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合同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

【转载】徐国良: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2012-11-12 22:13:05)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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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变更,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中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是不允许的。对于实质性内容的含义,本文认为应当根据合同法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来界定:在中标合同约定范围内因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工程量、签证与索赔等因素依据中标合同约定对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进行变更,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均属非实质性变更。另外,情势变更下应允许对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最后,非强制招标项目一旦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也不得进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关键词] 招标投标;中标合同;合同实质性内容;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

一致的,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根据此规定,在建设工程中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是不允许的。但是《招标投标法》和《解释》都没有就什么是合同实质性内容作出规定,并且对实质性条款也未有明确的定义。由此,对建设工程中标合同进行变更是否合法的问题实际上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使得参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各方主体,在界定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等问题上产生了很大分歧,不仅难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而且,如处理不当,势必侵犯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利益乃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区别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与合同的非实质性变更,是摆在工程合同管理和法律职业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合同变更是合同法上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狭义的合同变更则专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它并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我国《合同法》在第77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变更即属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相关学说认为,我国法律上所谓的合同变更,与德国民法所称的合同变更相似,而与法国、日本民法所称的更改或更新不同。

民事合同强调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原则,这些原则不仅仅体现在

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履行、合同解除、合同变更、合同转让等行为均须遵循合同自由原则。《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了严格限制,即不允许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有任何实质性的变更。

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所达成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当然,双方协商一致的改变也是在法律禁止之列。因为招标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对于所有参加投标而没有中标的承包商或供应商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目前国内招标投标应用最多的是在建设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上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承包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点是它的标的相对不固定,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变化常常导致价款、履行期限的变更,建设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必要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变更,如在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中随时都可能有不能预见的情况发生,需要根据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具体变化以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对施工合同进行变更。因此建设工程在合同履行中存在着大量的合同变更,甚至实质性的变更也不可避免,如区分何实质性的变更和非实质性的变更在实践中是个难题。

何谓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投标法》中没有作出解释,《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从承诺的法律后果这个角度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界定,承诺对要约的变更区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一经送达,合同即告成立;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则被视为是一项新的要约,即使送达原要约人,

仍不能使合同成立,必须得到原要约人对此实质性变更接受时,合同才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由此可见,招标投标法上的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概念来自于合同法,应当首先从合同法上进行解释,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进行判定。

1、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依合同法,更换了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更改了违约责任;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方式;更改了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等均为实质性变更: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变更,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遇到因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变化、工程量变化等因素导致标的、数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的变更,就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情形,应当按照实际履行的工程量结算工程款、变更工期,此种变更不属于实质性变更,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往往包容这些变更,并约定了变更规则,只要建设工程中标合同中约定了相应变更条款,价款、工期的调整依据中标合同约定进行变更,

并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属于招标投标法上的“合同的非实质性变更”。司法实践中不能把上述变更视为合同实质性变更。

但各种背离中标合同中价款、质量、工期、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式等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签证与索赔,为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如结算工程款标准和方式的变更超出中标合同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正常的履行过程中,发生非实质性内容变更的主要有二类:

1)在有关中标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之外的变更,如提出要约人的法定义务,增加了说明性条款(但是要约人及时表示对此条款的否认,则构成实质性变更)。此类非实质性变更原则上没有加重当事人的负担。

2)中标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变更。如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变化、工程量变更、签证与索赔,属于正常的非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变更情形。对合同履行过程中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可以通过签证、索赔等形式进行。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当双方对待签证事项意思表示不能达成一致、出现争议时就产生了索赔,处理索赔仍然要依据合同。但是超出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约定的的签证、

索赔、变更,属于合同实质性变更,

2、情势变更下允许对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

招标投标法虽然规定了不得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并不是说通过招投标签署的合同绝对不能做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此种变更只要不违背该条立法宗旨,就应认定为合法。如果合同成立后的客观情况与招标投标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招投标时的条件都已不具备时,当时所体现的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此时如果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实质性内容作出变更,则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立法宗旨:即一方面在于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政府官员的腐败;另一方面在于保护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发生合法变更的关键是要有法定或中标合同约定的变更事由,并同样办理备案手续。如合同履行的相关情况发生了重大的或者根本性的变化,也超出了合同签订时各方所预计的情形,如建材价格的重大波动,这时应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实质性内容予以变更。《建筑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31条第1款规定了“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发包单位应自合同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上述文件的规定意味着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即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在于其复杂多变,其完全有可能随着设计和施工的不断推进而进行修正,在此情况下允许对中标合同进行变更符合合同的目的。但需要注意两点:第一,要正确认识情势变更,只有在

