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田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0-09-07

广田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0-09-07
广田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0-09-0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〇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阅读和检索方便,除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句释义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的100221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下称“《反馈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发行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就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关于为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政府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本所认为必要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并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1:请保荐人、律师对下列问题进行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1)宏观经济周期的波动及近期房地产业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宏观经济的波动及近期房地产业有关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对发行人可能产生一些不利影响,主要体现为发行人业务量可能下降、经营风险可能增加,但本所认为该等因素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宏观经济的波动不会对发行人的业务量造成重大影响:(1)目前,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稳定提高,且正处在城市化进程中,建筑装饰的需求旺盛;同时,由于建筑装修本身折旧周期较短,因此建筑装修市场容量巨大,能够有效地淡化外部冲击并保持较好的成长性。(2)目前建筑装饰行业集中度较低,国家对建筑装饰行业的逐步规范,以及在宏观调控背景下竞争加剧的现实情况会导致行业整合加快,而这将使发行人这样在技术和管理方面具有优势的企业受益。

2、国家对房地产业进行的调控主要是针对住宅地产业务,对发行人的公共建筑装饰业务影响较小。就住宅精装修业务而言,宏观调控措施虽然可能会导致住宅供应的减少,影响房地产开发商对住宅精装修业务的需求,但基于国家对住宅精装修行业的鼓励态度,这种产业政策的导向将促使房地产开发商提高住宅精装修的比例,因此上述调控措施对住宅精装修业务总量造成的影响相对较小。

3、房地产业的调控措施会导致房地产开发商资金趋紧,从而增加从事住宅精装修业务的建筑装饰企业的经营风险。但从住宅精装修业务本身的特点而言,建筑装饰企业可以通过政府公开信息掌握楼盘的销售情况,控制项目风险;房地产开发商为按期履行其对购房者的交付义务也需要按照工程进度付款以尽早完成装修工作,违约风险相对较小;同时,发行人凭籍其行业地位和丰富的经验,在具体业务中约定了较高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进一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经核查,发行人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以及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的比例等指标好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4、经本所核查,为防范经营风险,发行人通过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制度、落实流程控制措施、谨慎选择客户和项目等手段严格控制风险:

(1)发行人建立了风险管理体系,由专门机构实施风险管理:由内控中心(隶属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风险管理,由法务部实施合同风险管理,由财务中心实施财务及资金风险管理,由企划部实施战略风险管理,由营销管理中心实施客户风险管理,由项目管理中心实施项目风险管理。

(2)发行人制定和完善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基本指引》、《危机管理制度》、《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程序指引》、《财务风险防范制度》、《项目立项管理制度》等,实现了风险控制的制度化。

(3)发行人流程控制措施落实,实现了全过程风险控制:在立项阶段主要根据客户实力、项目情况筛选出优质客户和优质项目;在合同签订阶段通过重要条款的严格把关和通用条款的细化防范合同风险;在项目实施阶段设置财务指标的“预警风险值”,严控财务风险;在竣工及保修阶段,及时办理竣工手续,严格按照合同办理结算和履行保修义务。

(4)发行人在客户和项目选择上执行了较为严格的标准:在客户选择上主要选择上市房地产企业、具有长期合作关系且较为了解的企业、一线和二线城市的主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选择上主要选择一线和二线城市中销售价格适中的项目、装修标准处于中档以上水平的项目。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宏观经济周期的波动及近期房地产业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1:(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发行人主要客户的经营业绩波动而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1、发行人主要从事公共建筑装饰和住宅精装修业务,相对于公共建筑装饰业务客户而言,住宅精装修业务客户的持续性较强,因此,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以住宅精装修业务的客户为主。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恒大地产及其关联企业、百仕达地产有限公司(下称“百仕达”)和深圳市皇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皇庭地产”)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2009年上述三家公司为发行人营业收入的前三名,是发行人的主要客户。

2、百仕达和皇庭地产均为发行人2008年开始合作的客户。百仕达2008年的营业收入、净利润较2007年出现较大的负增长,但发行人从百仕达地产承接的住宅精装修业务量逐年增长,回款情况正常,截至目前发行人与百仕达的合作也没有出现纠纷,因此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与百仕达合作而对发行人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皇庭地产由于是非上市公司,目前无法获得其准确经营业绩数据,但发行人从皇庭地产承接的住宅精装修业务量逐年增长,回款情况正常,截至目前发行人与皇庭地产的合作也没有出现纠纷,因此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与皇庭地产合作而对发行人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根据恒大地产2009年年报、招股说明书,恒大地产2007、2008、2009年销售额持续增长,但2008年的净利润和货币资金期末余额较2007年出现较大的负增长,发行人对恒大地产及其关联公司的整体回款率也在2008年相应的出现下降的情况。但经本所核查,截至目前,发行人对恒大地产及其关联公司的应收账款没有出现坏账损失,发行人与恒大地产及其关联公司没有出现纠纷,且2009年发行人对恒大地产的整体回款率水平已经大幅回升,报告期内发行人从恒大地产及其关联公司获得的收入和净利润也持续增长,因此报告期内不存在因恒大地产的经营业绩波动对发行人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发行人主要客户的经营业绩波动而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三、《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1:(3)恒大地产与发行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是否可能出现对发行人重大不利的变化。”

1、恒大地产于1996年设立于广州市,自2004年起,连续六年位列“中国房地产企业十强”,并于2009年11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为中国最大的房地产开发商之一。在“2009年度中国房地产企业销售面积”排名中,恒大地产排名第三位;在“2009年度中国房地产企业销售排行榜”中,恒大地产排名第六位,恒大地产是一家综合实力较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中国房地产评测中心刊发的报告,截至2009年9月30日,恒大地产的土地储备位列中国房地产开发商第一,且取得成本较低,因此恒大地产具备持续发展的条件。根据恒大地产披露的发展战略,恒大地产将在未来继续进行精装修住宅的开发,仍然需要建筑装饰公司为其提供较大规模的住宅精装修服务。

