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s

for Bursting Disc Devices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月日

前言

2008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草任务书。2009年3月,中国特检院于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起草组工作会议。对起草组组长提交的初稿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2009年6月和11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二次起草组工作会议对初稿讨论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09年12月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年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召开会议,研究处理征求到的意见并形成送审稿。年

月,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根据审议

意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年月本规程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起草工作在充分吸取爆破片装置事故教训和大量的调研工作以及试验数据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爆破片装置的基本安全要求。对爆破片装置的安全监察工作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爆破片装置的设计、材料、制造、检验、安装、使用等过程以及制造许可

、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工作的要求。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如下:

沈阳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张志毅、宋绪鲜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甘晓东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周震

沈阳航天新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金志伟

大连理工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喻健良

上海华理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吴全龙

苏州贝斯安贝安全系统有限公司顾雪铭

上海工业气体协会周伟明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徐维普

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曾志中

目录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附件A术语 (3)

附件B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要求 (7)

附件C 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条件………………………………………………………

(16)

附件D 爆破片装置型式试验……………………………………………………………

(20)

附件E 爆破片装置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39)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爆破片装置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特种设备的爆破片装置安全性能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条例》所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的爆破片装置。

爆破片装置由爆破片和夹持器等零部件组成,本规程所涉及有关爆破片装置术语见附

件A。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了爆破片装置设计、材料、制造、检验、安装、使用等过程以及制造许可、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工作的基本安全要求。相关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规

定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B。

第四条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境内、外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的受理和审批。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获得制造许可的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在制造的产品上标注“TS”许可标志和《特种设备制造许

可证》编号。

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

发证等。许可具体程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条件见附件C。

第五条爆破片装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其中第(一)、(二)、(四)

项在型式试验前应当进行产品试制:

(一)新产品投产前;

(二)产品的结构、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变,影响安全性能;

(三)申请或更换制造许可证;

(四)制造单位停产超过六个月重新进行生产;

(五)产品安全性能存在问题,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时。

爆破片装置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见附件D。

第六条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许可申请受理后,应当按照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要求的规格与数量进行产品试制,试制产品应当是许可申请爆破片装置类别、型式中有代表

性的产品。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按照附件D的要求,约请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爆破片装置型

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爆破片装置型式试验程序包括约请与受理、设计审查、抽样、检验与试验、出具型式

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

第七条爆破片装置型式试验应当按照产品的类别、型式进行。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

投入批量生产的爆破片装置必须是经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类别、型式。

第八条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许可范围进行制造产品,并且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爆破片装置制造监督检验。爆破片装置制造监督检验要求见附录

E。

第十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程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A

术语

A1 爆破片装置

由爆破片(或爆破片组件)和夹持器(或支承圈)等零部件组成的非重闭式压力泄放

装置。

在设定的爆破温度下,爆破片两侧压力差达到预定值时,爆破片即刻动作(破裂或脱落),泄放压力介质。

A2 爆破片

在爆破片装置中,因超压而迅速动作的压力敏感元件。

A3 爆破片组件

爆破片、背压托架、加强环、保护膜或密封膜等两种或两种以上零件组合成的组件,又称为组合式爆破片。

A4 夹持器

爆破片装置中,具有定位、支撑、密封等功能,并且能够保证爆破片准确动作的独立

夹紧部件。

A5 支撑圈

用机械方式或焊接方式固定爆破位置,并具有支撑爆破片受力、保证爆破片准确动作

的功能,但不能独立起到夹紧作用的环圈状零件。

A6 加强环

组合式爆破片中,与爆破片边缘紧密贴(结)合,起到增强其边缘刚度作用的环圈状

零件。

A7 泄放接管

连接于爆破片装置的泄放侧,用于爆破片装置泄压后将压力介质引至指定地点的接管。

A8 背压托架

在组合式爆破片装置中,用以防止因系统在背压工况时,引发爆破片意外破坏的支撑

架(或托架)。

A8.1 张开形背压托架

爆破片爆破时发生破裂的背压托架。

A8.2 非张开形背压托架

爆破片爆破时不发生破裂的背压托架。

A9 背压

当爆破片装置泄放侧压强高于入口侧(或入口侧呈负压工况)时的泄压侧压强。爆破片与托架等零部件设计中,应当考虑背压工况时,爆破片装置入口侧与泄压侧之间压强之差的影响。

A10 密封膜

在组合式爆破片装置中,对开缝型爆破片起密封作用的薄膜。

A11 涂层

通过喷涂的方法,在爆破片或夹持器等零部件的表面所涂覆的一定厚度的金属或非金属层。

A12 防腐保护膜

爆破片装置受腐蚀性介质影响时,为了防止腐蚀破坏而附加的金属或非金属薄膜。

A13 镀层

采用电镀的方法,在爆破片或夹持器等零部件表面电镀的一定厚度的金属层。

A14 温度屏蔽装置

爆破片装置中,用来保护爆破片避免直接承受过高或过低温度的装置。

A15 爆破压力

在设定的爆破温度下,爆破片动作时两侧的压力差值。

A15.1 设计爆破压力

在特种设备设计时,根据设备的工作条件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设定的,在设计爆破温

度下,爆破片应当具备的动作压力值。

A15.2 最大(最小)爆破压力

设计爆破压力与制造范围和爆破压力允差的代数和。

A15.3 试验爆破压力

爆破片装置进行爆破试验时,实测的爆破压力值。

A15.4 标定爆破压力

标注在爆破片铭牌上的,在规定的设计(或许可试验)爆破温度下,同一批次爆破片抽样爆破试验时,实测爆破压力的算术平均值。

A16 爆破温度

爆破片达到爆破压力时,爆破片膜片的温度。

A17 制造范围

一个批次爆破片的标定爆破压力相对于设计爆破压力允许的偏差范围。

A18 爆破压力允差

试验爆破压力相对于标定爆破压力的最大允许偏差。

A19 泄放面积

爆破片装置用于泄放压力介质的最小横截面的流通面积。

A19.1 设计泄放面积

在设计流通面积时,考虑到爆破片爆破后张开程度、残留碎片(含背压托架及其附件的残片等)对爆破片泄放能力影响;还应当考虑到在超音速泄放时,由于高速气流形成的“三障”(音障、热障与黑障)、泄放背压、高温、气体电离、未燃泄放介质二

