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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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志军法律案例分析(3篇)

肖志军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肖志军,男,3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8年5月,肖志军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认为肖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涉嫌合同诈骗罪。

2018年10月,当地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肖志军的犯罪故意是否成立?2. 肖志军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3. 肖志军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三、案例分析(一)肖志军的犯罪故意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故意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前提条件。

在本案中,肖志军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仍然与对方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

从肖志军的行为来看,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二)肖志军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1. 签订合同行为肖志军在签订合同时,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仍然与对方签订合同。

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2. 履行合同行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肖志军故意隐瞒自己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继续骗取对方财物。

这种行为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履行合同过程中”。

3. 骗取对方财物肖志军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肖志军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肖志军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在本案中,肖志军骗取的财物数额巨大,具体数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标准为“数额较大”,具体数额根据不同地区有所差异。

在本案中,肖志军骗取的财物数额达到100万元,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标准。

四、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分析,人民法院认为肖志军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肖志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分析题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分析题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分析题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分析题甲方:XX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街道XX号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乙方:XX人地址:XX市XX区XX街道XX号身份证号:XXXXXX电话: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一、基本信息本合同系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双方在以下的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内容构成合同的完整组成部分。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1. 甲方应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并将所承诺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给乙方。

2. 甲方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供产品或服务。

3. 如需解决争议,应优先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法的服务费用,不得恶意拖欠。

2. 乙方应按照产品或服务的约定方式使用,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 如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履行方式 1. 甲方应提供有关产品或服务的详细说明、使用方法等,并签署相应的协议。

2. 乙方应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及需求,支付相应的费用,并按照约定方式使用产品或服务。

五、期限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使用完该产品或服务为止。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任何需求或变动,应另行协商约定。

六、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乙方无故拖欠款项或提供虚假资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必须支付违约金。

七、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八、其他本合同未尽事项,可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XXXXXXXX乙方(签字):XXXXX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以案释法案例_法律分析(3篇)

以案释法案例_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某某,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张某某应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款项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合同还约定,如因李某某原因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李某某应退还张某某已支付的定金并赔偿损失。

2019年1月,张某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屋存在抵押权,且抵押权尚未解除。

由于房屋无法过户,张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二、法律分析(一)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二)定金条款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该条款有效。

(三)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四)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张某某因李某某违约而无法取得房屋,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某应退还张某某已支付的定金并赔偿损失。

关于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法院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三、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李某某退还张某某已支付的定金10万元;2. 李某某赔偿张某某因房屋无法过户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某承担。

法律考试案例分析陈某(3篇)

法律考试案例分析陈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陈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陈某在经营一家装修公司期间,以低价揽客、虚假宣传等手段,骗取客户签订装修合同,收取预付款后,以各种理由拖延工期,甚至人间蒸发,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被害人李某发现陈某的行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2. 陈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3. 陈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以装修公司名义,采取低价揽客、虚假宣传等手段,骗取客户签订装修合同,收取预付款后,故意拖延工期,甚至人间蒸发,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陈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 非法占有目的:陈某以装修公司名义,骗取客户签订合同,收取预付款,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客户财物,而非履行合同。

2.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陈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公司实际情况,夸大装修质量,以低价揽客,误导客户。

3.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陈某在签订合同后,收取客户预付款,却故意拖延工期,甚至人间蒸发,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4. 数额较大:陈某通过合同诈骗,骗取客户财物,数额较大,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标准。

综上所述,陈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陈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指犯罪分子在合同诈骗过程中骗取的财物总额。

本案中,陈某通过合同诈骗,骗取客户财物,其犯罪数额应包括以下几部分:1. 客户支付的预付款:陈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客户支付了预付款,这部分金额应计入犯罪数额。

2. 客户支付的装修费用:陈某在签订合同后,故意拖延工期,导致客户支付的实际装修费用与合同约定不符,这部分差额也应计入犯罪数额。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及解析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及解析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及解析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及解析
基本信息
甲方:某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方式:XXX
乙方:某企业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方式:XXX
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甲方身份:合同订立方,为原告乙方身份:合同签署方,被告
甲方权利:甲方享有合同订立的权利,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乙方权利:乙方享有合同签署的权利,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甲方义务: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并应当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