2、恒大地产以标准化的模式运营,推出了“恒大华府”、“恒大绿洲”、“恒大名都”等系列产品,近年来这些产品中的大部分以精装修销售的方式在各地复制。发行人是中国最早介入住宅精装修领域的建筑装饰企业之一,通过积累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成熟的业务模式和标准化体系,可以在较短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大规模住宅精装修业务。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的这种业务特点比较适合恒大地产的业务模式,有利于双方建立持续稳定的合作关系。

3、发行人自2007年开始与恒大地产在住宅精装修领域进行业务合作,经本所核查,在发行人与恒大地产合作的项目中,不存在因合作纠纷而提起诉讼或仲裁,或者合作协议被解除的情形,双方合作关系稳定。根据2009年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为战略合作关系,战略合作期限为5年,期满可以续签协议延续战略合作关系。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通过正常的商业渠道获得与恒大地产合作的机会,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承接项目的情形。

4、经本所核查,目前不存在影响发行人与恒大地产之间合作关系的重大不利变化。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恒大地产是一家综合实力较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续进行精装修住宅的开发;发行人通过正常的商业渠道与恒大地产建立合作关系,合作关系稳定,目前不存在影响公司与恒大地产之间合作关系的重大不利变化;除非出现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发行人与恒大地产之间的合作关系仍将持续。

四、《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1:(4)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主要管理人员与恒大地产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主要管理人员与恒大地产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投资、交叉任职、亲属、或受同一实际控制等关联关系。

五、《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2:发行人股东中存在合伙企业。请保荐人、律师对下列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与发行人之间对发行人股权有无特殊协议或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赌协议)等;(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与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交叉任职、持股情况;(3)合伙企业是否存在代持或受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1、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核查,东方富海于2008年初开始与发行人商谈投资入股事宜。自2008年3月起,东方富海在经过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项目评审等内部程序后,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2008年第七次项目评审会决议,同意对发行人进行投资。2008年5月9日,广田控股与东方富海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公证,约定广田控股将其持有的发行人9%的股权(450万元出资额)以5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东方富海,同时,双方签署了章程修正案。东方富海已按照协议约定向广田控股支付了全部5400万元股权转让款。2008年5月27日,发行人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2、经本所核查,广田控股与东方富海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章程修正案、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章程均不存在对赌协议、回购条款等特殊协议或安排。根据发行人、东方富海、东方富海合伙人的声明,除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事项外,发行人与东方富海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特殊协议或安排,东方富海合伙人与发行人之间亦不存在任何特殊协议或安排。

3、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含实际控制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东方富海及其合伙人的声明并经本所核查,除东方富海持有发行人9%的股份、其执行合伙人陈玮担任发行人董事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与东方富海及其合伙人之间不存在投资、交叉任职、亲属、受同一实际控制等关联关系;东方富海不存在代持或受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六、《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3:请保荐人、律师对下列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1)发行人同一控制下的重组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8]第3号》的相关规定。”

1、经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如下非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重组:

本所认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下称“《第3号适用意见》”)适用范围系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的重组,因此,上述非同一公司控制人下的重组不适用《第3号适用意见》。

2、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重组包括不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重组以及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重组。其中,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不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重组为: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上述1-6项收购的股权在交易前后均纳入发行人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均已纳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因此收购上述公司的股权不会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产生影响。上述第7项出售的股权在交易前后均未纳入发行人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因此也不会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产生影响。

3、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如下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重组:

(1)经核查,在上述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重组中,广田房地产一直没有开展业务,广田涂料所从事的业务因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关联度较低,发行人出售该等股权不影响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广田高科成立于2009年8月,为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公司,从成立之日就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且发行人拟由广田高科负责投资建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绿色装饰产业基地园建设项目”,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发行人2009年度收购广田高科70%的股权不会导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发生变更。据此,本所认为,上述重组事项符合《第3号适用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发行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经核查,发行人在2007年度出售广田房地产、广田涂料的股权,在2009年度收购广田高科的股权的重组过程中,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均未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的20%。对于此种情形,《第3号适用意见》未作出规定或要求。

(3)发行人报告期内属于同一公司控制权下的企业合并事项为收购广田高科70%的股权。经核查,发行人已经按照《第3号适用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财务报表中将广田高科合并前的净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并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同一公司控制权下的重组符合《第3号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3:(2)与发行人同一控制下的重组相关的交易是否真实、有效。”

1、不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重组

(1)广田集团出售广田设计院49%的股权

截至2007年7月19日,广田设计院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广田集团持有其49%的股权;广田建设持有其51%的股权。2007年7月20日,广田集团与广田建设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广田集团以49万元的价格出售其持有的广田设计院49%的股权。经核查,由于广田建设于2007年12 月被广田集团吸收合并,广田建设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本次股权转让于2008年2月28日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广田集团出售广田幕墙49%的股权

截至2007年7月19日,广田幕墙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广田集团持有其49%的股权;广田建设持有其51%的股权。2007年7月20日,广田集团与广田建设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广田集团以147万元的价格出售其持有的广田幕墙49%的股权。经核查,由于广田建设于2007年12月被广田集团吸收合并,广田建设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本次股权转让于2007年8月2日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广田集团收购广田房地产70%的股权

