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监狱公正执法
浅论监狱利用宗教的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

浅论监狱利用宗教的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监狱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构之一,负责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教育改造,培养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而宗教信仰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受到了监狱管理者的关注。
本文将从监狱利用宗教的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展开探讨。
首先,宗教信仰能够帮助罪犯重建自我价值观。
在犯罪行为时,罪犯的价值观往往受到扭曲,他们往往忽视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则,甚至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无悔意。
在监狱中,管理者可以引导罪犯学习宗教教义,例如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等宗教强调人类的尊严和人道主义价值,罪犯可以通过学习宗教教义找回自己的立足之地,重新认识自我,认识自己作为一个人的价值,提高自己的自我认知,重建自己的行为准则,更好地融入社会。
其次,宗教信仰也能够帮助罪犯减轻心理负担。
在惩罚和教育改造之下,罪犯的心理压力很大。
宗教信仰能够提供精神安慰,让罪犯在心灵上得到宽慰,从而能够更加积极地面对改造,切实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责任。
通过了解苦难和愧疚的意义,罪犯能够理解和接受改造的任务和责任,更加主动地参与到教育改造的过程中,更加积极地拥抱生活。
再次,宗教信仰也能够帮助罪犯积极参与社会。
宗教信仰强调个体责任和社会义务,通过宗教信仰的熏陶,罪犯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作为一个人的责任所在,感受到自己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为他人和社会做出奉献的重要性。
此外,在宗教活动中,罪犯可以认识到不同文化之间的多样性和包容性,在学习宗教信仰的同时,也会增强个人的文化素养和包容性,使得罪犯更加开放和乐意接受不同文化的人的观念和价值。
最后,宗教信仰也能够扩展罪犯的社会交往。
在监狱环境中,罪犯缺乏社交机会,宗教信仰提供了罪犯们交流和沟通的重要平台。
罪犯可以在宗教活动中结识志同道合的朋友,进行友谊和情感的交流,不再感到孤独和失落,更加理解他人在认识宗教、情感、价值上的差异,这种交往关系也有助于罪犯回归社会后更好地建立积极的人际关系和社交网络,从而更加容易适应新的社会环境。
人权在监狱管理中的保护

人权在监狱管理中的保护在现代社会中,人权的保护被认为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人权的保护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和伦理问题,更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关键要素。
在监狱管理中,人权的保护同样重要,因为监狱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也是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教育的地方。
本文将探讨人权在监狱管理中的保护,包括对罪犯的权益、法律程序和监狱环境的保障。
首先,人权在监狱管理中的保护意味着对罪犯的权益进行尊重和保护。
无论罪犯是被判处死刑、监禁还是接受其他惩罚,他们的基本人权始终应得到尊重。
这包括但不限于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思想自由等。
监狱当局应确保罪犯不会受到非人道的惩罚或虐待,以避免违反国际人权标准。
此外,监狱工作人员也应受到培训,以确保他们了解和尊重罪犯的人权,从而提供一个公正、透明和人道的监狱环境。
其次,人权在监狱管理中的保护还包括对法律程序的保障。
无论是在起诉、应诉还是审判阶段,罪犯应该获得一个公正的法律程序。
他们有权获得适当的法律援助,以确保他们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益。
监狱管理机构应与司法机构密切合作,确保法律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此外,监狱管理机构还应定期检查监狱环境和罪犯的待遇,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三,人权在监狱管理中的保护还需要关注监狱环境的改善。
监狱是一个封闭的环境,罪犯在这里受到严格的限制和控制。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监狱可以放任自流,而忽视罪犯的基本权益。
监狱管理机构应确保罪犯的生活条件足够基本,包括食物、住所、卫生条件等。
同时,监狱也应提供良好的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以帮助罪犯重返社会并改善其生活状况。
监狱环境的改善将有助于罪犯的社会复出,并最终减少再犯率。
最后,人权在监狱管理中的保护还需要强调监狱与社会之间的联系。
监狱管理机构应与社会组织和公民团体合作,促进监狱改革和人权保护的进程。
通过开展公开的讨论和对话,可以增加公众对监狱管理和人权保护问题的了解,并为监狱制定更加人性化和有效的政策提供支持。
此外,监狱系统也应提供适当的投诉机制,以便罪犯和其家属能够对监狱管理机构的不当行为提出投诉,并获得及时、公正的处理。
浅谈建立良性互动的警囚关系(一)

浅谈建立良性互动的警囚关系(一)内容提要:建立良性互动的警囚关系,对于构建平安监狱、和谐监狱具有深远的意义。