乙方义务: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并应当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

合同履行方式: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和记录。

合同期限:自合同签署日起XX年、月、日至合同约定结束日止。

违约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双方应当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当按照法律要求开展日常经营活动。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双方均应当明确自己的权力和义务,并应当在合同中详细规定,以确保合同能够得到充分履行。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本合同条款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有任何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可向相关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以上为《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及解析》的内容,如有需要可作参考,具体执行应当根据法律要求和双方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合同诈骗罪案例及分析报告范文

合同诈骗罪案例及分析报告范文

合同诈骗罪案例及分析报告范文报告范文:合同诈骗罪案例及分析报告一、案件概述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是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是甲方企业的股东之一。

经过双方多次洽谈,甲方同意收购乙方所持有的企业股份,双方约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但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乙方故意虚构事实,欺骗甲方,导致甲方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了解合同内容,致使甲方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案件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名称:某企业联系方式: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乙方:名称:某公司联系方式: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三、合同内容1、股权转让的标的:甲方同意购买乙方所持有的某企业的股权。

2、股份转让价格:人民币XX万元整。

3、交付方式:双方同意在签署本合同XX日内,由甲方将转让价款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并通过公证机构办理股份变更手续。

4、转让的权利义务:乙方向甲方保证所转让的股权系合法所有,不存在任何限制、纠纷或第三人权利争议;甲方向乙方保证其支付的股权购买价款系合法处置所得。

5、履行过程及期限:甲、乙方应协商确定合同履行的具体方式及期限,并按照约定执行。

6、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受损方的全部损失及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因合同履行所引发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协助,积极配合处理,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股权转让价款进行质询和核实,并在核实完毕后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

2、乙方应保证所转让的股权系合法所有,并且不存在任何限制、纠纷或第三人权利争议。

3、甲、乙方应协商确定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并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房屋租赁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房屋租赁合同诈骗案例分析题目:房屋租赁合同诈骗案例分析一、双方基本信息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公司名称: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联系电话:地址: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身份:房屋业主或代理人(经纪公司等)。

乙方身份:租户或代理人。

2. 甲方权利:(1)出租房屋;(2)收取租金;(3)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乙方权利:(1)使用租赁房屋;(2)对甲方的私人生活和财产权利予以尊重;(3)租期内享有居住权利。

3. 甲方义务:(1)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2)保证房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的要求;(3)向乙方阐明与房屋有关的必要事项;(4)维护房屋的正常使用;(5)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6)负责房屋的维修和改造。

乙方义务:(1)遵守租赁合同条款,按时支付租金;(2)维护房屋及周边环境的卫生,妥善使用房屋设施和用具;(3)不得损坏房屋或装修设施;(4)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不适当、危险或非法用途;(5)到期时按合同约定归还房屋和设施。

4. 履行方式:租赁合同双方应当书面签订租赁合同,并互相保留一份有效证据。

5. 租期:甲、乙双方租赁期限约定为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6. 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如出现房屋质量问题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甲方违约情况,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2)乙方违约:如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或者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 甲、乙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

2. 甲、乙双方应当遵守本国相关房屋租赁条款及法律规定。

3. 本合同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之处,则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 甲、乙双方应当保持租赁合同条款的平衡和公允,如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2. 以公平、诚信和公正的原则执行租赁合同条款。

租房合同诈骗案例分析报告

租房合同诈骗案例分析报告

租房合同诈骗案例分析报告报告摘要:
本次案例为租房合同诈骗案件,案件涉及到两个主体——
房东和租客。

在此次诈骗案件中,房东通过虚假宣传和客观隐瞒事实等方式欺骗租客,在租房合同签订后通过各种手段向租客追讨租金。

在这起案件中,房东作为租赁房屋的权利方,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确保租赁活动合法、有序进行。

而租客在此次合同签订中需要对房源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合同交付租金等各项操作得到切实保证。

针对以上问题,本报告对双方基本信息、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以突出各项条款的法律基础和正当性,以确保合同权益受到充足保护。

总体而言,本报告致力于为类似案件的法律实践提供可参考依据,为各方创造公平合法的租赁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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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例分析摘要:合同诈骗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经济犯罪。

