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常识什么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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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浅析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浅析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浅析作者:李澎王鑫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09年第18期摘要:文章阐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及来源,归纳分析了国际现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类型和基本责任,介绍了国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现状及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情况,并提出了推进我国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费率;环境职业失误中图分类号:F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145(2009)27-0082-03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及来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是从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逐渐独立出来的一个新的险类。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按照一定的保险费率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和技术支持,若被保险人因为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赔偿和治理责任时,则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代为支付赔偿金[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转移风险,使责任人的个人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

环境污染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后果往往极为严重,给人身、财产、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重大损害,如日本的水俣病等公害病、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苏联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故等,均是受害地域广阔、受害人数众多、赔偿数额巨大的严重社会灾难。

而环境侵害形态的间接性、累积性、潜伏性、不确定性等特点,使得受害人寻求损害赔偿的过程困难重重。

为了避免因侵权行为人(主要是企业)赔偿能力不足,已经破产、关闭使受害人实际上得不到救济,或者因诉讼旷日持久而对受害人缓不济急,以及避免侵权行为人因赔偿负担过重甚至破产而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多数国家建立了损害填补的社会化保障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是其中的一种。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使投保的侵权行为人将其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再将损失转移给成千上万的投保人。

因此,在有责任保险的场合,加害人除了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外,实际上并不负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1
以英国和法国为代表的自愿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时,英国、法国等国家要求潜在的环境侵权 人购买保险或是具有足额的财务担保,以保证履行可能发生的损 害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并没有一个能够准确测量环境损害具体数 值的技术,保险公司不能够利用精算工具进行定价。到2000年, 英国、法国等国家对法规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允许有关企业在自 愿的基础上购买保险或是寻求相关金融机构出示的担保,对企业 具备的经济损害赔偿能力不做强制的规定,但是核反应堆责任保 险目前是以强制保险形式存在。
《环境保护法》 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 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 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也同样明 确了环境污染的责任认定。2007年底,国家环保总局与 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 导意见》,定下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路线图。
如何破解“绿色保险”面临的困境?
一、强制实施
有关人士建议,修改立法将参保环境责任险由非强 制上升为强制是根本之策。目前试点地区政府可采取强 制与自愿相结合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度,在环境污染严 重、环境风险大的行业,实行强制保险;对污染较轻的 行业,政府给予积极引导,促使企业自愿投保。 一些环保专家建议,政策应尝试引入一些“激励机 制”。如环保部门设定一个参保期限,对当地在期限内 主动参保的企业,可在排污费里拿出50%给予补贴;如 在期限内未参保的,不仅不能享受补贴,同时还会在申 报环保专项基金以及新项目审批等方面被“从严把关”, 并在违规时被“从严处罚”。

绿色保险相关法律规定(3篇)

绿色保险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绿色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产品,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绿色保险旨在通过保险机制,引导企业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

为了规范绿色保险的发展,保障各方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绿色保险的定义、法律体系、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绿色保险的定义绿色保险,又称环境责任保险,是指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风险为保险标的,以环境损害赔偿为保险责任,以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一种保险。

绿色保险主要包括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生态损害责任保险、绿色产品责任保险等。

三、绿色保险的法律体系我国绿色保险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中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为绿色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环境保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了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绿色保险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 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保险赔偿等进行了规定,为绿色保险的运作提供了法律框架。

4.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行政法规,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赔偿、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5. 生态损害责任保险相关法规《生态损害赔偿条例》、《生态补偿条例》等法规对生态损害责任保险进行了规定。

四、绿色保险的主要内容1. 投保范围绿色保险的投保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工业企业:涉及化工、石化、造纸、冶炼等行业的企业。

(2)农业生产者:涉及农业种植、养殖、水产养殖等行业的企业。

(3)服务业:涉及酒店、餐饮、旅游等行业的企业。

(4)政府机构:涉及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

2. 保险责任绿色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环境污染责任: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2)生态损害责任:包括生态破坏、生物多样性丧失等。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内涵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内涵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内涵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愈加突出。

为了促进企业和个人对环境问题的责任和关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内涵以及其在推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