根据中标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成本过大的情况下适用,而且情势变更下也只能根据具体的情况变化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度为限。第二,基于市场变化导致的合同变更原则上不予准许,因为市场变化的风险广泛存在于各种商业活动中,风险损失理应由合同当事人自己来承担,而不能定势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对合同进行变更,除非市场风险导致了合同实际上不能履行、或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正的情形发生,如建材价格的剧烈波动。

3、非强制招标工程的合同变更

依法不需要招投标工程,也未经过招投标程序的情形。如直接发包等。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的合同变更,不论是否涉及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因并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益,只要双方达成合意且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且是否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依法直接发包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招标投标法》、《解释》21条规定。由于没有采取招投标方式,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协议,并不损害招标投标公开公正的原则。国外也仅仅是针对涉及公共利益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规定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以进行严格的监管,而对于私人投资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政府监管就变得甚为宽松。

很多人甚至一些专家误认为《招标投标法》只适用强制招标项目,犯了一个低级错误。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

动,适用本法。即适用境内全部领域的招标;适用对工程、货物和服务等所有对象的招标;适用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等招标;适用利用国有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企业自有资金、商业性或政策性贷款、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的消费性资金进行的招标。也就是说,只要是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都必须遵循《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编写了《招标投标法释义》一书(以下称“《释义》”)。立法机关的工作部门编写的这本《释义》应该是一个权威的解释。

《释义》第二部分第一章总则对《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说明如下:“…招标投标法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系为调整对象。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该法第3条规定的法定强制招标项目,还是属于由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法。当然,根据强制招标项目和非强制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投标法有关条文作了有所区别的规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则和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及法律责任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由此可见非强制招标项目一旦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也不得进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对于自愿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活动,涉及多个投标人参加,投标人参与投标花费了人工和成本,对投标人的劳动应予以保护,参与各方均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规范其招标投标活动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竞争秩序。因此需要在《合同法》之外用《招

标投标法》来规范这种特殊的要约和承诺。

综上,对实质性内容变更的把握,直接影响到合同变更的效力。故依法规范地履行合同、变更合同,不仅对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更对规范我国混乱的建筑市场具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欧阳光、肖琦编著:《招标投标法律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王家福、谢怀轼等:《合同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3.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7-38页。

4.孙小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公检法办案指南》2004年第12辑,第59 5.宋宗宇:“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约束”,《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起草小组:《招标投标法操作实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作者简介:徐国良,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生,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1962年5月7日生,杭州市人,工学学士、法学硕士。邮编(3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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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涵义的理解

