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做好基层民行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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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内容摘要:我国法律关于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基层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时常遇到困难和阻力,应该强化基层检察院在民行审判中的检察监督职能,除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权外,应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检察建议权、建议纠错权、侦查权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关键词:基层民行检察审判监督改革与完善基层民行检察是全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主题,更是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中心。

但是,近年来,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展却与这一主题要求相距甚远。

由于体制与历史方面的原因,民行检察职能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在全国检察系统正式开展,且很不完善,基层检察院尤其如此。

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工作非常薄弱,远远无法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相比,属于各条业务线最薄弱的部分。

[1]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和监督体制上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基层民行检察的作用微乎其微。

因此,为推进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本文仅对基层民行检察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认识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民行检察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或者定性问题一直没有被提到应有的高度。

法制的不完善是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角色不清的主要原因,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中地位不高也是法律对其规定不健全的原因。

首先,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仅规定了一种抗诉的监督方式,即只能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抗诉。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民行抗诉机制不能体现和发挥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民行抗诉不但形式单一,而且性质上属于事后监督,是一种消极的监督,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降低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2]其次,在现有司法程序中,基层检察院不能对确有错误的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实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只能作为上级检察院的一种协助力量,客观上使其法定职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也影响了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积极性。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基 层 检 察 院 民行 检 察 工 作 面 临 的 问题 及 对 策
口杨 晓林 程 翠珍
0 70 ) 6 0 0 ( 市 兴 隆县 人 民检 察 院 ,-I 承德 承德 ;:. - ,P I
政收入 , 都应 当 由民族 自治地方 的 自治机
关 自主 的安 排 使 用 。民族 自治 地 方 在 全 国 统 一 的 财 政 体 制 下 , 过 国家 实 行 的 规 范 通 的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 受 上 级 财 政 的 照 享 顾 。 民族 自治 地 方 的 自治 机 关 在 执 行 财
( ) 民族 自治地 方经 济 自治权重 一 对
视 不 够 。“ 国是 单 一 制 的 中 央 集 权 制 的 我 国家 , 数 民 族 聚 居 区 的 区 域 自治 , 少 民族
自治地方 的 自治权 力 ,对于 中央集 权来
说 , 民族 自治地 方 分 权 。” 是 很 多地 方 是 但
裁 定 的法 院 的上 级 检 察 院 向同级 人 民法 院 提 出抗 诉 。因此 , 层 人 民检察 院对 同级 人 基 民法 院 的生 效裁 判 不 能 抗 诉 。 从某 种 意 义 上 说 ,现 行 民行 抗 诉 机 制 不 能 体现 和 发 挥
察机 关工作的主题 , 更是基层 民行检察 工 作的中心 。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和监督体制 上 的不完 善, 执法人 员受主客观 因素的干 扰, 致使 民事行政检 察监 督常常处于尴尬 无奈境地 , 影响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
方根据 本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的需要 ,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设 立 地 方 商 业 银 行 和 城 乡 信用 合 作 组 织 。 ” 一 规 定 扩 大 了 民族 这 “ 化 法 律 监 督 , 护 公 平 正 义 ” 检 强 维 是

做好基层检察院办公室工作的几点思考

做好基层检察院办公室工作的几点思考

做好基层检察院办公室工作的几点思考基层检察院办公室,是集机关管理、后勤保障和文秘等工作职能于一体的综合职能部门,就好比是一个交通枢纽,处在承上启下、联系左右、协调各方、服务全局的关键位置。

它是保证机关工作高效运转的中枢,是联系上下左右的纽带。

办公室工作的重要性由其协调性、综合性和特殊性显而易见。

当前新形势和新任务对基层检察院办公室工作提出了更新和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回过头来对办公室工作进行再审视、再回顾、再反思,迫切需要我们在科学发展观引领下,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进作风,提高效率,为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我认为,要做好新时期基层检察机关办公室工作,就是要养成“三种作风”,发扬“四种精神”,增强“五种意识”。

