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的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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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的权利

论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的权利

论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的权利作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交付标的物、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瑕疵担保责任等,同时享有取回权、保留所有权、请求买受人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权利、当标的物被损害时的赔偿请求权、再出卖权等。

出卖人的取回权出卖人的取回权是指出卖人享有的在买受人未完成约定条件或出现法定情形时,从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的权利。

我国法律目前未规定出卖人的取回权。

当所有权保留的标的物由于买受人擅自处分行为为第三人所得时,出卖人可否行使取回权应取决于所有权保留是否登记。

如所有权保留已登记,出卖人可追及取回标的物;如其未经登记且第三人为善意则出卖人因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不得取回标的物。

但依照物的担保的代位性理论,他可取得买受人处分所得之收益或买受人对第三人的价金债权,如果收益为金钱且已被消费或与其他金钱混合,则出卖人因标的物灭失或不特定而丧失取回权,其担保利益也同时消灭,出卖人仅得依买卖合同请求买受人偿付出卖物价金。

当然,上述规则只就登记对抗主义财产而言,对登记生效主义的财产来说,则不存在什么问题。

取回权制度是保障出卖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但鉴于取回权的行使对当事人意义重大,原则上应当规定买受人违反约定条件或出现法定情形时,出卖人即可取回标的物,但在立法上应严格规定行使条件。

只有当不行使可能会损害出卖人的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如买受人破产时,买受人的故意损坏标的物或多次迟延交付价款时等情况。

至于其他情势,则应优先考虑其他救济措施,如行使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来保全出卖物或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取回标的物后,买卖合同是否因此解除的问题,本文认为,出卖人行使取回权是实现其担保权的手段,依民法一般理论,担保权的实行并不导致被担保的合同的解除。

因此,买卖合同作为所有权保留担保的主合同,并不因出卖人行使其取回权而解除。

在出卖人以和平方式或司法途径取回标的物后,在一定期限内(出卖人未定期限时依法定期限)买受人可通过履行合同并负担出卖人占有出卖物之费用而回赎标的物,逾期不回赎的,出卖人可以依买受人之请求出卖或自行在法定期限内将标的物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所欠价金及其逾期利息、取回权实现之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后,如有剩余,出卖人应将其返还买受人,如有不足,仍可向买受人请求清偿。

学术论文保留买主期待权性质研究

学术论文保留买主期待权性质研究

学术论文保留买主期待权性质研究研究背景在学术界,作者向期刊投稿,稿件被期刊接受并发表后,通常会签订版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有权转让给期刊出版公司。

然而,一些期刊在出版文章后,却将文章转手卖给第三方,从中牟取高额利润,而作者却无法分享其中的回报。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作者和期刊之间发生了争议,其中之一是作者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作品。

在此情况下,作者希望以某种方式保留其文章的期望权利,并限制期刊对文章的转售。

此时,作者的期望权可以在保留买主期待权方面发挥作用。

期待权的定义及性质期待权是指保留买主在拥有商品或服务前的期望权。

在出版行业中,作者颁布其作品并放弃所有的实际权利后,仍希望在理论上保留一些权利,即保留其期待权利。

典型的例子是媒体大亨之类的人,他们购买一部电影或一部小说,但在拥有它之前,他们已经通过广告、评论等途径产生了一些期望。

在保留买主期待权的情况下,作者以某种方式保留了自己的期望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作者保留了实际所有权或控制权。

实际上,这种保护一般被认为是轻微的保护,因为它只能在严格的条件下执行。

作者试图通过保留买主期待权来增加对其作品的控制,以期防止期刊将其作品转售给第三方。

不同期望权类型的比较在现有文献中,有关期望权的定义和类型已经被广泛讨论。

将期望权划分为几种不同类型,如权利制、公共化、标准化、标签化等等。

以下是不同类型之间的比较:•权利制:保护作者拥有其创意作品所有权的类型。

作者不仅保留自己的期望权,还保留控制权和所有权。

这种类型在出版界很常见,但通常需要作者花费大量时间来编写一份合同。

•公共化:指作者与社区分享其作品并保留期望权利的类型。

这种类型通常用于开发开源软件或在学术界写作。

•标准化:通过使用划分标准并向之遵循来保护期望权利的类型。

标准化的例子包括锁定在特定格式(如PDF)中,以确保文本不会随意更改。

•标签化:将语义标签添加到文本中的一种期望权利,以帮助搜索引擎更好地了解内容和意义。

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的效力

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的效力

一、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的效力依据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这是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的法律依据。

