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住宅楼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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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

3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m2;

2 单人卧室为6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

3.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2。

3.3 厨房

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

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

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2。

3.3.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配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

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

4、单设便器的为1.10m2。

3.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3.5.2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4、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3.5.4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3.6 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

3.6.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

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6.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3.6.5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3.7 阳台

3.7.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7.4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3.7.5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3.8.1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俱。

3.8.2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

3.8.3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

3.8.4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3.9 门窗

3.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3.9.2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3.9.3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3.9.4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3.9.5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9.5的规定。

表3.9.5 门洞最小尺寸

注:1 表中门洞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

2 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4 共用部分

4.1 楼梯和电梯

4.1.1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4.1.2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4.1.3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宜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1.4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4.1.5楼梯井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七层及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注:①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②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③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项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④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4.1.7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1.8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连通。

4.1.9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

4.2 走廊和出入口

4.2.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 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2.2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4.2.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2.4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

4.2.5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3 垃圾收集设施

4.3.1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

4.3.2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

2 垃圾管道的有效断面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1)多层住宅为0.40mX0.40m;

2)中高层住宅为0.50mX0.50m;

3)高层住宅为0.60mX0.60m;

3 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

4 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

4.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4.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m;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4.4.3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4.5 附建公共用房

4.5.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5.2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

4.5.3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建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5.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5 室内环境

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

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5.1.2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3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其窗地面积比可

按表5.1.3的规定取值。

表5.1.3 住宅室内采光标准

注:1 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 之比。

2 本表系按Ⅲ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计算,当用于其它光气候区时或采用其它类型窗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 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m。

5.1.4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采取通风措施。

5.1.5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平方米。

5.1.6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

5.2 保温、隔热

5.2.1住宅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

5.2.2严寒、寒冷地区住宅的起居室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

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有关规定,其中建筑体型系数宜控制在0.30及以下。

5.2.3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建筑的西向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西向外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5.2.4设有空调的住宅,其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5.3 隔声

5.3.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

5.3.2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

5.3.3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住宅楼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3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m2; 2 单人卧室为6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 3.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2。 3.3 厨房 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 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 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2。 3.3.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配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 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 4、单设便器的为1.10m2。 3.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3.5.2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4、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3.5.4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3.6 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 3.6.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

楼梯设计规范

室内楼梯设计规范 楼梯设计规范是有章可寻的。室内楼梯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才能让人看的舒畅,走的顺畅,而且耐用、安全。以下是几个楼梯设计规范数据,供参考: 1、室内楼梯踏步的斜度设计规范 踏步的斜度通常是由层高、洞口周遍的空间大小条件来决定的。 楼梯踏板的前沿连成的直线和水平夹角称为楼梯的斜度。室内楼梯的斜度一般为30左右最为舒适。室外楼梯一般斜度要求比较平坦。 2、室内楼梯板设计规范 楼梯板的规格包括踏板和立板的规格,一般要求适应于人的脚掌尺寸。一般踏板宽,立板低的踏步会较为舒适。室内楼梯的踏板宽度应不小于24厘米,一般在28厘米最舒适。立板的高度应不高于20厘米,一般在18厘米最舒适。而且各个踏板宽和立板高应该是一致的,否则容易使人摔倒。 3、室内楼梯步长设计规范 步长即楼梯的宽度。室内楼梯的步长一般为90厘米,即省空间又让人行走舒适。 楼梯设计规范虽然经常被提到,但是没有一个确定的指标,都是大的楼梯企业做出的,也是楼梯行业约定俗成的,所以说所谓的楼梯设计规范是没有具体的行业硬性标准。 主要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连续踏步不超过18 级,超过18 级时,应加设中间休息平台,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 1.10m;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其它答案1 1.家装楼梯一个要讲究安全,另一方面又要讲究经济。其中经济包括经费上的经济和空间的经济,家装楼梯的踏步高度一般设计在180mm-200mm之间,只有公共场所的楼梯踏步高度才会设计在130mm-160mm之间。其次是踏步中心距,即所为的进深,一般设计在230mm-250mm 之间,最小不要小于220mm,踏步进深设计到300mm一步迈不到,两步还不够走起来很累。 2.踏步宽度的选择,一般家装楼梯的踏步宽度选择800mm,可根据洞口空间适量增加。 楼梯安装过程中设计的尺寸问题很多,除了大家熟知的踏步的她面,踏步数量之外,还有很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 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6.5.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5.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6.6.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建筑设计中的楼梯相关规范

