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信托与公益事业捐赠制度的衔接
信托三分类 指导口径

信托三分类指导口径信托是指以信托财产为基础,通过信托合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根据信托的不同目的和性质,信托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公益信托、利益信托和私益信托。
一、公益信托公益信托是指信托财产用于公益目的的信托活动。
公益信托是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为目标,通过信托方式来管理和运作资金,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一种机制。
公益信托的主要特点是以社会公益为宗旨,信托财产用于教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环境保护、慈善事业等公益领域。
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公众大众,例如受益于教育事业的学生、受益于医疗事业的患者等。
二、利益信托利益信托是指信托财产用于满足特定个人或组织的利益目的的信托活动。
利益信托是为了保护和实现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形式。
利益信托的主要特点是以受益人的利益为宗旨,信托财产用于满足受益人的经济、社会或其他利益需求。
利益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个人、家庭、企业等,例如受益于财产增值的投资者、受益于财产管理的个人或家族等。
三、私益信托私益信托是指信托财产用于满足设立人个人或家庭的利益目的的信托活动。
私益信托是为了实现设立人个人或家庭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形式。
私益信托的主要特点是以设立人个人或家庭的利益为宗旨,信托财产用于满足设立人的经济、社会或其他利益需求。
私益信托的受益人通常是设立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例如受益于财产管理的个人或家族、受益于财产继承的后代等。
总结起来,信托根据不同目的和性质可以分为公益信托、利益信托和私益信托。
公益信托以社会公益为宗旨,利益信托以满足特定个人或组织的利益为宗旨,私益信托以满足设立人个人或家庭的利益为宗旨。
这三类信托在实践中各有不同的应用场景和运作方式,通过信托的有效运作,可以实现不同利益主体的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公益慈善项目的模式

公益慈善项目的模式
公益慈善项目通常有以下几种模式:
1. 捐赠模式:这是最常见的公益慈善模式之一,个人或组织向慈善机构或公益项目捐赠资金、物资或服务,以支持其运作和发展。
2. 志愿服务模式:通过志愿者的参与和贡献来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志愿者可以提供各种服务,如教育、医疗、环保等,以改善社会福利和解决社会问题。
3. 慈善信托模式:慈善信托是一种法律工具,通过设立信托基金,将捐赠者的资产用于特定的慈善目的。
慈善信托可以提供长期的资金支持,确保公益项目的持续运作。
4. 社会企业模式:社会企业将商业模式与公益目标相结合,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创造经济价值,并将部分利润用于公益事业。
这种模式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自给自足。
5. 公益创投模式:公益创投是一种创新的投资模式,投资者向社会企业或公益项目提供资金和支持,以推动其发展和社会影响力的扩大。
6. 联合公益模式:不同的公益组织或项目之间进行合作与联合,共同开展公益活动,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和影响力。
7. 公益营销模式:企业通过与公益组织合作,将其产品或服务与公益活动相结合,以此吸引消费者并同时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这些模式可以单独或结合使用,具体的公益慈善项目可以根据其目标和需求选择适合的模式。
每种模式都有其特点和优势,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目标受众和资源情况进行选择和实施。
信托与租赁公益信托

(一)公益信托的含义公益信托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为将来的不确定的多数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
国内法学界也称之为慈善信托。
公益事业的定义很广泛,所有有利于社会进步、提高社会公众福利的行为都可以称之为公益事业。
如: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事业等。
公共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但究竟什么是公益,没有一个一成不变的标准,因此,部分国家的有关法律对此做了如下规定:日本《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目的是为了祭祀、宗教、慈善、学术、技艺和其他公益。
对未列举的信托,如确属以公益信托为目的,仍承认其为公益信托。
(二)公益信托的特点1.公益信托是一种个人和法人通用性质的信托业务。
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力并将其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信托机构将信托财产用于信托文件规定的公益目的。
公益信托的委托人一般是有识之士或社会团体,他们希望通过捐助一部分财产,来改善某些领域的状况。
但由于时间或精力所限,需要把事务委托给信托机构。
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根据公益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具体目的来确定,但是信托契约只能规定受益人的范围,不确定具体的受益人。