次爆炸、回火等因素对于爆破片泄放能力的影响,所确定的泄放面积。

A19.2 安全泄放面积

将设计泄放面积乘以大于1的系数的泄放面积值。

A20 泄放量

爆破片装置爆破后,通过泄放面积能够泄放压力介质的流量,又称爆破片装置泄放能

力。

A20.1 理论泄放量

按照爆破片装置净泄放面积理想喷管的计算泄放量。

A20.2 实测泄放量

在试验装置上,在泄放压力下测量的爆破片泄放量。

A20.3 安全泄放量

在系统出现紧急超压情况时,爆破片装置可通过的介质流量。

A21 批次

具有相同的类别、型式、规格、标定爆破压力和爆破温度,并且材料(牌号、炉批号

、规格)以及制造工艺相同,连续生产的爆破片装置为一个批次。

A22 流阻系数

由专用试验装置测得的压力介质通过爆破片装置所损失的速度头(速度平方除以重力加速度的二分之一)表示的无量纲项。

A23 疲劳寿命

经专用试验装置检测,所取得的爆破片装置在工作压力与常压范围内,按照规定的频率变化导致爆破片装置破坏的循环次数。

A24 型式试验

对爆破片装置的样品所实施的检验与试验,以验证爆破片装置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安

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附件B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要求

B1 材料

(1)用于制造爆破片装置的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与使用条件相适应的耐腐蚀性能、

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满足检验、试验以及安装使用等安全技术要求;

(2)用于制造爆破片装置的材料,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对材料质量进行有效控制,并且向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提供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B2 设计

爆破片装置的设计应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直接采用国外标

准时,应当将标准原文以及中文译文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B2.1 设计单位

爆破片装置设计单位应当是专业的设计单位,也可以是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爆破片

装置制造单位在取得制造许可的同时,也具备了爆破片装置设计许可。

B2.2 设计文件

B2.2.1 设计文件内容

爆破片装置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程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设计

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任务书;

(2)设计图样;

(3)设计说明书(含设计计算书);

(4)使用说明书。

B2.2.2 设计任务书

爆破片装置必须按照设计任务书要求进行设计,设计任务书所需提供的原始数据与设

计要求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操作参数(包括设备的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范围、压力波动范围和频度、设备的容积、设备内部气、液、固相所占容积或比例、介质最大流量、可确保设备安全的最小安全泄放流量、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和爆破温度,以及泄放后可能产生的背压工

况,介质性质以及泄放速度,可能对安全泄放的影响因素等);

(2)介质的名称及其特性(包括介质的组成、组分浓度与比例、各组分的蒸汽压以及

其氧化性、易结晶程度和腐蚀性、相态、粘度、毒性、可燃爆特性等);

(3)安装接管(法兰)、泄放接管等零部件的设计技术要求;

(4)爆破片装置使用单位要求的主体材料牌号;

(5)预期使用寿命(含疲劳寿命);

(6)制造、验收标准。

B2.2.3 设计爆破压力

(1)爆破片装置的设计爆破压力不得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

(2)如果设备或图样中注明最大允许工作压力,爆破片装置的设计爆破压力不得大于

该设备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

(3)当爆破片装置作为辅助泄放装置与安全阀装置并联使用时,爆破片设计爆破压力

不得超过设备设计压力的1.04倍;

(4)当设备有泄漏试验要求时,爆破片装置的最小爆破压力应大于设备的泄漏试验压力。

B3 制造与检验

B3.1 一般要求

B3.1.1 设计修改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对设计文件修改时,应当取得委托单位的书面意见,并且对修改

的部分作详细记载和备案。

B3.1.2 外购、外协零部件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外购、外协的零部件应当符合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要求,并且

应当获取质量证明文件。

B3.1.3 爆破片与零部件加工

爆破片与零部件(夹持器、支撑圈、背压托架、加强环、密封膜、保护膜以及其它外协的附件)的加工应当符合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要求。爆破片的零部件加工、装配

、试验应当编制工艺规程(工艺卡)以及制造过程质量控制表(卡)。

B3.2 出厂检验

B3.2.1 检验项目

爆破片装置的出厂检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1)爆破片装置(包括所有零部件、组件)外观检查;

(2)爆破片装置爆破试验。

爆破片装置出厂时,全部出厂检验项目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设计图样

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B3.2.2 爆破片装置外观检查

逐片进行爆破片表面质量检查和夹持器的密封面表面质量外观检查。

B3.2.3 爆破试验

(1)在爆破片装置表面质量检验符合相关要求的同批次爆破片装置中,随机抽取规定

数量样品进行爆破试验;

(2)在爆破温度下的实测爆破压力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批次爆破片装置出厂的标定爆

破压力与爆破温度。

B3.2.4 试验介质

爆破片装置试验所用的试验介质要求如下:

(1)用于工作介质为气体的爆破片装置爆破试验介质,应当采用干燥空气做为试验介质;在高压或高温条件下试验时,应当采用氮气做为试验介质;如果爆破片装置在实

际使用中,所接触工作介质为非双原子气体,应当对试验结果做出必要的修正;(2)用于工作介质为液体的爆破片装置爆破试验介质,应当采用水或者矿物油做为试

验介质;如果爆破片装置在实际使用中,所接触工作介质为物理化学特性及热力学特

性等与试验介质差别较大时,应当对试验结果做出必要的修正。

B3.2.5 检验、试验记录和报告

爆破片装置的全部检验和试验原始数据、记录和报告应当按照产品批次收集、整理、计算和归档。并且以此出具检验和试验报告。检验和试验原始数据、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4年。

B3.3 试验装置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完成出厂检验项目的所有试验装置。并且试验装置应当

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B3.4 标志

B3.4.1 标志内容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在每只爆破片夹持器厚度方向的边缘或者爆破片铭牌上标注

明显标志,标志内容至少包括以下项目:

(1)《制造许可证》编号与“TS”标志;

(2)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标识;

(3)爆破片型号;

(4)批次编号和产品编号;

(5)爆破片与夹持器的材料牌号;

(6)规格(夹持器代号或泄放口公称直径);

(7)标定爆破压力MPa;

(8)爆破温度℃;

(9)最小泄放面积mm2;

(10)流阻系数(KRG—爆破片装置采用干态空气或惰性气体验证,或者KRL—爆破片装置采用液体验证,或者KRGL—爆破片装置采用干态空气或惰性气体和液体验证);

(11)监检标志;

(12)制造日期;

(13)泄放方向。

上述第(1)、(2)、(6)项也应当在夹持器上标注。

B3.4.2 铭牌

(1)铭牌应采用与爆破片相同或者其它耐腐蚀材料制造,并采用焊接或者铆接等方法

与爆破片装置连接;无法焊接或者铆接时,应当采用其它方法连接;

(2)铭牌上的标志应当采用刻蚀、模压、钢印等方法标注在铭牌上,其字符高度不小

于2mm ,且明显易读;

(3)爆破片装置安装后,铭牌能够便于查看。

B3.4.3 出厂资料

爆破片装置交付用户时,制造单位随产品至少提供以下资料:

(1)产品合格证;

(2)爆破片装置的装配简图;

