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山东政府令第277号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3月17日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

2014年4月10日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日常巡查等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工作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能力和执法队伍建设,推行综合执法。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鼓励和扶持措施,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支持、引导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提高农产品

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水平。

鼓励农产品生产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创立农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加快优质农产品品牌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制定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地方标准,推行安全清洁生产技术,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提高农产品质量。

第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产地卫生环境和药物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调查、监测和评价,依法划定和调整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种类,及时治理、修复被污染的区域,保证农产品产地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第九条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制度,有效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的使用量。

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病虫害监测预警预报,推广物理、生物等绿色防控措施,加强对农药、兽药经营者、使用者的培训,提高安全合理用药水平。

第十条实行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制度。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保护环境的要求,禁止在全部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在作出禁止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实行农药、兽药经营告知制度。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将经营农药、兽药的名称、生产厂家、生产许可文号、登记证号等信息,告知销售区域内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政府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农药、兽药经营者不得经营没有生产许可文号、登记证号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农药、兽药。

第十二条实行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补贴制度。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财政、农业、林业、畜牧兽医等部门,选定实施补贴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和低残留兽药品种,并制定具体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前款规定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和低残留兽药品种,其生产企

业和销售价格由当地政府通过招标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必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说明实际用途;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建立销售台账,并要求购买者退回剧毒、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

农药经营者不得向下列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

(一)未成年的;

(二)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

(三)不能说明购买用途或者用药范围超出农药适用范围的。

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由农药经营者回收后送交所在地县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并由农业主管部门集中销毁。

第十四条实行集中用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害,需要集中使用农药、兽药的,应当安排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实行统一防治,并在统一防治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集中用药防治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农药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储备必要的农药、兽药。

第十五条实行高风险农药、兽药目录管理制度。政府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农药、兽药列入高风险目录,并限

定其使用区域和农作物品种:

(一)经常发生药害的;

(二)易发生人畜中毒的;

(三)易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重点监控的农药、兽药。

第十六条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策,组织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小宗农作物和特色农作物农药登记试验,并根据农作物生长阶段和病虫害防治实际,试验筛选安全高效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品种向社会推荐。

第十七条县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测土施肥工作,并根据土壤测试结果定期调整、公布当地农作物及不同区域的施肥配方,建立测土施肥示范区,引导规范化、合理化施肥,提升科学施肥水平。

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得经营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其他物质。

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安全使用规范和产品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家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配备专业人员,提高农药、兽药残留及重金属、致病微生物的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能力。

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测计划和应急监测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进行风险监测,并对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实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品种相适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并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依法进行包装、标识;检测不合格或者未依法进行包装、标识的,不得上市销售。

鼓励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有条件的农户,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标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联合执法,依法做好农产品生产、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权限依法及时公布监测结果;监测

或者执法中发现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符合要求的农产品,责令召回、停止销售或者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

(二)对产地或者生产基地的生产条件、生产过程进行跟踪检测、检查,并可采取责令改正、取消扶持政策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农村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协助做好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监督。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的具体职责、工作报酬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法生产销售农产品等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农药、兽药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经营告知制度,或者未按规定要求购买者退回和回收剧毒、高毒农药的容器、包装物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农药经营者在禁止区域内销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农药经营者向未成年人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经营和使用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

的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力,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行为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发布监测结果的;

(四)未按规定对农药、兽药实施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权利、玩忽职守、徇私及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技术规范》 河南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国计民生,随着人们对农产品安全消费的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越发的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要求和财政支持,河南省农业厅组织开展了“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为确保检测程序的规范性和监测数据的科学、客观和公正性,特制定本标准。 一、任务来源及起草单位 根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6年第一批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豫质监标发〔2016〕127号)的要求,由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负责对河南省地方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技术规范》的起草、制订工作。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 河南是农业大省,自2006年响应农业部号召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以来,现已经建立起一支能深入到各省辖市、县(区)的多级专业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和检测的农产品质检队伍。随着全省农产品监测频次、数量、