2. 合同法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这是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在合同法层面的依据。

二、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的效力表现1. 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在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中,买受人占有标的物,但并不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

2. 买受人享有期待权:虽然买受人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根据所有权保留制度,买受人享有期待权,即在履行合同义务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3. 出卖人保留所有权:在买受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4. 买受人违约责任:如果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或履行其他义务,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并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的效力认定1. 合同效力: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2. 对抗效力:在买受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具有对抗效力。

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依据所有权保留条款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

3. 优先效力:在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中,出卖人的所有权优先于买受人的期待权。

当买受人违约时,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四、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的效力限制1. 不得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不得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如买受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出卖人应当给予买受人合理的宽限期。

2.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如违反国家关于禁止一物多卖的规定。

总之,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是一种合法有效的合同,具有明确的效力表现和认定标准。

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履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期待权研究

期待权研究

期待权研究中文摘要期待权始于19世纪德国对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中,百年来“有关期待权之判决,数以百计,学者之论着,更是汗牛充栋。

” 学者们对期待权的构成要素、概念、性质、类型化、保护等基本问题仍存有争议,未能形成完整的期待权理论体系。

论文在分析众多学者的研究成果基础上,重新考察了期待权的概念,分析了期待权的法律性质,并以此为标准对典型期待权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以期完善和提升我国民事权利基础理论。

论文的写作分为三大部分:本文通过异域经验、传统观念对期待权概念、性质给予界定,并通过对期待权典型类型的分析得出期待权是独立的权利,可以针对现有法律框架下对权利人保护的缺失点给予救济手段,增强权利人的防御能力,更大的发挥权利的价值。

本文希望通过对期待权的分析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使期待权具有一处居所。

关键词:期待权性质类型化保护AbstractContingent right stating at the buyer‟s contingent right in ownership reservation purchase in the 20th century. For hundred years “th ere are hundreds of adjudications related to expectant right,and even more huge collection of the scholar works.” But some fundamental problems such as the constituents, the concept, the legal nature, the types of expectant right, the research of protect the right and so on are still in discussion. According to the basic theories of scholars, the dissertation has come up with its own opinions about the conception, and it has analyzed the legal statuses of the expectant right. The dissertation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from the author‟s original ideas as followings:The first part of the dissertation is the introductory chapter of expectant right, beginning with introducing the establishment background, the historical reforming, and the conception of expectant right, then giving its conclusion about law nature of expectant right after analyzing the foregoing theories from many scholars.The second chapter of the thesis conducted a research for categorizing researchto the expectant right. The article introduces the understanding for the types ofexpectant right in scholar fields, and analysis three of the types. By the analyzing the problem in the system of the contingent right such as the buyer‟s contingent right, the expectant right of the heir of succession in the second place and the right of the expectations to the pre—sale real estate, we know more about the expectant right.The last part discusses how to protect the expectant right and so it is necessary to specially discuss it. First, it acknowledged that independence of expectant right in the legal system; then discussed the transference and the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expectant right. The paper proposed that to better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right of the expectant we should establish the right of the registration system.By means of exotic experience and traditional ideas, the article give a concept of expectant right and we draw a conclusion that the expectant right is an independent right. The article hope that by analysis the function of the right, we can protect the obligee‟s right at the existing legal framework.Keywords: Expectant right, Legal nature, Categorize,Protect目录第一章期待权基本理论4第一节期待权的定义和概念5一、期待权的构成要素5二、期待权的概念厘定8第二节期待权的缘起10第三节期待权性质分析11一、特殊权说12二、将来权利说12三、归属权说12四、形成权利说12小结:本文对期待权的性质界定13第二章期待权的类型14第一节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期待权15一、所有权保留制度缘起15二、所有权保留买受人期待权是典型期待权16三、所有权保留买受人期待权性质17第二节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的期待权20一、继承开始前的继承人期待权法理地位20二、后位继承人的法理地位22第三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待权23一、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受人期待权性质界定23二、预售商品房期待权的效力25本章小结:28第三章期待权的保护28第一节期待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28一、期待权人享有法律承认的利益28二、期待权人法律地位受到法律保护29三、期待权具有独立的权利机能29第二节期待权处分时对权利人的保护30一、期待权的转让30二、期待权的转让方式31第三节期待权人的善意取得32第四节建立期待权的预告登记制度33一、明确预告登记的申请人34二、确定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35三预告登记的效力36结语41参考文献:42期待权的研究历史背景和意义“民事权利是民法里带有根本性的重要问题。