本文主要介绍基本案情分析,以及引发的法律焦点问题。

对于合同诈骗与一般合同纠纷的界限进行讨论,以及怎么界定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程时间。

最后对于合同诈骗的防治措施给出建议。

关键词: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防治措施案情介绍:2010年11月8日,巢湖华泰公司股东李某某到原巢湖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2009年12月以来,巢湖华泰公司法人代表许之和先后骗取其投资共计3000万元,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许之和作为巢湖华泰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操控人在其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3800万,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变更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

其在为公司融资过程中伪造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现金缴款单,进账单等银行结算凭证66张,金额共计1亿多元。

情节特别严重,其利用巢湖华泰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李某,鲁某,张某三人共计财物1818.7万。

其行为应当分别以虚报注册资本罪,伪造金融票据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被告人许之和的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系单位犯罪,非个人犯罪。

2.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当认定为违规披露公司重要信息罪。

3.许之和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收取的投资款用于项目建设和融资,指控许之和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

法院法官认为,许之和的公司华泰公司一开始在市工商局登记成立的时候注册资金是100万元,其中许之和出资为90万元,许之和的儿子出资为10万元。

实际上,公司全部由许之和出资和操控。

被告人对外显示公司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以及融资需要,在无自有资金的情况下,通过与他人介绍联系的方式寻求办理增加注册资本业务。

于是就有了叶某等人将3800万元资金转入许的个人账户,随即转入巢湖华泰公司开设的验资账户中,在取得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之后,也就是说在华泰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900万元之后,同一天内,增资的3800万元,全部转走,此种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在刑法修正案中,对主题添加了限制,即“依法负有披露信心义务的公司,企业”这里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和发行人,也包括依法应当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其他人。

许之和在华泰公司融资行为过程中伪造的那些银行结算票据,应当构成伪造金融票据证。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许之和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实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既要避免单纯的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主观供述。

关于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时间,学术界虽然鲜有专门的深入分析,但一些论著中也注意到了非法占有目的形成的时间点与犯意确立直到定罪的复杂关联性,大致归纳一下:观点一认为,本罪的故意只能产生在签订合同时或之前。

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时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无任何欺诈行为,则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说有故意,那么它或是民法上不履行债的故意,或是侵占罪的故意,而不是诈骗的故意,因而不会构成合同诈骗罪。

[1]观点二认为,一般情况下,本罪的直接故意产生于签订合同前或者签订合同时,但也不排除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为避免损失或觉得对方有疏忽大意之处,产生将对方财物据为己有或归他人所有的犯罪意图,想骗取对方财产。

[2]观点三认为,合同诈骗的故意可以产生于事实行为之前(事前故意)、事实行为,过程之中(事中故意)、事实行为过程后期(事后故意)三种场合。

所谓事后故意,是指行为人根据合同规定“先期”占有了定金,这种占有还是有法律根据的,即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认可其行为的合法性。

行为人处分了钱财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

[3]但是,仅仅将非法占有的目的形成时间局限于合同签订前或者合同签订时,是十分片面的。

首先,就《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来看,明确合同诈骗犯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就是说,既可以发生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履行合同的场合。

单纯认为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只能发生在签订合同前或者签订合同时,排斥履行合同时的诈骗,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其次,行为人签订合同时虽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合同实际履行以前或者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履行合同的故意转变为非法占有的故意,以履行合同的假象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交付财物,他人交付财物仍然是受了欺骗所致,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特征,没有理由限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只能是产生在签订合同前或签订合同时。

一、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别本案中许之和是否采用了欺诈手段?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主观心理的内容,必须通过具体行为方式及行为的实践效果去判断。

手段的非法性是认定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

但是合同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都含有欺骗的成分。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非常相似,例如:两者都是以合同的形式出现,行为人都存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意外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往往很难区分。

但两者却有着很大的区别,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区分:(一)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是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前提。

[4]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或者只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却与对方签订超越自己履行能力的合同,我们可以看出行为人签订合同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骗取对方利益。

在行为人出于非占有目的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对履行合同的态度可能存在着三种态度:一是行为人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缔约时明知合同不能履行,仍签订合同;二是行为人虽然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不打算履行合同任何内容,虽有实际能力但没有履行的诚意,只把此当做诱饵,骗取对方信任,非法牟取对方财物。