一、民用建筑设计中台阶、坡道和栏杆设计的规定 (一)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m,踏步应防滑。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2、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二)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 2、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缓冲空间而定; 3、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8; 4、自行车推行坡道每段长不宜超过6m,坡度不宜大于1:5; 5、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三)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低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二、民用建筑设计楼梯设计的规范 (一)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 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在设计通则中说明: 楼梯梯段宽度在防火规范中是以每股人流为0.55m计,并规定按两股人流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0m,这对疏散楼梯是适用的,而对平时用作交通的楼梯不完全适用,尤其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如商场、剧场、体育馆等)主要楼梯应考虑多股人流通行,使垂直交通不造成拥挤和阻塞现象。如此,人流宽度按0.55m计算是最小值,实际上人体在行进中有一定摆幅和相互间空隙,因此本条规定每股人流为0.55m+(0~0.15)m,0~0.15m即为人流众多时的附加值,单人行走楼梯梯段宽度还需要适当加大,见图。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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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一、总则 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 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4、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5、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8、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9、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10、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2、阳台balcony: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13、平台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14、过道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15、壁柜cabinet: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16、吊柜wall-hung cupboard: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17、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18、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中间层middle- floor: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楼梯设计规范与标准

楼梯设计规范与标准 [概要]:一、楼梯1.楼梯:角度在20。~45。之间,舒适坡度为26。34,即高宽比为1/2;二、楼梯数量的确定1.公共楼梯和走廊式住宅一般应取二部楼梯,单元式住宅可例外;2.2~3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下列要求,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一、楼梯 1.楼梯:角度在20。~45。之间,舒适坡度为26。34′,即高宽比为1/2; 二、楼梯数量的确定1.公共楼梯和走廊式住宅一般应取二部楼梯,单元式住宅可例外;2.2~3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下列要求,可设一个疏散楼梯:耐火等级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人数一、二级二、三层500 第二层与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三级二、三层200 第二层与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四级二层200 第二层人数之不超过30人3.九层和九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m2,且人数不超过30人的单元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4.九层和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 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三、楼梯位置的确定1.楼梯应放在明显和易于找到的部位;2.楼梯不宜放在建筑物的角部和边部,以便于荷载的传递;3.楼梯应有直接的采光和自然通风;4.五层及以上建筑物的楼梯间,底层应设出入口;在四层及以下的建筑物,楼梯间可以放在距出入口不大于15m处。 四、楼梯细部尺寸 1.踏步宽(b)、高(h)应符合以下关系之一:b+h=450mm b+2h=600~620mm 2.梯井宽度以不小于150mm为宜; 3.楼梯段最少踏步数为3步,最多为18步;梯段宽度取决于通行人数和消防要求;⑴每股人流宽度=平均肩宽(550mm)+少许提物尺寸(0~150mm)⑵消防要求每个楼梯必须保证二人同时上下,梯段最小宽度1100~1400mm;⑶室外疏散楼梯梯段最小宽度800~900mm。 4.楼梯栏杆和扶手⑴扶手表面的高度与楼梯坡度有关(15。~30。取900, 30。~45。取850, 45。~60。取800, 60。~75。取750);⑵水平的护身栏杆应不小于1050mm;⑶楼梯段的宽度大于1650mm(三股人流)时,应增设靠墙扶手;楼梯段的宽度超过2200mm(四股人流)时,还应增设中间扶手。 5.楼梯休息平台梁与下部通道处的净高尺寸不应小于2000mm,楼梯之间的净高不应小于2200mm。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商店疗养院综合医院公路汽车客运站电影院剧场共用楼梯户内楼梯办公楼梯室外楼梯室内楼梯室外楼梯主要疏散楼梯舞台上金属梯等最小宽度b 250 220 260 梯段坡度不应大于30o 280 300 280 280 梯段坡度不应大于60o 最大高度h 180 200 150 160 150 160 160 梯段净宽(mm)≥1100≥1000 ≥750≥900 ≥1400 ≥1650 ≥1650 二楼侯车厅疏散楼梯通向地面候车厅二楼侯车厅疏散楼梯直接通向室外≥1400 ≥1100 ≥1100 ≥600 ≥1400 ≥3000 栏杆高度与要求(mm) 不宜小于900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110 幼儿扶手不应高于600, 栏杆垂直线饰间净距≤110 室内栏杆≥900室外栏杆≥1100 ≥1座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高度不应小于900应设坚固连续的扶手其他梯井宽大于200时必须采取防儿童攀滑措施除设成人扶手在