如奖学金的受益人只限于优秀学生,但成绩未公布之前并不知道具体是谁。
公益信托运用的非常广泛。
在英美国家,它遍布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社会公益事业方面。
公益信托的名称是经过批准后专用的,不得随意挪用。
公益信托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提高办事效率。
公益信托通过委托信托机构的专业化管理,可以保证公益信托资金的安全,并获得稳定的收益。
大部分的公益信托在分配中不动用信托本金,而只用信托收益去资助设定的公益事业。
这样以来,相当于扩大了公益信托的规模,使公益事业得到更加持久的发展。
信托机构的介入使公益信托易于接受公众的监督。
2.与私益信托的比较:(1)信托目的不同。
私益信托的设立是为了委托人自己或其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公益信托的目的是为了服务社会公益事业。
慈善信托经验做法

慈善信托是一种通过信托安排将财产用于慈善目的的制度。
在全球范围内,慈善信托已被广泛用于支持教育、科研、环保、扶贫、医疗等领域的公益活动。
以下是一些慈善信托的经验做法,这些做法可以帮助确保慈善信托的有效运作和慈善目的的实现:1. 明确信托目的:在设立慈善信托时,应明确信托的目的和受益人。
信托目的应具体、明确,以确保信托财产被用于既定的慈善目标。
2. 制定信托章程:信托章程是慈善信托运作的指导文件,其中应包含信托的目的、管理结构、受益人资格、财产运用方式、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内容。
3. 信托财产管理:慈善信托的财产应由专业、负责任的信托公司或个人管理。
管理团队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信誉。
4. 风险管理:慈善信托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合规风险管理等,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和有效运用。
5. 透明度和公开性:慈善信托的运作应保持透明度,定期向公众披露信托的运作情况、财务报告和慈善活动的进展。
6. 监管合规:慈善信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税收法规、慈善法规等,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
7. 慈善活动的评估:慈善信托应定期评估其慈善活动的效果,以确保信托财产被用于最有需要和最有效的慈善项目。
8. 持续改进:慈善信托应不断学习和借鉴其他信托的成功经验,持续改进自身的运作模式,以提高慈善活动的效率和影响力。
9. 社会合作:慈善信托应积极与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企业和社会团体合作,共同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10. 人才培养:慈善信托应重视人才培养,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提升团队成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通过以上经验做法,慈善信托可以更有效地实现其慈善目标,同时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合规运作。
为什么都在谈论公益信托

为什么都在谈论公益信托今年开春,“公益信托”再一次成了热门话题。
在3月的全国“两会”上,接手壹基金还不到1个月的前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在会上抛出了《关于我国公益慈善基金管理制度引入信托机制的提案》。
仅隔了一个多月,壹基金的另一位理事,阿里巴巴掌门人马云与他的创业伙伴蔡崇信宣布,将捐出股本成立个人公益信托基金。
传媒界这对这个话题展现出浓厚的兴趣。
《公益时报》、《京华时报》等媒体对公益信托作了大篇幅的报道,多名学者为此撰写专栏,更有媒体预言,公益信托将成为更多商业大佬行善模式。
公益信托,这一早在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中就已明确提出的说法,在13年后的今天显得雷声阵阵。
只是,为什么是现在?当前的中国,最出名的公益基金会尚在信息公开、行善动机等最基本的问题上与网民纠缠不清,公益信托的提出,是正面破题还是另辟蹊径呢?公益信托是个什么东西?要对上述问题作出探讨,得先说说什么是公益信托。
但是,这个名词涉及法律、税务、金融、投资、募款、社会资本等一系列专业领域,非常复杂,我们还得从故事说起。
早些年,打工皇帝唐骏在帮福建首富陈发树筹立慈善基金会的时候,他特意跑到了盖茨基金会北京代表处学习,但却扑了个空。
对方告诉他,北京办事处只负责花钱,而基金会的建立及其基本运作他们根本不知道。
原来比尔?盖茨夫妇早已把冠名的慈善基金分拆为基金会与信托公司,两者相互独立,互不隶属。
基金会负责花钱,它有权向信托公司索要任何其财产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公益活动;而信托公司负责赚钱,它能像一个独立的投资公司一样进行各种资本运作,但赚到的钱,最终都要用于公益事业,盖茨夫妇不能回收。
用大白话来说,公益信托就是一个拿善款去投资,计划赚更多的钱来做公益的公司。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盖茨信托公司的资金绝大多数由盖茨和他的富人朋友们捐出来的,公众捐款的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即便亏损,它也不会承受公众的压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在其专栏上指出:“公开募集善款,不是公益信托应该关心的内容。
公益信托与基金会的关系:基于融合的视角

在 审计 报告 中认 为 盖茨 基金 会 与盖茨 基金 会信 托 属于 “ 双信托 构造 ” ① 基金 会也 不过 是一 种信 托 。 。 盖 茨基 金会 的构造 对我 们提 出的问题 是 : 益 信托 与 基 金会 的关 系究 竟 如何 ? 信 托与 基 金 会 正是 我 国 公 当下金 融业 与 慈善 业 的热 门话题 , 者 的制度 建设 都 处 于起 步 阶段 。所 以 , 论 对《 托 法 》 完 善 , 两 无 信 的 还是 基