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般都具有履约能力或担保,尽管在履约能力的大小上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夸张,但其前提是具有大部分履约能力或履约可能。

三是行为人打算以部分履行合同为诱饵。

行为人本身并无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诚意,却与他人签订合同,先付给小额货款或少量货物,表示出准备履约的态度,骗出全部货物或货款后,然后用其他手段制造“经济合同纠纷”或“债务纠纷”的意外假相,打算不履行合同的其余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签订合同只是骗取财物的一个步骤,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与他人签订合同以后,必须与实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相联系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签订合同以后,故意内容发生了变化,接受对方财物时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按照合同的内容全面履行了合同,仍然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范围。

有的行为人虽然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支配下与他人签订合同,但是之后并没有进一步实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一般也不必以犯罪论处。

(二)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关键所在。

[5]不能以自己的主观臆断或者仅挺一方当事人的供述来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看。

(l)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无实施欺诈行为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既然有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那么在签订,履行合同时也就必然会采取欺诈的手段,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从而让对方自愿地将款物交付于他们。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为履行合同而努力,即使履行一小部分合同,也不过是为了掩人耳目,其目的是要把定金、预付款或合同标的物骗到手,行为人编造了一个幌子,其从一开始就不打算履行合同,因此也不会积极配合。

“意外”频发,完全没有履行诚意。

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签订合同后,一般都会采取积极的措施努力履行合同,即使因某些原因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也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

(3)行为人收到定金、预付款、货款及货物后处置情况。

在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期待利益到手之后,可能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一是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款逃跑;二是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款,致使货款无法返还;三是隐匿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款,拒不返还。

[6]而在合法的经营活动之中,双方当事人为在合同期限内都会为履行自己的义务作努力。

关于本案,许之和通过招商引资进入巢湖注册成立了巢湖华泰公司,所经营的专利项目前景良好,也与北京化工大学研究所签订购买了设备合同并预付了175万设备款。

但公司关于厂房,科技楼,住宿楼,别墅楼等设计不切实际,造成资金严重紧张,许之和与李某、鲁某、张某分别以借款或入股的方式进行融资,在融资过程中,许之和提供了虚假的律师尽职报告,夸大了购买设备合同金额以及公司实有资产。

本案中许之和不能履约的原因在于自有资金量小,而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过大,在融资过程中资金链断裂,导致公司经营的专利项目未能及时启动。

其中与许之和本人的资金不足,经营决策失误的问题,也有相关政府承诺协调贷款无法兑现有关。

许之和在事发之后,态度和表现都是分厂愿意承担责任的。

所以,笔者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许之和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被告人虽然在企业融资,签订合同过程中,使用了欺诈手段,但客观上依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购买土地和公司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对于解决本案相关问题的建议(一)完善合同诈骗罪的法制建设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范围”“合同形式”“非法目的占有”等方面的认定还存在分歧,因此,我们寄希望于有权解释机关能够对这些问题做出明确的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其法律界限,给司法工作予以指导,以便能够及时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二)加强企业内部合同管理,提高单位和个人的防范能力提高市场主体的缔约能力,加强自我防范的意识。

要防止合同诈骗,市场主体对缔约对方的资信状况必须有充分的了解。

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合同当事人要谨慎从事,通过各种渠道来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核准对方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等,有问题不清楚时,最好咨询专业人士或者律师。

然后再确定是否与对方签订合同。

上述情况确定之后,与对方签订合同时要细心,认真,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合同条款要准确完备,最好不要存在歧义。

签订重大合同可以请律师帮忙,必要时也可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同时还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于签订合同的预付款、定金等,实行会计监督,制度化,透明化,规范化的财务工作能够预防诈骗犯罪。

参考文献:[1] 吴巍,黄河.合同诈骗罪犯罪故意形式新论[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4).[2] 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上册)[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814.[3] 陈瑞林.合同诈骗犯罪故意初探[j].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2)[4] 温敏.林东升合同诈骗案的案例分析[d][5]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组织编写:5刑事法专论6,第1174页.[6] 刘中发:5论合同诈骗罪的罪过形式及定罪界限6,载于5合同诈骗罪专题整理6,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3页作者简介:卢岑(1989——),女,安徽芜湖人,安徽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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