(3)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书;

(4)制造单位与用户合同规定的有关文件;

(5)产品质量证明书(按批向用户提供)。

B3.4.4 质量证明书

爆破片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

(2)批次编号;

(3)产品型号;

(4)制造(批次)数量;

(5)产品规格(泄放口公称直径)mm;

(6)材料牌号;

(7)适用介质、温度;

(8)设计爆破压力MPa;

(9)制造范围MPa;

(10)标定爆破压力MPa ;

(11)爆破压力允差;

(12)爆破温度℃;

(13)流阻系数;

(14)制造依据的标准代号;

(15)合格标记,检验人员印章;

(16)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检验专用印章或者公章;

(17)制造日期。

B3.4.5 产品质量档案

每批次爆破片装置出厂后,制造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设计、制造技术档案,并且归档

备查。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资料:

(1)设计图样、设计说明书以及全部制造工艺文件;

(2)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3)制造过程过程质量控制表(卡)、检验、试验原始数据、记录和报告;

(4)出厂检验报告;

(5)质量证明书;

(6)用户反馈信息、售后服务或维修的实情记录以及用户使用事故的现场调查与分析

记录和事故处理记录等。

设计、制造技术档案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四年。

B3.5 装运和保管

B3.5.1 包装

(1)爆破片装置应当配有专用包装盒(箱),其包装盒(箱)应当能够防止爆破片装

置在1米高处落下时受到损伤,并且应当避免爆破片的拱面受挤压而影响爆破性能;

(2)每个包装盒(箱)外表面应当标注爆破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制造单位、

制造年月。包装盒(箱)内应当装有爆破片装置的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B3.5.2 运输

爆破片装置产品应当经包装后,方可运输。在运输、搬动过程中应当避免碰撞、冲击

、潮湿和污染。

B3.5.3 保管

爆破片装置产品应当在原包装盒(箱)内贮存,并且保持贮存环境干燥和防止挤压。

B4 选用

B4.1 一般要求

(1)选用爆破片装置作为安全附件,应当综合考虑设备的工作压力、温度、介质、泄

放要求等因素;

(2)应当根据不同型式爆破片装置的特点进行选择,当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装置串联

使用时,应当选择无碎片或者非脱落型爆破片装置;

B4.2 爆破片装置的泄放能力选用

(1)应当大于或者等于被保护设备的安全泄放量;

(2)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设备安全泄放量和爆破片装置安全泄放面积的计算书,不能够进行计算时,设计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委托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协商选用爆破片装置。

B4.3 爆破片装置适用于以下场合:

(1)设备操作异常时,压力增加速度过快,安全阀不适用的;

(2)设备运行中不允许介质有任何微量泄漏的;

(3)介质易产生沉淀物、粘性胶状物等有可能导致安全阀失效的;

(4)介质腐蚀性较强的;

(5)安全阀不适合的其它场合,例如泄压面积很大、泄放压力过高或者过低等。

B4.4 爆破片装置不适用于如下情况:

(1)经常超压或者温度波动过大的情况;

(2)反拱形爆破片装置不适用于,介质可能在拱面大面积结晶或者高粘度介质的情况。

B5 安装

(1)拆开爆破片装置包装盒(箱)后,必须认真检查爆破片有无损伤,拱面有无被挤

压的痕迹。确认无损伤或者挤压时,才可以进行安装;

(2)爆破片装置安装前应当认真阅读安装说明书,按照安装说明书的要求正确安装;

(3)应当按照正确方向将夹持器安装到夹持法兰中,均匀拧紧夹持法兰的螺栓;

(4)在爆破片装置安装过程中不要损伤爆破片的拱面,不得在爆破片与夹持器间随意

附加密封垫片,不允许自行对夹持器进行任何修理加工;

(5)爆破片装置的铭牌,在安装后应当便于查看,安装位置以及方向应当避免在人员

经过时刮碰,并且不得与其它设备之间产生磨擦;

(6)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或者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危害介质以及贵重介质的承压设备,应当在爆破片装置的泄放侧设置泄放接管,将介质排放到安全地点,并且应当进行

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7)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爆破片装置采用排放汇集管时,汇集管的截面积不得不小

于各个爆破片装置泄放接管截面积的总和。

B6 使用

使用单位应对爆破片装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及定期更换,并且保留爆破片装置

使用技术档案。

B6.1 拆卸、维修、改造

爆破片只能与原制造单位提供的夹持器配套使用。爆破片装置的所有零部件,使用单

位不得自行拆卸、维修、改造,除非得到原制造单位的书面认可。

B6.2 日常检查

使用单位应当经常检查爆破片是否有介质渗漏现象。如果爆破片为外露式安装,应当

查看爆破片是否有表面损伤、腐蚀和明显变形等现象。

B6.3 定期检查

爆破片装置的定期检查周期可以根据使用单位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但最长不得

超过一年。定期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爆破片装置的安装方向是否正确,核实铭牌上的爆破压力和爆破温度是否符

合运行要求;

(2)检查爆破片外表面有无伤痕和腐蚀情况,是否有明显变形,有无异物粘附,有无

泄漏等;

(3)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串联使用时,检查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之间的压力指示装置

,以确认爆破片装置是否破裂或泄漏,安全阀是否泄漏;

(4)检查排放接管是否畅通,是否有严重腐蚀,支撑是否牢固;

(5)检查带刀架的夹持器的刀片(如有可能)是否有损伤缺口或刀口变钝;

(6)如果在爆破片装置与设备之间安装有截止阀,检查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状态,铅

封是否完好。

B7 更换

B7.1 爆破片更换

爆破片的更换周期,应当根据设备使用条件、介质性质等具体影响因素合理确定。一般情况下爆破片装置的更换周期为2~3年。对于腐蚀性、毒性介质与苛刻条件下使用

的爆破片,应当缩短更换周期。

对以下情况的必须立即更换:

(1)有B6.3(1)至(3)的情况的;

(2)设备运行中出现超过最小爆破压力而未爆破的;

(3)设备运行中出现使用温度超过爆破片材料允许使用温度范围的;

(4)设备检修中拆卸的;

(5)设备长时间停工后(超过6个月),再次投入使用时。

B7.2 夹持器更换

爆破片更换时,应当对夹持器做相应的清洗和检查,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应当将夹持

器交原制造单位进行维修或者报废处理:

(1)夹持器出现变形、裂纹或遭受较大面积腐蚀;

(2)夹持器密封面损坏;

(3)带刀架夹持器的刀片损伤或变钝;

(4)存在其他影响爆破片正常安装或正常工作的问题。

B8 产品技术档案

爆破片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完整的爆破片装置使用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1)爆破片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安装及使用说明书;

(2)爆破片装置定期检查记录及报告;