种类的增加,仪器设备的更新和检测队伍的不断壮大,检测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影响到检测结果,使全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无法统一,进而导致无法就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给政府部门的行政决策和依法监管提供准确的技术支持,为解决目前出现的问题和规范监测程序,需制定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技术规范》。本标准明确了监测主体权利和义务,对监测主体如何规范监测工作程序、开展标准化监测提出了明确要求,保证监测数据的科学、客观和公正性。 例行监测尚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河南省内为首次制定,不存在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之间包含、重复、交叉和不一致的问题。 三、标准的制定过程 1、前期研究工作 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承担河南省地方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技术规范》的制定,是以本单位承担的“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项目为基础,本项目从2006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蔬菜类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定期检测,进而掌握全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随着检测工作的开展,检测范围已经从省辖市一级开展到县(市)一级,检测参数也增加到32种农药残留,检测品种由单一的蔬菜类品种增加到食用菌和茶叶,对我省的农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制度 为切实做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具体负责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肉专业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为主,重点抓好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村农产品要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抽样监测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网上实时监控检测工作任务,监测产品为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肉等初级农产品。 四、强化农业综合执法,进一步做好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工作。 五、农业综合服务站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和协调的主管部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检测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六、认真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的认证工作,按照相关标准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大力推广病虫害物理、生物防治,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渔)药及生物农药等农业新技术。

七、协助上级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各种行为。 八、对农产品检测结果发现问题的,及时依法处理。 九、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及专项检测结果由省农业行政部门才能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十、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凡在辖区内生产、经营蔬菜、瓜果、畜禽肉、水产品以及粮油制品的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策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策略 摘 要 由于受市场竞争的影响,农产品生产者及销售 者为了赢得经济利益,不顾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使用或者添 加过多的化学药剂、保鲜剂、防腐剂等,严重威胁了产品的 质量安全,给农民朋友的经济利益和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带来 极大的损害。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构建完善的监 督体系,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并依靠现代化的生产模式 和管理模式,实现农产品产业化、规模化、规范化生产,推 动我国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 ;实施策略 2015)27--02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着全国人民的身体安康,只有坚持 标准化生产,坚持严格的执法监督,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才能真正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1] 。为此,各级部门, 尤其是基层县级农业生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 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长效 的监管机制,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能力,促进农业 产业的健康发展 [2] 。 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分析 -+z 中图分类 t=r. 号: F322 文献标志码: B 文章编号: 1673-890X

1.1 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 生的大事,不仅关 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还牵涉到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问题。由于受市场竞争压力的影响,农产品在生产和销售环节都收到质量安全问题的威胁[3] 。首先,为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大量化学药剂被广泛频繁使用,其中部分药剂的毒性较大或残留量较多,对人体的危害极大,部分农药安全间隔期未到就采收上市,严重影响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其次,为扩大销售额,提前农产品的采收上市日期、延长农产品的保质期,大量的植物生产调节剂以及防腐剂和保鲜剂被无限 制使用,使得农产品的商品性能得到有效保持,但其食用价 值大打折扣,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4]。 农产品生产者牺牲产品质量,要效益的做法短时间内可 取得良好的效果,但长期下去,将影响产品的信誉,从而彻底失去市场竞争力。质量是产品占据市场的核心力量,不严把农产品的质量关,无法真正实现农业经济转型发展,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无法得到彻底保障。 1.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 1. 2.1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 全检测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首要任务就是严把农产品市场 准入、产地准出关,在农产品进入市场前,对其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保障进入流通市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农产品质 量检测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这就需要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支持力度,并将这一公益性和基础性的工程作为今后财政扶持的重要项目之一。另外,在设备方面也应加大投资力度,利用先进、快捷的检测仪器对农产品进行可靠的质量检验。最后,还应加强质量检测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人员素质与先进设备仪器的匹配性,使各项检测制度得到彻底的执行和落实,保障农产品市场源头的质量控制。 1.2.2 健全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始于美国,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简要法律常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2、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3、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4、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5、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品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6、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推进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山东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是指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经市场管理机构注册,从事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生产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等相关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采用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推动、行业自律、主体申报、公开透明的原则,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

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收集、信用状况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机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导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组织审定并发布相关制度和标准。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信用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评办”),信评办是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的执行机构,牵头制定相关制度和标准,协调和监督信用评价工作,公布并推广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建设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征集信用信息,形成信用评价机制,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反馈和使用; (二)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库,依法管理、使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三)成立信用评审专家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