截至2007年4月24日,广田房地产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广田建设

持有其70%的股权;广田实业持有其30%的股权。2007年4月25日,广田集团与广田建设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公证,广田集团以700万元的价格收购广田建设持有的广田房地产70%的股权。经核查,由于广田建设于2007年12月被广田集团吸收合并,广田集团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本次股权转让于2007年5月10日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广田建设收购广田建材30%的股权

截至2007年7月19日,广田建材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广田建设持有其70%的股权;广田实业持有其30%的股权。2007年7月20日,广田建设与广田实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公证,约定广田建设以30万元的价格收购广田实业持有的广田建材30%的股权。经核查,广田建设已向广田实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本次股权转让于2007年8月2日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广田建设收购广田劳务49%的股权

截至2007年7月19日,广田劳务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广田建设持有其51%的股权;广田实业持有其49%的股权。2007年7月20日,广田建设与广田实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约定广田建设以49万元的价格收购广田实业持有的广田劳务49%的股权。经核查,广田集团已向广田实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本次股权转让于2007年8月2日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广田集团收购广田建设30%的股权

截至2007年8月27日,广田建设注册资本为3280万元,其中广田集团持有其70%的股权;广田实业持有其30%的股权。2007年8月28日,广田集团与广田实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公证,约定广田集团以广田建设的注

册资本为定价依据,按照人民币984万元的价格收购广田实业持有的广田建设30%的股权。经核查,广田集团已向广田实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本次股权转让于2007年9月4日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7)广田集团出售广田物业49%的股权

截至2007年12月11日,广田物业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广田集团持有其49%的股权;广田实业持有其51%的股权。2007年12月12日,广田集团与广田实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公证,约定广田集团以49万元的价格出售其持有的广田物业49%的股权。经核查,广田实业已向广田集团支付了股权转让款。本次股权转让于2007年12月19日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重组

(1)广田集团出售广田房地产70%的股权

截至2007年12月11日,广田房地产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广田集团持有其70%的股权;广田实业持有其30%的股权。2007年12月12日,广田集团与广田实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公证,约定广田集团以700万元的价格出售其持有的广田房地产70%的股权。经核查,广田实业已向广田集团支付了股权转让款。本次股权转让于2007年12月19日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广田集团出售广田涂料70%的股权

截至2007年12月11日,广田涂料注册资本为1665万元,其中广田集团持有其70%的股权;广田实业持有其30%的股权。2007年12月12日,广田集团与广田实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公证,约定广田集团以1元的价格

出售其持有的广田涂料70%的股权。经核查,广田实业已向广田集团支付了股权转让款。本次股权转让于2007年12月19日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发行人收购广田高科70%的股权

截至2009年9月16日,广田高科注册资本为5500万元,其中发行人持有其30%的股权;广田涂料持有其70%的股权。2009年9月17日,发行人与广田涂料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公证,约定发行人以3850万元的价格收购广田涂料持有的广田高科70%的股权。经核查,发行人已向广田涂料支付了股权转让款。本次股权转让于2009年9月22日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广田集团出售广田设计院49%的股权、广田幕墙49%的股权,收购广田房地产70%的股权、广田建设30%的股权;广田建设收购广田建材30%的股权、广田劳务49%的股权,主要目的是为了理顺股权关系,加强发行人对主营业务控制;广田集团出售广田物业49%的股权、广田涂料70%、广田房地产70%的股权主要原因是该等企业与发行人业务关联度较低;发行人收购广田高科70%的股权的主要原因是发行人拟以该企业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经本所核查,在上述交易中,交易双方均签署了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公证,除因广田建设被广田集团吸收合并,广田建设未向广田集团支付收购广田幕墙49%的股权、广田设计院49%的股权转让款,广田集团未向广田建设支付收购广田房地产70%的股权转让款外,承担付款义务一方均向对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同时,该等交易均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同一控制下重组的上述交易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交易内容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八、《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3:(3)发行人同一控制下的重组完成后发行人与同一控制下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商标、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同一控制下的重组完成后,与发行人同一控制下的其他企业包括广田涂料、广田房地产、广田物业;其中广田房地产已于2009年5月11日对外转让,与发行人不再属同一实际控制,企业名称相应的更名为深圳拓源商贸有限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拥有28项注册商标、1项实用新型专利、1项外观设计专利;广田物业未取得商标、专利;广田涂料合法拥有16项商标,正在申请16项专利。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向广田涂料、广田物业授权允许其使用发行人拥有的商标、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情形,不存在接受广田涂料、广田物业的授权而使用其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情形,广田涂料、广田物业也不存在未经发行人许可使用发行人拥有的商标、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情形。

九、《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4:请保荐人、律师对下列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1)发行人是否存在施工队挂靠情况或授权他人(方)以公司名义承揽项目情况;(2)发行人与劳务公司、施工人员之间签订的相关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发行人、劳务公司与施工人员之间在报告期内是否曾存在薪资、费用结算、生产质量及工伤事故等方面的纠纷。”

1、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的装饰工程项目,均系采取与劳务公司签署《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公司派出施工人员施工的方式进行。报告期初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与发行人签署《劳务分包合同》的劳务公司包括深圳合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百优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两家。该两家公司已经取得广东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可以承包土木作业、

砌筑作业、油漆作业等资质证书上所记载的劳务分包业务,符合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施工队挂靠情况或授权他人(方)以公司名义承揽项目情况。

2、根据发行人与劳务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务分包合同》,发行人与劳务公司就工程范围、工程质量、价款、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其中发行人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负责提供工作场地、工作设施、施工材料等施工条件,负责组织施工验收等;劳务公司主要负责组织自有的、工种配套齐全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建筑劳务工投入工作,并对施工质量向发行人负责。