由于职务犯的社会背景、心理特征、个人素质、行为特征等,决定了其在服刑改造中表现出有别于普通刑事犯的特点,民警在职务犯的刑罚执行中,既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大胆管理,又要考虑其各种个体特征,因人施教,建立良性互动的警囚关系,推动监狱公正文明执法。
监狱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监狱的发展反映了社会发展的程度,社会发展又会促进监狱的发展,监狱和社会是种互动关系。
作为监狱的两大刑事法律关系主体:执法者(警官)与被执法者(囚犯)同样是一种互动关系。
金堂监狱作为全省集中关押职务犯的监狱,如何建立良性互动的警囚关系呢?本文进行了一些探讨。
一、建立良性互动警囚关系的意义(一)刑罚的目的决定了警囚关系是良性互动的。
社会主义监狱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监狱执行刑罚的目的,不是单纯地为了惩罚而惩罚,也不是为了对犯罪者实行报复,而是通过教育改造、惩罚管理等一系列有效的措施,使罪犯能够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有用的劳动者,要达到这个目的,就需要监狱的两大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建立良性互动的警囚关系。
(二)建立良性互动的警囚关系是中国刑罚制度变革的需要。
我国目前仍处于一个自由刑为中心的时代,犯罪者80%以上由“自由刑”加以处置。
在中国社会现代社会转型影响下,刑罚制度变革,无论是倡议“废止死刑”,还是主张推行“社会矫正”等,皆可视为企图缓解刑罚关系的“紧张”。
而建立良性互动警囚关系其实也是在具体刑罚执行过程中缓解这种“紧张”的一个缩影吧!(三)建立良性互动的警囚关系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简单、最朴素的理解就是刑事措施既要有“宽”,又要有“严”,而且两者之间必须“相济”。
但是不同的时代,基于不同的时代背景和价值理念,对于如何“宽”,如何“严”,宽严之间如何“相济”其实有着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理解。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精选文档】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
”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
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同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为了实现这种转变,监狱不仅要改变其犯罪思想,而且要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不仅要矫正犯罪恶习,而且要使其掌握一种或几种谋生的技能,回归社会后能自食其力。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是: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严格按照监狱法规进行监禁,强制其遵守监狱、纪律,履行义务。
对违反监狱法规、纪律和不履行义务的罪犯给予严厉打击。
同时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有目的的改造,进行思想、文化知识、职业技术。
在改造过程中充分发挥管理、管辖动、教育等手段的作用,使罪犯在认罪服法的基础上,痛改前非,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公民。
关键词:罪犯劳动改造管理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
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刑满释放后能自食其力。
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罪犯通过学习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权益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一定效益。
虽然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所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改造罪犯物资生活和改造条件,保障监狱生产、管教的正常进行,在目前状况下,我们有必要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伴随着新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在马克思注意的指导下,成为改造罪犯的手段,以期罪犯走上社会后,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自己养活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有所贡献的劳动者。
论述刑罚个别化原则

论述刑罚个别化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是一种罪刑法治原则,指出刑事犯罪者因其犯罪行为的特点、犯罪动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的不同,应根据个体情况进行个别化量刑,以实现刑罚的合理性和正义性。
刑罚个别化原则是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关注的是对犯罪行为的准确评估和合理刑罚的裁量。
首先,刑罚个别化原则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刑罚个别化原则要求犯罪行为的评估和刑罚的裁量根据各种具体情况进行。
它不同于一刀切的刑罚标准,而是通过对犯罪行为及其特点的全面了解,确定各种因素对犯罪的影响程度,从而在刑罚的确立和量刑的过程中采取个别化的处理方式。
