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我国《合同法》第22条与第26条的解释论.doc
合同法通则编22条

合同法通则编22条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目的与原则a. 合同目的① 本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双方合作顺利进行。
② 双方希望通过本合同的签订,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相关项目的实施。
③ 本合同不涉及任何不正当目的,且双方均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规性。
④ 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更改或终止。
b. 合作原则① 本合同的签订基于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
② 甲乙双方应秉持共同发展的理念,促进各自利益的最大化。
③ 合作过程中应避免一方过度承担风险,确保公平合理的风险分配。
④ 双方要尽量减少可能产生的争议和分歧,如出现应积极沟通并妥善解决。
c. 合同效力①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视为正式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 若本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动,双方应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方可修改。
③ 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④ 若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解决;如协商未果,可提请相关仲裁机构裁定。
第二条合同双方基本信息a. 甲方基本信息① 甲方为本合同的发起方,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经营资质。
② 甲方的主要联系人为______________,负责本项目的具体事务。
③ 甲方的联系地址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为______________。
④ 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如有更改将及时通知乙方。
b. 乙方基本信息① 乙方为本合同的受托方,具备完成合同约定任务的能力和资质。
② 乙方的主要联系人为______________,负责具体事务协调。
③ 乙方的联系地址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为______________。
④ 乙方承诺在合同期间积极履行义务,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和支持。
c. 联系方式与变更① 合同双方在合同期间如有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同中对约定条款的解释。
本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当合同中的条款存在不明确、不完整或发生了争议时,应当依据合同的性质、对象、目的等因素进行解释。
下面将对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进行详细阐述。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目的是通过合意达成双方权益的平衡和实现合作的目标。
然而,在实际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中的条款常常会存在一定的不明确或者不完整的情况。
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根据合同的性质进行解释。
合同的性质是指合同所属的法律范畴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根据不同性质的合同,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可以参考劳动法相关规定进行解释。
而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可以参考房屋租赁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解释。
其次,根据合同的对象进行解释。
合同的对象是指合同所涉及的具体事物或者权益。
对于不明确的合同内容,可以参考合同中规定的对象以及合同目的进行解释。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当合同中对买卖物品的描述不明确时,可以参考合同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型号、规格等进行解释。
再次,根据合同的目的进行解释。
合同的目的是指合同所要达到的目标或者期望的效果。
当合同中的条款存在争议或者不明确时,可以从合同的目的出发进行合理解释。
例如,在合作协议中,合同双方对于合作目标的表述不明确时,可以参考合同中规定的合作范围、合作方法等进行解释。
此外,还应当考虑合同的其他可能因素,如当事人的意图、交易习惯等,对不明确的合同条款进行补充解释。
当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存在严重错误时,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并举证合同的正确含义,以求得双方的合理权益。
总之,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对于解释不明确或不完整的合同条款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
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对象、目的等因素,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实现合同双方的合理权益。
当合同中的条款存在争议时,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性。
