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计算方法
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标准

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标准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标准是指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予以扣除的标准。
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指纳税人为公益事业捐赠的财产或者资金支出,包括捐赠给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组织的财产或者资金支出,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实际支出。
一、公益性捐赠支出的范围。
公益性捐赠支出的范围包括捐赠给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组织的财产或者资金支出,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实际支出。
其中,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组织是指依法登记并主要从事公益活动的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等。
二、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
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具体来说,纳税人为公益事业捐赠的财产或者资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标准为不超过其全年收入的30%。
三、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申报程序。
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将公益性捐赠支出列入扣除项目,按照规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扣除数额,并在申报表中予以填报。
四、注意事项。
在享受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过程中,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捐赠行为符合税法规定,捐赠对象为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组织;2.保留捐赠凭证和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3.严格按照规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扣除数额,不得超过30%的全年收入。
五、结语。
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标准的设立,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性捐赠时,应当了解相关的扣除标准和申报程序,合理合法地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税务部门也将加强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公正执行,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能够为我国的公益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浅析公益性捐赠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方法

得; 当期扣 除不完 的捐 赠余 额 , 不能转 到其他应税所 得及 以后
纳税 申报期 的应 纳税所得 中继 续扣 除 , 也不允许将 当期捐赠在 属于以前 的纳税 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 中追溯扣除。 《 企业 所得税法 》 条 规定 , 第9 国内企业 ( 不分 内资 、 资 ) 外 进 行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 年 度 利 润 总额 1 %以 内 的部 分 , 予 在 在 2 准 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 , 体现 了国家保 障税 基 、 防止避税 和
资产 如何确认捐赠 支出。 合《 结 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细则第 六十 二条第五款 “ 过捐赠 、 通 投资 、 货币性资 产交换 、 非 债务重组取 得的固定资产 , 按该资产 的公允价值 和应支 付的相关税 费作 为
计税基础” 笔者认为 , , 接收捐赠方按 照公允 价值 和支付 的相关
额 1 % 以 内部 分 直 接 扣 除 即可 。 2
_L 门,以及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取得合法 L 证 明的对公益事业的捐赠。 纳税人通过社会 团体或 国家机关进行捐赠后 , 应凭取得 的 收据作 为税 前扣 除的凭证 。同时 , 税前扣除 的教育事业 和其 他
公 益 事 业 的 捐 赠 ,其 捐 赠 资 金 属 于纳 税 申报 当期 的 应 纳 税 所
税 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捐赠 固定资产 , 应当视为对 固定 资产 的 处 置 。 企 业 捐 赠 没 有 实 际 收 入 , 也没 有 处 置 的 相 关
费用 发 生 , 置净 收入 无 法 确 认 , 赠 支 Ⅲ亦 无 法 确 认 。 赠 固 处 捐 捐
合理计算 的要求 。因此 , 税法要 求捐赠要 有合理 限度 , 相应 使
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

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2015-01-16 08:50:15 点击:14359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本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国家为了鼓励纳税人对一些特殊事业、特殊地区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行为,在《条例》颁布后,又有针对性地调整了部分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
在本文笔者就国家特殊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及计算方法进行了整理。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分类如下:一、允许1.5%比例扣除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以据实扣除。
二、允许10%比例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上述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其范围为: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
![[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4670a438ce2f0066f4332257.png)
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一、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操作指引(一)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二)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的方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12%比例范围内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利润12%比例的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预缴,下面以例子说明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对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例1:甲公司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2008年5月通过慈善总会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人民币100万元。
甲公司二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500万元。
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40 万元。
甲公司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