曾经 的世 界首 富 比尔 ・ 茨广 为人 知 的善 行是 将 个人 所有 的 5 0亿美元 捐 献给 名下 的 慈善基 金会 比尔 盖 8 及 梅琳 达 ・ 茨基 金 会 ( 文简 称 盖茨 基金 会 ) 盖 下 。但 新 闻在 吸 引 了眼球后 , 实却 隐 匿 了。一个 问题 是 : 事 比尔
决 o 30 而 言之 , t2 简 31 公益 信托 是优 于基 金会 的选 择 。从 慈善 组 织 入手 的学 者 也 区分 公 益 信托 与 基 金会 , 有 如
学 者认 为 “ 慈善 性公 益 法人 和慈 善信 托是 现代 社会 最 为常 见 的两 种 慈善 活 动方 式 ” 并 且 两 者 也存 在 各 种 区 , 别。 [ 学 者认 为 , 该 在运 行 中慈善 法人 比慈 善信 托受 到较 少 的约束 。在 价值 判断 上 , 两者并 无 高下 之分 , 于 属 功能 互补 。本 文将 上述 严格 区分 公 益信 托与 基金会 的观点 统称 为“ 元论 ” 即公益 信托 与基 金会 相互 独 立 , 二 , 两者 各有 制度 构 造与 运行 机制 , 可混淆 。也有部 分 学者对 公 益信托 与 基金会 的关系持 更 动态 、 不 从而 也 就是 两者 相关 联 的观 点 , 台湾学 者赖 源河 、 志诚认 为公 益信 托 与公 益法人 可 以发挥 互补 的功 能 。亦有 学 者 明 如 王 确反 对 “ 二元 论 ” 认 为“ 果脱 离 了 中国语境 , , 如 仅从 字 面或 制度 原理 出发 对这 两者 进行 比较 是不 科学 的 , 也非
论公益信托视阈下的股权慈善捐赠
各 国信 托法 根据 信托 目的的私益 性和 公益性 , 将 信托行 为划 分为 私益信 托 和公益信 托 , 常规 意义上 的公 益信 托亦称 慈善 信托 , 是指 委托 人基 于对受 托人 的信任 , 将 其财 产权 转 移 至受 托 人 的名 下 , 由受托 人按 照委 托人设 立 的为实 现社会 公众 之利 益 的 目的 , 以 自己 的名义 管理 和 处分 信 托财 产 的行 为 ¨ 。在 国外 公益 慈善 事业历 史发 展 中 , 公 司股权 慈善捐 赠 由来 已久 , 在 现代社 会 已成为 公 司慈善捐 赠 的常态 方 式, 其 中美 国是 企业 股权 慈善捐 赠最 具有代 表性 的 国家 , 从早 期公 司股权 慈善 捐 赠 的奠 基 者洛 克 菲勒 、 卡 内基 到 当代 的 比尔 ・ 盖 茨夫 妇 以及 沃伦 ・ 巴菲特 , 他们 的捐赠 中股 权 占绝大 部分 , 并 且 慈善捐 赠 的股
1 1 Y J A 8 2 0 0 5 3 ) 。
作者简 介: 戚枝淬 ( 1 9 6 6 ~
事诉 讼 法徽工业大学文法学 院法学系副教授 , 硕士生导 师 , 研究方 向为 民商 经济法学 、 民
① 2 0 0 5年 1月 1 2日, 牛根生先生与家人承诺捐 出全部股份 , 并创立 了“ 老牛专项基金 ” , 牛根 生将 自己在蒙牛所 占的 1 0 %左右的 股份全部捐 出。 自此 , 牛根生便有“ 中国第一捐股之人” 称号 。2 0 0 9年 9月 , 随着 中粮 集团入股蒙牛 , 牛根 生宣布 : 由他掌控 的老牛基金 会3 . 4 8 % 的股权全部抛售 , 套现为 9 . 5 5亿港元 , 全部用于公益慈善事业。2 0 1 0年 1 2月 2 8日, 中国蒙牛乳业有限公 司在香 港宣布 , 牛根 生 已将其名下的境外蒙牛股权资产全数转让 给 He n g x i n信托 , 以贡献公益慈善事业 。 ② 2 0 0 9年 l 0月 2 0日开始施行的财政部《 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规定允许股权用 于公益 性捐赠 , 这是一 个政策性的规定。
论公益信托设立
摘
一
要: 公益信托设立是相 关当事人依照信托 法律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公益信托 的行为 , 公益信托设立像其他 民事法律行为
样会发生一些法律上 的后果。公益信托设 立要遵 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 明确的公益 目的 、 确定 的信托财产、 不特定的受益人 以及经
过批 准的合格受托人是公益信托设立的法定条件 ; 指定信托文件 、 提 出设立公益信托 的 申请 、 进 行审查批准和移交信托财产是公益信
成立公益信托。公 益信 托 目的的公益性指 的是公益信托 目的必 须是为 了发展公益事业 或使 不特定的社会 公众 受益 。信 托 目的 是否具有公益性要 由法律加 以规定 ,各国关于公益信托 目的范 围的规定并不相同。 根据我国《 信托法》 第六十条规定 , 设立信托
出于下列 目的的 , 信 托 目的具有公 益性 : ( 1 ) 救 济贫困 ; ( 2 ) 救助
是公民 、 组织似乎都可以作为受托人。 但应 当注意 的是 由受托人 管理职 责决 定 , 受托人应 当具备基本 的民事行为 能力 , 因此 , 根
据法律规定 只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 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够成为
受托人 。 另外 , 由于公益信托涉及 公众利益 , 受托人 的选任应 十分 谨慎 , 为 了保证选 任的受托人正确履 行职责 , 防止规 避法律 、 损
害公益事件 的发生 ,法律规定受托人 的选任必须经过公益事业
灾民; ( 3 ) 扶 助残疾 人 ; ( 4 ) 发 展教育 、 科技 、 文化 、 艺术 、 体育 事
业; ( 5 ) 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 ( 6 ) 发展环境保益事业 。这些信托 目的要么是为 了实现 慈善 、 要 么是为 了发展公共事业 。 都具 有公益 的性 质 , 围绕这些 目的而设立 的信托就是公益信托 。
公益信托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设立 、 资产 管理 、 处分等各方面法规 、 政策不健全而不敢率
先成为先例 , 多数信托公 司依 旧持 观望态度。 大
管理已经有一套现成的制度 , 在此前提下 , 没有必 要再建 立
一
二、 我国法规应完善对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监管体制