(3)爆破片装置的日常使用状况;

(4)爆破片装置或零部件的更换记录;

(5)爆破片装置运行故障、事故及维修记录。

附件C

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条件

C1 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项目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项目品种为“爆破片装置”,产品许可范围是按照品种、规格、爆破压力、爆破温度等做为限制条件。

注C-1:爆破片装置的制造许包含产品设计的内容,取得了制造许可即具有爆破片的

设计许可。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时,包含对爆破片设计人员考核的要求。

C2 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条件

C2.1 法定资格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者在所在地政府部门合法注册。

C2.2 基本要求

(1)拥有适应爆破片装置制造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

(2)拥有爆破片装置制造必要的设计与生产条件。包括制造场地,原材料和产品存放

场地,设计办公条件,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等;

(3)拥有适应产品设计、制造需要以及满足产品质量检验、试验要求的检测手段和条件,包括检测仪器、理化检验设备、无损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和与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相适应的试验条件;

(4)具备产品的设计、主要生产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的能力;

(5)具有与制造爆破片装置相适应的理化检验、无损检测能力。

注C-2:(1)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的理化检验、无损检测工作可以采取分包的方式进行

(2)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无损检测工作分包时,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许可和能力

(3)爆破片装置制造过程中分包的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应当由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负

责。

C2.3 质量保证体系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产品特性建立、实施、持续改

进的爆破片装置的设计、制造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形成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C2.4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在册职工人数不少于30人。注C-3:仅从事单一品种的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其注册资金和在册职工要求可适当

降低,但最低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50万元,在册职工人数不得少于15人。

C2.5 专业人员

C2.5.1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设置设计、工艺、材料、焊接、热处理、理化、无损检测、检验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注C-4:(1)制造单位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控制的实际情况和产品

技术特性进行设置。如果产品标准没有焊接、无损检测等要求时,可以不设置相关质

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2)如果制造单位的部分工序和检验工作(例如:焊接、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由分包方承担时,必须设置相应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负责对分包方工作质量的控制

C2.5.2 技术人员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在册设计、工艺与质检技术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0%。其中机械、材料、模具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担任设计、校核与审核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3人,并且进行爆破片装置设计工作已

持续不少于2年,其中至少有1名是高级工程师职称。

C2.5.3 无损检测人员

爆破片装置产品标准有无损检测要求时,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的超声检测、渗透检测

Ⅱ级各不少于2人项。

C2.5.4 理化检验人员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的理化检验人员中至少应当有1名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

工程师)职称。

C2.5.5 焊接人员

爆破片装置产品有焊接要求的制造单位,至少有2名持证焊接人员,持证项目应当满

足产品焊接的要求。

C2.6 生产条件

C2.6.1 厂房场地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的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m2。

C2.6.2 生产工序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设置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与验收、下料、成型、开缝、刻槽、机械加工、热处理、装配、爆破试验和最终检验等生产工序(如果产品标准有要

求时,还应当设置其他相应工序)。

C2.6.3 生产设备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的主要生产设备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生产设备的数量要求见

表C-1。

表C-1 生产设备数量要求

设备名称数量要求(不少于)

下料设备(冲床、剪床、电火花、激光)4台

液压机6台

模具、胎夹具(下料、成形和刻槽)40套

机加工设备6台

焊接设备2台

热处理设备(包括真空热处理设备)2台

注C-5:仅从事单一品种的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根据产品制造的需要配置必要的生

产设备。

C2.6.4 检验与试验设备

检验与试验设备的要求见表C-2。

表C-2 检验与试验设备

设备名称设备要求

爆破片试验装置满足出厂检验项目要求的爆破压力标定装置和性能试验装置

流阻试验装置满足爆破片装置产品流阻测试的试验装置(经有关机构标定认证)疲劳试验装置满足爆破片装置产品疲劳试验要求的液体和气体介质疲劳试验装置密封性试验设备满足爆破片装置的泄漏测试装置以及爆破片与夹持器组合件检漏

装置

试验压力源满足试验要求的气压源和液压源

试压泵不少于一台能满足产品试验要求的液压试验泵

压力表满足爆破片装置爆破试验要求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级,2.5 MPa以下的

每个系列压力表不低于0.4级

检测器具内外径、拱高以及其他几何形状等尺寸精密测量器具。

计量器具压力变送器、温度表(计)、压力表、热电偶等计量器具应当满足产品的测试要求,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C2.4.5 理化检验设备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的材料理化检验和金相检验等仪器设备应当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

C2.4.6 无损检测设备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设备应当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

C2.4.7 工艺装备和存储条件

拥有满足产品加工需要的各类加工设备、模具以及模具修理的能力。具有能够满足生产过程的摆放各类工装、夹具的空间和架具。

附件D

爆破片装置型式试验

D1 爆破片装置型式试验程序

爆破片装置型式试验程序包括:

(1)爆破片装置型式试验申请;

(2)型式试验机构对试验申请受理;

(3)确定型式试验抽样方式和样品的类型、型号、规格、数量等;

(4)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准备试验用样品,型式试验机构按照抽样方式抽取样品,并

在抽取的样品上标注样品专用标识;

(5)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将样品进行包装,采取专人送达的方式,将样品送至型式试

验机构指定地点;

(6)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和型式试验机构人员共同拆箱,并且确认样品是否符合型式

试验的要求;

(7)在进行爆破片装置型式试验时,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可以派员作为型式试验观察

员在试验现场进行观察;

(8)型式试验机构在试验完成后,应当及时整理试验数据,在规定的时限内发出试验

报告及证书。

D2 爆破片装置型式试验抽样规则

依据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申请和实际情况,型式试验样品应当由型式试验

机构或者鉴定评审机构在爆破片装置制造现场抽取。型式试验抽样原则如下:

(1)样品应当是经过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检验,符合产品标准、技术条件要求的成品

(2)每种型号爆破片装置随机抽取一至三种规格样品;

(3)所抽取的样品应当在同批次产品中抽取;

(4)抽取样品时,应当考虑样品在规格、压力、材质等方面的代表性;

(5)所抽取每种规格样品的样品基数不得少于10件;

(6)当型式试验结论为不合格需要复验时,应当加倍抽取同型号、同批次的复验样品

(7)当可以确定因为试验操作和设备原因致使试验失误时,允许重新抽取同型号、同

批次的样品进行重新试验。

D3 爆破片装置型式试验覆盖范围

根据爆破片装置的结构、规格、材料等特性,每种型号的爆破片装置所选择一至三个规格样品的型式试验结论,可以覆盖该型号中全部规格的爆破片装置产品。

D4 爆破片装置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和要求

爆破片装置的型式试验项目、内容和要求,按照GB567.4- 《爆破片装置第4部分:

型式试验》进行。

爆破片装置型式试验项目,包括设计文件鉴定和爆破片装置试验样品的检验与试验。D4.1 产品技术资料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提供的产品技术资料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

(1)设计参数等数据的选用及其来源符合要求;

(2)设计文件所采用的规范、标准符合要求;

(3)检验和试验方法的选择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D4.2 试验样品检验与试验

样品检验与试验的主要项目如下:

(1)外观质量;

(2)试验样品的标志;

(3)密封性试验(需要时);

(4)试验爆破压力与标定爆破压力的差值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5)泄放量试验与标示值;

(6)流阻系数测试值与标示值;

(7)疲劳试验(需要时)。

D5 爆破片装置型式试验方法

爆破片装置的型式试验方法按照本规程附件B和GB567.4-《爆破片装置第4部分:型

式试验》的要求进行。

(1)外观与几何尺寸测量,使用专用量具,按照产品图样的要求,检测爆破片的尺寸

及表面质量;

(2)爆破试验,在专用爆破试验台上,每一规格分别进行三只爆破片装置的爆破试验

,记录爆破压力,将实际爆破压力值与标定爆破压力进行比对;

(3)密封性试验,在专用的试验装置上检验爆破片装置的密封性能;

(4)泄放量试验,在专用泄放量测试装置上进行试验。对三只同规格爆破片装置进行

泄放量试验,计算平均值,即为该型号、该规格爆破片装置的泄放量;

(5)流阻系数的确定,在专用流阻系数测试装置上完成,可以采用单一规格法确定所

试规格爆破片装置的流阻系数,或者采用三规格法(同一型号中的三种不同规格)确

定该型号爆破片装置的流阻系数;

(6)疲劳试验:按GB567.4-《爆破片装置第4部分:型式试验》的规定,根据不同类

型爆破片装置的试验压力要求,进行规定次数的循环压力疲劳试验后,再进行爆破试验,实际爆破压力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或者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进行循环压力极限

次数的疲劳试验,爆破片装置不发生破坏。

D6 型式试验结论的判定与处理

D6.1 判定原则

爆破片装置的设计文件鉴定和样品的各项检验、试验结论均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标准、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时,样品的型式试验判定为“符合”。

D6.2 设计文件鉴定

设计文件鉴定应审查爆破片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型式试验机构在对爆破片装置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及时与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进行

交流沟通。当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向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七章..

第七章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 一、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 本章共有6节,由“7.1基本要求”、“7. 2燃烧设备及系统”、“7. 3制粉系统”、“7. 4汽水系统”、“7.5锅炉水处理系统”、“7.6管道阀门和烟风挡板”组成。本章主要变化为: ●增加了燃烧设备及燃烧系统的要求; ●增加了煤粉锅炉制粉系统的要求; ●增加了锅炉水处理设备及系统的内容和要求。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锅炉的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配置提出的总体要求。内 容包括:燃烧设备及系统、制粉系统、汽水系统、锅炉水处理系统、管选阀门和烟 风挡板等设备及系统。其配置的原则是,首先强调了与锅炉型号规格相匹配,在满 足锅炉性能的前提下应保证运行安全、节约能源[即:节约燃料(包括点火稳燃用)、降低系统自身电耗]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所称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 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该法 同时指出“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 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解释解释:本条放是对锅炉燃烧系统应当根据锅炉设计燃料进行配置的规定锅炉燃 烧系统包括燃烧方式、炉膛型式、燃烧设备和燃料制备系统。不同的燃料有不同的 燃烧特性。锅炉燃烧系统不与燃料相匹配,将导致燃料燃烧困难、不易燃尽、能耗

●条款解释:本条款主要是对燃烧器安全技术及其型式试验的要求;燃油(气)锅炉 燃烧器是否能够正常运行,不但关系到安全.同时也步及环保和节能。为了保障燃 烧器的安全运行,考虑到环保和节能的要求,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特 种设备安全技术法规TSG ZB001-2008《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针对燃 油燃气燃烧器的结构与设计、安装与系统、运行与维护,安全与控制装置、技术资 料与铭牌要求等做出了规定。其中,对重要的点火装置和火焰监测装置做出如下规 定: 第十三条燃烧器应当设有点火装置,并且能够保证点火燃烧器或主燃烧器的安全点火。 第十四条燃烧器应当设有火焰监则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①能够验证火焰是否点燃; ②火焰监测装置的安装位置,能够使其不受外部信号的干扰; ③在点火火焰和主火焰分别设有独立的火焰监测装置的场合,点火火焰不能影响主火焰的检测。 根据TSG ZB001-2008《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第五、六条的规定,燃烧器在设计定型后,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具有燃烧器型式试验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燃烧器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方能投入使用,并且每4年进行一次抽查。型式试验按照《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2008)进行。《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 SG ZR002-200)针对燃油(气)燃烧器的安全技术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的试验项目和方法等做出规定,同时对试验报告做出统一要求。 ●条款解释:本条是燃油(气)燃烧器与上游之间应有手动快速切断阀的规定。需要 时,可以用手动的方法切断燃油(气),切断阀的设置地点应便于操作并能防止误 触、误碰、误操作。 ●条款解释:为了保证安全用气,本条款是对具备燃气系统的锅炉,在燃气供气主营 路上,应当装置具有联锁功能的放散阀组做出的规定。 燃气系统:由气源、输配系统(包括:承压燃气管道系统和调压系统等)和用户三部分组成。三部分组成中缺一者,不认为具备燃气系统。 供气主管路:如释图7-1所示,锅炉房主管路为入室母管和干管,支管为单一终端设备管路。 燃气系统管路上设置放散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T335洲与《城镇燃气切断阀和放散阀》,放散阀是一种当某种暂时原因使控制点的压力超过设定值时,即排放一定量的气体的阀。燃气安全放散阀用于监视整体设备各级调压器的出口压力,当超压时可自动开启,释放超压燃气,达到保护下游设备的作用,保证用户的安全用气。放散阀主要实现三个作用(1)超压泄放(超压放散);(2)管路吹扫置换泄放(吹扫放散);(3)管路内泄漏泄放(泄漏放散)。泄放出的气体均通过泄放管排到安全区域。 1.对于超压放散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604-49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医用氧舱的安全使用,规范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是指: (一)医疗用空气加压舱和氧气加压舱; (二)兼作高压氧治疗用途的多功能载人压力舱。 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不包括飞行器、船舶、海洋上作业的载人压力容器。 第四条医用氧舱包括:舱体,配套压力容器,供、排气系统,供、排氧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消