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涵义的理解 何汉初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 根据《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该条文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违反,则相关协议将会被裁判机构认定为无效。然而,对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涵义,法律没有明确,这就容易导致具体适用层面的混乱。由此,要判断中标合同以外的其他协议是否存在无效情形,就应当先弄清楚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涵义。一、关于“实质性内容”涵义的规定对于是否属于“实质性内容”的判断,既有一些共性的要求,也有少量的针对特殊项目(合同)的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归纳出如下要点:1 . 现行法律规定,中标合同、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三者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一致。2 . 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为“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3 . 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可被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4 . 建设工程开工后,因涉及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议变更实质性内容的,不受《招投标法》第46条第一款的影响。具体来说,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1 . 《招标投标法》(2017修订)第46条第一款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2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第57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文号:法办〔2011〕442号)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一)关于工程价款结算问题。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对于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协议变更合同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建设工程开工后,因涉及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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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部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合格后3日内,经相关部门审计决算后按规定扣除合同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余款结清并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 4.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满壹年内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结清。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组织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报价组 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补充协议书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甲方工作 1.开工前 3 天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清除现场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向乙方提供 施工所需的水、电等设施,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 续。 2.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 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3.甲方须在年月日前就乙方所提供的设计方案进行确认,并于 合同签订一周内提供符合制作要求的展览所需图片及相关资料,经乙方整理后,甲方须于 年月日对所有图片、文字方案进行确认,如因甲方方案确认工作的延误,不 应由乙方承担责任。 4.在施工中如有增改项目等情况,乙方向甲方递交签证、联系单等有关手续后,自 甲方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应给予答复,否则被视为该手续已被认可。 八、乙方工作 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 方审定。 2.指派为乙方驻现场项目经理,负责现场施工及协调工作;指派 为乙方商务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解决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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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 验收合格后一周内,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合同、《验收结算书》、货物发票复印件,向成交人一次性支付中标金额。 2. 项目验收合格后,成交人凭政府采购合同、《验收结算书》、货物发票复印件到采购中心退付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退现金)。 三、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1. 交货时间:年月日。 2. 交货地点:。 四、履约验收 1.乙方提供的设备为最新生产的原装正品,各项指标符合出产国检测标准和出厂标准,各项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乙方投标文件承诺。 2. 乙方提供的产品若为原装进口产品,还应在验收时提供该设备属原装进口的相关凭据。 3. 乙方所交产品不符合规定或质量不合格的,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换货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不能调换的,

按不能交货处理。 4.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不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若乙方的行为侵犯了第三方的前述权利,并造成了第三方追究甲方的责任,甲方为此所受到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5. 甲方按国家相关标准和本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自行组织有关专业人员验收。 6. 验收内容:所采购的设备数量和运行的质量。 五、保修条款、售后服务 严格遵守售后服务承诺,质保期为_____年。凡在质保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须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新设备,并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服务。在质保期外,提供设备的更换、维修只收取成本费用,不收取人工技术等费用。 六、相关权利及义务 1. 甲方和采购中心在验收时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有权拒绝接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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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如与补充协议相抵触,按补充协议执行。施工合同同时约定,地下室按每平方米800元结算。该合同于2009年6月10日经所在区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施工招投标备案。 2010年6月1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工程承包内容为施工图纸上标明的土建、水暖、电气所有设计内容。2、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实行平方米一次性包干,建筑面积固定单价。3、承包价格按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计算,地下夹层单独计算。4、开工日期为2009年6月21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8月27日,以相关质检部门验收合格为准。5、结算方式为按实际建筑面积结算,地下夹层部分单独结算,增加和减少项目的工程量均不另行计算。6、余款10%在竣工后一年内清算。5%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质保金付清。 合同签订后,荣盛公司于2009年6月21日开工,2010年8月3日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2010年8月30日星华公司及有关部门出具了验收报告,该工程为合格工程。 2010年12月15日,双方签订星华苑小区1号楼建筑面积结算单,确认1号楼总价5518万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星华公司已给付荣盛公司工程款4800万元(含甲方供材及扣款)。该工程除主体外的质保期分别为2年至5年,质保金共计为230万元。 因星华公司欠付工程款,荣盛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判令星华公司给付工程欠款及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

招标合同变更的条件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招标合同变更的条件 篇一:招投标后可否变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应一概禁止双方签订背离合同实性内容的协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立法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对于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禁止性规定有以下条款: 1、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第五十九:“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对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进行变更。这一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实践有重要影响:既有良好的规范作用,又因为内容笼统、宽泛而带来明显的消极影响。 将要产生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理应对此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遗憾的是,《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此没有涉及。 现就《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此应予规定,应如何规定进行简要阐述: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必要性: 发出中标通知书,签署中标合同,就确定了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如果在投标人中标后,允许双方对原招标过程中已经确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这将使公开招标活动徒有其表,失去了它原有的意义。《招投标法》中的此款规定维 护了合同的严肃性,并保护了市场稳定,同时兼顾保护合同当事人以及其他投标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体现了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规定,能够对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招标人与投标人为了共同谋取不 正当利益,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达到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的目的;招标人或投标人单方利用自身优势,诱骗迫使对方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等违规

中标供货合同书

政府采购项目《仅供参考》 X X X X X X X X X X 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XCZX200X-XXX) 甲方:XXXXXXX 乙方:XXXXXXX 鉴证方: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200X年XX月 中国西安