由于公益信托事关公共利益 , 且受益人 多为一般社会大
套公益信托制 度。 笔者认为 , 于社 会捐赠者而言 , 对 选择
知》文件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推介创新产品,不得通过报刊 、 , “
电视 、 广播 和其 他公共媒体进 行营销宣传” 但 是业 内人士 。 指 出, 公益信 托在帮助信托公 司开展业务, 老百姓也更容 易接受。 据悉 , 国内各家信 托公
司均有意开拓 公益信托 的新领域 , 但是考虑到公益信托 的
维普资讯
公益信托 法律保 障机制研 究
法 制 天 地
出, 公益信托 应 当设 置信 托监察人 , 在第六十 二条 规定 托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的隔阂阻碍 了信托税制的建立和发 还
国家鼓励发展公益 信托的税收减免 措施在财税法规上 “ 公益信托 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 , 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 展 。 应
项 目, 中融信托投资有限公 司作为受托人 向公众 推出“ 如 中 产保管 、 债权处理 等多方面的业务 。 目前 , 信托公司是 中国
资本市场和 产业市 场的金融机 华慈善公益信托”即“ ( 残疾孤 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 )云南 惟 一能同时涉足货 币市 场 、 这种 特性使得信托 公司成为三个领域资金 交流的最佳 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 司2 0 年 度发行 的公益“ 06 爱心稳健 构 ,
贝尔基 金会及 时做 出决定 , 更改基 金会章程 , 增强管理和运
《慈善法》将正式施行
《慈善法》将正式施⾏助⼒宗教慈善事业发展2016年3⽉16⽇,⼗⼆届全国⼈⼤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慈善法》,并将于今年9⽉1⽇起正式施⾏。
《慈善法》共计12章112条,不仅明确界定了慈善活动的⽅式和原则,同时因应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民群众的迫切需求,对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法律责任等各个重要环节予以规范,在规范慈善组织设⽴运营、慈善财产来源和使⽤、开展慈善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也都作了详细规定,将扶危济困的慈善公益活动纳⼊法治轨道,助⼒社会建设进⼊“良法善治”新时代。
《慈善法》的出台也给宗教信仰和宗教⼯作提供了崭新的历史机遇。
众所周知,宗教是慈善之母,两者渊源深长、密不可分。
宗教教义指引⼈们修⾝⾏善、扶危济困,其精神与物质的⽆私施与奠定了古今中外宗教慈善事业的基⽯。
在当代中国,宗教界发扬服务社会、利益⼈群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和开展赈灾救灾、扶贫济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等公益慈善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赢得了社会的⼴泛赞誉。
其内在优势与潜⼒正逐渐被发现和挖掘,良好的社会、法律和国际环境为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也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巨⼤空间。
《慈善法》不仅为我国慈善事业指明了⽅向,也为宗教慈善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对于引导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极⼤地⿎励和⽀持宗教界投⼊慈善事业意义重⼤。
依照宪法和⽴法法的有关规定,随后,⽴法机关和政府部门还将据此对《宗教事务条例》、《关于⿎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等规范性⽂件中的相应内容作进⼀步修订和完善,以利于依法保护和促进宗教公益慈善活动。
《慈善法》的出台,对于完善宗教慈善法治,有以下⼏个⽅⾯的意义:第⼀,提升了慈善⽴法位阶和效⼒,便于形成以《慈善法》为核⼼的宗教慈善法律体系,有助于消除相关法律⽂件冲突散乱造成的现实难题。
慈善是⼈类社会的永恒主题,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发挥着结社、社会第三次分配与⽂化教育等多项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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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既有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律制度概述1999年6月28日通过、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奠定了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律制度的基础,以其为核心,包括《基金会管理条例》①、《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③等行政法规、规章在内的法律规范是我国的公益事业捐赠制度的法律渊源。
根据上述法律渊源,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有以下几层内容:第一,从捐赠法律关系主体看,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包括:1.捐赠人范围广泛,没有资格限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充当捐赠人④。
2.严格限制受赠人范围。