一、养成“三种作风”,为更好履职奠定基础(一)养成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的学风发挥好为领导决策服务的参谋助手作用和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是检察机关办公室的核心工作。

检察院办公室作为综合服务部门,其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要做好工作必须,就要有过硬的综合素质和较强的服务能力,其最主要的途径是自觉加强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检察业务技能学习。

要善于把握大局,提高理性思维能力,明确方向,不折不扣地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定,并转变服务内容和方式,站在检察工作全局的高度思考问题,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要强化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精学检察业务技能,熟练掌握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要加大学习培训力度,统筹安排文秘、机要、档案、统计、财务装备等专业和综合业务知识学习,学以致用,筑牢谋事之基,坚固立业之本;要着力加强能力培养,不断提高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最终把学习效果体现到推动检察工作发展上来。

(二)、养成务实高效、勤奋工作的作风办公室工作事无巨细,事务繁杂,头绪无章,除勤奋工作外,最关键的一条就是要理清头绪,分清轻重缓急,讲求方式方法,从容应对,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效率。

浅谈如何做好基层检察院涉案财物管理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基层检察院涉案财物管理工作
定期组织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 ,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建立考核和奖惩机制
制定考核标准,对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表现 优秀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人员进行惩戒。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 。
加强监督力度,确保管理规范
02
基层检察院涉案财物管理现状
基层检察院涉案财物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不健全
基层检察院涉案财物管理缺乏完善的制度,对涉案财物的 认定、登记、保管、移送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际 操作中存在混乱。
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化程度低
基层检察院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缺乏专业的信 息化管理系统,导致信息更新不及时、不全面,影响工作 效率。
03
涉案财物管理的原则和方法
涉案财物管理的原则
严格依法
涉案财物管理必须严格依照法 律法规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 定。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涉案财物管理应当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其合法 权益。
公正、公开、透明
涉案财物管理应当做到公正、 公开、透明,确保程序的公正 性和透明度。
涉案财物管理的方法
特点
涉案财物具有多样性、流动性、价值性和时效性等特点。多样性 是指涉案财物的种类繁多,包括动产、不动产、金融资产等;流 动性是指涉案财物可能随时发生变化,如价值贬损、权利变更等 ;价值性是指涉案财物通常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对案件处理具 有重要影响;时效性是指涉案财物的处理受到法定诉讼时效的限 制,需及时处理。
缺乏专业管理人员
基层检察院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往往并非专业出身,缺乏相 应的管理技能和知识,导致管理效果不佳。

加强新形势下民行检察工作的思考

加强新形势下民行检察工作的思考

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03
完善民行检察工作责任制
明确民行检察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民行检
察工作的责任落实。
加强民行检察工作的监督与评估
1 2 3
加强内部监督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民行检察工作进行定 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加强外部监督
积极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各界对民行检察工作 的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民行检察工作 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如案件数 量增加、案件类型多样化、办案难度加大等,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作力度和措施。
民行检察工作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民行检察工作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 办案水平、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的工作,以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人民权益和社 会公平正义。
加强绩效评估
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对民行检察工作进行定期绩 效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推动民行检察工作 不断改进和提高。
05
加强民行检察工作的队伍建设 与人才培养
加强民行检察工作的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专业化的民行检察队伍
01
通过选拔优秀人才、加强培训等方式,建立一支具备专业知识
和技能的民行检察队伍。
完善人才结构
02
03
加强监督与约束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民行检察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约束,确保公正 、廉洁执法。
06
结论与展望
结论总结
民行检察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通过加强法律监督、推进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权益等方面的工作,民行检察工作取得了显 著成效,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浅析基层民行工作的窘境及对策