从商品房预售合同角度期待权论文

从商品房预售合同角度期待权论文

从商品房预售合同角度谈期待权摘要:期待权自产生以来,一直是学者争论的中心,在期待权学说发展的历程中,学者们对于期待权的认识,无论是从概念、构成、性质还是范围的界定上,都存在着极大的分歧。

本文对期待权的概念、性质、类型、保护等问题做一个初步探讨,以期促进我国民事权利体系研究的深入与完善。

关键词:期待权预告登记一、期待权的概念厘定期待权这一概念始于19世纪德国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中,用以描述所有权保留买受人除了基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债权性质的所有权移转请求权和支付价金义务以外的法律地位。

[1]学者们对于期待权研究众说纷纭。

布莱克法律词典将期待权定义为一种附条件的权利。

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期待权者,系指因具备取得权利之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之法律地位。

[2]我国大陆学者申卫星博士在其著作《期待权基本理论研究》中则将期待权界定为对未来完整权利取得的一种期望,因取得权利之部分要件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成为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

[3]我国学者王轶教授给期待权下的定义是:所谓期待权是指取得特定权利部分要件的主体所享有的,得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要件的实现而取得特定权利的受法律保护的地位(自由)。

[4]通过以上定义归纳,我们可以将期待权界定为:期待权是与既得权相对应的民事主体在取得特定权利的部分构成要件之后,受到法律保护的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当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它要件具备时即能实现该完整权利的权利。

二、期待权的性质1、形成权说。

认为期待权类似于形成权,同为权利取得过程中的中间状态。

按照此说,期待权与形成权都具有使权利发生变化的权能,从而与支配权相对应。

2、特殊权说。

胡长清先生在《中国民法总论》中称,期待权所可取得之权利,固因条件所附法律行为之内容而异,或为债权,或为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然取得此等权利之权利,则既非物权,亦非债权,而为一种特殊之权利。

[5]3、将来权利说。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问题的比较(1)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问题的比较(1)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问题的比较(1)目录论文大纲……………………………………论文题目……………………………………论文内容摘要………………………………关键词………………………………………正文……………………………………-其次,从债的担保角度来看,则有以下各种说法:一是“特殊质押关系说”;二是“担保物权说”;三是“担保性财产托管说”;四为“担保权益说”。

纵观以上关于所有权保留的学说,我见解如下:第一,从所有权移转的角度看,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移转行为,因《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买受人付清价金或完成约定的其他条件后,标的物所有权才转移,这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移转行为在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的立法下,应认为是所有权移转的物权行为附有停止条件;在认为物权变动是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而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立法下,则可解释为买卖合同这一债权行为附有停止条件,从而使所有权移转效力受到限制。

第二、从债权担保的方面分析,所有权保留是借助所有权移转与物之交付可分离理论和所有权弹力性原理以及附条件法律行为理论而发生担保功能的法律制度。

在该制度中,出卖人保留出卖物的所有权,并以之作为出卖物价款的担保,而该担保效力的发挥是借助所有权的作用机制实现的就其性质上来讲,该种担保是一种不同于担保物权的权利担保,即以所有权为标的担保,但它与一般担保标的物均由债务人提供又有不同。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约定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由此可见所有转移与物之交付可以分离,这就使得所有权保留的出卖人在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仍可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三、所有权保留客体范围立法,理念的比较所有权保留的客体范围,是指作为买卖标的哪些财产可以为所有权保留。