濮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

濮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 作者:靳静静 来源:《河南农业·综合版》 2014年第13期 濮阳市农业局靳静静 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广大消费者及农业和食品行业最为关注的问题,政府和民间都在探索解决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热点问题。濮阳市2013年全市小麦种植面积24.53万hm2,玉米种植面积14.51万hm2,水稻种植面积3.21万hm2,蔬菜种植面积12.48万hm2,已成为全国中部地区重要的农产品生产中心之一。因此,正确掌握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并对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提出建设性的对策意见,是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发展濮阳新型农业现代化的迫切要求。 一、濮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明显改善 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检出率大幅下降,2013年例行常规检测,合格率达到99.91%。新增绿色食品12个,新申报绿色食品8个,复查换证无公害农产品6个。认证基地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和不使用禁用药物承诺制度,严格执行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规定。 (二)全市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氛围逐步形成 有关部门和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了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人大实施监督,政协密切关注。企业依靠质量创品牌的意识不断增强,广大农民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积极性高涨,无公害生产和安全消费的局面正在逐步形成。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 濮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中心建设项目于2012年10月获得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复,总投资930万元, 2013年3月初步设计方案获得河南省农业厅批复。现化验室正处在装修阶段,仪器设备参数制定基本完成。 二、濮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 农业环境的污染必然会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方面,土壤、水质和大气污染致使农业生态环境恶化,导致重金属及有害物质在农产品中富集。另一方面,我国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高度依赖于化肥、农兽药、饲料添加剂和抗生素的使用,使得农业自身污染日益突出,直接导致濮阳市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 (二)标准化生产水平低 濮阳市农业标准化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亟需解决。一是农业标准化意识不够强,一些农民群众对农业标准化还不很了解,按照标准化生产还没有成为广大农民的自觉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汇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县农牧局 **年 各位领导: **年,**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级业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以及食安委下发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从农产品生产到餐桌的各个环节监管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为我县人民群众农产品消费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一年来,在全局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下,完成了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年全县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投入品及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 1.“瘦肉精”检测:我县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抽检品种主要是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3个品种;抽检数屠宰场“瘦肉精”抽检数上每日不低于当日屠宰量的2%。一年来,全县共抽检“瘦肉精”532份,抽检结果均为阴性,抽检记录完善,保存完整。 2.完成市例行检测抽样120个。其中饲料50个,合格率100%;兽药23个,合格率%;畜禽水产品17个,合格率

100%;蔬菜40个合格率100%。 3.完成省农产品检测电子监控300个,合格率100%. 4.完成省监督检测抽样7个。其中蔬菜4个,茶叶2个,羊肉1个,合格率均为100%。 5.对我县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生产基地经营和生产的蔬菜﹑水果进行农药残留速测,共出动抽检人次174人次,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抽检了4次、农贸市场抽检了42次,超市21抽检了次,共抽查了白菜、豌豆尖、菠菜、芹菜等20个品种1187个样品,食用菌108个样,水果47个样,通过农残快速检测仪检测,合格率均为100%。 6.对生鲜水产门市及主要水产品干贷的超市共30家次进行检查。共查处死鱼150公斤,令其经营户把不合格水产货物撤出柜台,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调查市场中共抽检抽查样品600公斤,本地水产养殖产品合格率在98%以上,外来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95%。 (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坚持以检疫促防疫、以防疫促发展的工作方法,建立产地检疫申报制度。出栏动物严格实行报检制度,严禁无条件对动物实施补检。全年共完成产地检疫万头(其中猪有万头、牛有万头,羊有万头),动物定点屠宰场点严把“入场”、“待宰”、“同步检疫”、“宰后处理”四关,做好“检查”、“消毒”、“无害化处理”三项记录,规范屠宰检疫行为,严格实行无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方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 系方案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新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新郑市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无公害、标准化生产为基础,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市场二级农产品质量检测监控体系为保障,以推进市场准入制和加强市场监管为主要抓手,确保我市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组织机构 由市政府牵头,整合行政管理资源,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侯国俊为组长,农业、工商、质监、环保、卫生、食品药品、水产、商务、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新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政策制定、工作协调、重大决策及检查考核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 三、建设目标 通过五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体系、市场准入体系、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质量追溯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通过整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覆盖全市,全力提高我市农产品品质,确保人民身体健康。 四、工作任务