防系统及所属的仪器,仪表和控制台等。 第五条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设计 第六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负责审批。 申请医用氧舱设计的单位,须将设计申请报告及设计文件(包括:舱体设计图样、计算书,各系统设计图样)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提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委托认可的机构,对医用氧舱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医用氧舱设计总图和各系统设计图样上加盖审批标志。 第七条医用氧舱设计单位应有专业配套和稳定的设计队伍,必备的设计规范、标准资料,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国家及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 (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 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 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6条 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 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 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 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 第9条 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 第10条 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 第11条 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范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XXXX-XXXX 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oxygen supply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月日

前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10年4月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氧舱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院于2010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起草组工作会议,讨论了起草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及要紧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打算。起草组在北京、武汉、烟台多次召开了起草组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2013年7月形成了《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2013年月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xxxx]x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依照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xxxx年xx月在xxxxx召开会议,研究处理征求到的意见并形成送审稿。xxxx 年xx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依照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xxxx年xx 月本规程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草工作的差不多原则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基于《特种设备目录》中氧舱的分类规定,将原《医用氧舱安全治理规定》中“医用氧舱”改为“氧舱”,从而覆盖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目录》所规定的安全监察工作范围。依照关于制定“大规范”的思路,作为试点,在原《医用氧舱安全治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来安全监察工作经验和氧舱技术的进展,在充分汲取事故教训的前提下,整合材料、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检验、监察各环节、各方面的差不多安全要求,废止往常零散的规范性文件,差不多形成了覆盖氧舱安全监察工作内容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 本规程要紧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完整

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重工

2012年度 电梯安全操作 1、一般规则 (1)电梯司机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持有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方可上岗,无作业证者不得驾驶 电梯。 (2)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色盲症以及聋哑、四肢有严重残疾的人,不适合做电梯司机工作。 (3)对工作认真负责,热情为乘客服务。上班前不喝酒,有充足的睡眠。 (4)熟练掌握驾驶电梯和处理紧急情况的技能。 (5)做好轿厢、厅门门踏板滑动槽和其他负责区域的清洁工作。 爱护电梯设备,防止人为造成设备损坏事故。当发生事故和故 障时,不乱动设备及时通知维修人员。 (6)配合维修人员修理电梯时,精神集中,接受维修负责人的统一指挥,对指挥人员下达的操作指令,必须应答并复述后再操 纵电梯。 2、行驶前的准备工作 (1)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看交班日志,了解上一班运行情况,不接带病运行的电梯。 (2)确定轿厢位置:开启厅、轿门,做简单试运行,观察选层、启动、换速、平层、消号、开关门速度及安全触板等有无异常

现象和声响;检查各种指示灯、信号灯指示是否正确,有无不 起作用的现象。 (3)检查轿门、厅门有无未闭合到位情况下,电梯应不能启动。 开门是否到位 (4)试验警铃是否好用,是否灵敏畅通。 (5)检查轿厢的消防器材是否完好适用。对上班司机所做轿厢、厅门及门踏板滑动槽的清洁卫生工作进行检查。 (6)对连续停用7天以上的电梯,使用前应详细检查。 3、行驶中的注意事项 (1)司机在服务时间,不准脱离岗位。 (2)乘客电梯超载时,司机应劝退一部分乘客,不能超载运行。 载货电梯的载重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载重量。货物在轿厢尽可 能摆放均匀、平稳牢固、避免集中载荷、偏载或因货物倾倒伤 人、损坏设备。 (3)轿厢严禁吸烟,乘客电梯不允许载运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及国家规定禁运的物品。货梯在载运危险物品(氧气、乙烘不 能混装)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安全防护措 施。 (4)不允许载运长物件(如脚手架用钢管、木板等)。超过2米的物件禁止载运。 (5)关门启动前,关照乘客不要依靠轿厢门。禁止乘客摆弄操纵而板上的开关和按钮。禁止乘客在厅门与轿门之间逗留。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oli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2年10月23日

前言 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的立项计划。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牵头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期间,召开各分小组讨论会议。2008年4月,工作组在杭州召开了第二次全体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锅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67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年12月,工作组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对第一次征求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笫二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10号文第二次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2010年5月,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在制(修)订过程中,还多次邀请锅炉厂和电力部门专家召开材料等专题讨论会议。2011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2年2月,《锅规》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2012年10月23日,《锅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年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1年颁发,1997年修订)、《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3年颁发),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进行整合;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基本保留原来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使之成为我国锅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基础和出发点;从锅炉发展现有情况和安全监察分类、分级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了锅炉设备分级;结合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网策,吸纳成熟的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成果,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适应当前锅炉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吸纳我国电力、机械、钢铁系统的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增加大型发电锅炉的有关内容,同时着力调整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借鉴国外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形成一套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基本制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减少行政审批和简化审批程序,促进经济发展;为持续推进技术进步,与时俱进,实时吸收先进科技成果,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以及特殊问题留有出路和渠道。 参加《锅规》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同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郭元亮童有武张秉昌

电梯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7950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制度 Elevator safety operation regulati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保障电梯正常运行。 2、适用范围 大楼内客梯、货梯、自动扶梯。 3、职责 中控室负责运行监管,电梯工负责运行管理,技术档案整理,日常维护,检查、监督工作。维修领班全面负责工作及协调各方面、重大事情上报经理。 4、工作程序 电梯的操纵方法有两种,有司机或无司机。大部分乘客电梯具有 可随时转换为有或无司机操纵的功能,大部分货梯是有

司机操作的。 1)无司机状况时,乘客使用电梯的正确方法: 揿按外召唤按钮,上楼揿按上方向按钮,轿厢到达时,楼层方向指示即显示轿厢的运行方向,乘客判断欲往方向正确后进入轿厢,注意门扇的关闭,层门在开启数秒后即自动关闭,因此勿在层门口与轿厢门口对接处逗留,进入轿厢后,揿按欲往层站的选层按钮,若要厢门立即关闭,可揿按关门按钮,由轿厢层楼位置指示灯显示抵达层站,待轿厢门开起后即可离去。 2)什么状况时,司机使用电梯的安全操作规程: (1)司机在首层层门口按钮盒上用钥匙按通电源观察层站指示器显示的轿厢位置,待层门自动开起后进入轿厢,如为手动开、关层门,则司机用机械钥匙开起层门后,应特别注意轿厢是否确实在本层站方可进入轿厢,然后开起照明、电源开关。 (2)清洁轿厢内、轿门及乘客可见部分环境卫生后,操纵电梯上、下行驶至少一次,视无异常现象方可接待乘客。 (3)司机应控制运载能力,不应超过电梯的额定载重量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8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1.2.1 锅炉本体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樯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 (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排污管道以及锅炉启动系统等。(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1.2.3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2.4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锅炉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烧、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1.3 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升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1.4 锅炉设备级别 1.4.1 A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的锅炉; (2)亚临界锅炉,16.7MPa ≤P<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 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 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 3.8MPa≤P<5.3MPa。 1.4.2 B级锅炉