浅析基层民行工作的窘境及对策
纳 入 了法 律 监 督 之 中 , 完 善 了法 律 监 督
单位 或个人 并不 配合调查 , 致使 案件事
实无法查清 , 案件只能作不抗诉处理 。
法律监督 : 六 是 完 善 了审 判 监 督 程 序 ;
的体系。
修 改 后 的 民诉 法 第二 百 一 十 条 规 定 : 人
七是完善了执行 程序。 新民诉法实施以
是 检察机 关行 使 监督权 的 唯一法定 方
式。 新 民诉 法 第 二 百 零 九 条 , 正 式将 检
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 情况 。 检察机关
的调查权被法律予以确认 后, 书面审理
确、 充分地发挥宪法赋予 的法律监督职
能 是基 层 检 察 机 关 的工 作 重心 所在 。
察 建议也列 为检 察机 关行 使 监督权 法
定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的 , 当事人可 以
向人 民 检 察 院 申请 检 察 建 议 或 者 抗诉 : ( 一) 人 民法 院 驳 回 再审 申请 的 ;( 二) 人 民法 院 逾 期 未 对 再 审 申请 作 出裁 定 的 ; ( 三) 再 审判 决 、 裁 定 有 明显 错 误 的 。 ” 这 就 为 当事 人向 检 察 机关 提 出 申诉 设 置 编 辑 :
浅析基层民 行工 作的 窘境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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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民行工作 的窘境 及对策
魏立国 张海 峡
社 厶 百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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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 J 是
监督范 畴, 拓 宽 了检 察 机 关 的 法 律 监 督
在民诉法修改前 , 基 层 民行 部 门在
决, 一定 程 度 上 抑 制 了执 行 权 威 和 司 法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机关民行息诉工作机制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机关民行息诉工作机制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机关民行息诉工作机制201X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司法体系的改革也将进入新的阶段,这也对民行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曾经提出,“在民行检察工作中,要建立以省级院为龙头、分州市级院为办案主体、基层院为基础、上下一体化的民行检察工作机制,分工配合,各有侧重,共同促进。

”自此,民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开始正式提到各级各地检察机关的工作日程上来。

而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是检察机关重要的工作内容。

开展好民行息诉工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但我国目前仍然存在着重办案轻息诉,息诉工作机制单一僵化等系列问题,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及检察机关高效履职的需要不相适应,迫切需要重构民事行政检察息诉机制。

通过进一步整合办案力量,完善民行检察办案流程和工作机制、改革考核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等具体途径,提高息诉工作的质量效率,促进社会和谐。

一、民行一体化的内涵民行一体化是一个全新的制度课题。

因此,研究的逻辑起点也应从其理论基础展开。

民行一体,是检察一体在民事行政检察领域的具体展开和生动实践。

“检察一体化”指检察权的行使保持整体的统一,不受外来因素特别是来自现实政治力量的不当影响,进而实现维护公共秩序和尊重人权的目的。

从民行一体与检察一体的继受性来看,民行一体的最高价值追求与检察一体的追求目标一致——实现维护公共秩序和尊重人权的国家目的。

实现的路径也采取与检察一体大致的范式——权力的行使保持整体的统一,由于“血缘”的关系,民行一体与检察一体天生存在着高度的一致性。

但将视角专注于民行检察权的个性,也能大致窥探出民行一体的独特价值属性。

检察一体化体现了检察活动中对上级的服从性、人员的可替代性以及行动的协调性等特征。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检察官的整体性。

而这种整体性,正是检察机关独立性的重要保障。

民行一体化机制也有利于克服司法地方化。

二、息诉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民行息诉是指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裁判文书的申诉请求,审查确认裁判文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决定终止审查后,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使申诉人接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司法行为。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创新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创新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创新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近几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依法进行法律监督,有效地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效能。

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民行检察工作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

但是,由于基础较为薄弱,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依然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为更好的开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局面,笔者就本院2010年以来三年间民行创新工作的现状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并提出几点相应的对策,以供商榷。

一、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情况1.办案情况2008年至2012年4月,我院共办理民行提请抗诉案件42件,市院经审查采纳35件。