只有以下四类受赠人:(1)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2)依法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3)基金会;(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⑤。
3.受益人。
现行法律体制下没有对受益人做出资格要求,从法理上讲,符合捐赠人意愿的可以接受捐赠利益的所有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4.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
我国对前三类受赠人均采取双重管理制度,对于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有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⑥;对于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有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⑦。
5.国家。
国家是公益事业捐赠的鼓励者⑧。
第二,从捐赠客体看,主要内容包括:1.捐赠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捐赠财产及其增值。
2.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⑨。
3.对于不同的受赠人,受赠财产及其增值的财产权归属有别:(1)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作为受赠人时,受赠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⑩。
(2)依法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人时,受赠财产属于国有资产+,-。
(3)基金会受赠财产及其增值的财产权归属,法律规范没有明确,本文认为应当承认基金会对其拥有的法人财产权+.-。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其一,其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则按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人处理;其二、其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受赠财产财产权归属,法律规范不明确,本文认为宜归属社会公共财产+/-。
4.从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看:(1)必须用于公益事业、符合捐赠目的+0-。
(2)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1-。
(3)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中国公益信托与公益事业捐赠制度的衔接何江恒(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摘要]2001年4月28日通过、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确立了我国的公益信托制度。
公益信托是为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是我国公益事业的应有组成部分。
作为舶来品,公益信托法律制度如何同我国既有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律制度相衔接,是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
该文通过比较两种法律制度,并基于对公益信托实践的分析,认为应当促成两种法律制度的良好结合,实现公益事业的更好发展。
[关键词]公益信托公益事业捐赠制度衔接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4)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开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5)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受赠人财务进行审计!%#。
二、我国公益信托法律制度内容该内容集中规定在《信托法》第59-73条,另外,《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也有所涉及!&#。
公益信托制度与我国既有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律制度的联系与区别体现在:第一,从目的看,公益信托也是为了公共利益,与公益事业捐赠法律制度无异。
第二,从主体看,其涉及6方法律关系主体,其中有4方当事人。
1.委托人。
其资格不受限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均可’(#。
委托人是公益信托的发动者,为了公共利益目的设立信托,也是个体利益的捐献者,类似于捐赠人。
但是二者有重大不同,体现在二者的权利上。
公益信托中的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相比之下,根据《捐赠法》,捐赠人的权利少得多,主要是知情权、建议权’*#,无权查阅受赠人为公益行为的账目。
一个可喜的发现是《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专项基金来源于捐赠、资助的,应当根据资助、捐赠人的要求,定期向其通报专项基金使用情况和提供相应的会计资料。
”遗憾的是,该规定对专项基金总额有下限要求’+#,并非对公益性社团法人的所有受赠财产都适用。
另外,该规定对基金会、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不适用。
受赠人若是违反捐赠协议,捐赠人只能依据《合同法》撤销捐赠。
总体来说,在促成委托人或者捐赠人的目的实现上,捐赠人的权利远远少于委托人。