这保证了刑罚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并使法律司法能够更好地适应多变的社会需求。
其次,刑罚个别化原则强调了正义的实现和人权的保障。
刑罚个别化原则是对罪犯权利的尊重和人权保障的体现。
根据犯罪行为的情况和个人的特征,量刑不同的犯罪人,可以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使得刑罚符合刑罚正当性的内在要求。
与此同时,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实施,有助于避免过度惩罚或过轻惩罚的情况出现,减少了因法官主观意识或外部压力而导致的不公正裁决。
刑罚个别化原则确保了性质恶劣的罪犯获得其应得的刑罚,并保障了公正司法的实现。
再次,刑罚个别化原则具有预防和治安稳定的作用。
不同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动机可能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对社会治安稳定的威胁程度。
因此,在量刑时,根据不同罪行的危害程度,个别化的刑罚可以更有效地预防犯罪的发生,并维护社会的治安稳定。
同时,对于一些罪犯,基于个别化的量刑,可以为其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改造措施,减少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最后,刑罚个别化原则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核心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和刑罚的个体化裁量。
它要求刑罚的选择和量刑的决定,应当兼顾公正与个案之间的平衡。
按照犯罪人的实际情况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个别化量刑,避免了刑罚公平性的空泛和模糊性。
实施刑罚个别化原则有助于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司法裁量的透明性,增加司法的可预测性,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监狱申论大作文

监狱申论大作文
在当前社会中,监狱的存在和作用备受争议。
一方面,监狱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机构,被认为是社会保障和治安维护的必要手段;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监狱系统存在诸多问题,甚至成为了一个滋生犯罪的温床。
无论如何,我们应该正视监狱的问题,并寻求改进措施。
首先,监狱系统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应该注重引导和教育。
犯人入狱后,应该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和职业技能的培训,以便他们在重新回到社会之时能够更好地适应和融入。
此外,监狱也应该为犯人提供心理辅导和职业规划等服务,帮助他们重建自信和自立能力,减少再犯率。
其次,监狱的管理和治理也需要改进。
目前,一些监狱存在着腐败和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公信力和执行效率。
监狱系统应该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建设,对监狱干警进行专业培训,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另外,加大监狱设施建设的力度,提高监狱的安全性和舒适度,既可以保障犯人的基本权益,又可以提高管理效能。
此外,社会对于监狱的参与和支持也至关重要。
社会各界应该积极营造一个宽容和理解的环境,给予犯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同时,加强犯罪预防和社会教育,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观念,减少犯罪的发生。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够有效地减少犯罪行为,减轻监狱系统的负担。
总而言之,监狱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
力来解决。
除了加强监狱系统本身的改革和管理,社会也应该加大对犯人的关爱和支持力度。
只有通过全面的改革和社会的参与,才能够实现监狱的有效与公正,为社会的安宁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若干思考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若干思考贾洛川【摘要】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体现为是深化刑事一体化运行的必然选择,是建立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重要探索,是监狱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现行体制下监狱刑罚执行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刑事执行法独立性有限,行刑机构分散重叠,造成资源浪费,成效低下,监狱行刑与外部有关部门衔接不够顺畅,监狱刑罚执行机制不适应,狱外有关方面支持力度还不够大.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建立独立完备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的路径主要是,应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注重刑罚执行权力的合理配置,要搭建协作协同平台,强化监狱内部管理,进一步夯实社会支持系统基石.