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失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办法的通知

(失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12.22•【字号】顺政办发〔2003〕75号•【施行日期】200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失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3〕75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区人事局研究制定的《关于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的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的办法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顺义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科学合理设置岗位(一)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能和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三类,即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
事业单位要将每类岗位分解细化为每一人员的工作岗位,并制定岗位说明书,规定岗位的职责、聘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
(二)首次设置岗位原则上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进行。
管理岗位中要严格控制领导岗位数,按照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设置,一般不设科级非领导职务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中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设置,必须按照上级规定的结构比例掌握;本着提高效率的目的,各单位对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职能相近相似、工作量不足的要精简合并,突出专业技术岗位等一线岗位。
(三)区人事局负责对各单位的岗位设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基层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具体的审核把关。
岗位设置方案经本单位讨论确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填写备案表报送区人事局备案。
(四)岗位设置应保持相对稳定,可与领导任期目标年限相一致。
化学工业部关于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化学工业部关于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化学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5.07•【文号】[90]化人字第316号文•【施行日期】1990.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化学工业部关于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5月7日(90)化人字第316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的有关精神,为使部机关、行政附属单位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法规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构编制工作,必须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逐步实现机构设置合理、功能完善、人员精干、效率提高的目的。
第三条机构编制工作,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机构、职务序列和编制使用范围,确定机构级别、规定领导职数、核定人员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并严格遵守审批程序。
第二章机构限额第四条部机关(含行政附属单位)及机关口在京事业单位的内部机构设置,应按国家编委及部批准的“三定”方案规定的限额执行。
第五条部属院校二级党政管理机构(含党委系统和行政部门职能机构)按下列限额执行。
本科院校:学生规模(人数)机构限额(个数)1000-200012-142000-300014-163000-400016-18专科院校:(含大中专成人高校)1000人以下5-81000-20008-102000-300010-12技工学校:400-6004-6600-8006-8第六条部属科研、设计及其他地师级、相当地师级单位处级或相当处级的党政管理机构按下列限额执行。
编制人数机构限额(人数)500人以下3-5500-8006-7800-12008-91200-170010-111700以上12-14部属其他县团级单位可适当放宽,科级党政管理机构按下列限额执行。
编制人数机构限额(人数)100人以下2-4100-2005-7200-4008-10400-60011-12600人以上12-14第三章领导干部职数及人员结构比例第七条部机关(含行政附属单位)及部属各单位的领导干部职数应按照化学工业部《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的若干规定》(〔89〕化人字第672号文)及《化学工业部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会、团委负责干部管理暂行办法》(〔89〕化人管第378号文)执行。
平谷区党政群机关工勤岗位社会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平谷区党政群机关工勤岗位社会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京平政办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平谷区党政群机关工勤岗位社会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京平政办发〔2013〕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本市机关后勤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京编办发〔2010〕20号)精神,为解决我区党政群机关停止招录占用编制工勤人员后的工勤岗位用工问题,规范机关工勤岗位采用社会化用工行为,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工勤岗位采用社会化用工,是指我区各行政机关为满足机关后勤保障工作岗位需要,不再占用机关工勤事业编制,而采取通过劳务派遣等社会化用工方式解决用工的形式。
第三条严格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使用社会化用工的数量。
以目前核定各行政机关的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数为基数,机关工勤岗位出现人员空缺后,确需补充人员的一律采用社会化用工方式,并相应核减机关工勤事业编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政群机关,现占用机关工勤编制人员管理方式不变。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第五条区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党政群机关工勤岗位社会化用工的管理工作。
(一)区编办负责审核社会化用工数额。
(二)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社会化用工进行招聘考试、工资标准的确定与发放、社会保险的缴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签订等管理与监督。
(三)区财政局负责社会化用工经费拨付。
第六条党政群机关工勤岗位采用社会化用工按以下程序审批:(一)用工单位向区编办提交书面用工申请,主要内容包括:机关工勤编制数、实有人数、需用工数额及理由等。
(二)区编办根据用工申请审核社会化用工数额,并书面批复。
(三)用工单位凭区编办的书面批复,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用工招聘考试,协商社会化用工的工资、保险待遇执行标准。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报告事宜,及时予以受理与核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事业单位经费供给形式在事业单位设立时根据其性质、类型和职责任务确定。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核定后,因职责任务变化需要调整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调整方案。
调整方案应当包括调整编制的理由和依据、编制数额及人员编制结构比例。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不得与国家机关人员编制或者其他组织人员编制混合使用,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不得占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撤销:(一)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撤销的;(二)主管部门决定撤销的;(三)职责任务消失的;(四)性质改变的;(五)因其他事由需要撤销的。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新设立的下列单位,不得批准为事业单位:(一)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三)新建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经营性单位;(四)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机构;(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省辖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编制总额内,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的事业编制进行审批管理。