根据劳务公司与施工人员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劳务公司与施工人员就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进行了约定。

本所认为,发行人与劳务公司签署的《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公司与施工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3、2008年,深圳合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一名邓姓劳务工被安排到发行人的项目工地施工,因工伤赔偿纠纷向发行人提起劳动仲裁。后深圳合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该劳务工和解并履行了赔偿义务,该劳务工于2009年2月20日撤回仲裁申请。根据发行人、劳务公司的声明并经本所核查,除上述劳动仲裁案件外,在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劳务公司及施工人员、劳务公司与施工人员之间不存在薪资、费用结算、生产质量及工伤事故等方面的其他纠纷。

十、《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5:请保荐人、律师对下列问题进行核查

并发表意见:(1)发行人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会导致发行人的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更。”

1、发行人现有经营模式是通过提供建筑装饰设计和施工服务获得收入,主要包括业务承接、组织招标、组建项目团队及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及售后服务等环节。

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为绿色装饰产业基地园建设项目、设计研发中心项目、营销网络优化建设项目。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核查,绿色装饰产业基地园建设项目实施后,发行人在材料采购阶段及项目实施阶段将发生一定的变化:材料采购将由材料供应部统一进行,现场部品部件加工将由工厂化生产替代,装配化作业将成为现场工作主要内容,但该募投项目生产的建筑装饰部品部件和干粉砂浆全部为发行人施工进行配套,不对外销售,发行人经营模式的主要环节仍为业务承接、组织投标、组建项目团队及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及售后服务,收入来源仍为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和设计,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同时,设计研发中心项目、营销网络优化建设项目将为发行人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和为客户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亦不涉及经营模式环节上的变动,经营模式也未发生变化。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改变发行人的经营模式。

十一、《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5:(2)发行人的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是否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之一“绿色装饰产业基地园建设项目”,其用地系位于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湖东路东侧的一宗国有土地(宗地号A426-0171),宗地面积为46403.31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限自2007年6月19日至2057年6月18日(下称“募投项目用地”)。该土地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广田高科于2009年8月28日成立时,因其股东广田涂料出资入股取得。

1、2007年6月19日,广田涂料与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协议受让募投项目用地。经核查,广田涂料已经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全额缴纳了出让金并履行了相关义务,取得《房地产证》。

2009年8月25日,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宝安分局应广田涂料的申请,批准募投项目用地的项目用途由氟碳涂料系列产品用地增加为氟碳涂料系列产品用途及绿色装饰产业基地园建设项目。

2、2009年8月26日,发行人与广田涂料共同签署《深圳广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发行人与广田涂料共同成立广田高科,注册资本为5500万元。其中,广田涂料以募投项目用地出资3850万元,占广田高科注册资本的70%。根据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评估报告》,截至2009年9月9日,募投项目用地评估值为38,514,747元。经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同意,广田涂料以募投项目用地参考评估值作价3850万元作为出资投入广田高科,并过户至广田高科名下。

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第十九条规定,工业用地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首次将工业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牌的范围。2007年12月1日,《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施行,首次将全市范围的工业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牌的范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

1、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施行之前,广田涂料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募投项

目用地符合当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2、广田涂料已经与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全额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了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地产证》,广田涂料取得的募投项目用地使用权是合法、有效的。

3、广田涂料在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后增加项目用途的申请已经获得了国土主管部门的批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4、广田涂料将募投土地作为出资投入到广田高科已经获得国土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进行了评估,并已过户至广田高科名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广田高科取得的募投项目用地是合法、有效的。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是合法、有效的。

十二、《反馈意见》“三、一般性披露问题4:请保荐人、律师对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主要管理人员与叶东鲁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核查。”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主要管理人员、叶东鲁的声明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主要管理人员与叶东鲁之间不存在投资、任职、亲属等关联关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个人贷款申请书范文大全

个人贷款申请书范文大全 共1位律师回复q 律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区域:北京/朝阳区/ 擅长土地房产 曹书珍律师2014-09-2317:13:07回复 你好,一般情况是写个借条之类的,合同内容如下:当事人,甲方,乙方,借款数额,还款日期,利息,担保人,权利义务等. 附带合同一份,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更改. 借款合同格式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 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 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 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 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零零八年九月

https://www.360docs.net/doc/c110822865.html,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13层 邮政编码:100022 12/F-13/F, Building 01, China Merchants Tower, No. 118 Jianguo Road, Beijing 100022,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10) 6568-1188 传真/ Fax: (8610) 6568-1838 / 7317 (12/F) 传真/ Fax: (8610) 6568-1022 (13/F)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本所原名称为“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现已更名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08年3月19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年7月2日《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08043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本所律师现根据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永拓”)出具的京永审字(2008)第13004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以及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简称“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律师工作报告和原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

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

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 导语:随着法治国家建设不断发展,民众的法治意识逐渐增强,法与人们日常生活的联系也日益紧密。目前公众号、抖音、头条等主流自媒体平台上常常活跃者很多法律人,这些当中大多数是律师。可以说,律师行业对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起到了不小的功劳。法律网三个月发布一次的律师事务所排名已成为全国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品牌代表,该专栏文章的排名数据数据是根据第三方机构CIRST和Terrales的调研数据综合而来,具有比较大的参考价值。 最新一期的律师事务所排名依然从三个角度,分别是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办理诉讼案件胜诉率、客户满意度三个方面进行,京师在规模方面领先,恒略在胜诉率和客户满意度方面领先。 一、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规模篇 从执业律师人数规模来看,相关公开数据显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继续扩大规模,在规模化的路上不断前进,从上期的990人到这期的1050人,只用了不到一个季度的时间,京师也成为了北京乃至全国唯一一家执业人数破千的律师事务所,具体排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1050人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710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50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90人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29人 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不可否认的是,越来越多的超大所的出现,公司化规模化的运营也是一种趋势,一方面这些超大所在成立时间和执业律师数量的积累给全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