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我国《合同法》第22条与第26条的解释论.doc

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我国《合同法》第22条与第26条的解释论-摘要:合同可依默示的承诺成立,也可依意思实现而成立,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均是由受要约人以行为表达默示的意思,然就二者的关系学说上素有争论。
对默示的承诺和意思实现进行分析和比较,有助于对《合同法》第22条和第26条进行理解和阐释。
关键字:意思表示默示的承诺意思实现一、问题的说明经由要约承诺形成合意,这是合同成立最为典型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条,以下简称合同法)。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合同法第26条第1款)。
以行为作出承诺,究为默示的承诺、意思实现抑或二者兼有?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的关系如何?这些问题涉及意思表示的基本理论,素有争论,本文对此作初步探讨,分析《合同法》第22条与第26条的规定,以抛砖引玉。
二、意思表示的方式、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一)意思表示的方式意思表示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或默示的方式作出,相应地区分为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1](P74)明示的意思表示,其行为人直接将其效果意思表示于外,例如甲向乙表示愿以200万元购某屋。
默示的意思表示,则由特定行为间接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例如在自助餐厅取面包而食之,或将汽车停于收费的停车场。
于此等情形,行为人虽未明言购买面包或利用停车场,但由食用面包或停车的事实,可推知其有购卖面包或利用停车场的意思。
沉默或单纯的不作为,即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亦不能籍他项事实,推知其意思,原则上不具意思表示的价值,仅于例外场合,比如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在所谓“规范化的沉默”场合,可作为意思表示。
[2](P339)默示的意思表示又称为“以可推断之行为发出的意思表示”。
[3](P209)(二)默示的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1条),意思表示既可有明示与默示两种方式,自然也就会有“明示的承诺”与“默示的承诺”。
合同法默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规范,其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终止等内容。
在合同法中,除了明确规定的外,还存在一种重要的法律规范——默示法律规定。
默示法律规定是指在合同法中未明确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应当推定当事人具有某种权利或义务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从默示法律规定的概念、类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默示法律规定的概念默示法律规定,又称合同法中的默示条款,是指在合同法中未明确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应当推定当事人具有某种权利或义务的法律规范。
默示法律规定具有以下特点:1. 非明确规定性:默示法律规定在合同法中未直接规定,而是通过其他途径体现。
2. 推定性:默示法律规定是根据法律规定、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应当推定当事人具有某种权利或义务。
3. 补充性:默示法律规定是对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一种补充,有助于完善合同法律关系。
三、默示法律规定的类型1. 法律规定的默示条款法律规定的默示条款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具有某种权利或义务。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里的“全面履行”就是一种法律规定的默示条款。
2. 交易习惯的默示条款交易习惯的默示条款是指在长期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规则。
例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通常享有先检验后付款的权利,这就是一种交易习惯的默示条款。
3. 当事人约定的默示条款当事人约定的默示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推定当事人具有某种权利或义务。
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租金支付期限,但根据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应当推定租金支付期限为每月一付。
四、默示法律规定的效力1. 默示法律规定具有约束力默示法律规定是根据法律规定、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的,具有约束力。
默示承诺浅议--兼论《合同法》第22条规定之缺陷

默示承诺浅议--兼论《合同法》第22条规定之缺陷
张保军
【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3(016)003
【摘要】默示承诺是承诺的形式之一,以默示承诺订立的合同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依行为方式的不同,默示承诺可分为推定承诺和沉默承诺两种基本类型.明确确定默示承诺的各种形式及其法律意义,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的利益,减少交易纠纷都有重要的意义.各国立法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合同法》也认可了默示承诺的效力,但还需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总页数】4页(P29-32)