【期刊名称】《政法论丛》【年(卷),期】2017(000)001【总页数】7页(P97-103)【关键词】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作者】贾洛川【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17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7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最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出了“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战略部署,在这种大势下,监狱如何适应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改革大局,进一步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切实履行好监狱行刑职能,努力提升监狱行刑质量,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摆在监狱系统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本文就此谈几点不成熟的思考。
(一)深化刑事一体化运行的必然选择有犯罪就有刑罚,有刑罚就有刑罚执行,这是一种顺理成章的刑事法律安排。
可是长期以来,“我国刑法运行只受犯罪情况的制约即单向制约”,形成了“犯罪→刑罚这一有缺陷的机制”[1]P302,鉴于此,一些学者特别是著名学者储槐植教授提出了刑事一体化的主张。
即“健全的刑事机制应该是双向制约:犯罪情况→刑罚→行刑效果。
”[1]P302刑事一体化的基点就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应处于内外协调的状态,其中刑罚的制刑、求刑、量刑、行刑权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样才能实现最佳的刑法功能。
论监狱精细化管理

“七无 四提高”的 目标,都是精细化管理 的理念 。精细化管理是
(一)监狱管理 目标要 明确
一 种方法 ,它 是通过管理 目标的分解细化 、管理流程 的系统 的优
把精细化管理理念引入监狱,是为实现监狱 安全稳定服务
化以及管理手段的程序化 、标准化和数据化 ,使组织管理各单元 的 。因此 ,准确地把握监狱管理 的目标 ,构建起上下衔接 、左右 精确 、高效、协 同和持续运行 。麦 当劳的标准化经营方式、摩托 贯通的监狱管理 目标体系,是实施精细化管理 的要求 。首先 ,要
往任何 时候更加复杂 。给监狱管 理工作带来 了新的 问题 ,提 出
把精细化管理的理念引入监狱管理是对科学发展观的具体
了新 的挑 战,所有这些不仅要求监管安全 的物防设备系统技术 实践 ,也是监 狱管理科 学化、制度 化、规范化的进 一步 深化 。一
含量要越 来越高 ,同时,对干 警分工 也要 越来越细 。因此 ,为适 方面 ,监狱实施精细化管理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
化 的要求逐渐贯彻在管理的各个环节 中,不断改进和提高执行 标的分解细化 。其次,要对监狱 管理 的总体 目标和部 门 目标做 能力 :每个环节都要制定量化 的标准 ,不断改进和提高标准的水 出界定。总体 目标的制定要考虑到监狱建设 、科学发展、安全稳
平 ;每个环节都要进行检 查和考评 ,不断改进和提 高检查考评的 定、狱侦狱政、生活卫生 、生产安全等要求,管安全水 狱管理组织体系、人员分工 、工作 流程 、考核标准 以及 资源投入
平 ,是监狱 管理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和 中国特色 监狱变革 的重 等各个要素 。另一方面 ,监狱 实施精细化管理 ,要 以科 学化 为核
要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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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监狱公正执法内容摘要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既是刑事司法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挽救失足人群和进行普法教育的前沿阵地,因此,上至党中央,下至平民百姓对监狱执法提出了更严格地要求。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实现司法公正。
监狱机关是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公正执法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实现司法公正也就要实现监狱执法公正。
监狱执法由于其执法主体的双重身份,执法对象的特殊性,执法场所与环境的差异性,而有了自己具体的内涵。
因而监狱执法公正也有了其独特的内涵,本文拟从监狱公正执法的内涵,当前监狱公正执法的现状,以及影响到监狱公正执法的原因分析,试图廓清监狱执法公正的整体面貌,寻求实现监狱公正执法的管道,建立监狱公正执法的长效机制,从而更好推动监狱执法公正向更高阶段发展,更好地实现监狱的历史职能和社会职能,维护监狱的安全和稳定,把罪犯改造成合法公民,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关键词执法,公正执法监狱公正执法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我国在立法建设方面,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迅猛的发展,法律不断得到健全和完善,有法可依踏出了坚实的一步,然而“徒法不以自行”,有了好的法律还得执行。
法的执行即执法,是指将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人们的行为,使法律规范的抽象规定具体化,使法律由可能变为现实。
公正执法是指按照公平,正义原则,国家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