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5.10•【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6年第5号]•【施行日期】1996.05.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5号)《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以社会效益为首要目的,为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具体服务的实体机构。
第三条凡本市所属的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依法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的单位,不予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已经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市和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登记机关做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事业单位登记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二)有规范的名称;(三)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职责范围;(五)有相应的人员、财产和经费。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依法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证明。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发给《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8•【字号】东政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政发〔2016〕29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北京市东城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2016年4月25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16年5月18日北京市东城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名称及主要职责的函》(京编办行〔2014〕141号)及北京市东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东城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名称及职责调整的通知》(东编办〔2014〕34号),组建北京市东城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简称区网格中心),不再加挂东城区公共安全指挥中心牌子。
区网格中心是区政府负责本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监督评价与统筹协调工作的正处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1.将区综治办所属东城区社会服务管理综合事务中心承担的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维护和数据更新分析职责,划入区网格中心。
2.将区政府办公室所属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东城分中心承担的非紧急救助事项职责,划入区网格中心。
(二)增加的职责增加研究、协调、落实、督导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和拓展深化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本区有关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延庆区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延庆区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18•【字号】延政办发〔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延庆区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延政办发〔2016〕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延庆区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18日北京市延庆区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延庆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函》(京编办行〔2015〕141号)精神,结合撤县设区工作,设立北京市延庆区政务服务中心(简称区政务服务中心),是负责本区政务服务工作的区政府派出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行政服务中心承担的推动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划入区政务服务中心。
将原行政便民服务大厅承担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各部门进驻窗口的职责划入区政务服务中心。
将原政府经济服务中心承担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各部门进驻窗口的职责划入区政务服务中心。
(二)转变的职责加强本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对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加强本区政务服务的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协助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政务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本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本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对区政府各职能部门专业大厅、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大厅、村(社区)服务站的政务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机构编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建立情况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7]20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09.25【实施日期】2017.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建立情况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7]209号)各区组织部、编办、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属各部委、办、局、直属单位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厅综合司、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建立情况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24号)部署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加强长效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7〕206号),切实从源头上治理、解决“吃空饷”问题,经市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联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研究,决定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建设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及重点内容(一)督查范围市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联合工作小组重点督查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各区重点督查本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
(二)督查重点内容建立防治“吃空饷”长效机制总体情况;严格人员日常管理情况;严格工资发放情况;严格离岗人员管理情况;严格监督管理情况;严格责任追究情况等。
详见附件《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建立情况专项督查对照检查表》(以下简称《对照检查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1•【字号】顺政办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顺政办发〔2010〕5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京顺发〔2009〕33号),设立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简称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是负责本区民政事业管理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
1.社会工作人才登记的职责。
2.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强民政理论和政策研究的职责。
2.加强促进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的职责。
3.加强社会救助职责,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职责。