人货电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编号:SM-ZD-34406 人货电梯安全技术操作规 程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人货电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施工升降机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并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操作证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维修。 2、地基应浇制混凝土基础,其承载能力应大于150kPa,地基上平整度允许偏差为10mm,并应有排水措施。 3、应保证升降机的整体稳定性,升降机导轨架的纵向中线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宜选择较小的安装尺寸。 4、导轨架安装时,应用经纬仪对升降机在两个方向进行测量校准,其垂直度允许偏差为其高度的5/10000。 5、导轨架顶端自由高度、导轨架与附壁距离、导轨架的两附壁连接点距离和最低附壁点高度均不得超过出厂规定。 6、升降机专用开关箱应设在架底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馈电容量应满足升降机直接启动的要求,箱内必须设短路、过载、相序、断相及零位保护等装置。升降机所有电气装置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 ~60℃ 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 或等于0.2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气体燃料、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 本规程还适用于车用气瓶的气瓶瓶阀、安全阀、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阀等 安全附件。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用气瓶,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 使用和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 程》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 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车用 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国家标准与行业 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和制造,暂时没有标准的,可以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 准设计和制造。 第六条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 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 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对所制造的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车用气瓶用材料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 车用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且符合相关车用气瓶产品标准对材 料的要求。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在材料规定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 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志,并且提供质量证明书。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购得的车用气瓶用材料及其 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九条车用气瓶瓶体材料应当满足与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相容性的要求。制造纤 维缠绕车用气瓶铝合金内胆的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车用钢质气瓶,其瓶体材料实际抗拉强度不应当超过880MPa,实际屈强比不应当超过0.90。原材料无缝钢管表面应当采用超声检测,瓶体表面不得有褶叠、分层、裂纹等缺陷存在。 第十条采用气瓶标准规定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试制车用气瓶,其制造

高压氧舱技术要求执行标准1TSG22015氧舱安全技术监察

高压氧舱技术要求 一、执行标准: 1.TSG24-2015《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 GB150.1~150.4-2011《压力容器》 3.GB/T 12130-2005《医用空气加压氧舱》 4. NB/T 47013-201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5. GB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6. GB9706.1《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通用安全要求》 7. GB/T7134-2005《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 8.GB/T 12243-2005《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 9. 满足CMD中国医疗器械质量认证中心之质量体系要求 10. 满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检测要求 二、主要技术要求: (一)舱体部分 1.舱体规格:直径2200mm,长度6000 mm 2.设计压力:0.3 MPa 最高工作压力:0.2 MPa 3.治疗人数:10人 治疗舱6人,过渡舱4人 4.人均舱容≥3m3 5.舱门数量:数量10个 6. 内嵌照明装置:10只 治疗舱6只,过渡舱4只 7.观察窗数量:10只 治疗舱6只,过渡舱4只 8.递物筒透光尺寸及数量:Φ300mm 2套 治疗舱、过渡舱各1套 9.舱内配设吸痰器接口(负压吸引)2套 治疗舱1套,过渡舱1套

10.舱内配设急救供氧接口2套 治疗舱1套,过渡舱1套 11.舱内配设全方位拾音对讲装置 治疗舱1套,过渡舱1套 12.舱内配设急救呼叫装置2套 治疗舱、过渡舱各1套 13.治疗舱、过渡舱均配设输液吊架1套 14.舱内壁饰装采用彩涂板 15.舱内天花板采用彩涂板饰装 16.舱内地板采用高档地砖铺面 17.舱内座椅布置:治疗舱设置高级汽车座椅6套,过渡舱设置高级汽车座椅4套18.供氧方式:单人供氧流量计 19.排氧方式:缓冲式舱外排氧 20.加减压操作控制方式:手动(机械式)+电动遥控操作+计算机自动化操作控制 ★21.供气系统管路及阀件符合GB/T12130-2005《医用空气加压氧舱》标准。 采用一种电动调节阀技术(如有专利,提供发明专利证书)★22.按GB/T12130-2005《医用空气加压氧舱》标准之要求,配备消防水喷淋系统。 采用空气加压氧舱消防水柜技术(如有专利,提供发明专利证书) ★(二)控制中心 控制台采用专业型材加工,将设备所有功能集中在控制台上统一控制,要求控制台设备配置齐全,分区合理,具有人性化理念。 为了确保该控制中心的电器安全,要求采用高压氧舱电气双路控制技术,以实现计算机和触摸控制箱并联控制整个控制中心电气系统。(如有专利,提供专利证书) 1.手动加减压阀(渐开式)4套 2.手动供排氧阀4套 3.压力显示系统7套 4.氧舱对讲机1套 5.DVD 1台

电梯驾驶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示范文本

电梯驾驶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电梯驾驶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操作规程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操作职员应知所操作电梯的布局,各个器件的安 装位置、动作道理,一级保养部位和要求并会举行保养 二、操作职员应知安全装配、联锁装配的事情道理和 效用,清楚知道安全窗(门)的应急按键的效用 三、梯笼内乘人或者载物时,应使荷重匀称漫衍,防 止侧重,严禁超载负荷运行 四、班前、满载时和架设时答对于电念头的制动举行 成效查抄 五、对于峙执行电梯的定期技术状况查抄轨制和润滑 油轨制 六、严禁在电机制动器处于开释状况、制动体系不矫 捷可靠时使用

七、各楼层停车时应只管即便不消点动操作,停车位置分歧纰缪时应调解分层碰铁高度,达到筹办停车调解位置 八、电梯在每一班初次载重运行时,必须从最低层上涨,严禁自上而下当梯笼升至离地面1-2米时要停车实验制动器的可靠性,如发明制动不正常,经修复后方可运行 九、在滂沱、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时,电梯应停止运行,并将梯笼降到尽头层,堵截电源狂风雨后答对于电梯各有关安全装配举行一次查抄 十、电梯运行到最上层和最基层时,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AUTO停车来取代正常操作按键的使用。 十一、合闸后驾驶员禁绝离开吊笼,只能在里笼降到最低位置、锁好电锁堵截总电源以后才气离开电梯十二、功课后,将梯笼降到尽头层,各节制开关拨到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劳动部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1993年3月27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对溶解乙炔气瓶的开发和推广,促进我国溶解乙炔行业的形成和发展,保证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和提高管理水平等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十多年来,由于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进步,原规程的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为此,我部会同有关单位,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研究,对原规程作了全面的修订。现颁发修订后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试行规程同时废止。 请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试制产品经省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完成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局审查。 第五条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逐只打监督检验钢印。进口乙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定期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表面的颜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二章设计 第六条乙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乙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 ------------------------------------------------ |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 | 气瓶设计审查批准专用章 | |--------------------------------------------| | 劳锅局审字第××号 | |--------------------------------------------| | 年月日 | ------------------------------------------------