供货合同 (采购单位)所需XXXXX项目的采购,在西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的监督管理下,由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选定(供应商)为(采购单位)所需XXXXX设备中标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以及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文件,经(采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协商,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鉴证方)确认,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合同内容(以投标文件正本为准) 二、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2、合同总价包括:设备供应费、运输费(含保险费)、安装调试费、检测验收费及其它费用。 3、合同总价一次性包死,不受市场价格变化因素的影响。 三、款项结算 1、合同生效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XX%作为预付款。 即人民币(大写)(¥) 2、所有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XX%。 即人民币(大写)(¥)

件出现质量问题经过两次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可以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服务响应时间不超过X个工作日,解决问题不超过X小时,对问题较大短期内暂不能解决的,为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乙方在X日内免费提供替代产品,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八、售后服务 乙方提供以下售后服务: 1、质保期内,乙方所供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接到甲方通知后,应于当日派出合格的维修人员到设备现场进行检测维修,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若需将产品送回生产厂,乙方承担往返费用。 2、质保期内,乙方定期派技术人员到设备现场走访,对设备给予检查维护。 3、质保期内,乙方排除设备故障的期限不得超过X个工作日。否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或从尾款中扣除。 4、质保期结束前,乙方应对所供设备进行系统测试,全面保养维护,维护内容包括:检查所有设备的各类连接件等,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九、技术与服务 1、技术资料: 1-1、产品合格证; 1-2、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文) 1-3、进口设备商检证明和报关单; 1-4、工程峻工资料、检验测试报告; 1-5、其它资料。 2、服务承诺:以投标文件、投标单位澄清表(函)为准。 十、违约责任 1、按《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2、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产品或设备质量不能满足谈判技术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更换产品或设备,提高技术,完善质量,否则,甲方会同鉴证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对乙方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同时按《政府采购法》和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3、交货期每超过一天,扣除乙方合同总价款的‰。 十一、验收

浅析《合同法》与《销售公约》关于“实质性变更”规定的异同

浅析《合同法》与《销售公约》关于“实质性变更”规定的异同 区分我国《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公约》)关于承诺的“实质性变更”的规定的差异,对贸易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合同法》较《公约》的差别主要是:无“添加”行为的规定、义务限定范围不仅限于交货和付款、增列“履行方式”等。 关键词:合同法、销售公约、承诺、实质性变更、 我国的《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合同法》较以往三部合同法有许多重大的改进,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于合同成立作出了细致、明确的规定。然而在国际上,相似的规定却可以追溯到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销售公约”或“公约”)。 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因此,对于从事国际贸易商事活动或法律活动的人士来说,掌握《合同法》与《公约》的规定,明晰其间的差异,是非常重要的。这里作者仅就合同成立部分关于承诺的“实质性变更”的规定,作些粗浅的评论,以抛砖引玉,引起相关人士的重视。 从《合同法》与《公约》的规定来看,合同成立要经过要约(2)和承诺(3)两个基本步骤来完成。有效承诺一经送达,合同即告成立,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发生效力。然而,有时对于要约条件,受要约人不一定会全盘接受,或许会做些细枝末节的添加;或许会是大刀阔斧的修改。不同的做法,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合同法》和《公约》都将承诺对要约的变更区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一经送达,合同即告成立;实质

性变更的承诺则被视为是一项新的要约,即使送达原要约人,仍不能使合同成立,必须得到原要约人对此实质性变更接受时,合同才成立。因而,明了实质性变更的范围及国内外对此规定的差异,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一)两者差异之处 1、《公约》认为除“修改”这一行为外,“添加”上述方面的内容也构成实质性变更,但《合同法》中却未对“添加”这一行为作出规定。可见,这是我国《合同法》立法中的一个漏洞。由此,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订立过程中,添加了即使是一个次要的条件或其细节,只要是在第十九条三款中提到的,均导致合同不能成立,而只是新要约;但在国内货物销售合同订结过程中,添加了即使是一个主要的条件,仍不能认为承诺无效,合同仍将成立。 2、《合同法》中规定“标的”变更为实质性变更,而《公约》中未提及。虽然“标的一致或不变”应为公认的订约基础,但《合同法》中专门提出“标的”一节,可见此规定在立法上是颇为严谨的。 3、《合同法》中以“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代替《公约》中的“付款、交货地点和时间”,从更广泛的范围上,限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及责任的变更,而不仅

