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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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5月19日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督促行政机关首长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照本规定对其追究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首长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首长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发生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和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的;
(二)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三)不顾本地区、本部门公共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投资兴建基本建设项目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首长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
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不执行或者越权修改重大规划的;
(四)违反规定对非本地区、本行业的企业、客户、产品、服务实施封锁或者实行歧视待遇,或者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不依法严格追究,甚至纵容、包庇的;
(五)越权批准土地征用、征收,或者违反规定划拨、出让、出租土地,或者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强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侵害农民合法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的;
(六)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国债、救灾、扶贫、教育等财政专项资金的;
(七)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者金融机构信贷活动的;
(八)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者干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九)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十)因违法行政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

形。
第六条 行政首长对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上级国家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
(二)对国家的方针政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的;
(三)对本级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态度消极,措施不力,未能按时完成的;
(四)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的;
(五)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行政首长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范不力、处置失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未按照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的有关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5月19日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督促行政机关首长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照本规定对其追究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首长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首长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发生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和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的;
(二)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三)不顾本地区、本部门公共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投资兴建基本建设项目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首长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
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

施的;
(三)不执行或者越权修改重大规划的;
(四)违反规定对非本地区、本行业的企业、客户、产品、服务实施封锁或者实行歧视待遇,或者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不依法严格追究,甚至纵容、包庇的;
(五)越权批准土地征用、征收,或者违反规定划拨、出让、出租土地,或者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强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侵害农民合法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的;
(六)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国债、救灾、扶贫、教育等财政专项资金的;
(七)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者金融机构信贷活动的;
(八)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者干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九)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十)因违法行政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政首长对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上级国家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
(二)对国家的方针政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的;
(三)对本级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态度消极,措施不力,未能按时完成的;
(四)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的;
(五)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行政首长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范不力、处置失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未按照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的有关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5月19日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督促行政机关首长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照本规定对其追究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首长问责实行权

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首长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发生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和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的;
(二)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三)不顾本地区、本部门公共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投资兴建基本建设项目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首长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
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不执行或者越权修改重大规划的;
(四)违反规定对非本地区、本行业的企业、客户、产品、服务实施封锁或者实行歧视待遇,或者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不依法严格追究,甚至纵容、包庇的;
(五)越权批准土地征用、征收,或者违反规定划拨、出让、出租土地,或者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强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侵害农民合法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的;
(六)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国债、救灾、扶贫、教育等财政专项资金的;
(七)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者金融机构信贷活动的;
(八)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者干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九)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十)因违法行政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政首长对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上级国家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
(二)对国家的方针政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的;
(三)对本级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态度消极,措施不力,未能按时完成的;
(四)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的;
(五)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

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行政首长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范不力、处置失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未按照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的有关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5月19日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督促行政机关首长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照本规定对其追究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首长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首长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发生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和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的;
(二)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三)不顾本地区、本部门公共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投资兴建基本建设项目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首长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
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不执行或者越权修改重大规划的;
(四)违反规定对非本地区、本行业的企业、客户、产品、服务实施封锁或者实行歧视待遇,或者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不依法严格追究,甚至纵容、包庇的;
(五)越权批准土地征用、征收,或者违反规定划拨、出让、出租土地,或者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强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侵害农民合法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的;
(六)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国债、救灾、扶贫、教育等财政专项资金的;
(七)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者金融机构信贷活动的;
(八)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者干预行政执法

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九)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十)因违法行政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政首长对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上级国家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
(二)对国家的方针政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的;
(三)对本级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态度消极,措施不力,未能按时完成的;
(四)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的;
(五)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行政首长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范不力、处置失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未按照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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