(一)构建农产品市场准入体系。从2009年底开始逐步推行市场准入制,由城区向乡镇、村,由蔬菜猪肉向所有农产品逐步展开,对进入中心城区市场的批量农产品坚持“凡进必检”,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站检测合格并规范标识后方能进入市场,不合格的产品依法禁止销售。 1、入市免检制度。对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食用农产品,并与基地种植相符的实行入市免检制度,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外地进入我市的农产品,持有农产品安全检测合格证明的,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国外入境上市农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入市经销。 2、索证抽检制度。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和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证的畜产品,实行索证抽检制度。凭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和畜产品定点屠宰印章、检疫合格证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销售;无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的,进行现场抽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3、现场检测制度。对来源于非认证基地的农产品并且未取得任何认证的产品,实行现场检测制度,由市场开办者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市场销售。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农产品,按有关规定,予以正确标示或标注。 (二)、构建市级和生产基地、市场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体系 1、完善监测体系。力争用三年时间,建立由市检测站和生产基地、企业、农贸市场、农产品超市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立和完

山东省农产品出口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摘要 21世纪以来,山东省农产品对外贸易持续快速的增长,出口总额一直居全国首位,期间虽出现波动,但出口规模始终处于领跑地位。本文通过对近几年的山东省农产品出口的现状,问题出现的原因以及对这一系列问题采取对应的对策这几个角度来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如今农产品市场的一些问题,像出口市场相对集中、质量的安全、品牌意识淡薄等问题。同时,为了确保出口优势,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应对,如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增加产品附加值、实施农产品出口多元化战略等措施。 关键词:山东省;农产品;出口

ABSTRACT Since twenty-first Century, foreign trade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 Shandong province continued rapid growth, total exports has been ranked first in the country, while during the volatility, but the export scale is always in the lead position. Through the present status in recent years the export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 Shandong Province, the cause of the problem and to a series of problems in the following aspects: take corresponding the countermeasures to carry on the analysis, we can see some problems now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 market, as the export market is relatively concentrated, quality safety, brand consciousness and so on. At the same time,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xport advantage, need to take a series of measures to deal with, such as improving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crease the product of Added value, the implementation of agricultural export diversification strategy and other measures. Keywords: Shandong province; agricultural products; export

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采集、捕捞形成的,未经工业化加工的供人类食用的粮食、蔬菜、瓜果、油料、菌类、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证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区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林业、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成立或加入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 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并推行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指导会员依法从事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管理 第八条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及土壤肥力条件、土壤和水域的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检测结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禁止特定农产品的生产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的原则,根据公布的农产品生产区域,编制农产品生产发展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点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围绕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强化依法监管,进一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全区种植业“三品”产量比重,全面提升全场农产品质量监管水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各村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强化依法监管和推进标准化生产“两手抓”、“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通过实施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落实监管职责,强化生产过程全程监管,确保全场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初步建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测体系和执法体系,基本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本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全面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显著增强,优质安全品牌农产品的比重和市场公信力大幅提升,基本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的管理与运行;

进一步提高地产农产品抽检合格率;完善农产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认真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全场不发生因食用地产农产品而出现的中毒事件。 三、工作重点 (一)落实监管责任 1、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村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本 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并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强化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畜 禽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出准入等制度,进一步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作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提高监管能力 1、健全监管体系。建立完善场、村二级监管机构,强化 队伍建设,突出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队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和生产企业内检员三支监管队伍的建设,健全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真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下沉至田间地头。