【作者】张保军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22
【相关文献】
1.合同法有关承诺延误规定的一个缺陷 [J], 陈卫国
2.论《合同法》中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适用——重新解析《合同法》第69条 [J], 刘巧丽
3.合同默示条款的运用研究——兼论我国新《合同法》默示条款的规定 [J], 胡林龙
4.论CISG对于商业惯例作为默示承诺的规定 [J], 申欣冉
5.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我国《合同法》第22条与第26条的解释论 [J], 韩世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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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解释论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解释论
汪渊智
【期刊名称】《政法论丛》
【年(卷),期】2012(000)005
【摘要】《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在构成要件上虽然无须被代理人存在过失,但须有被代理人的行为与代理权的外观假象之间存在关联性,同时该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是指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代理权的外观假象既可以是被代理人的积极行为引发,也可以是消极行为引发。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是“该代理行为对第三人有效”,被代理人不得主动主张该代理行为的效力。
【总页数】8页(P92-99)
【作者】汪渊智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6
【相关文献】
1.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构建——以《合同法》第113条解释论为中心 [J], 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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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我国《合同法》第22条与第26条的解释论 [J], 韩世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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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第⼆⼗六条通知到达要约⼈时⽣效。
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的⾏为时⽣效。
采⽤数据电⽂形式订⽴合同的,到达的时间适⽤本法第⼗六条第⼆款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效时间的规定。
⽣效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的时间,当事⼈亦于此时开始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效的时间⼜与合同订⽴的地点密切相联,与法院管辖的确定以及法律的选择适⽤密切相关。
确定⽣效的时间⾮常重要。
⼤陆法系国家在何时⽣效的问题上采⽤到达主义,或称为送达主义。
即的意思表⽰到达要约⼈时⽣效,合同成⽴。
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规定:“在向另⼀⽅作出意思表⽰时,如果另⼀⽅不在场,那么意思表⽰以其到达另⼀⽅时发⽣效⼒。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5条中也规定:“⾮对话⽽为意思表⽰,其意思表⽰,以通知达到相对⽅时,发⽣效⼒。
”根据到达主义,要约⼈收到通知时,才⽣效,合同才成⽴。
如果由于邮局、电报局及其他原因导致通知丢失或延误,⼀律由发出的⼈承担后果。
在何时⽣效的问题上,英美法系⼀般认为,应当送达⾄要约⼈,⽽且直⾄要约⼈已被告知并真正收到以前,合同并未成⽴。
必须真正送到要约⼈的⼿中,这是个基本原则。
但是,在通过邮局发送时,则有了特别重要的例外。
通过邮局发送,的意思表⽰⾃发送之时⽣效、合同成⽴。
这就是学者所讲的发信主义,或称为送信主义。
根据送信主义,⼀旦⼈将信件丢进邮筒或者把的电报交给电报局,则⽣效、合同成⽴,不论要约⼈是否收到。
的通知因邮局、电报局或者其他原因迟延、丢失,后果由要约⼈承担。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中规定:“接受发价于表⽰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时⽣效。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6条中也规定:“对⼀项要约的于同意的表⽰送达要约⼈时⽣效。
”可见公约和通则排除了英美法的以信件与电报发送通知上的发信主义,⽽采⽤送达主义。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解释说,认可送达主义优先于发信主义的理由在于:由受要约⼈承担传递的风险⽐由要约⼈承担更合理,因为是受要约⼈选择的通讯⽅式,他知道该⽅式是否容易出现特别的风险或延误,他应能采取最有效的措施以确保送达⽬的地。
浅谈合同法中的意思实现理论

浅谈合同法中的意思实现理论徐佳媚3205010632[摘要]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是承诺还存在有一种特殊的方式——意思实现。
意思实现在我国法律上属于一种意思表示,但是在《合同法》中并没有非常明确地体现出来,其与默示承诺的关系在理论界至今存在争议。