务。规模化存在的问题是律师人数较多,代理业务复杂,很多时候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关系让律所的风险评估把控的更严,很多案件自然没法代理,这给好多诉讼案件的当事人造成很大困惑。 二、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胜诉率篇 胜诉率是最近两年提出的一种全新的视角,调研数据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胜诉率上面依然是领先头部的。具体排名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92.3% 北京宝成律师事务所:83.3%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81.9% 北京创法律师事务所:79.5%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79.3% 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胜诉率排名 胜诉率首先意味着高水平,胜诉率排名第一的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胜诉率能够保持较高是因为其在房产纠纷案件(包含遗产房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征地拆迁案件领域的胜诉率加成,另有数据表明,刑事辩护案件的无罪判决和有效辩护也对胜诉率的贡献比较大。胜诉率排名靠前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北京中营律师事务所,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国豪律师事务所等。 除了高水平以外,胜诉率最大的帮助实际上是对案件额筛选。律师行业是需要专业技术的行业,也是一个需要社会责任心的行业。高胜诉率的律师事务所一定要坚持的原则是接受代理的案件都要评估律师参与的必要性。 三、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客户评价篇 律师行业作为服务行业,当事人的评价能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律师的服务水

货公司法律意见书(增资)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期货有限公司 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天银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15层邮编:100044 Add: 15F,Zhong Kun Masion, No.59, Gaoliangqiao Rd.,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100044, P. R. China. 电话:(T e l)(010)62159696-1510,82191604传真:(F a x)(010)88381869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期货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XXXX期货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XXXX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或“公司”)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XXXX 本次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2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公司股东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股份”)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XXXX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赖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已得到XXXX和出资方当事人的确认和保证。 2、本所发表法律意见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有关事实、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做出,本所未对有关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XXXX、出资方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之证明文件。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XXXX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有关部门和机构,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XXXX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主体资格 (一)XXXX增加注册资本的主体资格 1、根据XXXX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XXXX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XXXX目前持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 北京排名前五十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也是全国百强的律师事务所。而北京前十的律所,甚至在亚洲律师事务所中都有不错的排名,随着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未来的中国律师必将走向全球市场,获取更高的世界排名。无论是十佳还是十强,排名和评比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激励律师行业的振兴,进而感受法治社会的优越与公正。 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并不是在所有法律服务领域上都夺得头筹,相反,大多律所在某几个领域成为权威才带动了整个事务所的发展,排名参考了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北京律师事务所众多,众多的优秀律师事务所还在不断涌现,正所谓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而十佳律师事务所正是里面的排头兵,领航者。 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银行业务、项目融资、融资租赁、企业及公司重组、改制、股票与债券的发行、公司收购与兼并、诉讼与仲裁、国际贸易及反倾销、高科技与风险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相关法律事宜 2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字楼12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保险、并购、传媒及娱乐、国企改制、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房地产、工程建设及基础项目、公司业务、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海商海事、航空、矿业及能源、劳动、公司破产、税务、私人股权投资、诉讼与仲裁、通讯与电子商务、项目融资、外商直接投资、物业管理及租赁、移民、银行金融、资本市场与证券、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等领域。 3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房地产开发及工程建设法律服务、公司业务、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海商海事、航空、外商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与结构融资业务、诉讼及仲裁、知识产权业务等。 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外商投资、兼并与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金融与银行、基础设施开发与项目融资、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知识产权、高科技、国际贸易、矿产和自然资源、劳动法、娱乐和传媒、争议解决等。 5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7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国际投资、国际贸易、企业收购与兼并、风险投资、资产重组、产权界定、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与上市、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电信、房地产、金融、招标与投标、反倾销等诸多方面。 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收购与兼并、证券和投资市场,外商投资、金融与银行,基础设施与项目投资、基金信托、矿产和自然资源,知识产权、房地产开发、运输和物流、海事海商、国际贸易等。 7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公司证券、金融税务、房地产、知识产权、国际事务、诉讼与仲裁等。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最新发布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本次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的依据是行业内影响力、人数规模、胜诉率、客户满意度、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履约能力等,结合各大机构发布的调研报告等综合评定,仅做参考。 第一、恒略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海淀区) 恒略律所是典型的后起之秀,虽然品牌创立时间不长,但近两年频繁在在各大榜单上胜诉率和好评率排名靠前,诉讼业务是其强项。恒略律所内部有征地拆迁团队、房产律师团队、刑事辩护团队、合同纠纷团队、医疗纠纷团队等诉讼业务领域的专门团队研究院。恒略律师事务所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京师律师事务所虽然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但是其发展最快的是最近的5年,律师人数由百余人的团队迅速扩张到突破千人。也是公司化运营律师事务所的先驱者,其从成立以来一直秉持着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并且朝着这个方向不断改革。 第三、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盈科专注于全球化法律专营机构盈科全球网络覆盖81个国家的140个国际城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业务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公司、资本证券、投融资与并购等专业领域。不仅如此,盈