2020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结

2020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结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结【一】 在局党委、行政的正确领导下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具体指导下,质检站的工作人员积极为“三农”服务,确保农产品安全生产,人民群众消费安全,进行了一系列扎实工作,做到了以安全为核心,多方位进行管理,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该法,并列入局机关学习的重点内容,及时印发资料2000多份;利用科普集市进行宣传,让广大干群了解该法的具体内容。在农业技术培训工作中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普及,全县共开展了200多期培训,大力推广水稻、湘莲、蔬菜、茶叶、水果等无公害和绿色食品栽培技术。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认真扎实 为及时了解农产品安全状况,坚持日常抽查和重点抽检相结合,全年对县城范围内步步高、万客源、易俗河农贸市场、裕丰、长江等宾馆及响水、谭家山、京竹等蔬菜基地蔬菜进行重点抽检710批次,其中合格的693批次,合格率97.61%,对不合格产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了群众消费安全,全年未出现中毒事件。同时在全县选定具有代表性的6个乡镇抽取稻谷样40个,送国家稻米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全面了解稻米质量状况,促进粮食生产安全。 三、继续抓好了示范生产基地建设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管理进一步加强 围绕我县优势土导产业,做到下基地、进企业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以确保已认证产品质量安全,树立良好的品牌优势。认真搞好已认证“无公害”“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和生产企业的认证管理工作。扎实做好了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申报工作;如质如期完成6个企业8个产品的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工作;完成了宏大公司的湘莲绿色食品认证相关材料的组织,并对该企业及其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办公场所悬挂工作职责阳光台、制度牌并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制度、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监测制度、检测室管理制度: (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工作职责(已述)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制度 1、制订实施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计划和年度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建立培训档案。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在农产品生产基地、交通要道、集镇和农民集中场所,制作悬挂宣传标牌,张贴宣传标语。 3、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人员应当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参加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每年组织对村监督员、组协管员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培训40课时以上。 5、组织村监督员、组协管员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参加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 1、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辖区内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2、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档案,如实记载相关信息;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经营条件和经营产品审查,依法查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3、加强农资市场巡查监督,以农药兽药等投入品经营使用高峰期为重点开展经常性巡查,巡查情况记入监管巡查记录。 4、指导监督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规范建立进销台账,督促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店须公示产品使用范围、方法,严格落实专柜经营、实名购买等规定。 5、协助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药兽药等投入品质量抽检、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农业投入品经营“黑名单”管理。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 1、制订实施年度巡查计划,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监督工作,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2巡查范围和内容包括农资经营门店的农业投入品经营状况,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生产记录情况、农业产地环境保护情况等;以农药兽药使用高峰期、农产品上市期为重点,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收储运环节和农业产地污染源(点)的巡查监管。. 3、对巡查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格督促整改;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应即时报告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

2021年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_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农产品 质量 ___公共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日常巡查等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保障工作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能力和执法队伍建设,推行综合执法。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 核内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鼓励和扶持措施,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支持、引导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提高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水平。

河南省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112108373.html, 河南省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研究 作者:白朋飞 来源:《管理观察》2011年第28期 摘要:本文首先探讨了农产品品牌建设的必要性,然后对河南省特色农产品品牌发展的 现状进行了分析,接着对河南省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中的问题和优势进行了研究,最后提出了河南省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的对策。 关键词:农产品品牌建设发展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已形成买方市场的格局,一方面源于国内农产品总量的供给大大增加,另一方面源于国外农产品进入国内,抢占了部分国内农产品的市场。这种卖难的状况使得农民增产并不增收,如何改变我国农产品卖难的局面,需要多种措施和方法的并行实施。本文主要分析河南省特色农产品品牌的建设现状和并结合现状提出品牌发展对策。 一、河南省发展农产品品牌的必要性 在农产品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农业实施农业品牌战略,是推进结构战略性调整,赢得竞争新优势,促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一)实施品牌战略是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的必然选择 河南省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缺乏,农业生产成本较高,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但农业种质资源丰富,特色产业和产品明显,挖掘和整合这些有利条件,全面实施农业品牌战略,对于促进农业生产、提升产业层次,对于加快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 实施品牌战略是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迫切需要。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河南省农业生产能力大幅增强,结构调整步伐明显加快,但随之带来生产盲目性和结构趋同性问题,导致结构调整多变、增产不增收。实施品牌战略,能凭借某名牌产品广阔的市场,通过其所在生产组织体系的连接,实行区域化布局、基地化建设和专业化生产,形成农业区域合理分工,逐步做大规模,以优质的产品质量,获得市场认同,避免大起大落,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从而为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的需要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状及对策(正式)_1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状及对策(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046-1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状及对 策(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摘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提升XX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通过对近几年以来开展的主要工作回顾,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XX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及对策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农产品供求日趋丰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现出来。XX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维护公众