本文旨在对意思实现理论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意思实现;意思表示;效果意思;承诺到达;默示承诺一、引言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一般而言当受要约人的承诺成功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 第22 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同时,第26 条第1 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学者们将22条的但书跟26条第一款的后段内容所规定的缔约方式称为意思实现。
然而意思实现是否属于承诺的一种特殊方式,其是否属于意思表示,理论界存在着争议。
二、意思实现的概念分析所谓意思实现,是指根据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意思,实施具有推断其意思的价值的行为。
它不需要表示,也无需相对人接受。
①而在合同订立中的意思实现,是指按照习惯或者事件的性质,不需要承诺通知;或者要约人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要约人在相当时间内如有可推断受要约人有承诺意思的客观事实时,则可据此成立合同。
②根据合同的性质所成立的意思实现,如租赁合同,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缴纳租金,出租人收取租金得,视为出租人已经接受了续租的邀约,做出了续租的承诺。
根据习惯所成立的意思实现,如需货方将需货的数量和规格传真给供货方,供货方就会在一定时期内将货物发给需货方,其发货行为视为承诺。
③三、意思实现的法律性质1、意思实现是一种实施行为意思实现是通过受要约人的某种具体行为的实施所间接表达其承诺的意思,这使其与一般的承诺通知相区别,意思实现不依赖于任何书面或口头表达形式,行为人的意思中欠缺表示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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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我国《合同法》第22条与第26条的解释论-摘要:合同可依默示的承诺成立,也可依意思实现而成立,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均是由受要约人以行为表达默示的意思,然就二者的关系学说上素有争论。
对默示的承诺和意思实现进行分析和比较,有助于对《合同法》第22条和第26条进行理解和阐释。
关键字:意思表示默示的承诺意思实现一、问题的说明经由要约承诺形成合意,这是合同成立最为典型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条,以下简称合同法)。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合同法第26条第1款)。
以行为作出承诺,究为默示的承诺、意思实现抑或二者兼有?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的关系如何?这些问题涉及意思表示的基本理论,素有争论,本文对此作初步探讨,分析《合同法》第22条与第26条的规定,以抛砖引玉。
二、意思表示的方式、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一)意思表示的方式意思表示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或默示的方式作出,相应地区分为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1](P74)明示的意思表示,其行为人直接将其效果意思表示于外,例如甲向乙表示愿以200万元购某屋。
默示的意思表示,则由特定行为间接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例如在自助餐厅取面包而食之,或将汽车停于收费的停车场。
于此等情形,行为人虽未明言购买面包或利用停车场,但由食用面包或停车的事实,可推知其有购卖面包或利用停车场的意思。
沉默或单纯的不作为,即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亦不能籍他项事实,推知其意思,原则上不具意思表示的价值,仅于例外场合,比如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在所谓“规范化的沉默”场合,可作为意思表示。
[2](P339)默示的意思表示又称为“以可推断之行为发出的意思表示”。
[3](P209)(二)默示的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1条),意思表示既可有明示与默示两种方式,自然也就会有“明示的承诺”与“默示的承诺”。
[4](P176)且可以认定为依默示的意思表示进行承诺的场合,并不少见,比如按照要约的内容实际送货,或者对与要约同时送来的物品付款等,属对要约人的因承诺而成立之合同的履行行为,作出此等行为即属默示的承诺。
[5](P64)依前述结论,默示的承诺可表述为以可推断之行为发出的承诺。
上述结论,可以从一些立法文件中加以印证。
比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18条第1款规定,受要约人的表示同意要约的陈述或其他行为是承诺。
沉默或不作为本身并不构成承诺(重点号后加)(注:CISG art.18 par.1:A statement made byor other conduct of the offeree indicating assent to an offer is anacceptance.Silence or inactivity does not in itself amount to acceptance.为了本文用语的统一,对CISG的条文内容均未采纲中文官方译本。
)。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第2?6条第1款的表述与之完全相同。
《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第2:204 条规定:(1)受要约人作出的任何形式的陈述或行为,一旦它表明了对要约的同意,即为承诺。
(2)沉默或不作为本身并不构成承诺(重点号后加)(注:PECL art.2:204ACCEPTANCE:(1)Any form of statement or conduct by the offeree is anacceptance if it indicates assent to the ofter.(2)Silence or inactivitydoes not in itself amount to acceptance.)。
默示的承诺可作广义与狭义的区分。
自广义而言,凡从特定的行为(甚至不作为)中间接地推知行为人承诺的意思表示,均属之,不论此意思表示是否需要通知要约人。
