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梳理与展望-以湖南省的实践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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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必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

第三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日常工作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

第四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审查前,主管科室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

第五条要将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交政策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附送下列材料:(一)决策草案说明;(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三)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四)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股可以将其退回起草科室,或要求起草科室修改和补充材料后再申报:(一)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三)有组织、公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的。

第七条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有:(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二)是否超越本局的法定职权;(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四)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五)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六)是否与本局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七)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

第八条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政策法规股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返给办公室,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政策法规股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方案。

第十条政策法规股将修改后的方案交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2)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2)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一、介绍在我国政治体制中,“集体领导制度”要求决策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和决策。

然而实际操作中,并非所有的决策都能顺利地通过集体讨论来实现,有一些重大事项决策需要单一机关、个人或少数人来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需要对重大事项决策制定专门的合法性审查制度。

二、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制定必须遵循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要遵循法治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遵循公正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公正、公平、公开。

再次,要遵循独立原则,审查重大事项决策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独立于决策主体之外。

最后,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要遵循保密原则,确保审查过程的机密性。

三、重点实施的措施1. 多层级的审查机制为确保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需要建立多层级的审查机制。

具体来说,这个机制应包括单位内部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和上级部门审查。

这些审查层级将对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避免因未考虑到某些因素而导致决策失误。

2. 法律顾问的参与除了内部审查和专家审查之外,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还应包括法律顾问的参与。

他们将为拟定的方案提供法律建议,指出法律上的漏洞,避免因缺乏法律支撑而导致决策违法。

3. 反馈机制制定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后,还需要相应的反馈机制。

这个机制应该采用面向各方面的方式,包括面向决策主体、面向公众和面向直接受影响的人。

有了这个机制,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有效促进决策的合法性。

四、合法性审查制度带来的好处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实施,对于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各个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它可以避免因个人恶意或决策错误带来的不良后果。

其次,它可以促进公共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公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它也可以提高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强化政府公信力。

五、合法性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虽然具有诸多好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关于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建设的探索

关于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建设的探索

般选择 书面审查 ; 对 于内容复杂 、 争议较 大 的决策 , 在 审查 时要通 过会 议讨 论 的 方式 来决 定 , 必 要 时通过 召开论 证会 和 听证 会等 形式 进行 , 或者采 取更 开放 的 审查 形式 , 充分 利用 网络媒 体进 行 意见 征询 , 广泛 了解 民意 。
查不合法 的 , 不得提 交讨论 ” 2 0 1 5 年年 底. 中共 中央 、 罔务 院印发 的《 法 治政府
探索 实践 2 0 1 5年 , 为贯 彻落实 党的 十八 届 四中仝会 精神 , 进 一 步健伞重 大 政府i 占 制2 0 1 6 年















规范 . 将皿大仃政} 火策进行合法性审奁。 ‘ u 】 伽决策杖的取得必须源于法律 、 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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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 党的十八厢四中 伞会强调: “ 健伞依法决策机制 . 把公众
的十 八大之 后 . 更是将 依法 治 用战略提
策、 推 进依 法行政 中发挥 积极作 用 。 ” 南
此 可 见, 合 法性市 查 已经被 当作保 证重 大 行政决 策合法 的关 键 婴索 . 依靠 合法 性审查这 个必经程序可 以最 大限度地降 低决 策风 险 、 避 免决策失误 . 更好地维护 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响的 行政 决策 , 内容涵盖 市场 监管 、 经济
调节 、 礼会 管理 、 公共 服 务等 各个 方面 , 涉 及经 济礼会 发展 伞局 , 卜 j 公民、 法人或 其 他组织 的 利益 密 切相关 ,因此 , 做 重大行政 决 策 , 必须 严格 按照 推进依 法 行政 、 建设法 治政府 的 r 作 要求 , 从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XXX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涉及群众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级行政机关、本级党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三)需要报上级行政机关、本级党委或者本级人大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

(四)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五)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六)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七)制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

(八)产业政策、区域布局的制定和调整。

(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采取。

(十)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一)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二条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前合法性审查制度(一)凡属上述规定的重大事项(紧急、特殊情况除外),应于集体决策前20天报县政府批转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提起需要审查的重大事项,提出议题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资料:1、关于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2、与重大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3、重大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4、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在研究经济工作、行政管理和社会事务、行政决策过程中,认真听取县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