科近些年在国内诉讼业务上也有所展进,分别成立了不同的诉讼团队。 第四、金杜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金杜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国内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金杜在全球拥有2400多名律师,分布于世界各地28个城市,借助统一的全球平台,协助客户了解当地的挑战,应对地域性复杂形势,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解决方案。 第五、大成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大成作为WSG(世界服务集团)中国区唯一成员,虽然北京总部人口不及京师,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执业律师人数超过7000人。专长于为国内外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第六、中闻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创立于2001年的中闻律师事务所作为新世纪律师行业的开拓者,近些年频频展现它的影响力,虽然名称不及以上各位响亮,但其在律师行业内部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其对律协的发展的推动作用得到了行业认可。 第七、君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君合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专长于提供一流的商业与诉讼法律服务,典型的老牌律所,人气聚集。同时也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和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完整版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 务所)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聘用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受聘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xx年xx月xx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第一条合同依据: _________。(说明:根据《北京市律师*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及

关于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通知

关于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王忠等申请人的律师执业申请已经司法局批准。请名单中实习转正、派驻撤回、派驻换证、军转、公职转社会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的人员先到北京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后,再持“北京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登记证明”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领取执业证书。本地变更执业机构和补证的人员可直接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领取执业证书。 附件:人员名单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2012年5月22日

机构变更: 君合律师事务所王忠 中银律师事务所李瑞超姚丽波严水星修雪静华泰律师事务所毕洪珍吕西锋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彭凌燕 上海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黄文盛 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刘万新 汉韬律师事务所宋玉 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景海亮 中银律师事务所陈平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潘勇 盈科律师事务所于小坤赵姝婷周亚玲孙焕华长安律师事务所柯荆民 合川律师事务所王敏 国钦律师事务所王跃民 中创律师事务所安容 振邦律师事务所杜秀军 振邦律师事务所邢江峰 上海中建中汇(北京)律师事务所王慧 凯泰律师事务所洪伟 两高律师事务所吕明非 华炜律师事务所王昌国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张晓会 岳成律师事务所李海斌 新京律师事务所王文圣 美信律师事务所张淑丽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吴姿虹 康德律师事务所周姝 赛尔律师事务所孟德花 中银律师事务所王丽君 鼎弘律师事务所肖庆斌 直方律师事务所董欣 汉威律师事务所王君 贝邦律师事务所陈鸿艳 诺恒律师事务所王丹 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刘红梅 朗山律师事务所艾燕 中盾律师事务所张雷 高通律师事务所初洁 联德律师事务所田龙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张培培 君邦律师事务所梁志刚(补照片) 京都律师事务所王演兵 京都律师事务所杨海明 天岳律师事务所王秀莉 明诚律师事务所谢蓉 庆之律师事务所孔愚 乾坤律师事务所吕言言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2020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 导语:作为律师行业质量的把守者,律师事务所服务水平直接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调研机构分别从三个方面分别对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排名,分别是: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北京律师事务所胜诉率排名、北京律师事务所好评率排名。 近日,第三方机构尚普合CIRST依据北京市范围内2020年年初存续的2718家律师事务所和32613名在册的执业律师为调查样本,结合裁判文书网、审判信息网,以及对诉讼参与人的随机调研,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进行有效筛选,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办理诉讼案件胜诉率、客户满意度三个方面对北京市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排名。 一、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从执业律师人数规模来看,司法局和律协的公开数据显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当仁不让的排名第一,在规模化的路上走在了前面,以下为具体排名。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990人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94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45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88人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21人 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执业律师人数规模在30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总共9家律师事务所的人数达到了300人以上。 规模化的优势是团队分工明确,能够处理更大的案件量,服务于更多的当事人,这点在裁判文书网上的文书数量也有体现。存在风险是律师人数较多,水平层次不同,给当事人选择律师造成较大的困惑。

这些大型律师事务所整合资源,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解决了大量民事经济纠纷,为北京市乃至全国的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北京律师事务所胜诉率排名 从代理诉讼案件的胜诉率来看,从相关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大数据分析结果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胜诉率方面拔得头筹,达到了90%以上。 数据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是唯一一家胜诉率超过90的律师事务所,另外达到70%以上的还有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具体排名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93.6%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81.9%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79.3 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78.0%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73.2% 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胜诉率排名 通过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所涉及的上万件公开裁判文书抽样研究发现,提高该所胜诉率案件主要方向集中在遗产继承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征地拆迁案件,另外数据也显示,刑事诉讼的无罪率和轻罪率也对该所胜诉率的提高加成很大。 另外,结合大数据统计结果和司法局公布的数据对比显示,胜诉率排名较高的律师事务所除了对案件的筛选比较严格外,其所聘用的执业律师普遍执业年限也比较长。以上面的几个所为例,平均律师执业年限普遍在5年以上,而胜诉率排名第一的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限平均值更是达到了13年以上。具体统计数据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13.7年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8年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7.6年 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6.3年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用版

YF-ED-J200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聘用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受聘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xx年xx月xx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第一条合同依据: _________。(说明:根据《北京 市律师*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及《聘用合同

标准格式及必备条款》、本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受聘方申请在聘用方从事下列工作: _________。(说明:内容限定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辅助人员。) 第三条聘用方同意受聘方的申请,并负责为受聘方办理律师执业证及律师助理工作证、实习律师证。如因受聘方未能如实依规定提供有关个人资料或隐瞒事实致使聘用方无法为受聘方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从业许可,则本合同终止。且聘用方可以保留追偿因此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的权利。(说明:如因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致使受聘方所欲从事的工作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排名(前30名) 1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12层 2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3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https://www.360docs.net/doc/c110822865.html,/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东区A座31层 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6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 7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内南小楼 8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第三极写字楼A座16层 9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1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6、37层 11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青政大厦5层 12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2号楼民生大厦18层13 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A座103室 1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15 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宾大厦A座六层 1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0层 17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B-2903 18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三层 19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17层 20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 21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甲8号尚都国际中心511单元2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23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浪潮信息: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浪潮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02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浪潮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15层 邮编:100044 电话:(010)6215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一一年五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所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浪潮集团 浪潮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德盛公司 山东德盛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裕泽公司 济南裕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名称为济南诺诚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 普特公司 济南普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财政厅国资办 山东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华融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东方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山东国资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国资公司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浪潮信息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浪潮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浪潮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受浪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潮集团”)委托,作为浪潮集团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其2004年的股权变动是否引致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作出专业判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浪潮集团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的工商登记文件、浪潮集团相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等资料,德盛公司、普特公司、裕泽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已经取得浪潮集团的保证,浪潮集团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复印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浪潮集团或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浪潮集团保证不对本法律意见进行不恰当的引用,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浪潮

