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高速A: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2011-03-05
000839中信国安: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对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我们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一、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担保包含对外担保及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19,658.33万元,担保余额为342,253.73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58.29%(其中对外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4,900万元,担保余额为285,869.12万元,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0万元,担保余额为41,626.28万元)。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为63,277.62万元。
有关担保事项经过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对外担保的风险能得到充分揭示。
2、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二、对公司2020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公司2020年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经营发展阶段的实际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版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五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对外担保权。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及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深赤湾A: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09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10-04-10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09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下简称《通知》)及深证上〔2009〕201号文《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本公司独立董事李悟洲先生、郝珠江先生和张建军先生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09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并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 截止2009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零。
2. 截止2009年12月31日,公司为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金额为人
民币壹亿柒仟肆佰壹拾柒万元(RMB17,417万元),占公司200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6.10%。
其中,为全资子公司赤湾港航(香港)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壹亿陆仟柒佰贰拾万元(RMB16,720万元)担保,为全资子公司东莞深赤湾码头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陆佰陆拾玖万元(RMB669万元)担保,为全资子公司东莞深赤湾港务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贰拾捌万元(RMB28万元)担保。
上述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并按照程序经过了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履行了信息披露的义务。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有效控制了公司的财务风险,没有侵犯投资者利益。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悟洲、郝珠江、张建军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120 120 号 文
必须经股东 大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
资产
超过70%的担保对
提供的担保
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对股东
控
及其关
方提供的担保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对对外担保审批的相关规定(续)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在办理贷 款担保业务时,应 向银行业金融机构 提交《公司章程》 、有关该担保事项 董事会决议或股东 大会决议原件、刊 登该担保事项信息 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对外担保”,是 指上市公司为他人 提供的担保,包括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所称 “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是指包 括上市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与上市公司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之和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对外担保,必须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报刊上及 时披露,披露的内 容包括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决议、截止 信息披露日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上 市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0号文件的其他相关规定(续)
办理时提交材料 对外担保定义 控股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2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1
股东大会对对外担保审批的相关规定
2022关于公司董事述职报告4篇

2022关于公司董事述职报告4篇公司董事述职报告篇1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我们(*****)作为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在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我们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一、出席董事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姓名报告期应出席亲自出委托出缺席次数投票情况备注董事会次数席次数席次数(反对次数)二、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公司召开了20__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两次临时股东大会及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我们均亲自参加了会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1、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审议机构的独立意见,该意见认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20__年及以前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
为此,同意续聘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支付的审计费用合理。
2、关于公司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关债务的债务人变更、债务及或有债务确认的独立意见,该意见认为:通过此次债务人变更及债务确认,将有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结构和降低财务费用,促进公司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维江西**地产20__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关于江中集团收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该意见认为:此次收购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此次收购完成后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4、关于债权债务重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该意见认为:通过此次债权债务重组,不仅解决了公司原控股股东江纸集团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同时降低了公司债务,改善了公司财务状况,公司净资产有所提高。
粤电力A:独立董事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粤电力A:独立董事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出的《关于聘请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出色的专业服务资质、技能与经验,服务团队人员配备优秀并承诺稳定,工作方案符合公司现状与特点,费用水平合理。
同意公司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13 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
二 O 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独立董事:
(王珺)(宋献中)(朱卫平)(冯晓明)(刘涛)(张华)。
600067冠城大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对外担2021-03-03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对外担保、内控评价等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一、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精神,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落实,现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1、公司对下属控股公司的担保是基于公司发展的合理需要。
担保决策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担保决策程序合理、合法、公允,且公司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2020年度及累计至目前,公司不存在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强制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3、独立董事审查公司提交的《关于大通新材为江苏大通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为邵武创鑫提供担保的议案》,认为担保对象江苏大通、邵武创鑫均为公司下属控股公司,公司及下属公司拟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该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2020年,公司已全面实施内部控制规范,报告期内对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内控制度已涵盖了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公司各项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
海大集团: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1-04-27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结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报告期内,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外没发生其他对外担保的事项。
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以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担保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2.05亿银行贷款担保,其中1.45亿担保已经履行完毕。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只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大河饲料有限公司银行贷款6,000万元提供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从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12月9日;担保金额占公司2010年期末净资产的2.72%。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其审议流程合法、有效,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担保逾期或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3、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都属于经营性资金往来,规模较小且价格公允,不存在与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章资金往来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五条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章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尊敬的各位股东及相关方: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保障公司整体经营风险可控,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现就相关问题向大家发出通知:一、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管理作为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关系紧密。
为确保关联方资金往来合规、透明,减少潜在风险,上市公司务必按照下列要求严格管理:1. 关联交易的披露与审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披露,并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
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内容应包括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等关键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度和公平性。
2. 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和独立性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必须确保公平性和独立性。
关联方交易应以市场价为基准,严禁利用关联关系牟取不当利益。
同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参与关联交易审批,以确保公平性和真实性。
3. 资金往来的记录和登记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有详细的记录和登记。
包括款项的收付日期、金额、用途等信息,以便于核查和审计。
同时,相关文件、凭证应妥善保存,确保后续审计和监管需要。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要求1. 担保范围和限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严格控制范围和限额。
担保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风险可控。
担保范围应明确,不得越权或超过合理的限度。
2. 审批程序和程序文件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经过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程序,包括董事会的批准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审批程序应合规、公开、透明,确保担保行为具备合法性和效力。
同时,相关担保文件应清晰、完整、合规,以备审计和监管需要。
3. 监督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行为的监督机制,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和正常经营需要。
担保行为应定期向证券交易所披露,包括担保金额、期限、担保对象和担保形式等信息。
四、加强监管和制度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的监管,上市公司应加强自身内部控制的建设和完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的有关
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201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不存在任何对外担
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延续下来的对外担保情况。
独立董事:
王健 魏明海 王璞 冯科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