合同变更申请书范文

合同变更申请书范文 因特申请将合同编号为的物业变更合同主体,将合同签约人由本人/本公司变更为本人/本公司的。本人同意向贵方缴纳人民币1000元的变更费用。 本人/本公司同意将本人所缴纳的收据编号号租赁保证金、水电押金元转为新签约人的名下,如有任何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本人/本公司保证变更后的签约人会严格履行与贵司签订的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并严格遵守贵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否则,本人/本公司代其履行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对其违反合同及贵司管理规定的行为承担一切责任。同时,本人/本公司保证所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证明真实、合法、有效。 原签约人签章: 年月日 ----------------------------------------------------------------------------------------------------------------------------------- 本人为变更申请人的。本人将完全按变更申请人与贵司签订的原合同内容与贵司签订新租赁合同,不会改变商铺的

经营业态和商号。 本人保证本次变更仅涉及合同签约主体,不存在任何商铺转租的行为,否则愿按照与贵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和相关管理规定承担一切责任。 新签约人签章: 年月日 上海xxxx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采购总部: 感谢长期以来对**品牌的支持。为适应市场和公司未来战略发展需要,……。恳请贵司将原属**公司“**”品牌在贵司旗下**门店的合同主体变更为**公司。此合同项下的债权和债务、权利和义务,自合同变更之日起由**公司承担。对由此给贵司带来的不便,深致歉意。顺祝商祺! 注:需加盖2家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原公司现公司 公章:公章: 财务章:财务章: 法人章:法人章: [合同变更申请书范文]相关文章: 1.老人低保申请书_申请书范文 2.晋升申请书_申请书范文 3.更换电表申请书_申请书范文 4.补助申请书范文

承诺书合同

合同承诺书范本 1、我方同意甲方在总价不变情况下,对我方投标单价中存在的不平衡情况进行协商调整; 2、我方同意根据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增减情况,在保持分包合同单价不变情况下,按甲方认可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我方无条件接受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进行调整的挖、填方区位置。若涉及到运距变化,则按分包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结算; 2、我方保证接到进场通知后,按合同文件和进场通知书的要求,配备全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物资,对本工程全面管理,满足相关部门履约检查,保证全部工程不分包、不转包;同时接受贵单位的检查、验收。如我方未达到贵方要求和自身承诺,接受贵方解除合同的处理,自身承担一切责任。 3、我方承诺进场的设备型号确保满足招标强制性要求,主要施工设备自有率不低于60%。若因设备数量达不到投标规定而造成工程进度滞后,甲方有权要求我单位退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损 失均由我单位承担; 4、我方承诺任何情况下未经贵单位书面同意,不得自行采购“甲方供应材料价格表”中约定的甲供材料。 5、我方保证满足甲方下达的施工计划,连续三周或累计五周达不到贵单位要求的进度计划,贵单位有权要我单位退场并解除分包合同,并承诺不得以此向贵方提出任何费用要求且应承担贵方因此增加的其他费用。我单位全部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退场后,方按贵方认可的实际完成数量及分包合同约定单价进行结算。 6、我方保证随时接受地方政府及贵方和监理工程师对我单位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接受奖罚。一旦发生伤亡事故,立即报告贵方,采取紧急措施,及时抢救,并独自承担一切责任和发生的所有费用。 7、我方承诺确保达到贵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环境目标。因未达到环保要求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由我方承担。 8、我方承诺签订合同后,将及时为我方全部人员、财产、机械设备向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若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我单位将按保险合同直接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不论理赔金额 多少,保证不再要求贵方承担经济损失补偿。 9、我方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对本工程进行保修。篇二:合同条件承诺书 合同条件承诺书 一、工期 工程工期按中标单位承诺的中标工期执行,工期不要求提前,如施工单位有工期优惠,请在投标书中说明,如因为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不得顺延,且每拖延一天,承担伍仟元的工期违约金;工期拖延10天,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并承担因工期延误而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确保达到本标书载明验收规范规定的标准,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达不到招标规定的标准,施工单位应及时返工,承担返工费。工期不顺延且承担合同价款2%的经济惩罚,由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返工,由建设单位承担返工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三、安全生产 施工过程中,我方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如发生重大施工责任事故,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我方承担。 四、违约和索赔