4.强化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为中央、市属驻区单位服务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宣传贯彻落实民族、宗教、侨务政策和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职责划入顺义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本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拟订本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承担依法对本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
(三)研究拟订本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本区福利彩票销售,负责本区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本区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变更登记及监督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2021年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One never lose anything by politeness.(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办发[1997]17号)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通市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编发[1998]74号)的精神,为加强事业编制的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促进事业单位提高社会效益,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是指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编制的构成与比例。
第三条事业单位确定人员编制结构应遵循精干、效能、优化的原则,根据其职责、任务、业务与经营范围,合理地确定人员编制结构与比例。
第四条经、县政府或县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均应确定人员编制结构与比例。
第五条县机构编制部门是人员编制结构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的核定、调整、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结构内容第六条人员编制结构主要分为对事业单位总编制进行管理的职类结构,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进行管理的专业结构和能级结构。
其构成比例,上级有标准的,从其标准;上级没有标准的,依照下列各款执行。
第七条职类结构由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构成。
(一)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直接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含已取得专业职称但主要从事非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占总编制的70%—80%。
其中科技类、中介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占总编制的80%以上,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占30%—50%。
(二)行政管理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从事党务、行政群团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工勤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从事后勤服务(如驾驶、打字、修理等)和生产经营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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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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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中央、国务院有关机构编制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同级党委、政府主管机构编制的职能部门,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管理各级党政群机关(包括企业性的行政管理机构,下同)、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
第二条机构编制的管理,必须贯彻“精兵简政”和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
确定机构编制,要坚持按照先定任务,后定机构、编制,再定人员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机构编制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三种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方法管理。
一、国家机关。
主要是采取控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办法进行管理。
二、事业单位。
主要是根据国家计划和经费来源,按其不同性质、不同特点,采取控制机构设置、控制人员开支所占事业费的比例和制订编制定员标准、规定各类人员比例的办法进行管理。
三、企业单位。
主要是由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制定劳动计划、推行经济核算、控制非生产人员和实行定员定额等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机构设置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时因地制宜,不能因人设事。
只求工作任务归口,不强求上下对口和组织形式一致。
凡是能够合并设立的机构就不要分设。
要力求减少层次。
市委、市政府的厅部委办局等工作部门和人民团体下设处、室(部),处、室内不再设科。
临时性办公机构
原则上不设。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设立的办事机构,一般应附设在有关部委办局均不另列编制,不另开户头,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
第五条编制应按照不同部门所担负任务的繁简、轻重来合理确定,既要考虑工作的实际需要,又要注意精简节约。
要实行科学分工,责任到人。
要在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的基础上,精打细算,重点配备,合理使用。
要加强业务、技术部门,大力精简非业务人员和服务人员。
第六条机构编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下列机构编制,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经市委、市政府核定,报中央、国务院批准:
1、市委、市政府的厅部委办局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合并和撤销。
2、全市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的总额。
二、下列机构编制,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1、市委、市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企业性行政管理部门(总公司)的设立、合并、撤销。
2、市高等院校的设立、合并和撤销。
3、市级群众团体的设立、合并的撤销。
4、市委、市政府二级局的设置或确定二级局的待遇。
5、各区县政府工作部门的控制数。
6、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的机构精简方案、编制分配方案和增编。
7、各种人员编制的比例标准。
8、市级临时机构的设立、合并和撤销。
三、下列机构编制,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1、市级党政群机关(含总公司)内部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和调整。
2、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和调整。
3、区县局附属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
四、下列机构编制,由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1、区县党政群机关内部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调整。
2、按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达的编制总额,分配审定各工作部门的人员编制。
五、凡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公司或各种咨询服务、开发中心,均为企业编制,一律由工商行政部门审查或批准,财政不拨经费。
第七条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与组织、人事、财政、劳动、银行等部门加强联系和协作,从各方面制止
任意增设机构、扩大编制的现象,共同搞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八条编制确定后,各级领导及工作部门必须严格遵守。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增加、调整,均应写专题报告。
凡未按本办法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增设机构、增加编制的,一律不予承认,组织、人事部门不予任命和调配干部,劳动部门不予增加劳动指标,财政部门不予拨经费,人民银行不予支付工资。
各级领导和各业务部门不得自行向下级布置有关增设机构、扩大编制的工作。
行政、事业、企业编制不能互相挤占。
各部门不能变相占用所属单位的人员编制,不能长期借调人员,也不能挪用其它经费开支超编人员或借调人员的工资。
第九条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行。
今后,如中央、国务院颁布新的管理办法,再行修订。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注: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五日市委京发〔1985〕27号文件转发——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