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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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辽国土资发[2011]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01.12

【实施日期】2011.01.12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6)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11〕2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县国土资源局:

随着我省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纷纷上马,临时用地需求大量增加。为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行为,防止临时用地出现审批不规范、使用不合理、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土地复垦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界定临时用地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

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土场、弃渣(土)场、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地质勘查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三是抢险、救灾或军事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四是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用地;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二、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和批准权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需延长期限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以下简称用地单位)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批准权限原则上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进一步明确以下两种情况批准权限:一是临时用地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二是临时用地无法避让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三、严格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申请。用地单位向拟申请临时用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明确拟用地用途、年限、区域、面积等情况。

(二)选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召集用地单位、拟临时用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预选址进行现场踏勘,本着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原则,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

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或合同)。选址确定后,用地单位与被使用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或合同)。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用地单位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或合同)。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用地单位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或合同);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由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或合同)。临时用地协议(或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临时用地范围、用途、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使用年限、土地恢复责任人、限制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四)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的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对可能因挖损、塌陷、占压等原因破坏的土地范围、面积、地类和程度等进行科学合理预测,提出土地复垦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明确土地复垦的时间,落实土地复垦费用措施等。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临时用地后办理征地手续,不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五)缴纳费用。在批准前,用地单位按照临时用地协议(或合同)的约定将临时用地补偿费足额预存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用专户;按照《关于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的通知》(辽政发[2000]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件)向市级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缴土地复垦费(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用地缴纳耕地开垦费)。

(六)报批。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向有批准权的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报批,并提交有关材料(附件1)。

(七)审查批准。有批准权的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

批准,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提供土地。用地批准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支付给原土地承包经营者后,向用地单位提供临时用地。

四、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补偿

(一)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第四条规定标准执行。

(二)临时用地造成永久性破坏到期无法复垦的,本着只补不征的原则,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三)临时用地需占用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其补偿参照所在地征地拆迁的有关标准执行。

(四)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原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所使用的土地属于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或集体未利用地的,分别支付给县级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

(五)临时用地不符合规定条件未获批准的,应及时退还临时用地补偿费。

五、落实土地复垦义务

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为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必须对破坏土地承担复垦责任和义务。土地复垦费应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投资预算。

临时用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目标、复垦标准、复垦措施实施土地复垦,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包括清理地上建筑物、建筑垃圾、平整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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