从所有权保留的立法实践来看,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条款多针对动产而规定,其范围,有的国家不作限制,如德国民法、意大利民法,只要能作为买卖的标的物就可保留所有权;而英美法则径直将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标的物界定为货物,而货物绝大多数情形下是动产。

论所有权保留合同买受人期待权之转让

论所有权保留合同买受人期待权之转让

作者: 王睿
作者机构: 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
出版物刊名: 学术交流
页码: 57-59页
主题词: 所有权保留买卖;期待权;期待权之转让
摘要:所有权保留合同买受人之期待权地位是备受各国学者关注的法学问题,其中期待权之让与性争论颇多,这是现代民法关注研究社会生活中所蕴涵的法律实益的主要体现。

期待权理论最初由德国法学说判例所提出,作为私权体系的一个分支,期待权是取得完整权利之前的动态过程,是一种不断变化的量的积累。

期待权让与性的基础在于保留买主对标的物的占有,随着价金的支付保留买主期待权的价值逐渐增加,加之法律的完备保护使期待权占有具有了较强的对抗力。

在转让过程中受让人期待权的效力不但可对抗原所有权的受让人,而且还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权利转让的经济价值。

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期待权研究

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期待权研究

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期待权研究作者:潘佳浔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8期摘要自期待权这一概念创设以来,各国学界对期待权的性质就没有停止过争论。

其中最为典型的买受人之期待权是备受各国学者关注的法学问题,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在清偿全部价金之前可能受到来自各方的侵害,故为保护买受人的权益,应赋予其以期待权。

关键词期待权所有权保留买受人期待权作者简介:潘佳浔,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51-02期待权一词源于德国,其概念是在德国民法学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

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对所有权保留制度中的期待权有明确的规定,而在学术界也并没有形成对于所有权保留制度中的期待权性质的统一观点,故对于期待权这个新型的权利,学术界有着很大的争论。

如此看来,对于期待权的研究无疑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

一、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期待权含义(一)所有权保留制度所有权保留制度并不是现代民法所创设独有的,观望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早于罗马法时期便存在了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雏形。

但是其制度正式确立却是于1896年所制定的《德国民法典》。

我国著名学者申卫星提出,所有权保留制度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虽然已经将标的物先交付买方,并由其占有、使用、收益,但在该标的物价金一部或全部付清前,或者当事人之家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清结前,卖方仍保留该标的物或其加工物及其转售所得之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二)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期待权从某个角度看,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所买物的所有权似乎是渐进的转移给买受人的,但事实不是这样的,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之前,出卖人都享有这个物的所有权,买受人只有支付了全部的价金才能获得所买物的所有权。

其所有权只有在买方付清最后一笔价金之后才能够发生转移。

因此,对于买方在获得所买物所有权之前应该赋予其某种权利,以保护其所付出的价金,这种法律上所赋予的权利就是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的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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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的期待权摘要: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中,买受人在满足特定的条件之前,虽然尚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却基于与出卖人的约定,取得了这样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学者们称买受人的这种地位为期待权。

本文针对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期待权的转让以及期待权的保护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以期能对该项权利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有所裨益。

依学者的研究,所有权保留制度源远流长,罗马法上曾有类似的制度,德国普通法也认可它的存在,但当时极少被利用,因而并未引起世人重视。

至19世纪末期,伴随着工业革命而来的信用经济的勃然兴起,分期付款买卖在欧美各国成为流行的交易方式。

所有权保留作为与分期付款买卖紧密结合的担保方式,在实践中的作用也超过动产抵押,成为最活跃的,理想的动产担保方式之一。

所谓所有权保留制度,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之前,出卖人仍然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之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这项制度既实现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提前使用,又保证了出卖人对标的物价款的全部受偿;既实现了当事人间的利益均衡,又保证了交易安全,从而使该制度一经运用就发挥了巨大的信用供与功能。

因此美、英、法、德、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普遍的采纳了该制度。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在尚未满足特定条件时,虽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却因其与出卖人的约定,取得了这样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学者们称买受人的这种法律地位为期待权。

