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意见的通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39号令)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百科名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在2002 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是政府供应土地的重要形式,集中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从源头上防治土地批租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建部以来,国土资源部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1999年资源部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从东南沿海到中西部地区正在全国逐步推开。
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国家开展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省份超过了90%,已有1435个市(县)实行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15个省(区、市)明确规定出让经营性用地必须招标拍卖。
在全系统共同努力下,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全国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款分别为114亿元、346亿元和492亿元。
但从国内情况看,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尚未形成制度,缺乏统一的法规,各地对土地招标拍卖的范围、组织实施程序等仍缺乏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的规范运作,亟待出台统一规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
另一方面,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必须以拍卖、招标方式提供。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辽政办发[2007]88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8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为加强工业用地供应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
按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的要求,在产业准入、土地供应计划等方面,确保对推进我省振兴开放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用地需求,严禁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类、淘汰类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工业用地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集约用地控制标准,在产业选择、投资强度、开发利用强度等方面严格把关,引导产业集聚,基础设施资源共享,促进规模化、集约化产业的形成。
(三)依法用地的原则。
工业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地块出让方案、供地结果等信息要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土地出让条件要充分体现公平竞争,不得人为设置有悖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23号

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正文:---------------------------------------------------------------------------------------------------------------------------------------------------- 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2年7月9日辽宁省政府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我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我省境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必须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涉及地上房产的,必须到同级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涉及其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规划、房产管理等部门共同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审批权限执行。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申请用地者提供下列资料:(一)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地形图、地面现状和基础设施情况;(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主要特性;(三)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净空限制;(四)环境保护、绿化、交通、抗震等要求;(五)出让年限和方式;(六)其他与出让有关的资料。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09]52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09]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fe9c4c1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c33ba5a.png)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正文:
----------------------------------------------------------------------------------------------------------------------------------------------------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辽国土资办发[2009]52号)
本溪、阜新、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的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要求,经过测算与平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省厅决定将本溪市南芬区、阜新市太平区、葫芦岛市南票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分别从168元/平方米、252元/平方米、144元/平方米调整为144元/平方米、204元/平方米、120元/平方米。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八月七日
——结束——。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监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04•【文号】国土资发[2007]78号•【施行日期】2007.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称国务院31号文件),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国务院31号文件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对于遏制工业用地压价竞争、低成本过度扩张,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建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于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落实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二、明确范围,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92.11.11•【字号】辽价发[1992]208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8号1992年11月11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土地局: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97号《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和经省政府治理“三乱”办公室同意的我省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规定,一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97号《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附件一)和《辽宁省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附件二)规定执行。
征地包干服务费(含不可预见费)暂按《辽宁省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执行。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统一收费票据和年审制度。
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簿》,领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亮证、凭票收费。
对无证收费和收费凭证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收费票据者,一律视为乱收费,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三、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土地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到财政部门专户存储。
对各项收费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对省制定的收费标准,允许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下浮,并报省备案。
五、根据中发[1990]16号文件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我省土地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7]236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7]2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029e84dd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d1cef41.png)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7]236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省厅制定了《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保障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必须遵守本规定。
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铀、钍矿产资源的勘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的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除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以外的探矿权出让和审批登记。
第四条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凡已有探矿权人不属于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在勘查许可证延续、变更、保留时,探矿权人应变更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第五条实行探矿权申请人投资能力审查制度。
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应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及区块规模相适应,其自有资金不得低于勘查实施方案计划的勘查投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9.11•【字号】辽国土资办发[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09]56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沈阳等9城市应尽快完成2007-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用地实施方案的编制和上报工作,于9月20日前报省厅。
各市对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已经省政府核准的实施方案,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农转用批次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或用地行为的,抓紧清查上报,由省统一公告其农转用审批失效。
二、对国务院批准2007和2008年度的城市建设用地,至今未实施征地,确需对原批准的建设用地区位进行调整的,各市要符合《通知》有关要求将调整方案与实施方案一并在9月20日前报省政府审核。
三、各市要按《通知》要求规范履行城市基础设施等用地的供地手续。
从2009年开始实施的项目必须严格依法办理供地手续,通过电子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对于用地主体不明确、2008年底之前已开发建设的项目,可待竣工后通过土地变更进行登记,用地主体明确为城市人民政府。
四、要继续加大土地执法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举报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新建"小产权房"和高尔夫球场项目用地的,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叫停管住并予以严肃查处。
五、要加强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制度。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建设用地的供应必须通过系统填报并由系统生成配电子编号和条形码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对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供应结果、土地出让合同履约和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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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8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
为加强工业用地供应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
按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的要求,在产业准入、土地供应计划等方面,确保对推进我省振兴开放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用地需求,严禁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类、淘汰类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工业用地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集约用地控制标准,在产业选择、投资强度、开发利用强度等方面严格把关,引导产业集聚,基础设施资源共享,促进规模化、集约化产业的形成。
(三)依法用地的原则。
工业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地块出让方案、供地结果等信息要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土地出让条件要充分体现公平竞争,不得人为设置有悖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二、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
(一)政府以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工业厂房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工业研发用地以及工业区内设置的办公和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用地。
采矿用地(包括采矿、采石、采砂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等)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二)下列工业用地,除《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要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以外,经依法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1.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出让或改变用途的;
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并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
3.因实施城市规划,工业企业需要调整使用土地,且不超过原使用土地面积的;
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
5.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一)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每年第一季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委、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依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规划环评,结合土地市场需求状况,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年度供地数量、结构及区域布局范围,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经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纳入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的土地,经依法转用、征收或收回、收购后,有步骤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用地预申请。
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公布后,可由意向用地者提出用地预申请,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据此将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细化落实到区位、地段及地块,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出让的规模、结构和布局等,适时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符合条件的预申请人参加。
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
(三)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储备及土地前期开发等情况,会同发展改革、经委、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出让方案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拟出让的地块设定土地使用综合条件。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委、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产业准入条件、集约用地控制标准、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出让年限、开工竣工期限、出让底价等土地使用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出让方案依法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HJ1](国土资发[2006]114号)和《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省政府第168号令)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四)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定用地者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向竞得人、中标人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竞得人或中标人凭《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相关资料到发展改革、经委、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
报批手续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完相关报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另行处置拟出让的土地。
具体时限由省国土资源厅确定。
(五)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环境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办完后,竞得人或中标人到市、县有关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六)公示工业用地供应结果。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土地出让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严格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管理。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要规范界定出让土地的权利义务,对工业项目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利用强度、闲置标准、转让条件、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工业用地出让后涉及出让合同中有关条款约定内容需要调整的,要及时将调整内容及理由在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监管。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机制,加大对土地利用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防止土地资源闲置,切实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隐性浪费现象的发生。
对构成闲置的工业用地,要依法征收闲置费直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严禁炒卖土地。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委、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工业建设用地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规违约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工业项目竣工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其用地进行验收。
五、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
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理顺工作关系,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委、建设、规划、环保、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全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对违规、违纪供应工业用地的,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政府以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参照本意见执行。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
辽宁省经委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环保局
辽宁省监察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