自狭义上讲,默示的承诺仅限于需要将默示作出的承诺的意思表示通知要约人的情形,承诺无须通知的情形排除在外。
(三)意思实现意思实现,系德语Willensbetatigung的意译,日语中亦称“意思实现”。
《德国民法典》第151条(不需向要约人表示的承诺)对此作了规定,[6]“根据交易习惯,承诺无需向要约人表示,或者要约人预先声明无需表示的,即使没有向要约人表示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合同即告成立。
应根据要约或者当时情况可以推知的要约人的意思,来确定要约约束力消灭的时间。
”依德国学者通说见解,在《德国民法典》第151条中,承诺的意思必须通过某种方式表达出来,亦即必须使该意思显示于外部,但受要约人无需针对要约人表达或显示其承诺意思,承诺意思也无需到达要约人那里。
[3](P280)《德国民法典》的这一规定亦影响到《日本民法典》(注:《日本民法典》第526条(契约成立时期):(1)隔地人间的契约,于发承诺通知时成立。
(2)依要约人的意思表示或交易上的习惯,不需承诺通知时,则契约于已有可认为是承诺意思表示的事实时成立。
)和我国台湾“民法”(注:“台湾民法第161条(意思实现):(1)依习惯或依其事件之性质,承诺无须通知者,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之事实时,其契约成立。
(2)前项规定,于要约人要约当时,预先声明承诺无须通知者,准用之。
),其相应的民法文献,称此种规定为”意思实现“。
[5](P70)[7](P34)[4](P180)[8](P26)[9](P27)[10](P7 0)意思实现的特征在于:其一,承诺无须通知;其二,受到严格限制,要求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根据要约人预先的声明;其三,合同自出现认定承诺意思的事实或行为时(承诺意思实现时)成立。
依学者通常所举事例,比如客人用电报预订旅店房间,旅店老板将客人的姓名登记入预订客房名单,将要约人实物要约寄来的书籍签名于书页以示所有,均属依意思实现而成立合同。
意思实现所表述的规则在CISG、PICC及PECL中也是可以见到的。
CISG第18条第3款规定:如果根据该项要约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或惯例,受要约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则承诺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做出(注:CISG art.18 par.3:However,if,by virtue of the offer or as a result of practices which the parties have established betweenthemselves of of usage,the offeree may indicate assent by performing an act,such as one relating to the dispatch of the goods or payment of the price,without notice to the offeror,the acceptance is effective at the moment the act is performed,provided that the act is performed within the period oftime laid down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PICC第2 6条第3款基本相似,规定:但是,如果根据要约本身,或依照当事人之间建立的习惯做法或依照惯例,受要约人可以通过做出某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则承诺于做出该行为时生效(注:PICC art.2?6 par 3:However,if,byvirtue of the offer or as a result of practices which the parties haveestablished between themselves or of usage,the offeree may indicate assentby performing an act without notice to the offeror,the acceptance iseffective when the act is performed.)。
PECL第2:205条第3款在合同成立的时间上有所不同,规定:如果根据要约、当事人之间业已确立的习惯做法或者惯例,受要约人可以履行某种行为来对要约作出承诺而无须通知要约人,合同自开始履行该行为时成立(注:PECL art.2:205 par.3:If by virtue of the offer,of practices which the parties have established betweenthemselves,or of a usage,the offeree may accept the offer by performing anact without notice to the offeror,the contract is concluded when theperformance of the act begins.)。
“意思实现”在《合同法》之前的中国大陆立法中并没有规定,这一概念只是出现在民法著述中。
[11](P382)[12](P302)[13](P42)[14](P58)《合同法》第22条肯定了承诺无需通知的情形的存在,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自此,意思实现在中国大陆立法中有了根据。
就意思实现的本质,学说上颇有分歧。
有的认为它并非意思表示(注:参见[日]三宅正男:《契约法(总论)》,青林书院1978年版,第25页。
三宅教授认为,依意思实现之合同成立,不仅是属于依要约承诺以外的方式成立合同,甚至超出了意思表示合致的框架,只是一种成立合同的便法。
因此,对由此发生的合同成立及其效力,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并不当然适用,惟在有些场合可以类推适用而已。
);有的认为它属于一种广义的意思表示;[9](P171)有的认为其本质仍可作为一种意思表示。
[15](P11)本文认为意思实现仍然是一种意思表示,自《合同法》条文来看,使用了“承诺不需要通知”字样(第26条第1款),显然将“意思实现”亦作为一类承诺,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21条),由此,自解释论的立场,意思实现至少在我国立法上是作为一种意思表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