2.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人。
它是公益信托制度下公益事业的执行者,类似于受赠人。
二者义务有很大相似性,受托人负有信义义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受赠人根据捐赠协议、《捐赠法》负担义务。
其中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并且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但二者资格限制不同,受托人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受赠人限于三种特定的法人及政府。
另外,信托财产或捐赠财产之于二者的归属有别:受托人是信托财产名义上的权利人,受赠人则区分不同情况而有别。
再者,报酬有无也有不同: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来确定’$#;受赠人中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都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从捐赠财产中获取报酬’&#。
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这一点与公益事业捐赠法律制度中的受益人无异。
但是重要的不同点是,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具有受益权,这是一种类似于物权的权利,在英美法系,其是衡平法上的“所有权”。
基于该权利: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其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所有这些,都是公益事业捐赠法律制度下的受益人所没有的。
4.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或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维护受益人利益的人。
现行法律规范未对其进行资格限制。
从其维护受益人利益、追求公益目的实现的立场看,其与受赠人有相似之处;但是信托监察人与受托人不能由同一个人担任,已期达到监督受托人、维护受益人利益之效,而受赠人同时具有“受捐赠人之托、实现捐赠目的”的身份。
从信托监察人的监督职责看,与公益事业捐赠法律制度下的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有相似之处;但是信托监察人不限于国家机关。
5.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具体由什么组织担当,现行法律制度缺乏规定。
其主要职责包括批准设立公益信托,批准受托人人选及其辞任,变更受托人、信托文件有关条款,在信托文件没有规定信托监察人时指定信托监察人,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核准受托人作出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批准受托人把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等!$#。
与公益事业捐赠法律制度下的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相比,二者在功能上具有很多相似性,都是为了保证受托人或是受赠人履行义务、促成公益目的之实现。
但是不同的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只有一个,而公益事业捐赠法律制度下的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都在两个以上。
6.国家。
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这一点与公益事业捐赠法律制度中的国家角色有相似之处。
第三,从客体看:1.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是目的财产,专事公益目的,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这一点与捐赠财产及其增值相同。
2.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表现在: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离;原则上不适用强制执行;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捐赠法》虽然要求受赠人应当按照符合捐赠目的的方式使用捐赠财产及其增值,逻辑上讲,不同的捐赠财产能够分别运作,彼此独立。
但是现行法律规范下,没有赋予负载不同捐赠目的的不同捐赠财产以独立性,存在甲捐赠财产的债务由乙捐赠财产负担的可能性。
一个可喜的发现是《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使得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财产具备独立性成为可能。
根据该规定,社会团体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超出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专项基金增值部分,应当纳入到社会团体专项基金财务帐上统一管理使用;社会团体专项基金应当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并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社会团体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对其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专门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