甲公司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二季度按累计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款)=500X 25%-40=8(万元)说明: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按照会计利润计算预缴税款,由于二季度发生的捐赠支出已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做为一项支出已减除,因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例2:[接例1]2008 年终了,甲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 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OOO X12%=12(万元)甲公司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小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20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可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甲公司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0X 25%=25(万元)减去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2008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 万元。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应如何计算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应如何计算展开全文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应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举例计算:1、某企业2008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10000元,公益性捐赠支出10000元,假设除此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方法(1):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10000×12%)=18800(元)计算方法(2):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10000+10000)×12%=17600(元)2、某企业2008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0元,公益性捐赠支出10000元,假设除此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方法(1):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0+(10000-0×12%)=10000元计算方法(2):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0+10000-(0+10000)×12%=8800元3、某企业2008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10000元,公益性捐赠支出10000元,假设除此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方法(1):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10000×12%))=1200(元)计算方法(2):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10000+10000)×12%=0(元)请问上述三例中,哪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正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根据上述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标准及纳税调整的计算步骤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标准及纳税调整的计算步骤除了特殊的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一般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标准是利润总额的12%,超过12%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三个年度税前扣除。
扣除的顺序是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到当年的部分,再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
通过几个例子来理解例一:企业当年会计利润总额100万元,本年发生公益捐赠支出5万元,上年结转公益支出3万元。
第一步计算扣除标准,100*12%=12万元第二步计算实际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总额,5+3=8万元(上年结转本年的加上本年实际发生的)。
第三步用扣除标准和实际可扣除的比较,12-8=4万元,扣除标准大于实际可扣除的。
本年发生的5万元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并且上年结转的3万元也可以在本年扣除。
纳税调减3万元(3万元结转的部分在上一年实际发生时不允许扣除,做过纳税调增形成暂时性差异,本年可扣除时相应做纳税调减,暂时性差异消除)。
例二:企业当年会计利润总额100万元,本年发生公益捐赠支出15万元,上年结转公益支出3万元。
第一步计算扣除标准,100*12%=12万元。
第二步计算实际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总额,15+3=18万元。
第三步用扣除标准和实际可扣除的比较,12-18=-6万元。
由于扣除标准小于实际可扣除的,只能按照扣除标准12万元扣除。
第四步用限额12万元,先扣除上年结转的3万元,同时做纳税调减3万元,可扣除限额剩余12-3=9万元。
本年发生的15万元可以扣除9万元,有6万元结转下期扣除。
纳税调增6万元,调增的6万元-调减的3万元=本期调增3万元。
PS:上面是教材的思路,我觉得有点复杂,可以直接用扣除标准与当年发生额比较,12-15=-3万元。
差额3万元是扣除标准小于当年发生额,当年的发生额中有3万元不能税前扣除,纳税调增3万元。
结转下年扣除的余额=3(上年结转的)+3(本年不能扣除的)=6万元(由于先扣除结转上年再扣除本年,所以这6万元应该全部是本年结转下年的。
关于公益性捐赠扣除指南2.0

关于居民个人公益性捐赠个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南本文介绍的做好事总还可以少缴税,就麻烦各位耐心看下文了。
一、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渠道/条件,满足其一。
1.1.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比例或全额扣除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1.2.其他捐赠渠道。
二、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比例或全额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收入额-法定扣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提醒:应纳税所得额既不是应发工资,也不是实发工资,是计算个税前的工资。
三、扣除适用期间: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办理流程和扣除的时间:备注:1.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自行选择所得扣除顺序、扣除时间。
2.关注票据提交时间不同,扣除时间不同提醒:因不同来源所得捐赠扣除方式不同,员工有两种及以上按规定申报的收入来源的,请事先告知对接人。
个人可以根据扣除所得项目的来源,自行选择捐赠的时间、捐赠的次数等,便于降低税负,具体案例在后期中陆续推出。
五、个人直接捐款、捐物品扣除凭据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a.公益性捐赠票据b.银行支付凭证c.员工明细表2.公益性捐赠票据:是指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受赠单位印的票据六、捐赠扣除金额的确定1、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2、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非本企业生产的),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不再是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提醒:采购物资的销售价格确定,可能高于、低于、等于当时的采购价格。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慈善救助基金会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发生