期待权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利,如何使该项权利与传统的民事权利体系相协调,则是法学家们无法逃避的任务。

笔者不惴浅漏,对期待权的若干问题进行论述,希望能推动学界对该项权利的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一)关于买受人期待权性质的学说。

期待权一语,系德文Anwartschaftsrechte一词之意译,形成于19世纪德国的普通法。

关于其意义,学者争论颇多,见解不一。

通说认为,期待权,指因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的,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

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的地位虽被公认为是一种权利,但是对于此种权利的性质如何,以及如何确定其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等,学者们有很大的分歧,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1.买受人期待权形成权说。

该说认为买受人的期待权在法律状态上同形成权有相似之处,都属一种可使权利人取得权利的权利,且二者均处于取得特定权利的前阶段。

因此,我国学者黄右昌认为期待权为类似形成权的一种权利。

德国民法学者Ennecctrus也将期待权与形成权并列视之,其认为:期待权如同先占权、渔业权、狩猎权、先买权以及买回权等为一种形成权。

2.买受人期待权否认说。

德国学者Blomeyer主张该说。

他认为出卖人所保留之所有权,论其性质,系与质权相同,买受人因物之交付而取得所有权,出卖人所取得者不过为不占有标的物、附有流质约款的质权,并借该质权来担保其未获清偿的价金债权。

依此理论,买受人既然因标的物之交付而取得其所有权,则期待权之观念,自然也就无存在之余地,所以该说被称为期待权否认说。

3.买受人期待权物权说。

德国杜平根大学Raiser教授认为,买受人的期待权应为一种物权。

德国判例学说对此之所以犹豫不决而不愿承认,其理由不外乎所谓的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独立性。

在承认买受人的期待权为物权后,Raiser教授进一步分析了该种物权的性质,认为其不可能在所有权与定限物权的框架内获得阐明,相反应依“时间区分所有权”理论求得解决,主张买受人与出卖人依时间先后共有所有权,故为前后所有人。

4.买受人期待权特殊权利说。

该说为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所倡。

他认为买受人期待权在法律体系上横跨了债权与物权两个领域,所以兼具债权与物权两种因素的特殊权利,它是一种“物权”,但具有债权上之附随性;同时是一种“债权”,但具有物权之若干特征。

5.买受人期待权为物权化的债权或效力扩张的债权说。

该说为我国大陆学者王轶所主张,其认为买受人的期待权就其本质属性而言,属债权,但因受所有权保留制度特性的影响,作为债权的期待权的效力已有所扩张,包容了原本归属于物权效力的部分效力。

6.买受人期待权实益所有权说。

该学说为英美法系学者所主张,英美法系学者将保留所有权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做质的区分,即分为法定所有权(legal title)与实益所有权,前者为出卖人所享有,以供债权之担保,后者为买受人所享有,得占有、使用标的物,并于条件成就时,一并取得出卖人之法定所有权。

7.买受人期待权为所有权期待权说。

我国大陆学者余能斌持该种观点,其认为,依民事权利的权利要件是否齐备为标准可分为期待权与既得权,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以权利的标的为标准可分为物权、债权等权利。

故期待权与债权、物权或形成权是分属于不同分类标准下的权利范畴,很难说期待权是物权、债权还是形成权。

但是由于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对出卖物以自己的意思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对出卖物所有权享有期待利益,该期待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上升为期待权,这种期待权显然是对出卖物所有权的期待权,因而买受人的期待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期待权,具体讲是所有权的期待权。

8.买受人期待权不完全所有权说。

我国大陆学者申卫星持该种观点,其接受了德国法学家鲍尔教授的权利分化思想和美国法学家佛德提出的“区分所有权利益”的理论,以及赖泽尔教授的时间区分所有权思想,认为保留卖主与买主分享了标的物的所有权。

保留买主的期待权作为完整权利取得的先期阶段,与完整权利应具有同一性质,是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