合同承诺书格式范文

合同承诺书格式范文 合同承诺书 1、我方同意甲方在总价不变情况下,对我方投标单价中存在的不平衡情况进行协商 调整; 2、我方同意根据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增减情况,在保持分包合同单价不变情况下,按 甲方认可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我方无条件接受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进行调整的挖、填方 区位置。若涉及到运距变化,则按分包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结算; 2、我方保证接到进场通知后,按合同文件和进场通知书的要求,配备全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物资,对本工程全面管理,满足相关部门履约检查,保证全部工程 不分包、不转包;同时接受贵单位的检查、验收。如我方未达到贵方要求和自身承诺,接 受贵方解除合同的处理,自身承担一切责任。 3、我方承诺进场的设备型号确保满足招标强制性要求,主要施工设备自有率不低于60%。若因设备数量达不到投标规定而造成工程进度滞后,甲方有权要求我单位退场,由 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 4、我方承诺任何情况下未经贵单位书面同意,不得自行采购“甲方供应材料价格表”中约定的甲供材料。 5、我方保证满足甲方下达的施工计划,连续三周或累计五周达不到贵单位要求的进 度计划,贵单位有权要我单位退场并解除分包合同,并承诺不得以此向贵方提出任何费用 要求且应承担贵方因此增加的其他费用。我单位全部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退场后,方按贵 方认可的实际完成数量及分包合同约定单价进行结算。 6、我方保证随时接受地方政府及贵方和监理工程师对我单位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 监督、检查和指导,接受奖罚。一旦发生伤亡事故,立即报告贵方,采取紧急措施,及时 抢救,并独自承担一切责任和发生的所有费用。 7、我方承诺确保达到贵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环境目标。因未达到环保要求而造成 的经济损失,责任由我方承担。 8、我方承诺签订合同后,将及时为我方全部人员、财产、机械设备向保险公司签订 保险合同。若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我单位将按保险合同直接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不论理赔金额多少,保证不再要求贵方承担经济损失补偿。 9、我方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对本工程进行保修。 承诺人:XXX

中标合同格式

8、质量标准:按竞标文件中技术规格响应表中之有关数据。 9 、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 1)所供货物必须是原厂家货物,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该产品的出厂标准或国家鉴定证书。 ( 2)开箱合格率达到 100%。( 3)供需双 方签署验收证书后, 货物才视为接受, 并开始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按采购条件书要求或竞标文件承诺(以时间长的为准) ,在保修期内,供方按生产厂家的保修规定进行保修,并按竞 标书说明的保修条件进行维修。 合 同 书 合同名称: 甲方(需方) : 乙方(供方) : 合同编号: (采购人) (成交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 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 署本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 1、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⑴ 合同基本条款 ⑵ 竞标人提交的竞标文件 ⑶ 竞标货物需求一览表 ⑷ 成交通知书、谈判结果文件 ⑸ 甲、乙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货物采购和服务内容 本合同所涉及的乙方应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内容详见 “货物需求一览表” 及应答文件中所 列内容和“合同基本条款” 。 4、合同金额 根据成交通知书的成交内容,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5、付款方式 : 元整 (¥ 无预付款,货物安装使用验收合格后, 支付合同总价的 95%,其余 5%作为质量保证金, 在一年保修期满后 15 天内支付(不计利息) 。 6、交货时间和验收办法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和验收办法在合同的基本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即日前交清。 7、交货地点及数量 年 月 在 ,共 交清。

信息类货物采购中标合同模板

信息类货物采购中标合同模板 一、适用范围 本需求模板适用于所有信息类产品(货物类)采购项目。 二、编写规范 1、采购人应在项目委托时按模板编写中标合同,中标金额可暂不填写,如需修改模板,应加以标注。中标合同将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2、合同内容应与招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如有矛盾,以招标文件为准。 3、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第64条规定,履约阶段签署的中标合同应当与招标文件发布的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保持一致。 附件:信息类货物采购中标合同模板

