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遗产保护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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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14101085213205

天津城建大学

城市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结课论文

上海城市遗产保护模式的思考

学生姓名王晨

专业名称建筑与土木工程

班级2014级研究生班

成绩

教师刘立钧

建筑学院

2015年06月14日

上海城市遗产保护模式的思考

王晨

摘要:由于人们认识的偏差、法律的不健全和对城市遗产法制观念的淡薄造成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足。而上海历史文化名城的发展速度和建设规模名列全国之首,上海对城市遗产保护的认识已经达到一个新的较为成熟的阶段。本文着重从战略高度上思考上海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并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提出上海城市遗产保护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遗产保护风貌保护区

一、城市遗产的认识过程

(一)国外对城市遗产概念的认识

关于遗产的概念,国外与我国一直有着很大的观念上的区别,他们往往把城市遗产看作一种“文化资源(cultural resources)”,更有甚者,看作是“文化资本(cultural capital)”,

充分意识到城市遗产的经济价值。回顾世界遗产保护的历程,尽管20世纪60年代以来,欧洲的建筑与城市遗产(Urban Heritage)保护经历了一段快速发展的时期,此前保护对象主要是建筑单体和纪念物。如20世纪60年代以来,法国开始对一般历史建筑(如住宅)、乡土建筑、工业建筑、城市肌理和人居环境(如街区、历史地区、村镇等)进行保护。19世纪末,法国已开始通过立法来保护建筑、城市和风景等方面的文化遗产,法国的ZPPAUP制度提供了一个关于保护的重要观念,就是对遗产的认识还可以在已有的认识基础上再扩大,放到保护城市特色的范围来看,即对遗产的保护不应只限于某一区域、某一类型的建筑遗产,对能体现城市特色的不同类型建筑、空间都应该进行管理和保护,从而提升整体城市环境的质量。

(二)国内对城市遗产概念的认识

在我国,城市遗产的概念也经历了从“文物”到“历史地段”不断深化的过程。以上海为例,1991年颁布的《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是上海市第一个涉及到历史保护

的地方法规,其中确定了优秀近代建筑的范围,将优秀近代建筑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和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三个级别。2002年7月25日颁布的《上海

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是在新的形势下对城市遗产保护的认识和法定规章。该条例的实施除了进一步加大上海398处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力度外,还提出了对“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目前,人们也逐步认识到:遗产保护并非只是对现有的文保单位和名胜古迹进行保护,也不只是对现有的历史街区进行保护,遗产保护更应该发展

成为一个以保护城市特色为总目标的综合体系,应该考虑涵盖城市特色的各个方面,包括更广范围内的物质性的遗产景观,也包括文化遗产实体与其他城市要素之间的关系。

二、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不足

在八十年代初,全国开始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大多数的城市也有了许多建设活动,为了使城市中原来留存的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不致遭到无知地破坏,国家及时公布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要求这些名城要特别注意保护好它们的历史文化遗产,不能按一般城市那样肆意地拆掉旧房建新房,或是任意地建设开发。1982年公布了第一批24个,1986年公布第二批38个,1992年公布第三批37个,以后又陆续补充了4个,总共是103个国家级名城,基本上囊括了全国著名的历史古城和风景名城。但随着1992年后城市建设的深入发展和房地产事业的兴起,许多城市对旧区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由于人们对城市历史遗产的价值缺乏认识,就在这些已被确定的名城中,普遍出现了建设性破坏,除了一些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因为有《文物法》的庇护较少受到破坏外,一些旧街区,大量的历史建筑遭到了无情的拆迁,因而使这些历史文化名城大多失去了原来的历史风貌,建了许多只求经济效益和建设速度而形式呆板的新房子,城市失去了美感,这些仅为解决居住和生活的排排房,使原来富有特色的城市风貌消失殆尽,全国的城市失去了原来的丰富多彩的特点,变得简单和粗劣,同时留存于城市旧区里的传统历史和文化也随之消失了。现在这些城市又觉得很遗憾、很后悔,因为历史遗存是不可再生的,又有不少的城市在无奈之余,去重建那些已经消失的历史建筑,无中生有地恢复历史遗迹,真是拆了真古董去建假古董,还美其名曰“修旧如旧,再现历史风貌”,实际上这是违反《文物法》和国际遗产保护公约《威尼斯宪章》的。

造成这样的情况的主要原因第一是人们的观念和认识的偏差,把保护与发展对立起来,认为保护这些历史遗产是建设现代化的障碍,把保护看作是消极落后意识的反映;其次是法律的不健全和对城市遗产法制观念的淡薄,我们有《文物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等法律和规范,但是没有针对遗产利用的专门法律,面对情况复杂的城市中土地和房地产的商业开发,现有的法律条款根本无法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也无法有效地控制开发过程中对城市遗产的

破坏;第三是许多城市对遗产的保护缺乏必要的保护资金,保护是要有资金投入的,历史建筑是应该时常修缮的。特别是中国的砖木结构建筑,年久失修,岁月侵蚀,再加上不合理的利用,城市和乡村中大量旧房从上世纪30年代开始至今从未修过,当然成了危房破屋了。1950年以后大多数房屋都是公有财产,一是国家过去太穷,而人民更没有钱修。在1980年以后的现代化建设中,国家和地方政府又不肯花钱去修老房子,每个城市的道路开拓、大型建设动辄亿万,但对于修缮历史建筑,特别是民居群落和历史街区,资金没有来源和渠道,这样,遗产的实质性保护就举步维艰了。

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旅游事业的兴旺,遗产保护和旅游直接挂了钩,城市遗产的保护现在主要集中在旅游开发和旧建筑再利用两方面。就旅游来讲方式单一,无非是把传统街道做成旅游商业街,保护下来就是为了赚钱,有明显的经济目的,去迎合各种所谓的市场需求,从而带来了无可挽救的损失。

三、上海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在众多的历史文化名城中,上海作为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它的发展速度和建设规模是名列全国之首的。在过去的岁月中,上海关于城市遗产保护的观念也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90年代初全力集中于新城市的建设,对保护重视不够,但进入到21世纪以来针对上海具体情况提出了一系列的保护对策:2003年上海划定的12片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达到了近27公里;制定并公布实施了《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随即对这些风貌区作了保护规划,使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逸村”私自拆除历史建筑的事件,被处罚款220万元、勒令其限期恢复并公布于众,起到了“杀一儆百”的作用;同时又开展了对上海郊区历史地段的广泛调查,已确定有32片约14平方公里;上海还公布了四批优秀历史建筑632处等等。在当今城市建设中,为了适应城市现代化的需要,原有的道路常常被拓宽拉直,而城市的历史风貌往往是由这些历史街道所呈现的。上海在保护好这12个风貌区的同时,还确定了衡山路、思南路、山阴路等93条道路进行风貌保护,注重它的空间尺度、建筑保留、建筑符号保留等多种方式,进行总体规划、分类保护,这在全国还是首创。

2004年8月,上海市市长韩正在听取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对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情况的意见和建议时明确指出“开发建设是发展,保护改造也是发展”的新观念,这是新形势下的一种新的发展观,意味着我们必须思考保护如何真正与发展相结合,可以说上海对城市遗产保护的认识已经到了一个新的较为成熟的阶段。

到目前为止,上海的城市遗产保护在全国名城中是做得比较好的。经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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