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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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标准

2015年12月

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标准

——评奖评优专用

2009年3月系学生工作联席会议通过

2009年3月系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2015年12月信息管理系评奖评优委员会批准

一、成立信息管理系评奖评优委员会

每年评奖评优时,信息管理系成立评奖评优委员会参与评奖评优活动。评奖评优委员会组成人员:系主管教学副主任、系党委副书记(兼系学工办主任)、系团委书记、系学工办副主任、各班班主任。

二、学生综合测评得分构成

1.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总得分根据所在年级计算。

2.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生综合测评总得分由两部分构成:一为学习成绩得分,二为综合素质得分。总得分的计算方法为:学习成绩得分×0.6+综合素质得分×0.4。

3.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年以后(含)的学生综合测评总得分仅计算综合素质得分。

三、学习成绩得分

对于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学生,学习成绩得分按平均学分绩点(GPA)计算,全部选修课程均参与GPA计算。GPA计算方法以北京大学教务部发布的最新计算方法为准。具体计算方法参见《实施细则》。

四、综合素质得分

1.学术论文

(1)SCI、SSCI、AHCI收录的专业论文按1.5分/篇计算。

(2)EI期刊收录的专业论文按1分/篇会议0.8分/篇。

(3)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专业论文按0.1分/篇计算。国内核心刊物以北京

大学图书馆颁布的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南京大学的最新版《中国社会引文索引》(核心版)为依据。

(4)合作完成的论文,第一责任者按论文所获分值的60%计算,其他责任者平均分享论文剩余得分。通讯作者与第一作者都视为第一作者,非通讯作者按正常排序计算。

(5)计分论文需正式发表或有正式录用通知的论文,发表论文的通讯地址须为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作者需提供加分论文的原件。

(6)其它论文的发表供评奖评优委员会酌情考虑。

2.学术著作

(1)学术专著按1.5分/部计算。

(2)学术编著按1分/部计算。

(3)学术译著按0.8分/部计算。

(4)合作完成的著作,第一责任者以著作所获分值一半计算,其他责任者平均分享著作另外一半得分。

(5)在著作的前言、后记中明确记录独立完成一个章节以上的非署名合著者,加分分值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教师根据本条(4)的规定,在“其他责任者”可获分值的范围内给定。

(6)计分著作需提供原件。

3.科研课题

(1)学生独立完成的、学校正式批复的课题按0.5分/项计算。计分课题需提交最终的课题研究成果。

(2)学生合作完成的课题,课题主持人得分按所获分值的60%计算,其他课题参加者平均分享剩余得分。

(3)参与本系教师主持的正式立项的课题(即科研经费到达北大帐户的课题),参加人得分在0.05~0.15分之间;具体分值由课题主持人根据课题级别、参与者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评定,评定标准参见《实施细则》。计分课题需提交最终的课题研究成果,未完成的课题需提交阶段性的研究报告。

4.社会工作

(1)担任校团委副书记、校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加0.5分。

(2)担任系团校秘书长或系研究生会主席、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学生项目负责人加0.3分。

(3)担任系研究生会各部部长、班长、学工办学生助理加0.1分。

(4)每学年计入综合测评加分的岗位为1个,按最高分值的岗位计算。

5.其他

(1)代表系里参加校级活动,如参加学校体育比赛、参加校团委、学工会组织的活动,加分在0-0.01分之间。具体分值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评定。

(2)获得国家奖、省部级奖、学校奖、院系奖等荣誉,加分在0-0.01分之间。具体分值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评定。

6.其它本标准未及事项交由信息管理系评奖评优委员会认定。

一、附则

1)本标准由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评奖评优委员会解释。

2)本标准适用于全体在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3)本标准自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评奖评优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实施的

测评标准自行废止。

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标准

——评奖评优专用版实施细则

1.《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标准——评奖评优专用》(以下

简称“本标准”)作为每一学年硕士研究生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不参加综合测评视为放弃评奖评优资格。

2.硕士研究生鼓励科研导向。

3.已获得北京大学校长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不再参加国家奖学金的评选。

4.国家奖学金评选的综合测评总得分按入学以来的总成绩计算。

5.不重复拿奖。

6.在同年度中获得校级、院系级奖学金一等奖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再获得

同级别奖学金的一等奖。

7.本标准中学年的起止时间按校历计算,即从学年开学之日(含)到下一学年

开学之日(不含开学之日)。在入学前参与的科研课题和学术竞赛、发表的学术论文都不能计入。

8.本标准“二、学习成绩得分”中GPA的计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分数转换课程绩点的公式:

课程绩点=4-3(100-X)2/1600(60≤X≤100),

其中:X为课程分数,100分绩点为4,60分绩点为1,60分以下绩点为0。

某一门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课程绩点*该课程学分,

学期或总评平均学分绩点(GPA)=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9.综合测评中小数点后的位数保留:

(1)学习成绩得分(GPA)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2)综合素质得分小数点后全部保留;

(3)综合测评总得分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5位。

10.本标准“三、综合素质得分”中“1.学术论文”中的“专业论文”特指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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