《询问笔录》和 《现场检查笔录》,同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 见书》,并对处方、收据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 保存。拍了照片和《许可证》复印件对证据进 行了固定。
案例1讨论:
本案看上去是超范围执业案,其实这一违法事实
还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因为4例手术中有2例为剖宫产术,从事计划生育手 术的人员和机构均要分别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
格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当时
执法人员忽视了这一点,因此,没有从这方面立案。
但是对施术者进行了调查发现,并进行了签名笔迹核 对,有2名为市二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2005年7 月1日卫生部第42号令《医疗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第6条第一项规定,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 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而这2名医生又没有经 过本医疗机构批准,擅自出诊,因此,当地卫生局责 成市二院将这2名私自外出的医生处理结果限期报市 局,最后上报结果是这2名医生分别受到待岗半年和 发基本生活费的处理。
取证内容2
2、询问笔录:询问当事人。 (1)执业活动的时间、地点,开展需要了解的行为起 止时间;
(2)使用的药品、器械、方法; (3)能否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5)服务对象,就诊人数; (6)发票收据,收费和非法所得。
3、需要取得的相关物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资质证明,就 诊病人的相关票据(处方、病历、发票等),门诊日志, 相关诊疗设备的照片,诊疗场所的照片等。
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案例:2011年4月4日上午接群众举报, 反应市五院将产生的医疗废物倾倒在康乐巷口 生活垃圾存放点。随即市局监督员前往监督检 查,现场发现康东巷口生活垃圾存放点有注射 器、带血的沙布、棉签等医疗废物,监督员当 场拍了照片,同时对巷口旁长期修理自行车业 主刘华做了《询问笔录》,证实巷口生活垃圾 存放点内的医疗废物是市五院倾倒的,已经有 几个月了。随后监督员又对医院进行了检查时 发现,该院无医疗废物暂存点。询问了该院法 人证实,医院自2010年元月与当地居委会签 定协议,每月交240元人民币给居委会,然后 医疗废物由居委会处理。
讨论: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于2003年6月16日开 始wk.baidu.com施,而作为医疗卫生机构法人的法律意识 淡薄,这就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培训、加强 监督管理,控制传染病的传播流行。
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
管理案
案例:2011年8月13日下午,某市卫生局监 督员在对市二院传染病综合执法检查中发现,该 院临床科室用于消毒的75%酒精是淮南市康诺生 物技术厂生产的,企业生产许可证号为淮田卫证 字(2006)第106号(应为:皖卫消证字 [2006]+地方行政区域代码+许可证编号),随 即又对药品库进行检查拍照取证,清点数量,对 药械科长进行了询问,证实该院于11年7月从华 安生物药品公司购进了1800瓶淮南市康诺生物技 术厂生产的75%酒精,目前还剩601瓶。同时将 企业生产许可证和随货同行单作为证据固定。
医疗机构 常见违法案例分析
2012年05月
涉及内容
(一)常见案由分类 (二)法律条款适用 (三)违法行为判定依据 (四)案例分析 (五)常见问题讨论
一、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案
[取证内容] 1、现场检查笔录; (1)是否正在执业; (2)是否查见医疗执业活动; (3)是否查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从业人员的资质; (5)记录、复印就诊病人的相关票据 目的:为了把正在发生的一过性违法行为和 事后需要用到的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的事实依 据用法定手续固定下来。
违法行为的判定依据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 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依据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案例2讨论:
该站许可诊疗科目为全科医疗科,站方认为什么科都可以从事,为什么还会受 到超范围执业的处罚?2006年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请示》, 12月26日卫生部卫政法发[2006]498号批复如下:“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 录》,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 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 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应当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1违法行为的判定依据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7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 诊疗活动”。
依据第47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 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 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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