2018年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

2018年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 反垄断与竞争法 第一梯队黄伟(天元律师事务所) 江宪胜(中伦律师事务所)韩亮(方达律师事务所)宁宣凤(金杜律师事务所)吴鹏(中伦律师事务所)詹昊(安杰律师事务所) 第二梯队蔡丽(中博律师事务所) 冯瑶(世泽律师事务所)任勇(天地和律师事务所)马辰(汉坤律师事务所)孙韶松(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第三梯队俞卫锋(通力律师事务所) 邓志松(大成律师事务所)丁亮(德恒律师事务所)顾正平(安杰律师事务所)王卫东(国浩律师事务所)许蓉蓉(君合律师事务所) 潜力律所林蔚(达晓律师事务所)135编辑器 银行与金融第一梯队秦悦民(通力律师事务所)陈烽(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刘大力(君合律师事务所)王军(金杜律师事务所)王玲(金杜律师事务所)张昕(环球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邢冬梅(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樊荣(世泽律师事务所)林小龙(环球律师事务所)李志强(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刘屹(北京瑞栢律师事务所)陆菁(中伦律师事务所)梅亚君(通力律师事务所)沈宏(方达

律师事务所)王舒(汉坤律师事务所) 第三梯队缪剑文(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吕立秋(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王明朗(环球律师事务所)周昕(金杜律师事务所)吴杰江(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谢郑(方达律师事务所)张继平(海问律师事务所)周辉(君合律师事务所)朱蕾(国浩律师事务所) 135编辑器 合规第一梯队张保生(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海涛(金杜律师事务所)张海晓(中伦律师事务所)黄仲兰(元达律师事务所)尹云霞(方达律师事务所)龚雅玲(元达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周磊(环球律师事务所)潘永建(通力律师事务所)黄伟(天元律师事务所) 刘晨光(元达律师事务所)翁鸣江(环球律师事务所)吴巍(金杜律师事务所) 后起之秀刘思远(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135编辑器公司并购 业界明星徐萍(金杜律师事务所) 多面手俞卫锋(通力律师事务所)刘劲容(环球律师事务所)陆志芳(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第一梯队李骐(君合律师事务所)赵靖(中伦律师事务所)李朝应(汉坤律师事务所)戴冠春(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邸晓峰(通商律师事务所)杜慧力(金杜律师事务所)江惟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00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闻律意字(2009)第9101-1号 致:广西五洲交通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受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岳秋莎、张继军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二00八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09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相关网站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如期于2009年5月21日(星期四)上午8时30分南宁市金湖

叶文波律师个人简介

叶文波律师个人简介 叶文波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北京铭轩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北京市方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后加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获取资格:叶文波律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概算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师》、《中华人民共和国项目经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经济法学会理事。中顾网首席推荐律师,找法网、法律快车首席特约“嘉宾律师,”凤凰卫视中文台特邀嘉宾,法制日报、北京晚报、京华时报、新京报等多家媒体特约点评嘉宾律师。 曾供职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某公司法律顾问、浙江杭州灵锐地产机构法律顾问、上海健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中视联媒广告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北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等。 执业经验:叶文波律师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独特,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诚豁达,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并具有多年大型国有通信、法律行业从业背景及同公、检、法、司、政府等沟通协调经验。深谙公、检、法、司机关办案流程及政府办事规则,并积累了良好的司法、政府资源。投身律师行业后,以企业高管、金融、经济和律师的多重观察视角和立体化的思维方式剖析个案。 复合的专业背景及特殊的社会阅历,使其在办理各种大型疑难复杂案件时,更具社会能力和专业优势。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擅长对大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特别在刑事辩护、再审案件、房产、拆迁纠纷、公司法务、、投融资并购、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是国内少有的复合型实力派专家律师。执业期间提出了尽量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努力提高案件法律效果的服务理念,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曾经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并多次应邀就与企业相关的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讲座。曾参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海外上市的部分工作。在担任浙江杭州灵锐地产机构法律顾问期间,帮助该公司完善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出具了专门的法律意见书,就股权分配、并购等方面提供了法律意见。在担任中国电信有限公司某公司法律顾问期间,帮助上述公司完善了劳动人事制度,并就如何贯彻《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具了法律意见,提供了法律咨询,并参与了数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此外,叶文波律师还为北京雨枫书馆签约北京新世界购物中心提供了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民事、经济诉讼及仲裁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已为多家投资公司的投资行为出具了中英文版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执业领域:叶文波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再审案件、公司法律顾问、私人律师、房地产、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领域的研究,并兼顾合同纠纷、金融信贷、债务追讨、交通与物流、特许经营、劳动争议、人身伤害赔偿、疑难复杂的大型经济纠纷的诉讼与仲裁等,另外在公司并购重组、私募股权、海外上市等非诉业务亦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部分代表案例:(可部分披露) 刑事案例: 1、××省建国以来最大贩毒案成功辩护(该案被告人有死刑后改判15年)。 2、齐某跨国贩卖毒品案成功辩护。 3、乔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成功辩护(减轻处罚)。