这些案件中,人民法院已再审结案35件,其中,改判19件、调解5件、维持7件、法院再审维持后申诉人上诉改判4件。

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10件,法院全部采纳。

办理国有资产流失督促起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共9件,为国家挽回国家经济损失20余万元。

查办民行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4件,使相关审判人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创新工作开展情况办理督促起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共5件,为国家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万余元。

取得了“企业欢迎,法院赞同,被告人服判”的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执行监督和支持起诉案件正在开展还无结果。

二、我院民行检察创新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分析(一)民事督促起诉工作案源少、成案难纠正民事审判、执行、行政诉讼活动案件线索少。

司法实践中,来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大多数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无钱在法院打官司,所以只有到检察院来申诉。

也正是因为不花钱,便导致一些无理申诉、无理缠诉的现象发生。

再有,就是有些当事人,往往是出于对法院或对某一位法官的一腔怨气或者是对法律的不理解、不懂法,来检察机关申诉,往往是来倾诉、咨询或抱着一个试试看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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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做好基层民行检察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
职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行
检察科作为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业务窗口,其工作效
率的高低、办案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在群众心
中的形象,关系到群众对法律监督机关的信任度,因此,做
好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意义重大。
近年来,我院规范民行检察监督行为,全力推进民行检
察工作:一是规范案件受理立案程序。近年来,我院严把受
理立案关,实行立案告知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对申诉案
件实行集体讨论、严格审查制度,对影响较大、标的额较大、
对案件争议较大的案件报主管检察长审查决定,对每一件案
件都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以提高办案水平和案件质量;
二是注重审查公开制。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注重公开,对必
要案件举行公开听证,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抗前证据开示,
公开证据、公开不涉密的事实、公开适用的法律、公开双方
意见,让办案人清白,让当事人满意;三是规范办案协调制
度。规范内部协调,加强民行和控申、公诉等科室的联系,
建立统一登记、案件移送、归口答复、督促起诉线索移送等
内部工作制度;规范协调机制,探索建立与法院的协调机制,
多次组织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对调卷阅档、支持起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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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等多项工作中进行了有益的协商探讨,从制度上规范了
民行部门与法院关于案件的工作流程。
为推进民行检察工作,我院不断创新、发展并逐步完善
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机制。
一是加大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力度。始终坚持把办理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作为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
逐步扩大办案规模,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形成一定的监督
规模和态势。
二是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坚持敢于监
督、善于监督、有效监督,始终把抓好抗诉作为民事行政检
察监督的中心任务,充分运用抗诉手段纠正错误裁判;加强
再审检察建议工作。认真研究强化再审检察建议的措施,充
分发挥好再审检察建议在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强
化同级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适用范围、标准
和程序;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把纠正错误裁判与纠正违法行
为有机结合起来,既要依法提出抗诉,又要通过发出纠正违
法通知书、更换办案人建议书,及时监督纠正法院和法官在
诉讼中的违法行为。
三是做好重点领域的监督检察工作。大力推行民事督促
起诉、支持起诉工作,切实保护国有资产、社会公共利益和
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认真开展好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确
有问题的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强对调解的监督,通过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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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虚假调解、恶意调解以及违反自
愿、合法原则的调解案件进行监督。
四是加快推进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民事行政检察办案的
特殊性,决定了上级检察院办案任务重、下级检察院案源不
足的现状,要积极创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机制,改进工
作方法。强化以办案规则为重点的办案规范化和制度化建
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立案、审
查和结案环节的办案程序,细化工作流程。强化办案责任,
严格案件审查期限规定。积极推行立审分离的办案制度。规
范案件讨论制度,统一法律文书格式,简化办案程序,缩短
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建立健全上下级检察院协同办案
机制,开展巡回办案、交叉办案和集中办案等办案方式,实
现民事行政检察一体化工作模式。重视征求人民法院对监督
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落实和完善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律师意见
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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