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定义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指一种特殊的保险机制,其目的在于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同时提供在环境事故发生时进行赔偿的保险保障。

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规范企业和个人的环境行为,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

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原则1. 预防原则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首要原则是预防性原则。

即通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减少环境事故的发生概率和严重程度。

包括建立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加强环境监测和预警系统,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等。

2. 公平原则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第二原则是公平性原则。

即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环境责任保险应当具有公平性,即按照实际的环境风险和责任程度来确定保费和赔偿金额,避免任意降低保费或赔偿金额的情况发生。

3. 激励原则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第三原则是激励性原则。

即通过设置保费和赔偿金额的差异化,激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鼓励采用更先进、更环保的技术和管理手段,促进环境保护水平的提高。

三、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作用1. 促进环境保护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核心作用是促进环境保护。

通过对环境事故的赔偿机制,使企业和个人足够重视环境保护,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避免环境事故的发生。

2. 保护公众利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保护公众的利益。

一旦发生环境事故,受到污染或破坏的不仅是企业和个人的利益,还有广大公众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赔偿机制,可以保障公众在环境事故中受到的损失得到合理补偿。

3. 降低环境风险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企业和个人需要承担更大的环境责任,这将促使他们采取更加谨慎和负责任的行为,降低环境风险。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非故意的原因形成污染,进而造成第三人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就被保险人由于此类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进行损失填补的一种责任保险。

为了保护环境,也为了转嫁环境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风险,西方发达国家自20世纪60年代起就先后建立起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它在实践中经历了一个从选择性到普遍性保险的过程,最初大多从污染严重的核装置及易发生突发性污染源开始,再逐渐扩展到其他领域。

例如,1965年英国颁布核装置法,其中规定安装者必须负责最低限额为500万英磅的核责任保险;1970年,声震污染责任保险业务也在英国展开,承保因声震等噪音污染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国的专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始于20l!t纪70年代,在此之前对企业可能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以一般的责任保险单加以承保。

1991年1月1日,德国依据《环境责任法》和《环境损害赔偿法草案》开始强制实行环境责任保险,要求所有的工商企业者都要投保该险种,德国环境责任保险实行的是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

在美国,早在1976年的《资源保全与恢复法》中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就建立了强制保险制度,并规定投保的额度因突发性事故或非突发性事故而有所区别。

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早可以追溯至1120世纪七八十年代。

1976年8月,交通部颁发的《关于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可以称得上是最早的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进入本世纪后,随着法律制度建设的逐我国环步加强,某些法律法规要求环境污染者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从而有相应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出台。

例如,有关交通运输法规要求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为其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通过保险转嫁承运人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环境危害的公众伤害及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个别保险公司如华泰财险也推出两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护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或个人免受由于其经营活动导致的环境损害所带来的财务损失。

该保险合同通常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具体条款根据当地法律和监管要求而异。

1. 保险范围:明确被保险人的环境污染责任范围,通常包括污染物的泄露、排放、散发或扩散,以及土壤、水源、大气和自然资源的损害等。

2. 保险金额:规定保险公司对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赔偿金额上限,通常以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和总赔偿限额为依据。

3. 免赔额和自负额:规定保险公司在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时需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该金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4. 终止合同:列明合同终止的条件,例如保险期限届满、被保
险人违约或申请解除合同等。

5. 异常风险:明确保险公司不承担的风险,例如核事故、战争
或恐怖主义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

6. 报案和索赔: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后需要
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以支持索赔。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监管要求、保险公司的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购买环境污染责
任保险前,被保险人应详细了解合同的内容,并根据自身的情况选
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浅谈环境污染责任险