第四条乡政府主要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重要性的认识,把合法性审查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确保重大事项决策都要经过合法性审查,最大限度提高决策科学性,降低决策失误率。

第五条乡政府要加强职能机构建设,配备较高素质人员,加强干部法制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部参与合法性审查的综合能力和水平。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范文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范文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显得尤为重要。

它是确保行政决策科学、合理、合法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内涵、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决策体系提供参考。

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内涵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依法对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该制度的核心在于确保行政决策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误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都需要经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这一制度在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存在的问题尽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审查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审查结果的不一致性和不公平性;二是审查过程中存在形式主义、走过场的现象,未能充分发挥审查的作用;三是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五、改进措施(一)明确审查标准为了确保审查结果的一致性和公平性,应明确审查标准。

具体而言,应制定详细的审查指南,明确审查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标准,使审查人员能够依据明确的指导进行操作。

(二)加强审查力度应改变形式主义的审查方式,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质性审查。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决策,应坚决予以否决。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审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其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提高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应加强对审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同时,应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对审查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

六、结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保障行政决策科学、合理、合法的重要环节。

对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思考

对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思考

对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思考作者:于晓娜来源:《办公室业务》2015年第06期【摘要】本文论述了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意义以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法治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是指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由政府法治部门对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合法性审查是健全依法决策的重要法定程序。

一、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意义首先,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是健全政府依法决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环节。

其实早在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就已经指出,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规定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建设的不断增强,政府面临日益增多、负责的法律事务和法律问题。

因此,越是重大复杂的行政行为,越要注重从法律层面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当前,一些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治观念参差不齐,导致乱决策、违法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提高了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加强行政机关自我约束,并从源头上、全局上预防、堵塞违法行为的产生,因此,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保障,是防止违法行政行为出笼的“过滤器”和“防火墙”。

其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

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工作的根本宗旨就是执政为民,根本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重大行政决策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政府的决策水平和质量集中反映了政府的执政水平和管理水平,如果决策失误过多,决策成本过高,都将直接损害决策部门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

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

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维护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对影响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涉及公众权益重大的行政行为或决策。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由湖南省政府权威机关负责,具体工作由省法制办进行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意见、确保程序公正、审查意见不得被利益干扰等原则。

第五条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组织听证会等形式进行听证。

第六条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依法获取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调查、调取证据材料,以核实事实、查清真相。

第七条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注重政策的合理性、程序的合法性、权力的合法性等方面的审查,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如果审查发现决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执法机关报告,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及时出具审查意见和结论,并向相关部门报送,确保决策的合法性。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具体程序如下:(一)立项阶段:当重大行政决策的提出者确定后,相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决策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二)公众意见征集:根据决策的性质和影响范围,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包括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听证会等形式。

征求的意见应当充分听取,对公众的合理诉求和建议进行认真回应。

(三)社会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社会影响进行评估,包括经济影响、社会效益、环境影响等方面的评估,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程序合法性审查:对决策的基本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包括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是否依法听取了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公开、透明等。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一、制度背景行政决策是政府权力行使的核心环节,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

在我国,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但由于政府权力的集中和行政过程的不透明性,行政决策往往存在着不当干预、违背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等问题。

因此,建立一套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成为势在必行之举。

二、目标1.保障公正合法:通过审查制度,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检查,确保决策依法依规进行,避免不当干预和滥用职权。

2.提升行政效能:通过审查制度,强化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优化决策结果,提高行政效能。

3.保护权益:审查制度有助于检验决策是否合理、公正,避免政府滥用权力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三、要素1.审查标准:明确审查决策的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律及道义准则。

2.审查程序:确立一套明确的审查程序,包括案件受理、事实调查、证据收集和决策审查等环节,确保审查的公正、透明和严格。

3.审查机构:设立专门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由独立的法官和合法专家组成,负责审查决策的合法性。

4.申诉和复议机制:建立行政决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申诉和复议机制,保障公民权益,加强对行政决策的问责。