附件: 合同协议书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合同编号: 业主单位(甲方): 实施单位(乙方): 承建单位(丙方):

合同条款 1 词语定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应具有如下定义。 1.1 “业主单位(甲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授权实施单位实施本项目的一方,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1.2 “实施单位(乙方)”:是指经业主单位授权,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工程实施、质量管理和阶段性验收等工作的一方,即国家信息中心。 1.3 “承建单位(丙方)”:是指本项目中标人即承接本软件开发任务的公司以及合法继承人。 2 建设内容和要求 2.1 建设内容 丙方所承担的建设项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信息资源库先导工程二阶段项目,包括:系统、系统、系统、系统。 丙方需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互联网视频会议系统的扩建,建设目标一是实现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其它与中国实现建交的国家的相关部门的视频沟通;二是灵活部署,为委内日常办公提供视频通话功能,三是能够快捷方便地召开任意两地的点对点会议或多地参与的多点会议,要求图像达到高清效果,语音不失真。并完成招标采购范围内甲方、乙方提出的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任务。 丙方承担开发的非涉密信息系统须达到符合国家等级保护三级标准要求;涉密信息系统须达到符合国家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确保本合同项目系统安全可靠,不发生重大安全事件和事故。 2.2 建设工期 本项目建设工期不超过 2 个月。 2.3 建设质量 本项目建设质量执行《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3 合同金额与支付 3.1 合同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所称“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如何理解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中“黑白合同”与正常合同变更的界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司伟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在内容上存在实质性不一致。判断两份合同中不一致的内容是否属于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或者工程期限等影响当事人基本权利的条款,当事人经协商对上述条款以外的合同内容的变更,不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其次,要区分该条所称“实质性不一致”与依法进行的正常合同变更的界限。一方面,要衡量内容不一致所达到的程度,只有上述内容的变更足以影响当事人的基本合同权利义务,才可认定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另一方面,要区分导致合同重大变更的原因,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明显增加或减少等影响中标合同的实际履行,承包人与发包人经协商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了相应变更,则即使两份合同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方面存在重大差异,也应认定为正常的合同变更,而不构成本条所称的“实质性不一致”。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1日,星华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向荣盛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根据招标文件及以下条件,接纳荣盛公司为本工程土建、水暖、电气之承包人:总承包价

款为5600万元;工期为400天,计划自2009年6月21日开工;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合格标准。” 同年6月6日,星华公司与荣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荣盛公司承建星华苑小区1号工程,工程内容剪力墙结构27层,承包范围土建点水暖。开工日期2009年6月21日,竣工日期2010年8月27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价款为5600万元。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形式加以修改和补充,如与补充协议相抵触,按补充协议执行。施工合同同时约定,地下室按每平方米800元结算。该合同于2009年6月10日经所在区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施工招投标备案。 2010年6月1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工程承包内容为施工图纸上标明的土建、水暖、电气所有设计内容。2、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实行平方米一次性包干,建筑面积固定单价。3、承包价格按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计算,地下夹层单独计算。4、开工日期为2009年6月21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8月27日,以相关质检部门验收合格为准。 5、结算方式为按实际建筑面积结算,地下夹层部分单独结算,增加和减少项目的工程量均不另行计算。 6、余款10%在竣工后一年内清算。5%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质保金付清。 合同签订后,荣盛公司于2009年6月21日开工,2010年8月3日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2010年8月30日星华公司及有关部门出具了验收报告,该工程为合格工程。 2010年12月15日,双方签订星华苑小区1号楼建筑面积结算单,确认1号楼总价5518万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星华公司已给付荣盛公司工程款4800万元(含甲方供材及扣款)。该工程除主体外的质保期分别为2年至5年,质保金共计为230万元。 因星华公司欠付工程款,荣盛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判令星华公司给付工程欠款及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

