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对人大代表提出的黑土地被保护及土地流转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768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768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7.22•【文号】农办议〔2021〕269号•【施行日期】2021.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768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269号王金会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支持黑龙江秸秆综合利用的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深松整地2017年以来,我部在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重点安排补助黑龙江省开展农机深松整地工作。
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的因素法测算确定,2021年中央财政补助黑龙江省农机深松整地资金3.8亿元,实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任务3047万亩,比上年增加资金约1.4亿元,资金总量居全国首位。
为推动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到位,我部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具体补助标准和作业周期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引导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年度作业模式和差异化补助标准。
二、关于支持秸秆还田秸秆还田是推进东北黑土地保护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我部坚持农用为主,不断推进秸秆还田肥料化利用。
“十三五”期间,我部会同财政部累计安排中央财政资金86.5亿元,在全国整县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在县域范围内,通过综合施策、强化管理、整县推进、以用促禁,支持秸秆还田、离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不断提升秸秆综合利用能力。
5年来,累计安排资金12亿元用于支持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在62个县(区、市)开展重点县建设,资金总量在全国居首位,切实调动了农户和社会主体开展秸秆还田的积极性,提升了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能力。
2020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印发《东北黑土地保护耕作行动计划》(农机发〔2020〕2号),在东北地区开展以秸秆覆盖还田、免(少)耕播种为主要内容的保护性耕作。
2021年,安排中央财政资金28亿元,计划实施保护性耕作7000万亩,地方可结合实际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作业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区)的农业有关专项资金中安排。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001号建议的答复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00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001号建议的答复荀荣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切实保护土地经营者权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以土地制度为核心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在农村的政策基石,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关键。
近年来,各地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的关系这一改革主线,大力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保障经营主体权益,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确保农户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四到户”,面积、合同、登记簿、证书“四相符”。
组织修订《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为开展长久不变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成立省级延包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
指导启东市开展延包试点,研究解决延包的具体办法,维护广大经营主体权益,为全省工作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二是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深化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
开发全省统一联网、信息互联互通、省市县乡四级联动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各县乡建设农村产权交易实体市场,实现涉农乡镇全覆盖。
印发《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和《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进场交易的通知》,积极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进场交易、规范操作。
统一农户流转委托书和土地流转合同文本,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为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流转的土地提供交易鉴证。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248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0〕243号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248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248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0〕243号郭乃硕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提高耕地质量水平保障国家粮食生产安全的建议收悉。
经商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广泛推广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高度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
机构改革以来,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一是编制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
按照2019年和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修编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十四五”规划编制要求,我部牵头组织开展了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今后一个时期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目标任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田、土、水、路、林、电、技、管8个方面,推进高标准农田、土壤改良、高效节水灌溉、绿色农田示范,推动实现藏粮于地。
二是全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及时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通知》,指导地方严格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疫情防控要求,有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复工。
印发《关于推动地方政府债券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指导各地探索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方式,上半年地方累计发行专项债61.44亿元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
截至6月底,今年全国已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4338.5万亩,占年度任务量的54.2%。
截至7月9日,2020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两个渠道资金共计867亿元已全部下达,较去年增长约7.8亿元。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05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0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8.11•【文号】农办议〔2021〕324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05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324号郭凯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提高耕地质量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科技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政策补贴力度近年来,中央财政积极支持开展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有机肥替代化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地膜回收利用、农机深松整地、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等相关工作,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提升耕地质量。
“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资金86.5亿元实施秸秆综合利用行动,支持674个县,以点带面提升秸秆利用能力;累计安排资金296亿元实施整县制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支持723个县提升粪污利用能力,实现585个畜牧大县全覆盖。
此外,国家还投入资金深入推进农膜回收行动,在100个农膜回收重点县打造农膜回收示范样板,在西北6个县开展农膜回收区域补偿机制试点,加强重点地区农田“白色污染”治理。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继续健全以绿色高质高效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积极争取加大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秸秆综合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膜回收利用等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相关政策的资金投入,持续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夯实农业绿色发展基础,推动农业转型升级。
二、关于扩大耕地保护利用试点范围我部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利用工作,一方面加强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畜禽粪污还田等地力提升措施的推广应用,另一方面以提升耕地质量和产能为导向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退化耕地治理试点等工作。
针对黑土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及包括辽宁在内的东北4省(区),积极推进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取得明显成效。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122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122号建议的答复摘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7.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122号建议的答复摘要王召明、郭大勇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草地农业,进一步提高土地质量、提升农畜产品产出的建议”收悉。
经商国家林草局,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发展优质高产人工草地人工草地建设是草原生态修复的重要手段,也是草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与支持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
”国家林草局在开展国土绿化种草改良任务中,一直将人工草地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草原生态修复措施,通过草原生态修复工程项目支持各地开展草原保护修复。
2021—2023年,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92.79亿元、中央财政资金113.73亿元,共完成退化草原修复治理1.59亿亩,其中包括人工种草5182万亩。
2022年起,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在内蒙古等7个牧区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遴选部分项目县,支持开展天然草原保护修复、优质饲草生产等项目任务,提高草原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下一步,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有关省份实施好草原生态修复工程、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等项目,加快推进人工草地建设,持续提升草原生产能力,推动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实施草田轮作在推广免耕种植技术方面,2020年,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印发《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0—2025年)》,在东北地区适宜区域实施保护性耕作技术。
保护性耕作是一种以农作物秸秆覆盖还田、免(少)耕播种为主要内容的现代耕作技术体系,主要适用于玉米、小麦、大豆等旱作作物,能够有效减轻土壤风蚀水蚀、增加土壤肥力和保墒抗旱能力、提高农业生态和经济效益。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7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7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7.10•【文号】农办议〔2018〕63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7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8〕63号袁延文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建议收悉。
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制定农民增收行动计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难点在农村,关键在农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农民增收工作,将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进行了一系列具有重大意义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推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农民收入增速连续8年高于城镇居民。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促进农民增收的总体要求和政策措施。
文件印发以来,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快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工作协调配合,采取积极有力措施,努力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
在各方共同推动下,2017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3432元,同比增长7.3%,分别高于GDP增速和城镇居民收入增速0.4和0.8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之比缩至2.71:1。
农民增收形势稳中向好,为实现收入倍增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支撑。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是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深刻把握现代化建设规律和城乡关系变化特征,顺应亿万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三农”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要求,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了统筹谋划,明确了阶段性任务目标,确保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82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259号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826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82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259号佘丹青等4名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产业兴旺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科技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促进农用地流转和防止丢荒弃耕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一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全面完成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15亿亩承包地确权给2亿多农户,准确登记承包地块“四至”信息,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让农民吃上“定心丸”。
二是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2016年我部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指导各地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对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的监管,保障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239个县(市、区)、18731个乡镇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耕地流转面积超过5.55亿亩。
三是推进撂荒地统筹利用。
2021年1月,我部印发《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对返乡留乡农民工利用撂荒地发展农业生产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生产托管服务,帮助小农户复耕撂荒地。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制度,扩大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范围,研究制定延包配套政策,修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健全流转服务体系。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984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98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20•【文号】农办议〔2017〕322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984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7〕322号方中华等5名代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收悉。
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按照中央农村改革的要求,尽早修订《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赋予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使农民拥有的承包地权能更加完整和充分,有利于扩展农地的生产经营功能,有利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农业农村发展。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完善和丰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
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
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中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有关规定。
试点工作开展期间,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整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防范各种风险,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同时,编纂民法典和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相关工作正在按照步骤有序进行,其中包括对物权法、担保法的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