那什么是监狱公正执法呢?一监狱公正执法的内涵和外延监狱制度源远流长,我国得监狱执法工作也有着优良传统和丰富经验。
监狱是时代特定的产物,随着法律的出现而产生,监狱执法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其内涵监狱公正执法,由于其执法主体的双重身份,执法对象的特殊性,执法场所与环境的差异性,而有了自己具体的内涵。
监狱公正执法就是监狱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国家有关刑法执行的法律,法规,平等地对待每一名服刑人员,特别是在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以及其它行政奖惩处遇等问题上,更应该严格执法,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和法定程序无偏差的执行法律。
二当前我国监狱公正执法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发展趋势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监狱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成功改造了大批国民党战犯,受到世人的称赞。
不仅建立了一整套体现全体人民意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狱执法制度,而且在全体监狱人民警察中形成和树立了公正执法的工作理念,监狱人民警察的公正执法意识与日俱增,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透明度日益提高,罪犯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为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罪犯构建和谐的改造环境,实现监狱的安全与稳定起到了积极和卓有成效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我们也看到监狱工作还存在一些执法偏差。
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个别监狱劳教警察,甚至是领导干部执法犯法。
二是部分监狱劳教警察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不高,基础工作不够规范;三是少数警察执法责任意识不强,工作方法简单,把文明执法消极理解为放松管理甚至不敢管理,存在执法不严、不公、不作为的现象;四是对罪犯的日常管理严宽失度,失之于松、失之于宽的问题普遍存在,对罪犯的违纪行为不敢管、不愿管和不会管。
个别警察在管理罪犯过程中,不按法律、法规办事,对罪犯采取简单、粗暴的管理,以人治代替法治,侵犯了罪犯的部分合法权益。
五是我们的一些法规、规章、制度明显滞后于实际工作的需要,制约了各项工作的发展。
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后,国际人权的斗争更加激烈,而我国监狱少数警察人权意识淡薄,法律保护意识淡薄,在对罪犯管理上仍然停留在传统的粗放式管理上,侵害了罪犯的合法权益,授人以柄,不利于我国人权斗争,在今后一段时间,这个现象将表现的更为明显。
三影响监狱公正执法的因素上面已经谈到监狱公正执法的存在的五个问题以及发展趋势,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最终实现监狱执法公正,要解决这五个问题,我们就不得不分析这些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内的,有体制外的,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可以总结为以下几方面原因:(一)体制原因是影响监狱公正执法的根本监狱的性质在法律上已明确规定,从监狱目前体制上看,监狱既是监狱,又是企业。
监狱本身应该追求行刑效益,但事实上它在追求经济效益,大量人力、物力投入其中,。
监狱肩负着“两副重担”既要惩罚改造罪犯,又要从事生产经营;既要追求社会效益,还要完成经济任务。
若能实现当然皆大欢喜,现实中不乏这两个任务都完成得不怎么好。
现在监狱最牵挂领导和干警精力的问题不是管教工作,而是生产经营,由于生产经营投入精力过大,监狱对罪犯思想教育和本质改造因受到时间、精力、投入不足等限制而淡化,也影响监狱在提高执法水平上投入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总之,警察主要是从事执法活动,但现在实际以从事生产经营为主,这使监狱功能发生紊乱,严重影响监狱安全,阻碍了监狱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监狱的公正执法。
(二)监狱法的可操作性弱化是影响监狱公正执法的法制原因《监狱法》颁布实施已有十二年,但其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仍未出台,由于《监狱法》发条内容是一些较为笼统的原则性的规定,监狱和监狱执法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把握,难免造成执法上的偏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狱公正执法水平。
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狱法》部分条文规定较为笼统,较为抽象,又没有司法解释,在具体实践中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现象。
二是有些条款中看不中用,无法落到实处。
三是在某些方面监狱法立法滞后。
四是个别条款弱制裁性,使得监狱法的威慑力下降。
五是监狱法与其他部门法衔接出现缺口和空当,这在一定程度影响了干警的执法效能。
同时监狱内部的制度建设失范,有些制度出台缺乏法律依据,造成执法者一定程度上的执法混乱,使得执法效果大打折扣,影响到监狱的执法公正。