健康,促进农村发展”的总目标,积极服务于“三农”事业,始终倡导“安全、健康消费”理念,强化安全检测监管,突出专项整治和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综合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推动了农村经济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一、XX县基本情况 XX县辖19个镇,207个行政村,7.46万户,总人口28.5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6.47万户,24.04万人。总面积3487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为1.89万公顷,林业用地3.09万公顷,天然草坡3.21万公顷。农业主导产业主要有烤烟、油菜、蔬菜、茶叶等。全县累计认证无公害农产品21个,绿色食品4个,有机产品1个;全县无公害农产品开发面积45万亩,建设绿色食品基地10000亩。 1、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成效与现状 1.1健全机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一是从20xx年开始相继成立了农业局监管办、县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等

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结及XX年安全工作计划(标准版)

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结及XX年安全工作计划(标准 Through the summary, we can fully and systematically understand the past work situation, and can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past work. ( 工作总结 )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MZ-SN-0203

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结及XX年安 全工作计划(标准版) 为了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全市农业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央和省上要求,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地方认证向全国认证转换,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的发展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促进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1、建立机构,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市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市长为组长的发展无

公害农产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协调和办理有关日常事务。同时,市、县农业部门都建立了无公害农产品发展领导小组,落实了具体办事机构和人员,明确了系统内各部门职责,为正常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2、制定规划,规范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要求以及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的通知》、省农业厅《关于我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先后出台了《关于发展我市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意见》、《关于加强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的试行办法》等9个有关生产意见和管理办法的文件下发各县(市、区)农业局,从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工作重点、具体措施等方面对强化和规范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提出了明确要求。市政府对发展无公害农产品也十分重视,今年1月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的意见》(德府发[XX]4号),提出了“十五”期末和2010年全市无公害农产品的奋斗目标和工作措施。我局为配合今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详述(doc 12页)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详述(doc 12页)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商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健全乡镇或者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河南省现代农业发展的现状_问题及政策建议

中国农村经济2007.专刊河南省现代农业发展的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 张广智王军茂魏国强 内容提要:本文基于对河南省近年来现代农业发展的成就及现状的分析,讨论了河南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面临的资源环境约束强化、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农产品加工总量不足农村劳动力数量庞大、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等制约因素,提出了调整农业结构、加大科技注入、发展产业化经营、加强农业对外交流合作等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创新思路。 关键词:河南省 现代农业 基础设施 政策 发展现代农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村工作的必然要求。河南省作为全国第一农业大省、第一农业人口大省,其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是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基本途径,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产业基础。 一、河南省近年来现代农业发展取得的主要成就及现状 1.农业生产条件日益改善。近年来,河南省先后对30座大中型水库进行了除险加固,开工建设了盘石头、燕山等大中型水库,对19个大型灌区进行了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在平原地区实施了平原井灌项目。2006年,全省机电井数达到12 2.52万眼,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到7372.43万亩,旱涝保收农田面积达到5862.87万亩,分别比2000年增长了4.9%、4%和5.8%;全省农机总动力、农村用电量、化肥施用量分别比2000年增长4 3.7%、50.1%和28.5%。 2.粮食生产不断迈上新台阶。近年来,河南省粮食生产能力不断提高,1998年粮食总产量首次超过400亿公斤之后,连续多年稳定在这一水平之上(2003年除外),2004~2006年连续3年实现丰产丰收,2005年、2006年分别登上450亿公斤和500亿公斤两个台阶。2006年总产量达到505亿公斤,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10.1%。2007年,粮食总产量达到519.5亿公斤,连续第二年稳定在500亿公斤以上。全省粮食再次夺取大丰收,不仅解决了全省近1亿人口的粮食需求,也为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 3.水产业快速发展。2007年,水产养殖面积达到350.8万亩,比2006年增加5.4万亩;生产鱼苗46.1亿尾,增加5.4亿尾;培育鱼种26.1亿尾,增加3.7亿尾;投放鱼种23.9亿尾,增加1.1亿尾;新建鱼池3万亩,改造鱼池19万亩;培训人员3.9万人次。全省水产品总产量达到68.5万吨,实现水产行业总产值95亿元,全省渔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800元。 4.特色、绿色农产品初具规模。近年来,各地因地制宜,大力发展水果、花卉、食用菌、中药材、茶叶等高效经济作物和特色农业,其基地建设都已初具规模。主要经济作物中,棉花种植面积和总产量居全国第三位;油料面积和总产量均居全国第一位;蔬菜面积居全国第二位,总产量居全 -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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