2016合同法案例

2016合同法案例 ##第1篇:合同案例: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 江西省丰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龙矿业")与张明清于2016年9月1日签定了《劳动合同书》及《交通承诺书》各一份。《交通承诺书》其中约定:"员工休息日往返的交通只能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若擅自变更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则责任自负"。2016年8月15日,张明清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2016年1月1日,张明清家属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工伤认定,该厅作出属"工亡"认定决定。丰龙矿业不服,认为该约定属双方自愿行为,死者张明清未按约定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上班,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合同书》及《交通承诺书》合法有效,从而免除对张明清的赔偿责任。 案件分歧 本案丰龙矿业与张明清约定的关于"员工休息日往返的交通只能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若擅自变更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则责任自负"条款,涉及工伤认定的是与非。该约定是否有效?存在两种相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有效。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明清未按约定交通工具上下班属违约行为,因违约所产生不良后果应由自己承担,与丰龙矿业无关。 第二种意见认为,无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该条款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强制规定。 律师评析 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综上规定:一是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合同中出现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属无效条款;三是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无论员工选用什么交通工具上班,都不影响工伤的构成。 结合本案分析,丰龙矿业与张明清签定关于"员工休息日往返的交通只能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若擅自变更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则责任自负"条款,虽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存在两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违背了《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人身损害的规定;二是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即只要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应认定为工伤事故,而不以"变更交通工具"作为用人单位免责条件。 ##第2篇:合同法案例:以短信方式续订租房合同起纠纷 案例一 2016年11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张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张某承租李某的房屋,租期一年,至2016费用5000元)。但李某认为,扣除防水款后张某应给付6万元租金。张某认为半年租金是5万元,不同意按照半年租金6、5万元的标准续签合同,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为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出租合同》,张某返还房屋,并按每日356元支

租赁合同变更申请书

租赁合同变更申请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 原承租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 现承租方) 丙方:_______________ 原出租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于—年__月_________ 日前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 铺(面积为—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________ 产权人为丙。丙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________ ,月租为 _________ 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 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所有,动产无偿 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第四条乙方在___________ 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 整(小写: _________ 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 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 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金城饭店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__________ 的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_______________ 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同 意甲转让店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或甲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遇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第八条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装修损失_________ ,并支 付转让费的 __________ 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 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 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_____________ ,并支付转让费的___________ 的违约金。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同执行承诺书

合同执行承诺书 合同执行承诺书 篇一: 执行承诺书黄土情大酒店月度执行承诺书我承诺与我的团队 将以成果第一为标准,以没有条件,没有借口,没有不可能的信念达 成,并以信守承诺,成果导向,永不言败的精神用生命坚决捍卫。承诺人: 检查人: 篇二: 无失信被执行行为承诺书一. 无失信被执行行为承诺书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本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行为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在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愿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依 法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 金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201X年 05 月 25 日 篇三: 关于履行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函关于履行承诺及合同约定的函菏泽鑫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贵司与我司就菏泽“曹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项目在201X年10月签订了《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我司按照贵司的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后即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壹仟万元(,: 10000000元)打入贵司指定的账号,并及时组织人员和材料完成 了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建设等工作。同时贵司也在签订合同时承诺将抓紧时间完成本项目正式开工所必须的一切正规合法手续。然而时至今日已近4个月,我司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开工前应该完成的各项工作,但是贵司承诺应该完成的工作至今未见到有实质性进展。我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应该得到全面的、严格的履行。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合同签订后二个月内非我司原因不能达到开工条件,贵司应该无条件返还我司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壹仟万元。同时将本工程后续的工作安排及时间节点(招投标工作何时开始和完成时间、达到合同约定开工面积的开工时间等不仅限于这些的工作)用书面方式告知我司,以便我司能按照这些时间节点安排后续的工作。如果贵司在201X年3月底还不能完成本项目所有的合法手续并按合同约定开工,我司将要贵司承担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始至正式开工时我司所承受全部的损失。此致敬礼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发公司 201X年2月8日篇四: 合同条件承诺书合同条件承诺书我公司一旦被推荐位中标候选人,我公司将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与招标人洽谈施工合同。我公司 对其合同的主要条款予以承诺。我公司若对下列合同主要条款不接 受的、招标人有权选择第 二、第三候选人。 一、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按国家规定的验收办法验收。 二、工期投标工期120天,如因为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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