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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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可 以认 定为 缺失 监护 能 力 呢?法条 中对 “ 被监 与
护人 在生 活上 的联 系状 况 等 因素 ” 有再做 具 体解 没 释 。假若依 照 实 际 情 况 判 定 某 法 定 监 护人 确实 不
收 稿 日期 :0 1 0 2 1 — 6—1 5
作者简介 : 吕炜(9 8一) 女 , 17 , 陕西 旬邑人 , 西青年职业 学院人文 系讲师 , 陕 主要从 事法学及新 闻传播 学研 究。
未 成年人 住所 地 的居 民委 员会 、 民委员 会在 近 亲 村
属 中指定 。对 指定 不 服提 起诉 讼 的 , 由人 民法 院裁
决。没有第一款 、 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 由未成
年人 的父 、 的所 在单 位 或者 未成 年 人住 所地 的居 母 民委员会 、 民委 员会 或 者 民政 部 门担任 监 护人 。 村 ”
对于“ 监护能力” 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 《
贯彻 执行 <民法通 则 >若 干 问题 的意见 》 十一条 第
规定 : 认 定监 护人 的监 护 能力 , 当根据 监护 人 的 “ 应
身体 健康 状况 、 济 条 件 , 经 以及 与 被 监 护人 在 生 活 上 的联 系状况 等 因素 确定 。 将 《 ” 民法 通则 》 十六 第 条 与《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贯 彻执 行 <民法通 则 >若 干 问题 的意见 》 十 一条 相 联 系得 出结论 , 村 留 第 农 守儿 童 的父亲 、 亲 已经 死 亡 或 者 身 体健 康 状 况 、 母 经济 条件 , 以及 与被 监 护人 在生 活 上 的联 系等 出现
父、 母是 未成 年人 的监 护人 。未成 年人 的父母 已经 死亡或 者没 有监护 能力 的 , 由下列 人 员 中有 监护 能 力 的人 担任监 护人 : . 父 母 、 1祖 外祖 父 母 ; . 、 ; 2兄 姐
外祖 父母 , 或兄 、 , 符合 法律 要 求 的其 他人 和组 姐 或
第 3期
21 0 1年
陕 西青 年职业 学 院学报
J u n lo h a x u h Vo ai n lCo lg o r a fS a n iYo t c t a l e o e
NO. 3
2 1 0 1
【 青少年论坛 】
农 村 留守 儿 童 监 护 制度 研 究
中 图分 类号 : 7 5 G 7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 42 8 2 1 ) 3 5 .4 17 -8 5(0 0 —6 0 1 人 有争议 的 , 由未 成 年 人 的父 、 的所 在 单 位 或 者 母
随着 我 国现代化 进程 持 续加 快 , 量农 村 剩余 大 劳 动力不 断涌人 城市 务工 。限 于主 客观 条 件 , 多 许 人 只能将 子女 留在 家乡 , 这种 亲 子长 期 分离 的局 面 产 生 了一 个规 模 庞 大 的农 村 留守 儿 童 群 体 。 而在 目前 我 国工 业 化 、 镇 化 快 速 推 进 的社 会 发 展 阶 城
具 备监 护能力 便 值 得 商榷 , 生 子 女 的兄 、 监 护 独 姐 就更无 从谈 起 。其 次 , 于在 人 际关 系 1渐 淡 薄 , 由 3
霍剑 莉 (9 3一) 女 , 西缓 德 人 , 17 , 陕 西安 城 墙 景 区 管理 委 员会 助 理 馆 员。
农村 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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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备监 护能力 , 照《 依 民法 通 则 》 十 六条 , 第 似乎 给 了我们充 足 的选 择 。但 在 晚婚 晚育 的制 度 广 泛 被 认 可 、 划生 育常抓 不懈 并 以 国家立 法形 式 予 以确 计
了无 法实 施监 护 的情形 , 由有监 护 能力 的祖 父 母或
பைடு நூலகம்
基本屏 障 的关 键 法 律 制 度—— 监 护 制 度 却 存 在 着
严重缺 陷 。


监护制度的主要缺 陷
( ) 护 人 的 设 立 与 监 护 能 力 一 监
我 国《 民法通 则 》 十六 条 规定 : 未 成 年人 的 第 “
织担 任 留守儿 童 的监护 人 。那 么 , 于一 些常 年在 对
外务 工 , 于与 被监 护人 联 系 的 留守 儿童 父 、 , 疏 母 是
3 关 系密切 的其 他 亲 属 、 友 愿 意 承 担 监 护 责 任 , . 朋
经未成 年人 的父 、 的所在 单位 或 者未 成 年人 住 所 母 地 的居 民委员 会 、 民委员 会 同意 的。对 担任 监 护 村
吕 炜 霍剑 莉
( 陕西青年 职业学 院 , 陕西 西安 7 06 ; 10 8 西安城墙景区管理委员会 , 陕西 西安 7 0 6 ) 10 8

要: 农村 留守儿童 问题一直是近些年来 的社会热点 问题。本 文通过对农村 留守儿童监
护制 度 中监护 人 的设立 与 监护 能 力 、 监护 职 责 与责 任 、 护 监督 的缺 陷分 析 , 出应 当以促 监 指 进、 支持和 复原 有 效监 护为 原则 , 通过 修订 法律 法规 来实现 对农 村 留守 儿 童 的有 效监 护 。 关键词 : 村 留守儿 童 ; 护制度 ; 陷 ; 农 监 缺 完善
认 的背 景下 , 留守 儿 童 的祖 父 母 、 祖 父 母 普 遍 年 外
十条 第一 款规 定 : 未 成 年 人 的父 母 或 者 其他 监 护 “
人对未成 年人 不得放任不 管 , 不得迫使其 离家 出
走 , 弃监 护职 责 。 这些 宽 泛 的职 责规 定在 实践 中 放 ”
事 已高 , 留守 儿 童不 少 是 独 生 子 女 , 么 老人 是 否 那
段, 这个群体将在一定时期 内长期存在。农村留守
儿童 父母 或一方 外 出务工 , 护 力度 明显 不足 。 留 监 守儿 童多是 由单 亲监 护 、 辈 监 护 、 他 亲属 监 护 祖 其
或 同辈及 自我 监 护 组 成 。但 是 在 适 用 于农 村 留守 儿童 的现行 法律 中 , 护他 们 合法 权 益 和身 心健 康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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