(三)社会环境的变化是影响监狱公正执法的外部因素改革开放的深度拓展,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前面进步,加入世贸的新形势,民间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人民法律意识的觉醒,对整个司法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对监狱公正执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机遇是提供了难得监狱自我革新的机会,使得监狱和监狱执法者主动回应时代潮流的呼唤,努力提高执法水平,适应公正社会建立的步伐,挑战也存在,也是影响监狱公正执法的重要原因,一、社会对监狱的负面报道和工作的不理解,二是监狱的自身改革,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在条件的限制,很难一步到位,从而延缓了监狱公正执法水平的提高。
(四)监狱内执法的环境的变化是影响监狱公正执法的内部原因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监狱的法制建设也是水涨船高,罪犯的维权意识在长期压制以来总爆发,一方面监狱推行狱务公开以来,罪犯的知情权得到了保障,罪犯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警察执法管理怀疑”增多,并不像以往那样“唯命是从”了。
另与之相反的是监狱执法管理者的法律及技能培训跟不上罪犯的维权意识,出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现象,对日益细化的管理制度不求甚解,仍然停留在过去的管理中,甚至少数警察对现在的对发展的罪犯管理理念不是与时俱进加紧更新和学习而是悲观失望持消极抵制态度的,特别是对有关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度,出现了职业“危机感”,导致出现少数警察不迟到、不早退、不管事的“三不”现象。
罪犯亲属对监狱整个执法环节要求了解的欲望越来越迫切,对公正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罪犯亲属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和对监狱的偏见,认为只要是罪犯在监狱出了事,病死或者其他正常死亡都应该监狱负责,监狱应该赔偿,否则就告状,不断上访,严重地干扰到监狱的执法,特别是使得监狱执法者感觉执法风险太大,而不敢执法。
上述两方面对监狱公正执法都产生着不同程度的正面的或负面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狱执法活动。
(五)监狱警察队伍整体素质与公正执法的要求不适应我们从不怀疑,监狱警察队伍的本质和主流是好的,是一支忠于党和人民的队伍,是一支忠于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的队伍,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不正之风的渗透,不正确的世界观、不良的人生观其至错误的价值观无时无刻地在误导着我们,使个别警察理想信念发生动摇,思想意识发生了变化,少数警察追求物质享受,甚至收受索取罪犯及其家属钱物而违法犯罪;个别警察综合素质不高,法律专业知识缺乏,执法能力不强,工作不负责任,是非不分,随意执法。
这些人在警察队伍中虽然说只是个别、极少数,但他们直接影响到监狱执法公正,影响到监狱机关的良好形象。
四实现监狱执法公正的途径(一)社会监督促进监狱执法实现其公正价值监狱的执法活动是监狱工作的生命线。
监狱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线,民众对监狱的执法工作寄予了太多的期望;监狱执法不公正,就是对社会正义和法律至上的践踏,也将直接影响到民众对法律的信任与尊崇。
所以,公正执法应该是监狱生存的重要意义。
同时,公正执法也是监狱法治的灵魂所在,也是依法治监的基本要求。
对罪犯进行刑罚执行活动,其隐含和蕴藏的是正义的价值,是协调各方利益后所体现出的社会复合正义。
因此,监狱确保公正文明执法,实现行刑公平公正,使得损害群众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得到应有的制裁,也就是在充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价值,这是监狱执法活的公正价值所在。
社会监督不但实现了监狱执法活动公正、正义的价值趋向,确保刑罚执行效益的最终实现;同时也使得监狱与社会的联系更加紧密,使得人民群众真正参与到监狱的执法工作中去。
此外,建立以罪犯为主体的监狱公正执法监督新模式罪犯作为监狱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之一,是刑罚执行利益的攸息相关者,因此罪犯也最具有监督的根本动力。
司法活动所固有的,也是最有效的、成本最低的监督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激烈的利益冲突和对峙。
监狱的社会属性决定了罪犯是社会的一分子,并使之理所当然地成为监狱执法活动的社会监督的主体。
监督是罪犯权利实现的维度,因为罪犯权利的实现是建立在监狱公正执法基础之上的。
对于罪犯参与社会监督可以进行以下一些尝试,探索建立了“纪检监察部门与即将刑满释放服刑人员谈话制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践:一是明确谈话目的,规范谈话程序。
目的是行动的方向,与罪犯谈话时应当明确谈话的目的,就是为了拓宽监督渠道,及时发现、纠正、解决监狱及干警在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填写《纪检监察谈话台帐》、《纪检监察部门预约谈话单》或《非纪检监察业务转办单》等。
二是明确谈话的内容,主要围绕监狱及干警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是落实问题的处理。
对谈话中反映出的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确保问题得到处理。
罪犯通过监督活动的参与,对监狱的执法活动是否依法进行有了最具体、最直接的感受。
这样使罪犯感到,尽管他们被剥夺了自由,但那些没有被剥夺的权利仍然能够得到监狱的尊重和法律及时而公正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