(二)笔者关于买受人期待权性质的观点。

虽然对于期待权的性质有以上种种学说,然而到目前为止,没有哪一种学说能得到学者的普遍认同,可以说对于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至今仍是一个疑点丛生,尚未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以上各种学说,虽然都努力试图在理论上解释清楚期待权的性质,但在认识上存在着两个误区:(一)忽视了期待权有其自身独特的权利分类标准,如果勉强将其归于其他权利分类标准以下的某种权利范畴,不但无益于揭示期待权本身的性质,而且会导致“期待权是物权、债权还是形成权”这一问题的争论,反而使问题更加复杂化。

(二)以权利量的分割模式来分析权利质的分割模式,即基于大陆法系的关于量的分割而形成的“绝对所有权”理论来分析基于质的分割所形成的“权利分割”理论。

笔者认为,对期待权的研究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从民事权利分类的角度来思考这一问题。

学习民法的人都知道,如果根据民事权利所含实现利益的性质为区分标准,可分为物权、债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权利;如果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等。

显然在这种分类标准下,我们无法将期待权归入其中的任何一类,因为期待权有其自身的分类标准,即以民事权利的要件是否齐备为标准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既得权,也称为完整权,指已经具备权利取得的一切要件,因而已经发生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受法律所保护的已经具备部分成立要件,在将来有可能具备其他要件而发生实际权利的一种利益。

法律根据实际需要对这种利益予以保护,因而权利人取得了期待权。

由此可见,期待权与债权、物权或形成权是分属于不同分类标准下的权利范畴,因此,很难说期待权是属于物权、债权还是形成权。

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在支付全部价款后,就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且随着其所支付的价款的不断增加,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机会越来越大。

从这个角度上看,买受人的期待权如同正在发育过程中的胎儿,随着时间的推移,胎儿最终会与母体脱离并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婴儿,而期待权也将最终转化为完全的所有权。

当然,由于期待权的特性决定了其独立性尚不够彻底,这主要表现在,当买受人迟延支付价金时,出卖人可以解除保留买卖合同而使期待权归于消灭。

因此,将期待权简单的归为物权或债权,对于揭示其性质并无任何实益。

总体上说来,期待权是一种在将来取得某种权利的权利,根据其在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物权期待权、债权期待权和无体财产权期待权等。

在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享有的是在将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期待权,因此该种期待权应当属于物权期待权,并且因为期待权人已经实际支配了标的物,并实现了对其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所以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物权性质。

2.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期待权与国企经营权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

例如,二者对于他人的财产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一定为处分权利,但这种权利并非所有权。

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中,期待权人所使用的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国有企业所经营管理的财产的所有权也属于国家,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没有充分分裂,即财产没有完全的归属于某一个体,而是处于多个主体共同的控制之下。

此时,运用大陆法系基于“量的分割”而形成的“绝对所有权”理论是无法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回答的。

实际上,无论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还是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场合,发生的都是“质的分割”,即权利的分割,它无需通过物的空间归属来界定当事人的利益,而是直接赋予当事人一定的行为范围,从而明确的划分当事人间的利益。

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中,买受人可以占用、使用、收益买卖的标的物,甚至可以将其对标的物的期待权转让,并享有在支付全部价款后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因此该权利是一种独立于物权和债权二元体系之外的财产权利。

事实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权日益显现多样化、无形化、专门化的趋势。

在这种情况下,传统大陆法系的物权——债权二元封闭的体系,已经不堪重负,对于社会上不断出现的诸多权利,例如法人财产权、信托财产权、有线电视频率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新型的财产权利,运用传统的物权——债权的财产权理论都已经无法解释,这就需要我们逐渐拓宽传统的民事权利体系,增强其开放性和适应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期待权是一种独立于物权——债权二元结构体系之外的新型的财产权利。

从这种财产权利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该权利是为了保护期待权人的利益而由法律逐步予以承认的,期待权人凭借该权利可以直接排除他人的干涉。

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说的,“财产是法律的一个创造,财产并不来源于价值,虽然价值是可以交换的,但是许多可交换价值被有意损害后却得不到补偿。

财产其实就是法律所赋予的对他人干预的排除。

霍姆斯的评论其实道出了当代财产权的本质,即财产权是由法律所赋予的,排除他人干涉的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在这种广义财产权理论之下,许多用传统的物权——债权二元财产结构体系无法解释的问题,例如法人财产权、股权及期待权等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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