2015年度LEGALBAND中国律所排名区域榜单

2015年度LEGALBAND中国律所排名区域榜单 《2015年度LEGALBAND中国客户指南:区域榜单》现已发布,本次榜单覆盖中国大陆31个省份和直辖市,专业领域主要为商事法。领先律所的完整榜单详见下文,如您对排名有任何疑问或者意见,请联系我们中国区调研团队。 安徽 商事法 第一梯队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 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北京 银行与金融 第一梯队 环球律师事务所 君合律师事务所

中伦律师事务所 第二梯队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方达律师事务所 海问律师事务所 汉坤律师事务所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润明律师事务所 第三梯队 观韬律师事务所 公司并购 第一梯队 方达律师事务所 海问律师事务所 嘉源律师事务所 君合律师事务所 金杜律师事务所 中伦律师事务所 第二梯队 通商律师事务所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环球律师事务所 汉坤律师事务所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柯杰律师事务所

第三梯队 达辉律师事务所 德恒律师事务所 国枫律师事务所 观韬律师事务所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争议解决 第一梯队 方达律师事务所 环球律师事务所 汇仲律师事务所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 金杜律师事务所 天同律师事务所 中伦律师事务所 第二梯队 安杰律师事务所 通商律师事务所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第三梯队 达辉律师事务所 国枫律师事务所 观韬律师事务所 海问律师事务所

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润明律师事务所 天元律师事务所 私募股权投资与风险投资第一梯队 方达律师事务所 环球律师事务所 汉坤律师事务所 第二梯队 通商律师事务所 达辉律师事务所 海问律师事务所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君合律师事务所 柯杰律师事务所 金杜律师事务所 百宸律师事务所 权亚律师事务所 中伦律师事务所 第三梯队 安杰律师事务所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尚伦律师事务所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调查报告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调查报告 近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完成了第二次“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现状调研活动”分析。这次调研活动是于2007年7月至10月进行的。 分析显示,固有的问题仍然存在:大部分事务所的规模仍不大,业务收入水平也不高;近半数事务所每年收入都分配完毕,基本没有积累,在长远发展方面的重视远远不够;提成制为主的事务所仍占据主要地位,对于管理人员和辅助人员的重视程度依然偏低;多数律师事务所已经意识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但是尚未找到有效的运行机制。 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积极的信号: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素质较高,教育背景良好,约94%的律师拥有大本以上学历;非诉和诉讼业务基本持平的律师事务所达到五分之一,说明非诉业务出现迅猛发展势头;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部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完善风险防控”等方面有了一定的认识。 无记名调查:珍贵的第一手数据 201X年X月至X月,就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现状问题,当时刚

刚成立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第一次在北京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较大规模的无记名问卷调查,拉开了科学分析、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律的序幕。在第一次调研活动获得了大量第一手的珍贵数据的基础上,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于201X年X月至X月组织开展了第二次调研。第二次调研活动主要采取发放纸质问卷的方式,同时配合以“首都律师网”网上问卷调查。 “调研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现状,总结北京市不同类型律师事务所的不同管理经验,研究分析不同类型律师事务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主任王隽说:“比较两年来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所发生的变化,以探讨解决问题的方式和发展前景居多。” 扎堆朝阳区:地域分布不平衡 通过调查显示,北京市的律师事务所数量最多的前几个区域为朝阳区、海淀区、东城区。截至201X年X月X日,北京市有相当数量的律师事务所座落于朝阳区(43.04%),其次为海淀区(21.25%)、东城区(9.46%)、西城区(8.21%),再下来为丰台区(5.71%)、崇文区(2.68%)、宣武区(2.68%)、房山区(1.43%)等。北京市的律师事务所整体分布很不均衡,朝阳、海淀、东城、西城四个区已 经囊括80%以上的事务所,其中朝阳一区就几乎占据全市律师事务所的半壁江山,地区分布不均衡趋势较2005年调研进一步扩大。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地域分布不平衡,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律师事务所在全国分布不平衡现象,表面上来看,两者似乎遵循着相同的

钱伯森排名律所

PRC Firms(中国律师事务所) BANKING & FINANCE (银行及金融领域) Fangda Partners(方达-上海) Global Law Office(环球-北京) Jun He Law Offices(君合-北京) King & Wood Mallesons(金杜-北京) ZhongLun Law Firm (中伦-北京) CAPITAL MARKETS: DEBT & EQUITY (资本市场:债券与证券)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通商-北京) Grandall Law Offices(国浩-北京) Grandway Law Offices (国枫凯文-北京) Haiwen& Partners(海问-北京) Jingtian&Gongcheng(竞天公诚-北京) Jun He Law Offices(君合-北京) King & Wood Mallesons(金杜-北京) CAPITAL MARKETS: SECURITISATION, DERIVATIVES & STRUCTURED PRODUCTS (资本市场:证券化及金融衍生品)

FenXun Partners(奋迅-北京) JunZeJun Law Offices(君泽君-北京) ZhongLun Law Firm(中伦-北京) Zhong Yin Law Firm (中银-北京) COMPETITION/ANTITRUST (竞争及反垄断领域) Jun He Law Offices(君合-北京) King & Wood Mallesons(金杜-北京) T&D Associates(天地和-北京) ZhongLun Law Firm (中伦-北京)CONSTRUCTION (建筑领域) City Development Law Firm (建维-上海) Hesen Law firm (合森-北京) V&T Law Firm(万商天勤-北京) ZhongLun Law Firm(中伦-北京) CORPORATE/M&A (公司及并购业务)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通商-北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