住宅设计规范

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按其结构地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5.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计算其使用面积。 4.0.5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 3.00m时,应对这些超过3.00m的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0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5.4.4 卫生间不应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

上层。 5.4.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6.4 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5.6.6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及开敞阳台应做防水措施。5.7.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雨0.90m。 5.7.2 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5.8.2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该低于

最 新《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总结版)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总结版 JGJ 242 - 2011 术语 住宅建筑常用的术语有:住宅、酒店式公寓、别墅、老年人住宅、商住楼、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联排式住宅、跃层式住宅等。 一、供配电系统 1.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2.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表(未列出为级宜为三级) 3.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4.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 注: A.S≧150 超出的建筑面积可按 40W/~50W/ 计算用电负荷 B.每套住宅用电负荷不超过 12kW用单相进户供电,超过用则三相进户 5.电能表的安装位置:安装在户外 A.低层:1~3;多层:4~6 ;按住宅单元集中安装

B.中高层:7~9;高层:10层及以上 ; 宜按楼层集中安装; C.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暗装箱底距地宜为1.5m,明装箱底 距地宜为1.8m; 安装在电气竖井内的电能表箱宜明装,箱的上沿 距地不宜高于 2.0m。 6.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 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与需要系数法相结合的算法。 注: 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 15% 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大于等于 15%时,应将单相负 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二、配变电所 1.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为 250kW 以下时,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 设置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 及以上时,宜 每栋住宅建筑设置配变电所。 2.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 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 底层。 3.住宅建筑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变压器的结线宜采用 D,yn11 ,变压 器的负载率不宜大于 85% 4.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 O.4kV 时,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 于 1250kVA ,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 800kVA。 三、自备电源 1.建筑高度为 100m 或 35 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宜设柴油发 2.应急电源装置 (EPS) 可作为住宅建筑应急照明系统的备用电源 四、低压配电 1.住宅建筑单相用电设备由三相电源供配电时,应考虑三相负荷平衡。 2.住宅建筑每个单元或楼层宜设一个带隔离功能的开关电器,且该开关 电器可独立设置,也可设置在电能表箱里。 3.采用三相电源供电的住宅,套内每层或每间房的单相用电设备、电源 插座宜采用同相电源供电。 4.每栋住宅建筑的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配电。 5.住宅建筑电源进线电缆宜地下敷设,进线处应设置电源进线箱,箱内 应设置总保护开关电器。电源进线箱宜设在室内,当电源进线箱设在 室外时,箱体防护等级不宜低于 IP54。 6. 6 层及以下的住宅单元宜采用三相电摞供配电,当住宅单元数为 3 及 3 的整数倍时,住宅单元可采用单相电源供配电;7 层及以上的住宅 单元应采用三相电源供配电,当同层住户数小于 9 时,同层住户可采 用单相电源供配电。 7.每套住宅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 8.线缆选择 A.高层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线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J96-8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 关于发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6〕1771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6年9月22日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2013年最新版《住宅设计规范》

总则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 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卧室、起居室(厅) 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 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平米; 2 单人卧室为6平米;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平米; 3.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平米。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平米。 3.3 厨房 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平米;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平米; 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平米。 3.3.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操作台最小宽度为0.5m,考虑操作人下蹲打开柜门、抽屉所需的空间或另一人从操作人身后通过的极限距离,要求最小净宽为1.5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卫生间 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平米;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平米;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平米; 4、单设便器的为1.10平米; 3.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 1193 -2011

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J[GJJ JGJ 242 - 2011 备案号J 1193 -20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2011- 05 - 03 发布2012- 04- 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JGJ 242 - 201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 0 1 2 年4 月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1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1001 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 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242 - 2011 ,自2012 年4 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4.3.2 、 8.4.3 、10. 1. 1 、10. 1. 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 年5 月3 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7J 125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 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 2. 术语 3. 供配电系统 4. 配变电所 5. 自备电源 6. 低压配电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 电气照明10. 防雷与接地; 1 1.信息设施系统12. 信息化应用系统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4. 公共安全系统15. 机房工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 号主语国际2 号楼,邮编:100048) 。 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现代设计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现代设计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施耐德(中国)有限公司