浅谈环境污染责任险

基于以上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功能的分析 ,可以看出该险种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保险 产品本身就具有社会管理和保障的功能,可以被 看成是一种社会公众产品,而责任保险的这种职 能体现得尤为明显,在责任保险中,环境污染责任 保险又是其中社会性比较强的险种之一。 因此,其具有社会公益性这一事实是毋庸置疑的。目前来看,环 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公众的环保意识逐渐增强,而企业方面对于自 己造成的环境污染赔偿义务,或者无力支付,或者不自觉、不主动、 不愿意支付。另外,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识还远远不够 。因此,环境污染保险的强制购买就必须带有强制性,特别是对于那 些重污染、高风险的企业,才能迅速有效地应对企业的经营活动造 成的环境污染事故,更好地体现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特别是体现该 险种的社会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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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保条件严格,承保责任范围受到限制; 2.个别确定保险费率,具有特定性; 3.经营风险较大,需要政府支持。
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 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 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 很多社会矛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以下功能,决定了它在 应对环境污染事故上的优越性。
浅谈环境污染责任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 特点 环境污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强制性分析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利条件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是继“绿色信贷” 之后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它将改变我国过去“企 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大家埋单”的局面,使环境污 染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社会化,推动我国的环境保护发生根 本性转变。
(1)分散企业风险。 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影响范围广和损失数额巨大的特点,单一的企业很难承受。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 险,可以将单个企业的风险转移给众多的投保企业,从而使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由社会承担,分散了单一 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能够使企业可以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职能之一就包括社会管理功能,这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上体现的尤为突出。 保险公司可以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杠杆机制来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同时也能够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 (3)有利于迅速地使受害人得到经济补偿,有效地保护受害者。 目前我国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主要由国家财政承担,由于权力机构的复杂性,使 得受害人不能在最快的时间得到损失补偿,从而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同时也会增加国家财政的负担。利用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秩序,减轻 政府的负担,还可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作用是什么

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作用是什么

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作⽤是什么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作⽤是什么?这个问题是⼤部分⼈都不是很了解的,⽽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是⼀个受到⼤家都重视的话题。

因此,部分企业需要环境污染责任险来分担相关的风险问题。

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作⽤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发期。

⼀些地⽅的⼯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盾。

利⽤保险⼯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平;有利于使受害⼈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1)分散企业风险。

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影响范围⼴和损失数额巨⼤的特点,单⼀的企业很难承受。

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将单个企业的风险转移给众多的投保企业,从⽽使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由社会承担,分散了单⼀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能够使企业可以迅速恢复正常的⽣产经营活动。

(2)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职能之⼀就包括社会管理功能,这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上体现的尤为突出。

保险公司可以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杠杆机制来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平,同时也能够提⾼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

(3)有利于迅速地使受害⼈得到经济补偿,有效地保护受害者。

⽬前我国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害的赔偿,主要由国家财政承担,由于权⼒机构的复杂性,使得受害⼈不能在最快的时间得到损失补偿,从⽽甚⾄激化社会⽭盾,同时也会增加国家财政的负担。

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有利于使受害⼈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秩序,减轻政府的负担,还可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在⽆锡,保险公司会组织专家团队为每⼀家(拟)投保企业开展符合实时环境管理要求的、有针对性的现场服务:⾏业专家主要关注常见问题和容易被忽视的风险隐患,防⽌“习惯性违章”、“见怪不怪”等⾏为造成环境风险;院校专家主要针对“疑难杂症”和衍⽣问题改良现有⼯艺或推荐新的治理⼯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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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常识:什么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我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获赔案例是什么?
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
事件,导致周边村民的农田受到污染。这家企业于2008年7月投保
了由中国平安集团旗下平安产险承保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接到报案
后,平安产险立即派出勘察人员赶赴现场,确定了企业对污染事件
负有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相应保险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责
任险》条款,平安产险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在不到10天的时间
内就将1.1万元赔款给付到村民手中。这起牵涉到120多户村民投诉
的环境污染事故得以快速、妥善解决。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好处是什么?
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
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
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
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
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
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如何?
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污染法律责任保险,包括两类:一
是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
造成邻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
责任;二是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担被
保险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美国
的保险人一般只对非故意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
财产损害承担保险责任,对企业正常、累积的排污行为所致的污染
损害也可予以特别承保。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
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
德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
结合的制度。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
“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
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和
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该法直接以附件方式列举了“特定
设施”名录。名录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的所有行业,对于高环境风
险的“特定设施”,不管规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环
境责任保险。

法国和英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
为辅。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
必须投保的则强制投保。

如何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到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
投保企业等。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做到:明
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勘察、定损与
责任认定机制;环保部门制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核算标准和相应核
算指南;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从而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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