四、实施方法1.规范决策程序:明确政府决策程序,如行政决策需要依法听取各方意见,并公布决策依据和过程。

2.加强决策调研和评估:在制定或实施重大决策时,开展广泛的调研和评估,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公开行政决策信息:及时公开行政决策的信息,提供决策依据和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4.设立专门机构:建立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由具备法律专业背景和公正性的专家组成,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5.建立申诉和复议机制:设立行政决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申诉和复议机制,为公民提供合法维权渠道。

综上所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建立是深化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通过明确审查标准、规范决策程序、设立专门机构和建立申诉复议机制等手段,可以有效保障政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滥用职权和侵害公民权益的问题发生,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和社会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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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期 (总第174期)湖湘论坛huxiang forumN o.3, 2017General N o.174政治■法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梳理与展望—以湖南省的实践为例杨叶红(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湖南长沙410000)摘要: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制度是保证重大行政决策依法进行的第一要件。

目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 审查制度存在着制度位阶低,欠缺民主性和统一性;制度内容简单粗疏,欠缺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制度刚 性弱,欠缺权威性和约束力等缺陷。

这些制度缺陷严重影响了合法性审查的实际效果,需要通过提升立法 位阶、细化制度内容、强化制度刚性等途径来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缺失;发展方向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4-3160 (2017 ) 03-0149-07依法决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起点,重大行政决 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一旦决策失误将造成重大损失。

因此,国务院从1999 年以来出台的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文件都强调依法决策,明确要求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査制度,且将合法性审査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 险评估、集体审议等一起规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高度强调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査,将其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部分的重要内容。

2015年中共中央、国 务院联合颁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 2020年》强调加强合法性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成为研究的热点话题,相关制度也从无到有快速建立。

与 制度建设的快速发展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实际工作 中行政首长“强权决策”“拍脑袋决策”现象屡见不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并没有发挥筛查和阻止违法决策的“过滤器”和“防火墙”作用。

因此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梳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査制度现状,分析其存在的主要缺陷,提出完善制度的具体建议是当前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

一、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制 度现状2008年4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在全国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将合法性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随后,2008年5月,国务收稿日期:2017-03-07基金项目:湖南省社科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项目编号:XSPYBZC045);湖 南省社科基金项目“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6YBA35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杨叶红,女,湖南邵东人,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行管法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法 理学、行政法学。

149院在《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 简称《决定》)中对市县政府明确提出建立重大决 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要求。

在中央层面规范性文件和省级政府规章的指导下,2009年以后,湖南省全部市州和部分县市区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对合法性审查的制度建设进行了积极尝试。

为了研究方便,本文选取了湖南省35个相关制度文本作为实证研究对象,从 形式和内容两个角度对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制度现状进行描述。

这35个实证研究对象包含了 1个省级政府规章、1个省级政府规定、14 个市州级政府规定、11个县级政府规定以及8个 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规定。

(一)制度形式1.地方政府规章2008年4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作为地方政府规章首次对合法性审查做出了规定,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在集体审议时应当先由政府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的说明。

此时并没有明 确将合法性审査视为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同等重要的程序环节,只是把政府法制部门对决策方案草案的合法性审査或论证说明作为集体审议程序中的一个部分,也没有对合法性审査的主体、范围、内 容、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

2•行政规范性文件2008年5月,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对市县政府明确提出建立重大 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要求,将合法性审查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审议等一起规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2009年以后,湖南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陆续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其中都涉及 了合法性审查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 出台了《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査暂行办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做出专项规定。

该文件明确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在湖南省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并且对合法 性审查的主体、范围、内容、程序、责任等做出了 具体规定。

在此文件的指导下,个别省直行政机关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合法性审查制度做出了专项规定,如2016年11月湖南省公安厅制定出台 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有部分市州政府或职能部门也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做出了专项规定,其中包 括长沙市、湘潭市、郴州市、娄底市、怀化市、株 洲市林业局和审计局。

还有少数县市区政府对合法性审査做出了专项规定,如常德市武陵区、长沙市 天心区、郴州市苏仙区政府。

(二)制度内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査的制度内容应当包括 审査的主体、范围、内容、程序、结论及法律责任。