住宅建筑楼梯设计规范

楼梯设计规范 默认分类2010-10-14 09:55:15 阅读8 评论0字号:大中小 楼梯设计规范是有章可寻的。室内楼梯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才能让人看的舒畅,走的顺畅,而且耐用、安全。以下是几个楼梯设计规范数据,供参考: 1、室内楼梯踏步的斜度设计规范 踏步的斜度通常是由层高、洞口周遍的空间大小条件来决定的。 楼梯踏板的前沿连成的直线和水平夹角称为楼梯的斜度。室内楼梯的斜度一般为30左右最为舒适。室外楼梯一般斜度要求比较平坦。 2、室内楼梯板设计规范 楼梯板的规格包括踏板和立板的规格,一般要求适应于人的脚掌尺寸。一般踏板宽,立板低的踏步会较为舒适。室内楼梯的踏板宽度应不小于24厘米,一般在28厘米最舒适。立板的高度应不高于20厘米,一般在18厘米最舒适。而且各个踏板宽和立板高应该是一致的,否则容易使人摔倒。 3、室内楼梯步长设计规范 步长即楼梯的宽度。室内楼梯的步长一般为90厘米,即省空间又让人行走舒适。 楼梯设计规范虽然经常被提到,但是没有一个确定的指标,都是大的楼梯企业做出的,也是楼梯行业约定俗成的,所以说所谓的楼梯设计规范是没有具体的行业硬性标准。 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一、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儿至人行通道(注: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二、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注: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可不设电梯;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 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楼梯设计规范说明: (一)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0.55+

楼梯设计规范及说明《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楼梯设计规范及说明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3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6.3.4 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说明】 6.3.1 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梯段最小净宽是根据使用要求、模数标准、防火规范的规定等综合因素加以确定的。这里需要说明,将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梯段最小净宽定为1.00m的原因是:①为满足防火规范规定的楼梯段最小宽度为1.10m,一般采用2.70m或2.60m(不符合3模)开间楼梯间,楼梯面积较大。

如采用2.40m开间楼梯间,每套可增加1.00m2左右使用面积,但楼梯宽度只能做到1m左右;②2.40m开间符合3模,与3模其他参数能协调成系列,在平面布置中不出现半模数,与3.60m等参数可组成扩大模数系列,有利于减少构件,也有利于工业化制作,平面布置也比较适用、灵活;③据分析,只要保证楼梯平台宽度能搬运家具,2.40m是能符合使用要求的;④参照国内外有关规范,1999年经与公安部协调,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规定了“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净宽可不小于1m”。但其他的住宅楼梯梯段最小净宽仍为1.10m。 6.3.2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高度不应大于0.175m时,坡度为33.94°,这接近舒适性标准,在设计中也能做到。按层高2.80m计,正好设16步。 6.3.3 楼梯平台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实际调查证明,楼梯平台的宽度是影响搬运家具的主要因素,如平台上有暖气片、配电箱等凸出物时,平台宽度要从凸出面起算。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系指结构梁(板)的装饰面至地面装饰面的垂直距离。调查中发现有的住宅入口楼梯平台的垂直高度在1.90m左右,行人经过时容易碰头,很不安全。 规定入口处地坪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差不应小于0.10m,第一是考虑到建筑物本身的沉陷;第二是为了保证雨水不会侵入室内。当住宅建筑带有半地下室、地下室时,更要严防雨水倒灌。此外,本条对楼梯平台净宽、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都作出了相关规定。 6. 3.4 我国目前大多数住宅的剪刀梯平台普遍过于狭窄,日常搬运大型家具困难,特别是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_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 施 【信息时间:2011-8-17 阅读次数: 2445】【我要打印】【关闭】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5.3.3、5.4.4、5.5.2、5.5.3、 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 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 6.6.4、6. 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 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 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最新住宅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套型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卧室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标准层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层高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阳台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平台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过道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壁柜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吊柜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中间层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20单元式高层住宅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2.0.21塔式高层住宅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通廊式高层住宅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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