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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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家有限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20万元和6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戊拟以劳务出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并拟由乙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丙担任公司监事,丙丁分别担任副总经理。

问:(1)本案中,丁、戊是否可以用劳务出资?为什么?

(2)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与监事会吗?为什么?

(3)丙能当监事吗?为什么?

(4)乙能既当执行董事,又当经理吗?为什么?

答:(1)不可。公司不可用劳务出资。

(2)可以。因股东人数少。

(3)不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可以。

案例2:某有限公司拟任命W担任公司董事,但股东甲反对,因为W目前仍是国家的公务员;股东乙认为W极富经营头脑,还有半年就退休了,完全可以胜任董事的职务。另外,该公司董事Z在担任董事期间,还与高中同学合伙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产品,获得个人收益10万元。股东甲一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业绩不太满意,想抽回出资或者悄悄将自己持有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一直想投资实业的G。问:

1.W是否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

2.Z董事是否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竞争?

3.10万元收益如何处理?

4.股东甲是否可以实现自己的想法?

答:1. W不可以担任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因为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 不可以。因为违反了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

3. 应归公司所有。

4. 不能实现。因为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抽回出资。虽然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份额是允许的,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却受到法律的一定的限制,尤其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案例3: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家有限公司。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规定如下:(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平均分配利润;(5)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

问:上述章程中的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

答:(1)符合规定,因为一般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亦可以法人,人数为2-50人,三个法人股东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符合规定,该条规定了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均在公司法允许范围。

(3)符合规定.

(4)符合规定,因为公司利润分配可由全体股东自由约定

(5)不符合规定,因为我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股东不得抽逃资金。

案例4:水晶宫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器批发的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近年来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2006年10月,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其中:

(1)11月,股东会以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减资决议;

(2)将公司注册资本减至人民币40万元;

(3)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就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问题:依据《公司法》,请一一评述该公司的上述行为。

答:(1) 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的减资决议仅有代表1/2以上表决的股东通过,决议程序不合法。依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减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为40万元,符合公司法规定。

(3) 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后立即申请变更登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依公司法,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后应履行通知、公告债权人程序。

案例7:单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7年11月,单某以本市一家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单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化公司。

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单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单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单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

五金交化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单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化公司无关。

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单某曾于于2006年10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现问:

问:

(1)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据吗?为什么?

(3)对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4)单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1)不合法。因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2)于法无据。单某为百货公司买家电又售给五金交化公司,是在百货、五金交化公司之间进行的,该合同合法有效,不能因单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认定其竞业行为本身为无效民事行为。

(3)应将单某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并可由电器商场给予处分。

(4)无效。因为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可见该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自我交易禁止义务。

案例8:甲乙丙丁戊五家有限公司投资设立F 股份公司(为上市公司), 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

(1)2006年8月1日,F股份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有5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2006年9月1日,F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公司代表杨某取代乙公司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F股份公司职工代表曹某取代职工代表赵某出任监事。(3)同时,F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还作出决议如下:公司法定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

(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公司代表杨某代替乙公司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符合规定,但转增的金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留存的法定公积金少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2000-500)/8000,所以不符合规定。

案例9:A、B、C、D、E、F、G七人于2006年1月成立青云股份公司,经营食品。2006年2月5日,选举A、B、C、F、G为董事,组成董事会。营业年度终了时,董事会仍不依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持有公司股份15%的D、E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遭到A、B、C、F、G的拒绝。此后,D、E与A、B、C、F、G经常发生争执。2006年10月,双方发展到不能相互容忍的地步。

请问:

(1)D、E可否要求撤股?为什么?

(2)D、E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是否应当召开?为什么?

(3)双方发展到不能相互容忍的地步时,A、B、C、F、G可否将股份全部让与他人? 为什么?

答:

(1)不可。股东不可抽资

(2)可以。公司法规定持有股东表决权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不可。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一年以内不可转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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