了一定程度的变化,政府给予了公益慈善机构和慈善个人税前扣除的
政策支持。
以下是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
一、个人慈善捐赠
1、税前扣除限额
(1)实际捐赠额不超过20%收入的,税前扣除限额为捐赠额的50%;
(2)实际捐赠额超过20%收入的,税前扣除限额为收入的20%加上实
际捐赠超出20%的部分的50% 。
2、税前扣除对象
指对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慈善救助基金会、公益事业置办单位、医疗救助组织公益性奖学金及其他批准存续,并从事慈善救助和公益
事业的国内组织,向经批准的慈善等公益事业捐赠的捐款才可税前扣除。
二、企业慈善捐赠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对慈善事业的捐赠,可以按税前
扣除50%的标准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捐赠的对象也是指上述的慈善救助基金会、公益事业置办单
位等,还包括经国家认可的社会团体、民间社会组织等非营利组织等。
以上是有关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的一些情况,它们对慈善机构和慈
善个人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也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
贡献。
希望大家都能多多投身公益事业,在行动中体恤弱势群体,实
践着慈善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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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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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概念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所得款将捐给贫困人民。
[1]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计算方法
(2011-04-08 20: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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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支持企业对公益救济性事业的捐赠,允许纳税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对有的捐赠规定了一定比例的税前扣除,有的捐赠规定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2004年12月14日《中国税务报》第七版刊登的《捐赠业务税前扣除要点》一文,对此作了详尽的说明。
作为纳税企业来说,不仅要掌握哪些捐赠可以税前扣除,扣除比例是多少,更重要的是要掌握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
对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计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中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
具体计算程序明确如下:(一)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
企业的所得额;
(二)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三)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捐赠业务税前扣除要点》举例:某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为6000万元,销售成本5600万元,销售费用50万元,缴纳增值税30万元,缴纳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47万元,财务费用40万元,管理费用100万元,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救灾委员会向灾区捐赠20万元,直接向农村学校的捐资10万元。
计算捐赠额和所得税。
(一)调整所得额:6000-5600-50-47-40-100+20+10=193(万元);(二)捐赠额扣除限额:193×3%=5.79(万元);
(三)应纳税所得额:193-5.79=187.2(万元)。
由于上述计算方法相对比较复杂,同时,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前后结果不一致。
如前例,计算捐赠比例3%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93万元,而计算所得税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7.2万元。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对此作了修改,修改后的文件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纳税调整前所得”3%(金融企业按1.5%)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纳税人在计算公益救济性支出限额时,应该按照新的文件规定执行,原国税发[1994]229号文不再适用。
即: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纳税调整前所得×3%(金融企业按1.5%计算),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
根据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纳税调整前所得是纳税人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填报计算得出的结果,计算过程为:纳税调整前所得=收入总额项目-扣除项目(销售成本和期间费用)。
其中包含了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调整,如视同销售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还原等,因此,纳税调整前所得一般也不等于企业损益表上的利润总额。
如前例,假如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和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则:
(一)纳税调整前所得为:6000-5600-50-47-40-100-20-10=133(万元);
(二)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为:133×3%=3.99(万元);
(三)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为:30-3.99=26.01(万元);
(四)应纳税所得额为:133+26.01=159.01(万元)。
现行符合税法规定可以用以计算扣除限额的比例有3%(金融企业按1.5%)和10%,另外还有一种是可以全额扣除的。
那么如果企业同时发生可以按3%、10%限额扣除还有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损益行为时,计算时应该分项计算,再进行汇总扣除。
举例:某企业(非金融企业)按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规定,2002年纳税调整前所得为200万元。
2002年通过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捐赠10万元,通过中华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向某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捐赠16万元,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10万元。
计算捐赠调整额。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分项计算为:
(一)一般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200×3%=6(万元)
向贫困地区捐赠10万元属于按3%计算扣除,实际捐赠额10万元大于扣除限额6万元,按扣除限额6万元扣除。
(二)向宣传文化事业捐赠扣除限额=200×10%=20(万元)实际捐赠额16万元小于扣除限额20万元,按实际捐赠额16万元扣除。
(三)向红十字事业捐赠1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10+16+10)-(6+16+10)=4(万元)。
因此,企业本年度捐赠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04万元(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