电梯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示范文本

电梯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 程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电梯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操作规程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操作人员应知所操作电梯的结构,各个部件的安 装位置、动作原理。一级保养部位和要求并会入行保养。 二、操作人员应知安全装置、联锁装置的工作原理和 作用,熟知安全窗(门)的应急按钮的作用。 三、梯笼内乘人或载物时,应使载荷均匀分布,防止 偏重,严禁超载负荷运行。 四、班前、满载时和架设时应对电动机的制动入行效 果检查。 五、坚持执行电梯的定期技术状态检查制度和润滑制 度。 六、严禁在电机制动器处于释放状态、制动系统不灵 活可靠时使用。

七、各楼层停车时应尽量不用点动操作,停车位置不对时应调整分层碰铁高度,达到准备停车调整位置。 八、电梯在每班首次载重运行时,必须从最低层上升。严禁自上而下。当梯笼升至离地面1-2米时要停车试验制动器的可靠性,如发现制动不正常。经修复后方可运行。 九、在大雨、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时,电梯应停止运行,并将梯笼降到底层,切断电源。暴风雨后应对电梯各有关安全装置入行一次检查。 十、电梯运行到最上层和最下层时,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自动停车来代替正常操作按钮的使用。 十一、合闸后司机不准离开吊笼,只能在里笼降到最低位置、锁好电锁切断总电源以后才能离开电梯。 十二、作业后。将梯笼降到底层,各控制开关拨到零位,切断电源,锁好电箱门,闭锁梯笼门和围护门。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实用版

YF-ED-J2047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 程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实用 版 提示:该操作规程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 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 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 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Pa (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 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本规程不适用 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

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

医用氧舱全面检验细则

标题医用氧舱全面检验细则 版次:第1版第0次修改 页码:第1页共16页医用氧舱全面检验细则 编制:康子超 审核:张立红 批准:陈南明 颁布日期:2014年4月02日 实施日期:2014年4月10日

标题医用氧舱全面检验细则 版次:第1版第0次修改 页码:第2页共16页 1目的 为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医用氧舱(以下简称氧舱)及其配套设施和场所的年度检验工作,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2.1本细则适用于医用氧舱及其配套设施和场所的全面检验。 2.2氧舱配套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 3检验周期 全面检验,每3年至少一次;氧舱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时,对未涉及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检验项目,按照全面检验的相关内容进行检验。 4编制依据 4.1《特种设备安全法》 4.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4《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4.5《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4.6其它有关的现行法规、标准及规定。 5职责 5.1由室主任指定检验项目责任人,由其负责检验工作的实施。 5.2项目责任人负责编制检验方案,组织现场实施,协调与用户联系,整理现场记录并出具检验报告。 5.3检验人员负责完成项目负责人分配的现场检验工作,出具单项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 6检验控制要求

标题医用氧舱全面检验细则 版次:第1版第0次修改 页码:第3页共16页 6.1检验人员 6.1.1凡从事氧舱年度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6.1.2检验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氧舱安全方面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坚持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检验。 6.2氧舱全面检验的主要内容 6.2.1资料审查 检验人员应当首先对氧舱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查阅,全面了解受检氧舱的使用、管理情况及现状,做好记录。首次定期检验的氧舱,应当进行全面审查;以后的检验,重点审核新增加和有变更的内容。资料审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与氧舱及配套压力容器安全有关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技术资料; (2)氧舱的管理制度,包括氧舱操作规程,医护、操舱、维护管理人员职责,患者进舱须知,应急情况处理措施,氧源间管理规定,安全防火规定等; (3)氧舱的运行(升、降压次数)记录、维护保养记录; (4)安全附件校验(检定)记录、报告; (5)维护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检验资料,特别是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问题(主要是指整改后免于现场复检的项目)的整改记录。 6.2.2舱体及内装饰检验 (1)观察窗、照明窗、摄像窗和有机玻璃舱体是否有明显划痕、机械接触损伤、银纹等缺陷; (2)上次检验后,舱内装饰隔层板、地板、柜具及油漆发生改变的,查阅有关的证明资料,检验其所变更的材料的难燃或者不燃性

1.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电梯必须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予以确认盖章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电梯运行操作工(使用说明书注明需司机操作的)和电梯维修操作工必须经培训,考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操作。 一、一般要求 1.不准超载运行; 2.不允许开启轿厢顶安全窗、安全门运载超长物品; 3.禁止用检修速度作为正常速度运行; 4.电梯运行中不得突然换向; 5.禁止用手以外的物件操纵电梯; 6.客梯不能作为货梯使用; 7.不准运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8.不许用急停按钮作为消除信号和呼梯信号; 9.轿厢顶部不准放置其它物品; 10.关门启动前禁止乘客在厅、轿门中间逗留、打闹,更不准乘客触动操纵盘上的开关和按钮; 11.操作工或电梯日常运行负责者下班时,应对电梯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运行检查记录在运行检查记录表和交接班记录簿中,并交给接班人。 二、检修操作时的注意事项 1.在电梯检修慢速运行时,一般不少于两人;

2.检修慢速运行,必须要注意安全,互相没有联系好时,绝不能慢速运行,尤其在轿厢顶上操纵运行时,更要注意; 3.在轿厢顶进行检修运行时,必须要把外厅门全部闭合,方可慢速运行; 4.当慢速运行至某一位置需进行井道内或较底的某些电气机械部件检修时,检修人员必须切断较顶检修廂上的急停开关或轿厢操纵盘上的急停按钮后,方可进行操作; 三、不安全状态下的操作及注意事项 电梯在运行中发生下列意外情况,司机(或乘客)应使电梯停止运行,并采取以下措施: 1.电梯失控而安全钳尚未起作用时,司机(或乘客)应保持镇静,并做好承受因轿厢急停或冲顶、敦底而产生冲击的思想准备和动作准备(一般采取屈腿、弯腰动作)、电梯出现故障后,司机(或乘客)应利用一切通讯设施(如110、警铃按钮、通讯电话等)通知有关人员,不得自行脱离轿厢,耐心等待救援; 2.发生地震时,应立即就近层停止运行; 3.发生火灾时,司机人员应尽快将电梯开到安全楼层(一般着火层以下的楼层认为比较安全),将乘客引导到安全的地方,待乘客全部撤出后切断电源,并将各层厅门关闭; 4.井道内进水时,一般将电梯开至高于进水的楼层,将电梯的电源切断; 5.电梯失去控制时,应即按下急停按钮,仍不能使电梯停止运行时,梯内操作人员应保持冷静,切勿打开较门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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