笔者对35个实证研究对象的制度文本进行分析,对 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化情况进行了数据统计,统计情况详见下表: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化情况统计表审査审査审査审査审査审査法律主体范围内容期限意见责任规定数量3535201112119制度化率100%100%57%31%34%31%25%1.审査主体对于合法性审查主体的规定最早见于2008年 国务院的《决定》,其中规定“市县政府及其部门 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査或者经审査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由此规定推断,审查 主体可以是法制机构或者有关专家,但这仅仅是原则性规定。

具体到湖南省的制度规范中,对审查主体各地规定不尽一致。

大多数制度规定中审查主体包括法制机构和有关专家,如《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政府法制部门可以视决策内容自行审查或交由法律专家和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査。

有的将审査主体缩小,仅 规定法制机构为合法性审查主体,将有关专家排除在审査主体之外,如《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有的规定法制机构为合法性审查主体,法制机构可以视决策内容组织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如《怀化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

有的将审查主体进行扩大,在法制机构150和有关专家两个审査主体之外还增加了一个审查主体—政府办公室,赋予其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材料的初审权,如《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邵阳市人民政府和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也做出了类似规定。

2•审查范围审查范围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当前湖南 省对重大决策事项的规定有三种典型模式。

(1) 总鎌括+正面列举,先对“重大行政决策,,概念 内涵做简洁概括,然后列举几种具体的重大决策事项。

邵阳、常德、岳阳、永州、株洲、张家界、益阳、衡 阳、湘西等没有对合法性审查作出专门规定的地方都采取这种模式。

(2 )总体概括+事项目录,先对“重 大行政决策”概念做简单总结,之后要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如《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还有湘潭、长沙、怀化、娄 底等出台了专门规定的地市大多采取这种模式。

(3 )总体概括+事项目录+反面排除。

例如,《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査暂行规定》在总鎌括、事 项目录的基础上还从反面列举了一些应当排除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之外的事项,包括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和公民、法人、社会组织能够自主决定与自律自治的事项,体现了简政放权的指导思想。

3.审查内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核心是审查内 容的规定。

在35个制度文本中,有超过半数(20个)的制度文本明确列举了审查内容。

虽然各地的规定 略有不同,总体来说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主体、程序及内容是否合法三个方面,如《湖 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

这三个 方面都是围绕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合法进行审査,但 是目前仍有一些地方规定了审査主体可以对决策草案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如《怀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第九条在列举了对主 体、程序及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外,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五泱策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问题,,,这 一规定对审查内容进行了极大地扩展,将合理性审 查涵盖了进来。

《天心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则明确将“是否存在适当性问题”这类合理性审査列入审査内容之中。

4•审查方式审查方式是审查主体对重大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审查时采取的具体形式,例如书面审查、调查研 究、征求意见和法律咨询与论证等形式。

在35个 制度文本中有11个规定了审查方式,而且对于审查方式的规定往往非常简单。

如《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査暂行办法》没有对法制机构审査方式做出具体规定,仅仅指出法制机构可以采取书面或会议形式组织有关专家对重大决策草雛行合法性审查。

对于审査方式规定得比较具体多样的有怀化市、长沙市天心区和常德市武陵区,在书面审査之外,还规定了调查研究、外出考察、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审 查主体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其中的一种或者几种。

5•审查期限审查期限是指审查主体受理审查事项后应当在 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

在35个制度文本中有12 个规定了书面审查期限。

已有的审查期限规定有两 种模式:一种是规定一个固定时限,一般为10个 工作日,如《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一种是“常规期限+延长期限”,在规定了一个常规期限的基础之上再规定一个延长期限,如《娄底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期限的计算一般规定是自受理之日起算,至 于采取书面审查形式以外的诸如召开会议、进行调 研考察、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所需要的时间是否计算在审查时限内则没有统一规定,只有审查方式规定得比较具体多样的怀化市、长沙市天心区和常德市武陵区明确规定上述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6•审查意见法律评价和处理建议是审査意见的两个主要内容。

法律评价是审查主体针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是否合法、存在哪些违法的具体情形所做出的审査结论。

处理建议是审査主体在法律评价基础上提出的处理意见。

在35个制度文本中有12个对审查意见的法律评价内容和处理建议种类做出了明确规定,以《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的表述最为典型,结合法律评价和处理建议规151定了四种常见的审查意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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